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

可行使的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與第三方競爭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翁翱說,現時中央影像處理中心有四部高速掃描器,每部每分鐘掃描百多頁的契,亦可以調較不同模式掃描彩色圖則。 投考二級土地註冊主任的申請人必須在文憑試五科考獲第三級或以上成績,而中、英文科則須考獲第二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土地註冊: 常見問題

若有任何爭議,或因為使用本網頁的資訊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損失,『宅谷地產資訊網』概不負責。 『宅谷地產資訊網』不發表任何聲明或作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暗示的,就資訊的正確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證。 土地註冊 如閣下繼續使用本網頁,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免責條款。

  •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 本文內容包括部分常用的瀏覽器,但提及某一個瀏覽器並沒有暗示任何認可或建議的意思。
  • 透過土地查冊,準買家可以知道物業的註冊業主和產權負擔,例如未贖回的按揭、屋宇修葺命令等,有助保障他們的權益。
  • 倘賣方不能尋獲有關的通知書、豁免證明書或完成 規定事項證明書,可向地政處索取副本,不過要支 付影印費用。
  • 假如你使用桌上型電腦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近代的瀏覽器可讓用家按著Ctrl鍵(在Macintosh鍵盤上是Command鍵)和+/-鍵來放大或縮小字型,而按著Ctrl鍵和0則可回復預設大小。

《土地註冊條例》第5條主要規定若文件在簽立後一個月內註冊,則文件的優先權會由簽立當日開始起計。 若文件在簽立後超過一個月才註冊,則文件的優先權會由註冊當日開始起計。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如使用流動版,當成功登入後,登記用戶可查閱賬戶結餘(但不包括最新結算單、先前的月結單及指定日期結算單)。

土地註冊: 租賃印花稅

除非管委會秘書接獲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的書面通知,表示須在登記冊上紀錄其他地址,否則業主的地址須為其擁有單位的地址,而已登記承按人的地址須為已登記按揭契約上所載的地址。 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法團登記冊,並准許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登記冊。 法團登記冊載列法團名稱、建築物名稱(如有的話)及地址、法團註冊辦事處的地址,以及管委會全體委員的姓名和地址等。

土地註冊

曾於過去5年內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某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的人。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同 意 書 可 顯 示 土 地 已 補 地 價 。 然 而 ,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因 此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證 。 樓 宇 的 入 伙 紙 或 滿 意 紙 ( 如 已 註 冊 ) 一 般 都 載 有 樓 宇 落 成 日 期 , 你 可 索 取 相 關 文 件 的 副 本 。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前 , 建 議 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閱 最 新 的 土 地 紀 錄 。

土地註冊: VI) 上訴案件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條或第50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 土地註冊 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 屋宇署其後會向你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土地註冊: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筆試及面試。 土地註冊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土地註冊

翌日,這些契的資料,包括文書性質、日期和涉及的金額,都會顯示在相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等待註冊的契約」一欄內,讓市民和處理物業交易的業界人士,如律師行、銀行、地產代理等,於網上或各查冊中心查閱。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土地註冊: 上訴

召集人須製備一覽表,載列所有已送交委任代表的文書(不論該文書是否有效)的業主所屬的單位,在業主會議舉行的時間前在會議地點的顯眼處張貼,直至會議結束為止。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會議通知清楚列出會議日期 、 時間 、 地點及議程。 業主如擬根據條例第3條(即由總共擁有不少於5% 業權份數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作為召集人)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須按下文所載的程序,召開業主會議。 土地註冊 署長須藉憲報公告而發表一份聲明,述明已因應某項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土地或就任何土地所享有的權益或其他權利的歸屬,而將一份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此項同意通常有時間限制,因此買方應確定 同意書仍然生效,以及同意書內任何其他條款均已 被遵守。 任何人士如想申請註冊為認可土地測量師須根據 《土地測量條例》(第 473 章) 第 13 條呈交申請。 申請人需填妥有關申請表格及呈交所需的證明文件,並需遵守表格上列明的呈交指引。 市民可到土地註冊處位於金鐘道的客戶服務中心及新界三個查冊中心查閱土地登記冊,以及訂購香港各區物業的土地文件影像副本。

土地註冊: 土地紀錄的種類

修訂書或同意書應在有關的新 界區土地註冊處登記。 如物業的擁有形式 為聯權共有 ,俗稱為「長命契」,當聯權共有物業的其中一名業主去世,在生的聯名業主可把認可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以更新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由於所提交登記的文書只會在完全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下,土地註冊處才會接納註冊。 因此大部分人士會尋求私人執業律師的協助,提交適當的文件及擬備註冊摘要表格並安排辦理註冊。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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