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閱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 現在你只要使用地址更改服務,便可更輕鬆地透過互聯網,向22個政府部門(包括運輸署的電子聯絡方式)及6個非政府機構更改地址記錄。
  •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 「 現 時 」 查 詢 類 別 只 載 錄 物 業 現 時 的 資 料 , 即 「 業 主 資 料 」 欄 內 的 最 新 交 易 及 現 存 ( 現 時 ) 物 業 涉 及 的 轇 轕 。
  • 假如你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當事人,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其他文件。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土地登記處: 登記電子提示服務

翌日,這些契的資料,包括文書性質、日期和涉及的金額,都會顯示在相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等待註冊的契約」一欄內,讓市民和處理物業交易的業界人士,如律師行、銀行、地產代理等,於網上或各查冊中心查閱。 載有建築物各單位業主紀錄的土地登記冊屬公開資料,召集人可直接前往土地註冊處辦事處或經土地註冊處的網頁,取得有關資料的副本。 召集人應查閱建築物的公契,紀錄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及投票權,以便在業主會議上紀錄親自出席及授權代表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擁有的業權份數。 建築物公契屬公開資料,召集人可前往土地註冊處辦事處或經土地註冊處的網頁(網址﹕),取得有關資料的副本。

另外,如要了解大廈內能否飼養寵物,亦可參考大廈公契的文件。 這 些 資 料 大 都 可 在 該 地 段 的 新 批 地 條 件 、 政 府 租 契 、 批 地 條 件 或 集 體 政 府 租 契 內 找 到 。 可 參 照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資 料 , 訂 購 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 。 土地註冊處於1993年成為首批根據營運基金條例成立的政府部門之一。 該處的成立目的為維持一套快捷有效的土地註冊制度,以便土地交易有秩序地進行。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土地登記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土地登記處

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土地登記處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土地登記處: 年 1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三十年。 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

土地登記處

本Script功能為控制縮合footer選單,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管委會在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的12至15個月期間,須召開另一次業主周年大會。 在該周年大會上,管委會全體委員,以及秘書和司庫(即使並非管委會委員)均須卸任。 法團須藉在同一周年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委出新一屆管委會。

土地登記處: 土地註冊及租務事宜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土地登記處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土地登記處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登記處 現在你只要使用地址更改服務,便可更輕鬆地透過互聯網,向22個政府部門(包括運輸署的電子聯絡方式)及6個非政府機構更改地址記錄。 你可透過本文了解這項服務的主要功能、使用方法及更多相關資訊。 對於買入住宅單位的人士,最重要了解業主的基本資料,在業主資料中能夠顯示業主的全名、物業的成交價及註冊日期。 成交價及註冊日期極具參考價值,例如原來發現單位由業主不久前買入,現時的放售價與買入價相差無幾,對業主而言再議價的空間有限。

土地登記處: 網上服務 (本港居民)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接下來,註冊組同事會審閱契和相關的註冊摘要,確保它們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才完成註冊,並會更新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召集人須提醒各管委會委員以土地註冊處指明的陳述書 ( 附個人資料說明 ), ),說明他們並非下段所描述的人,並須在獲委任後的21天內把已簽妥陳述書送交管委會秘書。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會議通知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送達每一名業主 、 公契經理人及公契授權人(如有的話)。 送達方式包括當面遞交 、 郵寄往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放在業主單位 / 單位信箱內。 為配合這個收地建居屋項目,房委會及房屋署早於同年8月宣布進行寮屋區清拆計劃,安排受影響住戶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由此決定安置他們入住公屋或以綠表資格選購居屋,務求能夠儘快完成相關程序。 )是香港原居民鄉村,位於新界西貢區,現時為將軍澳新市鎮的一部份。 位置於翠林山腳及寶琳西北面的穎禮路,為將軍澳新市鎮最初期發展地區,而東面原有政府建的臨時房屋區,於2000年5月已經清拆,現時為露天停車場,長遠會興建村屋。

土地登記處: 土地登記冊提供哪類資料?市民可否從土地登記冊中找到物業的相關新聞資料?

載 於 本 欄 的 文 件 最 終 可 能 會 或 不 會 被 接 受 註 冊 ,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會 為 能 符 合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所 有 要 求 的 文 件 完 成 註 冊 。 前項約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其登記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土地登記處: 開啟關於我們的子選單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 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也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在樓宇內的任何財物,及就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的命令。 你可透過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查閱土地登記冊,以及訂購全港各區物業的土地文件副本。 透過這項網上服務,你只須輸入你的個人或公司資料一次,即可同時向以下多個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更新記錄。 你亦可以隨時暫停提交申請並儲存資料,以便稍後繼續更新,非常靈活。

  • 第一類是現時業權資料,載有物業現時的物業資料,而第二類是過往及現時業權資料,記錄曾經或現時仍影響有關物業的所有文件。
  • 如使用流動版,用戶可選擇以瀏覽器閱覽及電郵來收取土地紀錄副本。
  • 條主要規定所有可註冊但沒有註冊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文件及法庭判決,對於之後真正及確有付出代價的買方或承按人而言,是絕對無效的。
  • 如 未 能 取 得 有 關 單 據 , 買 家 應 向 管 理 公 司 和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查 核 。
  •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市民可前往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使用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或者透過互聯網使用「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 每一個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可從土地註冊處取得,主要有 4 個部分,分別為「物業資料」、「業主資料」、「物業涉及的轇轕」及「等待註冊的契約」,下文將會深入淺出,講解如何從土地查冊上掌握 5 大常用資訊。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土地登記處: IRIS 網上查冊服務

一、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 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 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土地登記處: 契約註冊

領 取 公 司 所 訂 購 的 土 地 紀 錄 時,該 公 司 的 代 表 須 帶 備 公 司 印 鑑 。 部 分 在 丈 量 約 份 的 物 業 並 沒 有 地 址 , 我 們 需 按 地 段 號 碼 確 定 紀 錄 。 因 此 , 你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物 業 的 丈 量 約 份 編 號 及 地 段 編 號 。 該 等 資 料 可 從 相 關 土 地 文 件 (例 如 轉 讓 契 約) 找 到。 你 亦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有 關 的 分 區 測 量 處 查 詢。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查 閱 土 地 紀 錄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 綜 土地登記處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的 相 關 部 分 ) 。

土地登記處: 開啟資源中心的子選單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需役不動產承租人者,應檢附租賃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1-3-4、申請人身分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憑辦,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且有效期限為一年。 但香港地區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澳門地區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不在此限。 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應另檢附國籍證明文件。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