有持份者反對「強制更正規則」,認為這規則會影響公眾對業權註冊紀錄能否作為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的信心,而審慎的買家最終仍會在物業交易前翻查業權歷史,令《條例》無法達到其原來目的;但亦有持份者認為有必要保留該規則,令欺詐個案中的前業權擁有人可以取回物業。 鑑於持份者的不同意見,土地註冊處目前正探討可行的折衷方案。 對物業交易量龐大的司法管轄區來說,業權註冊已證實是處理物業權益方面最能確保安全和方便的一個有效制度。 當局與香港律師會在九十年代初已同意要為香港發展一套業權註冊制度。 這套制度會顧及香港獨特的土地和物業安排,例如以公契規管有多個單位的屋苑的權益,以及保留新界部分地區的中國傳統權益等,但亦會盡量有效取代契約註冊制度,以期在確保現有權利和權益能受保障之餘,亦能在最短時間內帶來業權註冊紀錄的最大益處。 《業權條例》下的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
屯門老虎坑虎坑路盡頭一處原本空置的土地,2月初有人大興土木加建圍網擴建停車場,惟村民指有關人士佔據部分政府土地,鐵絲網更將多個渠蓋「分割」,不但將通道收窄至不足兩米,亦恐阻塞排水系統而引發水浸。 地政總署證實有關地點涉及佔用政府土地,將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張貼通知飭令佔用人於限期前停止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田北辰表示,整體讚成收回土地條例,但對條例的16AA條有所保留,認為收回土地後的改變臨時用途沒有時限,或會成無限期,即永久更改。 他又指如局方收回土地數年後再更改土地用途,前土地業權者即無法再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屬原則問題,應以原本程序處理,才不會影響現任政府的施政效能。 政府去年年底提出《2022 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精簡發展程序,立法會相關委員會8日開會討論草案內容。 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對擬議新訂的16AA有所保留;選委界議員林筱魯質疑條例對政府提速、提效的功能。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10部 警告書及對處置的限制
我們一直與持份者(註一)保持聯繫,解釋「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內容及其重要性,惟尚未能與他們就機制及相關安排(即相關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完全達成共識。 土地註冊處一直恆常透過網站發布及更新有關《條例》制定後的檢討及其他籌備工作進度的資訊。 政府亦不時透過不同途徑向立法會匯報有關工作進度,當中包括在二○○九年三月至二○一一年六月期間由發展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為《條例》成立的聯合小組委員會(聯委會)。
法改會不建議制定一項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使逆權管有人變成須根據政府租契的契諾而負上法律責任。 為盡早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政府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即「新土地先行」方案(註二))。 「新土地先行」方案可讓香港早日推行業權註冊,使業界和公眾盡早受益於新制度。 相比落實涉及現有土地轉換的「兩階段轉換機制」,在新土地上進行業權註冊相對直接。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0條 土地業權彌償基金
從「Yoho Midtown」個案,我們得知政府在運用《收回土地條例》並沒有向地區作出任何咨詢,跟以往一貫會先咨詢地區的作風截然不同。 縱然此舉可能增加政府面對司法覆核的風險,但強硬的姿態同時也釋出一道信息,就是任何可作發展的用地,總之被視為閑置沒發展,也隨時有被政府收回的風險,間接要求發展商加快農地改劃步伐。 我們在2021年5月17日前往現場視察,該部份用地作臨時停車場,現時仍在運作之中;至於毗鄰則有幾間由鐵皮屋組成的建築物,現時已經清空無人進駐,現場已豎立了為「政府土地」。
在20年前立法會首次審議有關草案時,當局曾考慮以「一夜轉制」的方式,將全港所有土地和物業,在條例實施當日一次過改行業權註冊制度。 但由於有關改動牽連太廣,影響大量業主的權益和可能產生的其他不少法律問題,經過多輪的諮詢和檢討,當局最新建議改行「新土地先行」的方案。 《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旨在建立一個新的制度,以「業權註冊紀錄」為註冊土地業權及權益提供不可推翻的證據,取代現時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從而使物業業權更為明確,並簡化在物業轉易時查核業權文件的程序。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8部 文書
高等法院原訟庭認為地政總署曲解政策,前年裁定地主司法覆核勝訴,撤銷原有決定並把特惠補償的問題發還地政總署重新處理,惟地政總署提出上訴。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地政總署需支付訟費。 土地業權條例 此外,香港寸金尺土,土地與物業交易動輒涉及數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元款項,滋生一定的詐騙犯罪誘因。 近年就爆出過多宗有不法之徒,涉嫌串通相關業界人士,假冒真正業主將物業出售圖利的案件。 新制度將令到有關被詐騙的苦主,更難追回被盜取的物業業權。 所謂的「新土地」,即是指在條例生效後,政府經拍賣、招標、私人協約、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及其上蓋物業,其買賣和交易才需要改行新制。
在業權註冊制度下,不論透過出售或按揭處置物業都會更為容易。 《業權條例》確認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可以全權處置物業。 由於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和翻查業權文件以確立物業的業權,因此在確立業權或擁有權方面所需的時間和成本都會減少。 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有關物業的真誠買家在註冊為物業擁有人後,將可根據業權註冊制度享有即時不可推翻的業權。
土地業權條例: 物業擁有人
律師可以根據土地登記冊審查有關物業的業權,以向有意對該物業作交易的客戶提供意見。 土地登記冊本身不會就物業擁有權的狀況或已註冊文件的有效性,提供任何具約束力的陳述。 物業亦會受制於普通法所容許的一些權益-稱為「非書面權益」,即使該等權益並沒有註冊。
絕大部分業權人均會依時繳款;倘有任何業權人拖欠地稅,政府會採取適當行動追討,詳情見下文 – 不繳納地稅的後果。 倘每年地稅為 $100.00 以上,每 6 個月發出一次。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有權再續一個年期的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七、 就承按人針對按揭人而取得按揭物業管有權的權利,在《時效條例》中制定一項條文,以清楚說明時效期在按揭人不履行還款責任當日起開始計算。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就其初步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其後於二○一四年發表報告書,向政府提出最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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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卻明確指出特區政府要保障私人產權。 因此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表面上跟《基本法》似相抵觸。 因為參考2016年希慎對城規會高度限制的案例,當時希慎不滿城規會就物業高度作出限制,認為有違《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中保障私人土地財產條文,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終終院裁定希慎勝訴。 案例提及條文中對財產的保障並非絕對權利,要平衡社會利益之餘,也要顧及有否侵犯私人權利。
如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業權歸還或拒絕歸還前物業擁有人而喪失擁有權,該擁有人可在涉及欺詐的情況下申索設有上限的彌償;如有關損失是因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而造成,則其彌償不設上限。 根據契約註冊制度,土地登記冊只是已註冊文書的索引,而業權文件則是業權的證明。 土地業權條例 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為物業擁有人的人不一定擁有妥善的業權,因為在查證業權時,可能會發現其物業業權有瑕疵。 相反,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註冊紀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亦無須按照契約註冊制度下的做法,翻查以往的業權文件才能確立業權。
土地業權條例: : 發展局公布收回三幅粉嶺及元朗用地
不繳納地稅(即使有關地稅是現時的業權人在購入物業前的地稅)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作為地主有權收回該物業。 因此,買家應確保其交易代表律師或地產代理已核實擬購入物業的地稅已完全清繳, 並無拖欠,或在完成交易當日安排由買賣雙方妥為分攤。 拖欠地稅(即使所欠地稅是在現時的業權人購入有關物業前已經積欠)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作為地主有權因此收回該物業。 地契賦予前業權人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權利)均會終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按照此條例的規定,就根據下列地契持有的土地權益而評估和徵收地租: 1.
- 如土地的地租或其後徵收的附加費未有繳交,地政總署署長可循法律程序收回土地。
- 現時最低應課差餉租值為3,000元,並與《差餉條例》第36(1)(l)條所訂豁免差餉的款額一致。
- 業權註冊制度會為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並簡化物業轉易程序,使香港的土地註冊制度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優良措施看齊。
- 有關改革逆權管有法律的諮詢工作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展開,共接獲一百一十多份回應。
在涉及欺詐或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的情況下,任何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業權歸還或拒絕歸還前物業擁有人而蒙受損失的不知情一方,均符合資格要求彌償基金作出彌償。 香港房屋委員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建造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公屋方面,已拆售商業部分予領展或已納入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邨需註冊為一地段,處理與新建資助出售房屋相似。 而由房委會全權持有的屋邨,則根據短期租約(在建時)及歸屬令(完工後,按照《房屋條例》第5條規定,不適用於土地註冊制度),永久批予房委會。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的規定,香港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新土地契約的租期不可超越2047年6月30日。 地租舊稱地稅,是香港政府向部份土地的承租人所徵收的稅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土地業權條例: 表: 政府揀選收回用地的準則
《聯合聲明》附件III載列的大部分不可續期契約是關乎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 土地業權條例 由於沒有可能逐張契約續期,唯一可行方法就是透過立法,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大批的契約續期。 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中國政府及英國政府於1984年12月19日簽署《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 該聲明於1985年5月27日生效,而其附件III載列有關批出新土地契約及不可續期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
另外,法改會又建議就承按人(通常是銀行)針對按揭的借款人,因未能依時還款而取得按揭物業的時限,清楚說明時效期由借款人未能依時還款開始,而非如終審法院判例的由銀行作出申訴開始。 據現時法例,銀行不得於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起計六年後提出索償,亦包括接管按揭物業。 有關諮詢由即日起至明年三月十五日,但加入通知期建議即使獲通過,亦須待《土地業權條例》實施後才可落實。
土地業權條例: 田北辰料《收地條例》不設限恐變「無限期」 發展局冀予局方時間處理
第3部長期租契的轉換5.長期租契何時成為註冊長期租契如在任何《土註條例》土地的首次註冊日期當日,該土地是受一份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註冊的長期租契所規限,則該長期租契須在該日期當作為註冊長期租契,而本條例所有條文即據此適用於該租契。 6.首次註冊日期長期租契的首次註冊日期是該租契根據第5條被當作為註冊長期租契的日期。 7.當作的效力 在長期租契的首次註冊日期,與假若該租契的承租人已根據本條例第26條註冊為該租契的承租人便會歸屬他的權益及權利相同的權益及權利,即歸屬該人。 第款所述的關乎土地的權益,在該土地於該長期租契在本條例下的首次註冊日期後售予付出有值代價的買方之後,不得針對該土地而強制執行。 第4部雜項8.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備存的登記冊如有登記冊已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為《土註條例》土地備存,則在該土地的首次註冊日期,該登記冊須(在《規例》的規限下)當作屬業權註冊紀錄的一部分,而本條例所有條文即據此適用於該登記冊。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現時法例規定,私人土地遭佔有逾十二年,佔有人即可向法庭申請無償獲得土地管有權,亦稱「逆權管有」。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26條 長期租契註冊的效力
筆者認為更重要是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簡易和可信的查核及查詢制度,並善用新科技及重用相關專業人士,讓所有新舊物業的業主都能夠感到安心,毋須擔心自己的物業資產會突然被人非法轉售,血本無歸。 為了減少物業買賣的不確定性,以及減省用於「查契」的時間和律師費用,多個普通法司法區都已在不同時期修例,改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即是物業的業權一經有關當局依法註冊,便完全歸由已註冊的業主或新買家所有。 之後的買賣各方只須查閱註冊當局的紀錄,便能確認物業的業權擁有人和進行交易,毋須再進行繁複的「查契」程序,大大降低相關開支和出現「踢契」的風險。 (尚未實施) 本條例旨在就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以及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訂定條文。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條 處長可向法庭申請指示
她關注局方表示不會輕易更改土地的原本用途,又詢問改變土地作用的準則是甚麼,加上認為替代用途不常用,為何仍需訂立在案。 何珮玲表示,替代用途需有明確規範,而且會由高級官員決定是否有需要更改土地用途,包括考慮是否適用當時社區的用途。 林筱魯指政府在公共決定權,即對公共用途決定,權利可謂無限,彈性相當大,認為16AA的條例增加公眾及議員的質疑,提出司法覆核的機會更可能是之前的10倍,質疑條例對政府提速、提效的功能。 何珮玲指在收回土地後改變用途,業權人的意見或有不同,如只收回少數土地,收回土地難以進行,認為需由政府負責任,由政府判斷該土地用途是否對社區合適。 她又指局方會每個星期公開申述的內容,指出委員會作用是需把握只有一次申述的機會。 選委界議員江玉歡表示,昨日(7日)才收到政府回應及知悉開會時間,時間上較為緊急。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7條 註冊紀錄的形式
在《地租條例》中,有關估價署署長擬備新地租登記冊的指示、設定估價依據日期、地租登記冊所載的物業單位詳情、其形式和展示作公眾查閱的條文,與《差餉條例》中有關差餉估價冊的條文類似。 《地租條例》第8條賦予估價署署長權力,可隨時對根據適用租契而持有的土地及其所包含的任何物業單位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除《地租條例》另有規定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依據與《差餉條例》第7及7A條的規定相同。 如物業單位的預計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最低應課差餉租值,其應課差餉租值須當作1元,估價署亦不會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72條 警告書的效力等
在業權註冊紀錄所載的擁有人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物業的擁有人。 土地業權條例 然而,如果引用這項原則而不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更正,便會對因欺詐(例如偽造)而可能喪失擁有權的不知情前物業擁有人造成嚴重影響。 《地租條例》第6條訂明,該條例規管的政府租契(下稱「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有責任繳交地租。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48條 長期租契以外的租契
我們向發展商新地查詢,回覆只表示他們持有少部份業權、由於涉及祖堂地,多年來未作發展;但強調政府不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在正在申請、或換地申請的私人地塊上。 落實被收回的土地位於「Yoho Midtown」前方,該幅用地佔地530平方米,地盤面積並不大,只有約5,705呎。 2019年逆權運動下,建制派「打倒昨日的我」反支持方案。 評論普遍認為,建制派在逆權運動下盡失民望,要靠打民意牌來挽回民意,免得立法會選舉會大敗,故原本反對方案的建制派卻突然變臉,「獻計」政府可動用條例收地興建公營房屋,林鄭月娥遂把相關「建議」於《2019施政報告》落實。 其後發展局集中研究十幅具潛力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用地作出研究,終在2021年5月率先收回三幅用地。 政府於2016年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一幅上水古洞地皮以興建安老院舍,地主本以為可獲逾3億元特惠賠償金,但地政總署未有計算整片土地面積,最終決定發放6000多萬元特惠賠償金。
【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拘捕23歲女子 涉網上煽動分…【全國兩會】香港可助力國家不同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全票通過】全票當選國家主席 習近平莊嚴宣誓【國家安全】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Ti… 還有一些個案是新界地主因為同鄉關係,將名下土地平租或者免費給同鄉居住,甚至在他們環境艱難時予以免租耕作,然而其後代在這塊土地長成,竟以逆權侵佔方式將土地據為己有。 另有業權人因年事已高無力保衛土地,在逆權侵佔官司期間,因擁有積蓄而無法申請法援;有業權人因嫌逆權侵佔官司花錢、花時間,為免麻煩忍痛以平價將業權賣給佔用人,作為庭外和解條件;更甚者有人以逆權侵佔方式勒索,例如用鐵鏈上鎖空置房屋,並自行申請新電錶。
而根據該條例第34條,另一附屬條例,即《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下稱《地租規例》)於1997年6月6日制定,旨在就地租的評估及徵收事宜制定守則及程序。 不過,面對香港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有政界人士在數年前已開始提出,政府可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來增加土地供應,其中率先提出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的不是林鄭月娥,而是民主派。 翻查資料,早於2018年時,當時的民主派提出政府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加快土地發展,卻被當時林鄭月娥及建制派群起反對。
筆者理解政府採取這種「先易後難」方式推展新制度的考慮和難處,尤其現時又正值經濟不景,樓市回落,進行大幅改革的阻力將相當大。 但筆者同時認為,政府不能永遠「遇難避事」,應盡早尋找辦法,解決如何全面實施業權註冊制度,不要以為將問題掃進地氈底就等於解決。 不說不知,香港有一條法例,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後長達18年仍未實施,這就是與本地物業交易市場息息相關的《土地業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