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盤價只在賣方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本協議一部分。 佣金 本協議適用於賣方須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規定,列於本協議附表2及4內。 物業資料 代理須向賣方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並經代理填妥和簽署的物業資料表格(包括賣方的陳述)。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視察物業 賣方同意容許代理/買方於雙方議定的時間查看物業。 (供地產代理與業主用)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按指示填寫。 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我們,_(“業主”)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並在該等條款的規限下委任_(“代理”)為本人/我們的獨家/非獨家代理,為出租_(“物業”)進行推銷。
持牌人 ——不得在某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租契簽署後繼續推銷該物業;沒有責任向賣方披露其後的關於該物業的要約。 (1999年第176號法律公告)為住宅物業的賣方行事的持牌人,在緊接該物業的買賣協議或租契訂立之前,須就該物業安排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該物業的買方提供一份該土地查冊結果的文本。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持牌地產代理受客人委託買賣或租賃住宅物業時,必須與客人簽署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 協議內清楚列明主要的委託條款,例如協議有效期、委託形式、佣金數額、業主意向放盤價或放盤租金等資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其中,有關委託期的長短,雖然《地產代理條例》沒有任何特別規定,但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建議委託期應以年月日界定清楚委託期的開始與屆滿日,而不應使用「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之類字眼。 持牌地產代理須就其為客戶或代客戶收取或持有或支付的所有款項,備存妥善的帳目。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香港附屬法例
表格4及表格6則是俗稱的睇樓紙,表格上同樣會詳細列明地產代理的關係及責任,還有委託代理的限期,佣金數目和支付條款等,於睇樓紙上亦會寫明每一個曾看過的單位地址,客戶均需簽署作實。 買家或租客應留意,在睇樓紙列明的有效時間內(一般為3個月),不要重覆經不同代理行睇同一單位及簽署多張睇樓紙,否則只要在這些睇樓紙有效期內經任何一家代理行落實成交,買家或租客都需要向其地已簽睇樓紙的代理行支付佣金。 所以在每次睇樓前最好先看清楚,到底是否有重覆睇樓。
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而這些特別條款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有所牴觸。 經濟地產庫有限公司盡力確保所提供之資訊完備、準確及可靠,唯不保証該資訊絕對正確。 亦不對由任何資訊不確或遺漏直接或間接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物業資料表格可增加樓宇買賣的透明度,為買家提供更多保障,當然買家亦要做足準備功課,如需更多樓盤資訊,可到千居尋找各區樓盤。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第511C章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13條 買賣協議及租契
此外,委員會同時認為,聘用她的地產代理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士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地監局發布的其他指引。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因此,該地產代理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5條的規定。 事實上,買方亦可表明放棄收取該表格,但為求謹慎起見,準買家不應放棄這個權利。 如果閱讀表格後,對當中的資料有任何疑問,或想取得沒有提供的資料,可要求地產代理協助。
物業資料表格可保障買家的知情權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減少蒙受不必要損失。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買家可從表格初步了解業權持有人,以至單位的產權負擔狀況,例如是否被釘契等。 但要留意,業權是否妥善,最終仍要為物業查冊,以作確認。 簽約買樓前,記得要看一看物業資料表格,這份表格可讓買方進一步了解物業詳情。 凡某合夥有2名或多於2名持牌地產代理的成員,而本條例第38、40及、47及及48及條的每項規定或條文已獲最少一名該等成員遵守,則在此情況下,亦僅在此情況下,該等規定或條文須視為已獲每名成員遵守。 唔少人飛咗去英國生活,亦因此有唔少歌手將會去英國開show,3月底周國賢本來安排喺英國舉行3場個唱,但係喺倫敦O2 Forum Kentish Town舉行嘅第二場,場地網頁列出演出已經取消嘅通知。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委託方式
作為客戶(不論是賣方或買方),閣下的權益不但受地產代理協議的條款保障,亦受法例及普通法保障,這些法律用以懲處作出失當行為(例如失實陳述及疏忽)之地產代理。 過程,填寫相關表格除了是交代單位的資料外,亦是對地產代理的規管,及對業主、買家和租客各方權益的保障。 因這些表格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填表時不能亂來,更不能提供虛假資料,如因虛假資料誘導促成交易,導致其中一方有所損失,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合約或索取賠償。
- 是否可以終止已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或正式買賣合約)則取決於個案的實況。
- 另外,如果買家想知道差餉地租等每年開支,以至地契年期,亦可在該表格找到答案。
- 就物業交易而言,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必須對閣下承擔謹慎責任,因為地產代理在交易中的處事方式會影響閣下的利益。
- 倘若最終的買家是你的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姊妹,而他們是你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你則須繳付佣金。
- 持牌地產代理在就賣方的住宅物業發出廣告之前,須取得該賣方的書面同意。
- 答案:除非閣下打算放棄訂金,否則便不可單方面終止臨時買賣合約,因為賣方毋須為閣下的地產代理之失當行為負責。
- 「鄰居」一詞並非只包括住在隔壁的鄰居,而泛指任何可能受到閣下的行為影響的人。
持牌人如知道或理應知道根據一份已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另一持牌地產代理已就有關的住宅物業獲批給獨家指示,則持牌人不得向賣方索取任何指示,但如持牌人已促使賣方注意若賣方就該物業簽署另一份地產代理協議,賣方可能須支付額外佣金,則屬例外。 如該等權益於該協議簽訂後產生,則他須在該等權益產生時以書面作出披露。 本條例第36條適用於由持牌地產代理與客戶就住宅物業而訂立並非地產代理協議的協議,如同該條適用於由持牌地產代理與客戶就該等物業而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一樣。 向代理支付一筆數額$_/物業成交價的_%作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賣方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則賣方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在此情況下,如賣方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買賣協議指明的完成交易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退還予賣方。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如果租樓,簽租約前是否會收到「物業資料表格」?
而香港嘅協助單位就喺facebook出post指「已經購票的觀眾可以選擇免費轉換場次至 3月29號於O2 Shepherd’s Bush Empire 的演唱會, 或者得到全額退款」。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本報訊】社會逐步復常,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及僱主應對疫情的彈性安排將於今年5月1日終止,政府昨提醒外傭及僱主應盡快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亦應留意外傭的逗留期限及其護照的有效期,及早提出簽證申請及換領護照,以免違反有關規定。 沒有另聘律師代表的鄒幸彤親自求情時,提及天安門事件、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等,裁判官表示作為大律師,鄒應該明白法庭不是政治平台,她不應在此發表政治主張,要求她尊重法庭,只圍繞純粹法律的事宜作陳詞。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鄒回應道,是次檢控本身就涉及政治,若硬要把政治和法律分開,是無視現實,令這本來就荒謬的審訊更形荒謬。 疏忽行為所引致的法律責任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i) 甲方要對乙方承擔謹慎責任﹔ ii) 甲方違反該謹慎責任﹔及 iii) 該違反行為對乙方造成損害。 謹慎責任之概念源自一著名英國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指出每人都應該合理地謹慎行事,以避免作出一些可能使其「鄰居」受損的行為或遺漏。
獲監管局為此而以書面授權的監管局的人員,有權無須事先通知而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隨時查閱根據段備存的帳目。 持牌人須回答監管局的人員就段所指的查閱而提出的任何問題,並須向該人員提供其就該項查閱而要求的任何資料。 持牌地產代理須 ——就所收取的任何款項立即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及在發出收據後,將該收據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委託條款
分銷放盤 業主授權代理將物業分銷放盤,並將由業主提供的關於業主及物業的資料交予其他地產代理以供分銷放盤之用。 分銷放盤 賣方授權代理將物業分銷放盤,並將由賣方提供的關於賣方及物業的資料交予其他地產代理以供分銷放盤之用。 雙邊代理——指代理既為買方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賣方行事。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賣方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上述段所提述的任何權益。 地產代理協議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按指示填寫。
-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包含更詳盡的條款。
- 則是俗稱的睇樓紙,表格上會詳細列明地產代理的關係及責任,還有委託代理的限期,佣金數目和支付條款等,睇樓紙上亦會寫明每一個曾看過的單位地址,客戶均需簽署作實。
- 以分銷放盤代理身分行事的持牌人,不得向主代理的有關的客戶要求支付任何佣金。
- 另外,物業若有僭建物,亦會構成產權負擔,如不作出修正,政府有權收回涉及非法僭建的土地。
至於可否縮短委託期一事,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要修改其中的條款(例如委託期),必須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即地產代理公司) 的同意。 適用於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 4)或俗稱「睇樓紙」建議委託期(即地產代埋協議有效期)不超過 3 個月。 然而,《地產代理條例》沒有就委託期有任何規定,你可以與地產代理從業員商討合適的委託期。 地產代理公司應確保其所發布的所有物業廣告、不得包含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詳情,並且必須在發布廣告前獲得物業擁有人的委託及書面同意。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地產代理為業主放售或出租單位前,雙方須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地產代理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物業資料表格 (訂明表格一) ,是地產代理協議表格的一種,可理解為有關樓盤的「說明書」,列明物業的詳細資料,例如物業擁有人、產權負擔、樓面面積、用途限制及費用等資訊,此表格讓準買家充分了解單位要項,保障其權益。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賣方陳述
就本條例而言,各表格並非為以下情況而訂明 ——與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分開進行的泊車位的買賣或租賃;並非獨立單位的住宅物業的租賃;或在不抵觸第7條的規定下,首次出售連住宅物業土地中的不分割份數。 筆者在上一期的文章提到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早前發出了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8-02),向地產代理就發出物業廣告的事宜提供更全面的指引,該執業通告已於2018年12月1日生效。 地產代理除了須根據要求於物業廣告中述明「物業編號」及「廣告日期」外,執業通告亦要求地產代理在為賣方/業主發出任何物業廣告前,必須先獲得物業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 上述要求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物業,不論是否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等等。 就物業交易而言,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必須對閣下承擔謹慎責任,因為地產代理在交易中的處事方式會影響閣下的利益。
根據地產代理協議,倘若你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物業的賣方訂立買賣協議,則你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倘若最終的買家是你的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姊妹,而他們是你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你則須繳付佣金。 至於代理提供的服務,是否充分履行協議內訂明的職責,或兌現其承諾,情況難以一概而論。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第511C章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第11條 進行商議
舉例,如地產代理沒有小心視察物業而忽略業主有租約在身,亦沒有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將這項資料告知買方,該地產代理便要負上疏忽責任。 與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你委託的地產代理從業員應該已向你提供「物業資料表格」(即《地產代理條例》內訂明的表格 1)及最新的土地查冊副本,除非你明確表示放棄收取此表格及資料。 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雙方簽署後,應遵守協議上的條文。
若為放盤出售,要簽署《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若為放租,則要簽署《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5」, 兩份表格均為放盤紙,但用途不同。 如代理將物業交由另一地產代理(“分銷放盤代理”)分銷放盤,則代理須確保分銷放盤代理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中關於廣告宣傳的規定。 儘管我們盡一切努力確保准確性,但Property Properties Limited不承擔由於任何錯誤,不准確性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2020專業物業有限公司-地產代理牌照(公司)牌照編號C 。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簽署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閣下仍可能要支付佣金給第一間地產代理。 請參閱表格4內的附表3 ─ 買方須支付的佣金。 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 缺點:獨家代理限制業主須透過該代理放盤及達成交易,如賣家在有效期內,即使經另一地產代理,成功出售物業,亦須向該獨家代理繳付佣金。 另外,只要在這些睇樓紙有效期內,就算買家或租客找其他人,如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代為簽署合約,亦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購買或承租單位,都要向曾簽署睇樓紙的代理行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