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被佔用政府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可能會被政府拆除和 移走。 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 章)(「該條例」)的多項條文獲授權力,負責政府土地的管理和行政事宜。 土 地 紀 錄 的 「 物 業 涉 及 的 轇 轕 」 欄 載 有 法 庭 指 令 的 資 料 。
土地註冊處指出,自2005年2月推出新互聯網服務後,各查冊中心的每天使用人數均持續減少,北區和西貢兩區的查冊中心已於2007年4月中關閉。 周翻查土地登記冊,確認該村屋於一九七九年落成,並得到當時的沙田理民府批出滿意紙。 及後,該物業於一九九一年的公契及二○○六年的轉讓契,其註冊摘要均為「the Ground Floor (including the court yard adjacent thereto)」,即地下連毗連庭園。 發言人表示,十分關注今次事件,對受影響人士造成不便深感抱歉。 處方稱一向遵照《個人資料(私穩)條例》謹慎處理遞交辦理註冊的土地文書,相信今次事件屬個別事件,已展開詳細調查,並已作出改善措施,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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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因記錄冊所載列的資料、該等資料的備存,或不論因在何種情況下,向公眾披露該等資料而造成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政府絕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你應查閱有關的文件,並應就記錄冊內容的準確性或正確性,諮詢你的顧問以尋求獨立意見。 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不會或不需對因使用斜坡資訊系統所提供的資料而直接或間接或附帶引致的任何物業的損失或損壞或任何人的受傷或死亡負責或負上法律責任。
兩個版本都是以瀏覽器連接,而流動版的網頁及功能是經過特別設計的,如要達致最佳瀏覽效果,請使用以 iOS 或 Android 平台運作的智能手機及流動裝置。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沙田地政處早前接獲投訴,指有公眾通道被圍封,並以鐵閘鎖上,影響出入。 根據該村屋地契,村屋的地段面積為七百平方呎,其周邊土地屬政府土地。
地政處查冊: 發展條件
新系統採用先進技術設計,透過互聯網,以及土地註冊處設於金鐘道政府合署19樓的客戶服務中心、大埔、荃灣及元朗的三個查冊中心的查冊服務櫃位及自助查冊終端機,為客戶提供更穩定的查冊服務。 要注意,政府最近修訂了查冊規則,表示政府部門有權拒絕惡意查冊,而且會向業主發出通知,如果業主能趕在查冊申請通過前修正問題,或以轉名等方式將問題「轉讓」出去,買家或不能揭發物業隱藏問題。 查閱土地紀錄的用處,最基本可了解賣方是否確實為業主本人,以及物業是否有任何「釘契」問題,會影響物業成交及日後按揭。 但如過去非業主住戶(如租容、同居者)於單位中身故,在土地註冊處紀錄中就看不到了。 地政處查冊 除非住戶身故事件有廣被報道,否則新租客買家難以徹底查清單位是否凶宅。 此時需要查找更多資料,例如參閱千居的香港凶宅紀錄頁面。
住宅單位的購買人,如購買人包括兩人或以上,則每名購買人,必須在署長規定的時間內,於所規定的表格上作出法定聲明,證明購買人符合上述條件 1 及 2 。 法定聲明分為 表格 A(唯一╱所有購買人(均)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使用)、表格 B(聯名購買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供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以及 表格 C(聯名購買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 署長有權不時修訂表格,此等表格可於部門網站下載。 法定聲明須與該住宅單位的其他土地文件一併存放。
地政處查冊: 數據公佈
這裡棚屋可以是有「牌照屋」,亦即是有登記的屋宇;也有一類本屬非法建築,但政府在1982年透過登記制度容許暫時存在的「寮屋」。 事發後,土地註冊處即時全力搜尋有關文書,但至今仍未尋獲。 該處已通報警方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並陸續發信通知受影響人士。 違例建築物命令 由屋宇署發出,如物業或所在大廈涉及違例建築,有關資料會在登記冊上「物業涉及的轇轕」部分顯示出來。 地政處查冊 記錄冊是根據政府聘用的顧問所提供的資料擬備,旨在以簡便快捷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初步的參考資料,以協助公眾辨識記錄冊所記錄的斜坡是由哪一地段/哪一方負責維修。
市民假如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當事人,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其他文件。 已註冊的文件較未經註冊的文件或在其後註冊的文件,在法律上有優先權。 倘租契或新批約的條款並不准許土地作建屋用途, 則賣方應已申請並獲准修訂用途,以便建屋,或與 政府簽立以換地( 地政處查冊 見註2) 方式批准建屋的 契約。 如集體契約的准許用途為非建築用途,則應 已獲發給建築牌照。 除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發出的土地批約或建築牌照外 ,集體契約或其他土地批約通常沒有訂立轉讓土地 的限制條文。 不過,買方應當查閱契約或批地文件 ,以確定是否訂有此類限制條文。
地政處查冊: 牌照屋
因此,一幅農地上的「牌照屋」並不能進行轉讓,若代理表明上蓋建築可以住屋,實情並不正確。 土地註冊處十分關注事件,並指一向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謹慎處理待辦註冊的土地文書,相信這次屬個別事件。 除展開詳細調查,部門已採取改善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前 , 建 議 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閱 最 新 的 土 地 紀 錄 。
- 若在查冊過程中,看見有死亡證登記,我們大概可知道,其中一方業主已過世,我們可能需要向業主查問死亡證,來推敲單位是否凶宅。
- 租賃或租契或使用許可年期(包括任何續期權利),合共不得超過五年。
- 若 要 了 解 有 關 法 庭 指 令 的 內 容 , 可 請 教 你 的 法 律 代 表 。
- 若 屬 分 層 單 位 , 可 參 考 入 伙 紙 或 大 廈 公 契 。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查 閱 土 地 紀 錄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的 相 關 部 分 ) 。 關 於 上 述 計 劃 的 物 業 ,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業 主 補 地 價 後 發 出 同 意 書 , 證 明 有 關 物 業 已 沒 有 買 賣 限 制 。 該 等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註 冊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同 意 書 , 可 向 房 屋 委 員 會 查 證 。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同 意 書 可 顯 示 土 地 已 補 地 價 。 然 而 ,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因 此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證 。
地政處查冊: 搜尋
1949年4月1日與公司登記所、商標登記所、破產管理處、信託管理處和婚姻登記所合併,成立註冊總署(又稱登記總署)。 地政處查冊 1993年5月註冊總署解散,土地註冊處成立,代替田土註冊處(俗稱田土廳)負責土地和業主立案法團的註冊工作。 業主申請分租或許可使用、出售或按揭或押記的同意書,須以特定表格提交。 然而,下文第 10 和 11 段所述的特別同意書,並無特定申請表格。
為加強對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阻嚇力,政府於 2015 年修訂了該條例,對關乎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罪行提高罰則。 此外,地政總署也收緊了處理規範不合法佔用情況的申請準則,所有在 2017 年 3 月 28 日或以後才出現的不合法佔用 情況,都不再符合申請規範化的條件,地政總署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處理。 在 2019 年年中,地政總署更設立了特別行動專責組,加強執管行動,對付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嚴重個案。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負責管理和管制未撥用和未批租的政府土地,工作包括預防、偵察和清除任何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
地政處查冊: 使用條款及條件
你可利用中央電腦資料庫搜尋全港私人大廈(包括住宅、商業、工業大廈)的基本資訊,包括大廈層數、單位數目及管理組織等。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准它們存在。 「寮屋」本身就是由地政總署轄下的「寮屋管制組」所負責。 但除了「丁屋」外,在新界農地上的建築,還有一些棚屋。
倘建築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或之後展開, 在動工前,除須取得租契或新批約所指定批准外( 如有指定的話)(見上文第5.1 段),尚鬚根據該條 例,就有關屋宇、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向地政專 員申領豁免證明書。 建築 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 或之後展開,屋宇高度超過7.62 米,但不逾8.23 米,不 超過三層,或其上蓋面積及承重牆厚度符合該條例 附表第I 部分第1 段的規定。 買方亦可向各分區測量處購買這些地段的「地段鑑 辨圖」,作識辨用途。 特許:你可下載地政總署網站內的資料(下稱「資料」)到一部電腦,用於個人非商業的內部用途。 你使用資料時亦須受以下限制:不得修改資料或把資料作任何商業用途,或作任何公開展示、示範、出售和租賃;以及不得把資料轉移予他人。
地政處查冊: 查閱土地紀錄
因為一旦同時出現兩個聲稱擁有此物業的人,誰人可以在三十日內註冊,就享有該物業的「優先權」。 如單位為遺產物業,上手業主已與世長辭,其死亡證可能會被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而死亡證列有死亡原因和地點,所以查冊可以查到過去業主是否在單位內過身。 不過,要留意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