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情況下,雖然發展商可能保留了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但在公契上仍有機會指明業主們須負上維修及保養外牆的責任,使業主們覺得不公平。 有見及此,建築物管理條例於1993年加入了34H條款,訂明即使公契內並無列明,對建築物任何部分擁有獨有管有、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須負上該部分的維修及保養責任。 在大廈外牆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可以由發展商首先代小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持有相關業權直至全部單位賣出,才將業權退還法團或管理公司;亦可由發展商擁有外牆的業權份數並獨享外牆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 另外,在大廈外牆不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公契可訂明外牆為大廈的公用部分;或訂明發展商保留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甚至可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於外牆安裝如廣告或煙囪等設施,但同時須承擔因此而造成外牆損壞的維修責任。 另一方面,若是涉及整棟大廈結構的問題,例如鋼筋爆裂導致外牆出現裂縫,責任便可能落到大廈管理公司身上,因為管理公司有責任管理大廈的整體維修工作,並且需要定期聘請合資格承建商進行維修檢查,因此並不應該出現上述提及之問題。 以上述意外為例,肇事單位的業主有責任確保單位的狀況,需要定期為單位進行檢查和維修,或者向租客了解單位的老化情況,然後再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以保障租客的安全。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不論是住宅、商業大廈或工業大廈,每幢大廈都必定在發售之前制定大廈公契。 公契是一份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它以業權份數去界定業主之間的權利、權益和責任。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一般的採購物料、招標工程和服務,如在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須邀請不少於三間供應商或承辦商及取得不少於三份報價;若超過二十萬元或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則須邀請不少於五間供應商或承辦商進行投標及取得不少於五份報價。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漏水個案

業主若以現金存入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戶口,業主須將銀行入數紙交回司庫登記,確認已繳交管理費。 (事件2)事發十多年後,於2008年8月10日,嘉禾大廈同樣發生五級大火,火警集中於閣樓和1樓夜總會,據知夜總會內沒有安裝消防花灑系統,有些單位的消防設施曾被改裝,而發生火警的樓層並無防煙門間隔,於是形成煙窗效應,濃煙迅速沿樓梯向上升,使整座大廈充滿濃煙。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法團在處理大廈範圍外的投訴時 (例如噪音滋擾、廣告物品或車輛障阻大廈門口及佔用政府土地的行人路、鄰近的光滋擾或油煙滋擾…等),都可致電政府的跨部門投訴熱線1823,該熱線1823會直接將投訴事項接駁到相關部門,加快處理投訴的效率,就如報案一樣。 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日常生活中,家居安全的意識不可忽略,尤其防火的知識最重要,若大家忽略家居安全,到發生事故時便不知所措,而且沒有應變能力,故此大家應及早認識一下家居安全的常識。

法團指顧問公司曾口頭承諾會因疏忽而承擔該工程項目的額外工程費,其後反口指該項工程並非在合約項目內及無須負責,法團逐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額外負擔的工程費用,但顧問公司否認指控,並提出反申索,向法團追討顧問合約費用餘額,以及額外服務費用。 近年,地產發展商在興建樓宇時,為了更有效管理大廈,使環境更清潔和寧靜,大多數都在公契中訂立禁止養狗的條款,而愛狗的業主在購置單位前,多數從未了解該大廈公契的內容,及至由管理處通知,才知道大廈禁止養狗,令其進退兩難。 故此,愛狗的業主在置業前,應先向土地註冊處取得公契副本,了解公契是否准許養狗,才決定購置單位。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探射燈:石屎鬆脫造成傷亡 業主恐惹官非

如合資格人士同時是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他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指定表格填寫的證明文件以供記錄。 天水圍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K座和L座在進行安裝升降機時出現平水問題, 因而被揭發短樁貪污醜聞。 至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為兩幢大廈進行樁柱補救工程, 在大廈地下挖開土層,在原樁柱旁加入迷理樁加固地基,房委會認為樓宇安全程度可以接受。 35號法團於2009年5月30日的業主大會通過進行大廈維修,但因37號法團的原故未能展開維修工程。

根據本案證據,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決定取消在招標文件要求「履約保證」後,已將會議紀錄在大廈大堂張貼,讓各業主知悉,沒有業主提出異議,亦沒有業主在2012年8月4日舉行的特別業主大會上質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該屋苑應否為了減低工程費而放棄「履約保證」是一項價值判斷,見仁見智,沒有絕對答案。 管理委員會最終要向業主負責,倘若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不為大多數業主認同,那麼,業主可考慮按條例附表3第1條的機制,要求法團召開業主大會再進行商討。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 – 屋宇署

石屎剝落最主要成因是鋼筋生鏽,即我們坊間所稱的鐵鏽,「生鏽」是由鐵接觸到氧氣和水造成。 有氧氣而沒有水或有水沒有氧氣,石屎中的鋼筋都不會生鏽,當鋼筋生鏽後就會脹大,把石屎撐開形成空鼓。 所以在裝修前,只需用驗樓棒掃樓面和牆身,聽一聽回音,如果發現有問題,就要請師傅裝修前進行維修。

政府網頁亦有「家居電氣產品及氣體用具的安全指引」,提供有關正確使用的常識,住戶能多了解電氣產品及氣體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自然生活得安心。 法團應要求清潔服務公司在執行大廈清潔工作時,將清潔流程及工具分類,以不同顏色的標籤貼於清潔工具和器皿上,指示員工以不同顏色的抹布分別清潔地方,及定時執行消毒工作,以確保清潔達到安全標準。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0年第1580號個案,原告人是旅行社東主,被告人是灣仔軒尼詩道427至429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 2008年3月18日原告人在該大廈17樓離開辦公室乘升降機時,升降機下降至13樓突然急墜,至1樓與閣樓之間停止,原告人被困升降機內20分鐘,由消防員救出送院,其後證實頸及膝部受傷。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外牆滲漏

有需要時,委聘建築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條文要求負責人徹底解決滲水問題,或甚至就損失提出索償。 幾年前,油麻地的文苑樓曾經發生牆身剝落事故,事件中的巨型石屎,險些擊中八旬女租客,差一點造成無法挽回的意外。 是次意外的牆壁剝落主要原因,是大廈的鋼筋老化,加上樓上有滲水的問題,連累下層單位牆壁出現裂縫,逐漸惡化並造成意外。 除此之外,政府過去強制要求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投保保額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惟不少三無大廈無業主立案法團,因此沒有投保,若發生石屎剝落意外,受害人難獲賠償亦難以向大廈業主追討。 陸建議政府參考社會福利署現有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設立一個不論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引起都可發放賠償的基金,彌補受害人損失。

  • 法官裁定法團的申請得直,答辯人須在28天內還原該分隔牆,若答辯人未能遵守此項命令,法團有權進入該兩個單位內還原該分隔牆,而有關費用須由答辯人負責;及答辯人須支付法團關於本案之訟費。
  • 又因法團未有為申請逾期提交抗辯書,法庭亦無須處理擬提交抗辯書,此份文件亦理應從法庭檔案中剔除,法庭本無須考慮擬提交抗辯書,但聆案官體諒被告人為大廈法團,執事者皆為義工,而該份抗辯書已呈遞法庭席前,法庭處理原告人要求取得判決此項申請時,仍須對此給予適當考慮。
  • 兩個法團起初一同聘用同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大廈,後來因意見不合,管理公司辭職不幹。
  • 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反對有關電力供應及安裝的要求,認為該大廈公契已列明20樓及天台屬同一單位,只能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及按1966年4月14日的入伙紙規定,天台並非住宅,只可作曬晾用途。
  • 事因被告人在2009年3月26日的審訊及命令14天內,拒絕支付426,497.09元的欠款,法團於是申請物業扣押令,其後要求聆案官作出2012年2月14日的命令,出售被告人的單位。

近期連連大雨牆身會有漏水情況出現,如加上石屎剝落令鋼筋外露就要額外留意,原因可能是鋼筋已生鏽,今集裝修佬同大家講解一下鋼筋生鏽的成因及處理方法。 若發現有問題的混凝土已深入結構內部,便需要局部、或全部清拆及重新建造受影響的結構部份。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應聘請建築專業人士例如結構工程師處理,包括設計、選料、釐定施工細節及監督工程等。 高院○四年判通菜街六十五號國榮大廈十一樓肇禍單位業主謝耀培、何麗冰(均譯音),以及住客陳國枝(譯音)須向不幸給十五磅石屎塊擊中頭頸喪生的女小販廖銀芳(四十三歲)的親屬賠償一百五十五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元,親屬認為賠償過少並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昨在判詞指,要留待上訴庭審理原訴人的訴求後,知道新的賠償金額,終審庭才能再頒令業主立案法團、單位業主和單位住客三方面如何攤分賠償責任。 受影響單位的業主若能成功向漏水源頭的業主索償,賠償項目一般包括受影響單位的天花或牆身的維修費、由於滴水或油漆剝落而令單位內其它物件毁壞的維修費、出租物業租金收入損失、暫時搬遷的住宿開支、聘請專家的費用、律師費及利息等。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責任源頭

就算並非漏水,空氣中的水份亦會令鋼筋生鏽,所以很多舊樓即使沒有漏水都會有石屎剝落。 於韋森特吹襲香港當晚,黎小姐發現家中房間牆腳有滲水情況,導致睡床及牆腳線亦被浸濕;由於黎小姐為物業購買了家居及樓宇結構保險,於是遂向她投保的保險公司索償。 經審查後,黎小姐的保險公司只賠償了更換睡床及牆腳線,以及為房間牆壁重掃油漆的費用。 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關建築物因各種原因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他可以藉書面命令要求有關業主在限期內作出維修,拆卸、勘察或補救工程。 主席,他發現大廈某單位僭建了一石屎簷篷,而該簷篷連接着大廈的外牆公用部份。 最近,劉先生得悉終審法院有一宗案件,關於一幢大廈的外牆僭建石屎簷篷剝落擊斃一名小販,最後裁定法團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公契是大廈各共同擁有業權的人、經理人和發展商簽訂的協議書,訂定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擁有單位的業主的獨有使用權和管有權,以及負有維修和保養大廈公用部分的責任,業主購入單位後,便同時須要履行大廈公契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若公契的內容未得到有關各方的完全同意,締約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條款。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事實上,管理公司在大廈尚未成立法團之前,作為業主的信託人,應該以量入為出的態度,盡快達至收支平衡,以減輕業主超支負擔,不應讓超支的情況不斷惡化,亦不能在法團成立後繼續追討。 (個案2)高等法院2002年第389號個案,根據該宗訴訟的屋苑的大廈公契,頂樓的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但上訴庭推翻土地審裁處的判決,裁定共用建築物的業主同時享有地役權,因此低層的業主有權使用天台作緊急逃生或維修的用途。 土地審裁處2002年第34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石塘咀某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舖位及閣樓都是發展商持有的單位,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及已全部售出。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大廈管理公司

法團業主周年大會必須安排在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內召開,秘書須在舉行業主大會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全體業主才可稱為法團,凡屬條例規限的範圍內的事宜,例如招標工程的總額超過每年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必須藉法團業主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管理委員會不能跨過條例的規限拒絕召開業主大會,而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決議通過受規限的事項。 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管理人為受委託管理的物業提供日常的管理服務,包括保安、清潔、維修、保養工程、保險及財務管理等工作。 (事件1)1996年,嘉利大廈發生五級大火,該大廈為十五層高的商住樓宇,包括住宅、貨倉、商舖、寫字樓、娛樂場所和飯堂等。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法官認為補充公契第3條及附表1第20段是包括維修項目,即使這些項目並不是預期每年須承付的開支,仍須按該附表1第20段的比例計算各業主的分攤費用,雖然G座業主沒有在2006年的維修項目中直接得益,但G座的業主仍受補充公契的條文約束,須支付分攤費用。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由於法團確實沒有按上述補充公契辦事,而法官接受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計算方法,因此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確實多付了2006年的維修分攤費用。 在2010年6月25日,防漏小組致函申請人,提醒他在批盪前,應先鋪設雞仔網,申請人指該合同並沒有提及雞仔網,所以雞仔網工程是附加工程,法團必須另外付款,於是法團在2010年7月8日再跟申請人簽定一份附加合約,工程費為35,000元。 在2010年11月29日,申請人已經完成工程,並證實收到該合同全部工程費用,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8日再發報價單給黎先生,要求他補回一共14項免費工程的工料費,當中涉及狗臂架及三角防水線的口頭協議。 法團主席周先生指,曾邀請申請人出席會議解釋該報價單,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13日致電給當時的大廈管理員區先生,表明不會出席會議解釋,也不再追討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區先生為免申請人出爾反爾,於是將該電話內容作了一個書面記錄。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剝落的處理方法

法官只須裁定,這個項目是否屬於該大廈公契中的支出項目,及所預算的金額是否合理。 預算案是以整座大廈的支出作預算,地下4號舖的業主也需要負責管理費,地下4號舖部份由管理處佔用,部份用作扶手電梯的出口,至於法團是否要負責地下4號舖的部份管理費,這並不是本案所需處理的問題。 根據法團的證人的證供,管理公司只管理大廈,沒有管理1樓商場,所以1樓商場沒有收費。 其實,大廈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公契收取的,而1樓商場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分公契」收取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合同。 就算管理公司沒有根據「分公契」收取代理人費用,這是管理公司與1樓商場業主之間的事。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究竟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是否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法官認為須取決於決議的內容,根據會議紀錄,當天的決議是通過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投票結果是大部分出席業主都贊成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 決議並沒有規限只適用於某一屆或指定委員;反之,法團的決定是為了表揚各義務委員,為屋苑勞心勞力工作及作出貢獻,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 沒有證據顯示法團在隨後的業主大會取消或修改了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該決議仍然生效,而法例並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法官裁定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仍然適用。 終審庭研究過公眾滋擾法例以及一些責任賠償案例,指本港建築物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採取一切步驟確保大廈公共部分如外牆鞏固,一旦查出有問題必須予以修葺,以保障市民生命。 今次法團要上身,主要是他們知道非法僭建的簷篷日久失修存著剝落危險,仍無採取任何檢查工夫,置諸不理。 原訟庭法官錯誤認為法團無權干涉大廈僭建部分,不做檢查保養不算失責,上訴庭的結論亦過於狹隘,以為判罰法團是苛刻和不合理。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剝落責任誰屬?

盧先生的職業是物業經理,據知法團一貫都會就維修工程要求工程公司提供「履約保證」,而該工程招標書是由香港房屋協會審批,香港房屋協會一向都要求於工程招標書訂出條文規定工程承辦商要購買「履約保證」。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原則上,整座大廈是一個個體,特別是大廈的結構,如天台、外牆、樑柱等,而該天台是該大廈的結構部分。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剝落傷人 賠償數以百萬

若果希望聘請專家進行漏水測試,收費差距同樣十分大,費用會視乎深入程度以及服務內容而定,一般由$800至數千元不等。 以公證行作為例子,收費通常由$2,000起跳,並會因應不同的檢驗方法而有所不同。 在香港,較常出現的漏水問題可分為三種,分別是天花、內牆、外牆和窗邊滲水。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外牆維修有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可以追究呢?

第二項爭議,申請人指法團在未得到各業主的同意下,拆除了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在2008年之前,2樓有一個兒童遊樂場,設有一些供兒童遊樂的設施,地上鋪了安全地磚。 根據2008年5月7日舉行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因遊樂場的設施老化,所以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拆卸該設施。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剝落的原因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相信這不是立法時的遺漏,而是第40條的作用,只是使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時,可以藉手令破門進入而不會觸犯刑法。 聆案官分析,在擬提交抗辯書中,法團沒有否認大廈天台或外墻為15B單位的滲水源頭,顯然法團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天台,否則無需事後在大廈天台進行防漏工程。 其實,原告人曾多番作出投訴,法團亦有多人曾對此事作出了解,只是沒有適時採取調查或補救行動。

1樓商場在該大廈公契下屬一個大單位,「分公契」在屋苑入伙後才簽署,法團不受「分公契」的約束,所以在制訂預算管理開支時,法團只須依從該大廈公契條文。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但房委會不會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將於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將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答辯人的說法是,他曾在1990年開始營業時向當時的法團查詢,管理費已包括清理垃圾的費用,他向法庭呈交一些收據,清楚列明包括清潔費。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答辯人又指他每天把商業廢料放在天井,只是與其他商戶一樣,放在天井的一個垃圾桶內,沒有佔用公用地方。 先把出現空鼓的地方打出來,將鋼筋除鏽,掃上防鏽漆後再做泥水批盪,因為生鏽需要有水和氧氣,如果出現鋼筋生鏽,基本上都會伴隨住輕微的滲水情況,戶主可能需要聯絡樓上,或者檢查外牆有沒有滲水的源頭,否則就會治標不治本。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法律小知識系列 ] 建築物條例篇

在進行上述工作時,管委會須依照【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20A條的要求,去進行採購工作。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案都屬無效。 管理公司屬於有償服務的機構,業主不能奢望管理公司會為大廈提供免費服務,業主須支付管理酬金給管理人,若屬大廈公契管理人,其酬金一般會以公契所列的百份比計算,除非是以合約聘用,則須根據合約的安排。 主席可就重要事宜召開業主大會,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在5%的業主人數要求下,主席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及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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