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地方(Common Areas)定義大廈公契中會為公共地方訂下詳細定義,如包括天台、走廊等,維修費用會由全部小業主攤分。 外牆(External Walls)誰屬外牆面積大,在大廈維修時往往涉及最多維修費。 外牆維修責任 外牆哪個部分屬於單位業主、商鋪業主,又或是公共地方,公契通常都有寫明。 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s)點分業主要就大廈事宜表決,每票所代表的業權份數會起左右大局的作用,而部分住宅的管理費用,亦按業權份數繳交。

透過此「我的政府一站通」網上服務向機電工程署提交相關服務的電子申請,例如根據有關法例管制規定,申請准許繼續使用及操作升降機的許可證、申請准許繼續使用及操作自動梯的許可證。 你可通過此網頁了解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基準、繳款方法,以及就首次評估或重估的應課差餉租值提出反對的手續。 德福的公契列明業主的持份數量,小業主持有的住宅單位佔一百份;而佔三百七十二份嘅天台同外牆業權,就屬於港鐵所有,須承擔維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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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的滔叔是其居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經驗豐富的他直言,業主在大廈裝修上也須承擔責任,所以要主動確保工友在高處工作或擒高擒低時的安全,一來住得心安理得,亦可以避免一旦發生意外時被追討賠償的風險。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所有私人樓宇及土地的建築工程,均須事先由認可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圖則申請審批,而僭建物則屬違例建築工程(違建工程)。 凡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的樓宇改動及加建,如鐵籠、空調機冷卻塔的支承構築物、簷篷、平台搭建物、天台搭建物、結構改動等,均屬違建工程。 當局會向私人樓宇的業主發出命令,飭令他們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及將樓宇修復至原本經批准的建築圖則所示的一致。 如有關業主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則有可能被檢控、罰款甚至判處監禁。

外牆維修責任

然而,該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卻可在預作通知後,撤離管理該物業。 但信件又明言,由一月一日起,小業主須承擔大廈外牆結構的日常維修開支,包括滲漏及損壞,變相將外牆業權歸還小業主。 頂尖渠務工程公司提供專業優質之通渠及渠道維修服務,公司設備優良齊全,各師傳專業年輕,擁多年渠務經驗,及勇於面對挑戰及解決難題。 本司秉承傳統以專業、有良心及以客為本之獅子山精神服務香港市民,絕不花言巧話,賣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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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業主已求助滲水辦但不果,或希望直接找私人公司或公證行找出滲水源頭,而對方一直採取逃避態度,業主或須聘請律師入稟法院,出律師信要求對方根據大廈公契內容,停止滲水,甚至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 須留意找公證行進行測試及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報告須收費上萬元,而且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擾攘達半年甚至數年。 另外,九龍灣德福花園業主權益關注組主席詹順平指出,港鐵擁有外牆及天台業權,但過去一直向業主收取外牆維修費,涉及5000至6000萬元,去年港鐵將之前12年維修外牆費約1000萬元退回屋苑帳戶,並將維修責任轉嫁他們。 港鐵發言人回應稱,諮詢過業主會、法律意見及獨立顧問意見後,港鐵會負責大廈外牆非結構外層部分及天台防水膜以上範圍的維修開支,而外牆結構部分和天台防水膜以下則由業主負責。 除了斜坡維修外,有私人屋苑的公契亦列明業主要負上多項公共設施維修及保養責任,包括隔音屏、公廁、扶手電梯、交通交匯處等等,相關費用會由屋苑的管理費中扣除,變相小業主管理費增加。 一旦這些設施出現嚴重故障,出現巨額維修費,更有可能要額外夾錢維修,隨時會令業主們大失預算。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分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樓宇外牆的廣告招牌必須定時檢查及維修,以確保市民的安全。 倘有關招牌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或影響樓宇的結構,當局便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向招牌的擁有人發出清拆令。 若找不到有關擁有人,而招牌又是豎設在樓宇公用部分如外牆,樓宇所有業主均有責任進行所需的清拆工程。 若該招牌是在私人物業範圍內,則有關業主便須負上全責。 日久失修的舊式樓宇,不時會因為外牆出現裂縫、破損而引致漏水,雨水可能經由大廈外牆直接滲入屋內,或經牆身、縫隙流至不同地方。

外牆維修責任: G. 涉及滲水事故的民事訴訟,原告人須提交甚麼證明?

如果自己連單位間隔都不合心水,想將全屋完全拆掉來裝修,那就不如選擇殘裝單位再壓價,不過這樣做就要有心理準備花費甚大。 買樓無非是想有一個安樂窩,但有沒有想過,大家買入單位後,除了會付上大廈維修的責任外,還有機會要付上大廈以外的維修責任,例如隔音屏、斜坡等等。 租客有隱含責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物業(即以合理和適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即不破壞/損壞物業)。 不過,此責任僅涉及合理使用物業,並不向租客施加維修物業的責任。 除了多個香港樓盤資訊外,House730亦提供不同類型的樓市資訊,包括地產新聞、成交數據等等,讓你成為精明買家或租戶。 House730搵樓大本營是香港的搵樓平台/租屋網,齊集香港樓盤及樓市資訊,網羅業主及各大中小型地產代理的樓盤,助用戶找到心水香港樓盤,網上搵樓買樓更輕鬆。

  •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此計劃專為退休長者、領綜援受助人及殘疾人士而設,每個資助申請上限為80,000港幣。
  • 若果想找出滲水的源頭及原因,記得要留意滲水出現的時間(例如全日、雨後、洗澡後)及位置(例如天花、牆壁、窗邊)。
  • 已經有公證行報告證明是外牆有幾處源頭入水,大廈現在做緊大維修,已近尾聲但由一開始維修就投訴,直至現 …
  • 他認為,若發生意外,即使大廈已購買第三者保險,保險公司亦有權指業主未有盡力保養大廈而拒賠償,法律責任便落在全體業主身上,賠償金額可動輒過百萬元。
  • 檢測過程中,還可再測試水質有沒有含有尿液常見的「阿摩爾亞」,從而決定「去水」屬地台洗澡污水、抑或厠所污水。
  • 工作小組亦會檢視在外牆設置澆注錨固裝置的相關規定,以配合安全帶的使用。

如果涉及滲水情況,就要先找出滲水源頭,再進行石屎維修。 業主須負責自行評估名單所載的一切資料;如對有關名單相關事宜有疑問,應聯絡香港測量師學會。 有關名單是由香港測量師學會所編製、備存和提供。

外牆維修責任: 外牆維修有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可以追究呢?

一般來說,租客在平常合理使用物業的情況下,並不需要為因單位老化引起的損耗問題而負上責任。 在普遍情況下,物業「正常損耗」維修屬業主責任。 如上說明,公寓大廈的「外牆面」確實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因此。 大樓外牆磁磚剝落、砸傷人,就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來負責。 外牆維修責任 共用部分之修繕,如涉及「重大修繕或改良」,依本條例第11條之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可為之。

外牆維修責任

訴訟過程長而繁瑣、又要付出額外訴訟費用,對鄰里關係亦百害而無一利。 因此業主如果知道漏水源頭為自己單位,都應及早解決問題,與受影響鄰居達成共識,免去額外的訟費或檢測。 如果不想走到賠償一步,一旦確認自己單位為漏水源頭,為己為人,業主就應負上責任,盡快委聘合資格的維修公司、師傅處理。 否則當滲漏位置擴大時,需維修地方愈多,費用就會愈貴。 外牆維修責任 石屎剝落絕對不是一件小事,被一塊半米成半米的石屎擊中的話很有可能會頭破血流,如果不想意外發生就必須要留意辦公室、住宅或外牆有沒有石屎剝落的風險。

外牆維修責任: 石屎剝落自行簡單檢驗方法

綜觀而言,維修/保養物業的責任主要是業主與租客之間私人協議的事宜。 這意味著,如果雙方之間沒有任何明確的協議,租約一般不會隱含維修/保養的責任去強迫業主或租客維修/保養物業以達致物業適宜居住的狀態。 滲水辦會在舉報後6個工作天內聯絡舉報人,並安排工作人員到樓宇進行檢查。 工作人員會在懷疑滲漏的單位進行檢查和測試以確定源頭,在有關單位的業主或住戶合作的情況下,通常可於90天內完成調查,完成後可以向有關人員及機構索取報告。 因為石屎出現裂縫、「蜂巢」、沒有妥善處理螺絲洞等等原因,此類問題需要搭棚解決,應向大廈所屬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協求協助。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來釐清外牆漏水責任以及修繕責任。

在制訂公契時,分配較大比例的土地業權約份 予以大業主所能掌握的公共部份,使大業主保有對該物業有舉足興重的發言權。 做科研工作的彭先生,早年購入德福花園六百呎單位收租,十年前搬回德福住,遇正大廈步入二十年樓齡大關要做大維修,每月單管理費及維修基金供款便已近二千。 有份協助太古城業主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管理公司擁有外牆業權,多年來卻要業主承擔每年約1700萬元管理費並不公平,她會收集居民聯署再交給太古地產,追討錯收的數億元外牆管理費。 最節省裝修費的方法,就是購入已經裝修的所謂「化粧盤」,不過這類單位一般只是作表面化的粉飾,用料也不會特別講究,所以不要預期可以長期使用,一年半載可能已經走樣。 退而求其次是選擇半舊裝的單位,即是雖然未經粉飾,不過廚房、廁所、地板、鋁窗等花費較貴的部分仍可使用,那就只需牆壁油漆、車磨地板便可以。

外牆維修責任: 大廈外牆維修你知幾多?責任源頭何去何從?屋苑VS單棟樓費用參考

公證行經調查後,如果有足夠證實顯示漏水源頭屬於懷疑單位,就會向法庭舉證,入稟追討賠償。 可以輕力敲打原本是實心的石屎牆身,如發出「咚咚」空鼓聲,就有可能變成空心牆,就代表裡面的石屎可能抓不住鋼筋,最嚴重的情況可能是整塊空心水泥飛脱。 「樓契」絕對講得上是一個物業的生命,作為單位業權的證明,是一份把物業由原業主轉移到新買家的一份文件。

外牆維修責任

外牆問題需要搭棚維修,維修責任由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應向相關人士求助。 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租客未有按合約條文規定,將物業維持於可租用的狀況,例如出現嚴重漏水等極端情況但仍置之不顧,業主可向租客事先發出通知並進入屋內進行修葺。 如租約條款設有相關條文,業主更有權據此向租客討回有關維修費用。 當然,禁制令不是一項能夠容易獲得批准的法令,業主必須將物業的實際情況及其與租客交涉的經歷告訴專業律師,由律師根據情況分析是否有機會取得禁制令以及該項申請可能會涉及多少律師費。 答:是屋宇署引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業主送達:要求他們在一段時間內進行修葺工程的命令。

外牆維修責任: 樓宇欠妥之處

其他常見影響走火通道的例子包括:在梯間安裝向外開啟的鐵閘、拆除防煙廊的門等。

故此一般業主出於善意及長遠與租客的關係,都會同意支付全部或部分此類保修費用。 市建局一直致力推動樓宇復修,其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向有需要的業主提供資助和技術支援,幫助業主為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假如業主/法團不願意採取維修行動,根據《建築物條例》的《勘察令》,屋宇署可以發出命令給有損毀跡象的業主/法團,要求他們聘請認可人士進行勘測,然後提交補救方案。 觀塘安興大廈是一棟樓齡接近五十年的單棟樓,由於早年曾經歷火警導致外牆油漆剝落,所以需要進行外牆修葺工程。 是次大廈維修工程的費用,除開平均每伙約為$42,000,算是一個一般大廈維修的合理價位。 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大樓外牆)是不是全部都是第七條所定、屬於共用部分的「承重牆壁」的牆面?

外牆維修責任: 樓宇結構改變

已經有公證行報告證明是外牆有幾處源頭入水,大廈現在做緊大維修,已近尾聲但由一開始維修就投訴,直至現 … 他指,天晉1期入伙時管理費為2.5元一呎,但其實發展商有補貼0.25元,其後管理費在第4年已加價至3.2元一呎。 他認為本來的管理費價錢設得較低,有誤導之嫌,現時新樓盤更不需要在售樓書寫明管理費,資訊不夠透明,希望政府可以多加監管。

外牆維修責任: 業主與租客

至去年四月的會議上,過半數業戶同意接收中電這份「大禮」;至去年尾,雙方簽訂文件把業權轉讓。 外牆維修責任 這情況可謂似曾相識,新地(16)在一○年,便曾將手持的大圍金輝花園外牆業權,以一蚊雞「超筍價」賣予小業主。 但金輝小業主開心都未嚟得切,外牆的強制維修令,即到。 這封題為「大廈外牆及天台維修問題」的信件,由港鐵物業於上月廿六日,發給約五千戶德福花園業主,提出解決維修責任方案,同意向業主退回十二年共一千零六十七萬元維修開支,又謂已於上月廿二日直接轉賬給屋苑的管理費賬戶。

外牆維修責任: 外牆漏水責任歸屬STEP 3 : 必知!漏水原因或許不單純

一幢簇新的大廈歷經多年風吹及日曬雨淋的洗禮,外表會變得殘舊,結構及設施亦會老化,正如人會老,機器會壞一樣,須要定期修補以免問題日益惡化;大廈日久失修,嚴重時可能導致外牆剝落,甚至有倒塌的危險。 漏水的成因繁多,而且樓宇內部的結構亦十分複雜,若果想深入地解決漏水、滲水問題,最重要是及早維修以及聘請合資格人士作檢查以及維修才是最好的選擇。 在香港,較常出現的漏水問題可分為三種,分別是天花、內牆、外牆和窗邊滲水。 漏水和滲水成因,大多是由欠缺維修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 發現外牆出現狀況,最保障居住品質的做法,應是尋找專業廠商進行全面檢測,由內而外修繕才能一勞永逸,以免三年後家中又開始滲水,或是出現其它問題,得不償失。 WallPlus外牆更新專科工法,是採用一整套的工法為外牆修復、美化,不須全面敲磁磚即可進行修復。

假如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你可致電「1823」求助。 聯辦處會就滲水投訴作出初步調查;若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便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處理。 若滲水是輕微或間歇性,而調查未能找出源頭,政府的介入行動便會終止。 約租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外牆維修責任: 石屎剝落維修工程都有政府資助?

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亦有對維持物業及公用部分的責任作出規定。 因此,就管理公司還是業主需要承擔大廈外牆維修費及負上因為管理不善而引發傷亡的法律責任問題,必須考慮每宗事件的情況、適用的公契條文及相關法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三)及(四)根據現行政策,勞工處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其相關的附屬規例,並一直透過巡查執法等工作,促進樓宇外牆維修和保養的工作安全。 該些法例已訂明高處工作(包括外牆工程)的持責者必須遵守的要求,包括必須為高處工作的工人設置安全工作平台,以保障工人的職業安全。 就建築物進行外部維修和保養,勞工處亦為業界制訂了工作安全守則/指引,包括《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則》、《安全帶及其繫穩系統的分類與使用指引》等。

外牆維修責任: 《水務設施條例》第 16 條( 香港法例第 102 章)- 水務署

我們看到,憑現有《條例》,未足以完全涵蓋大廈和屋苑所涉的業權和管理紛爭。 所以,我們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上月已召開第一次會議,手就《條例》進行檢討工作。 委員會及其增選委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及資深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 檢討委員會討論了現時就大廈管理遇見的問題,當中包括涉及公契經理人及業主之間的權益事宜。 委員會將會研究是否要再修訂《條例》去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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