豎設天台構築物(包括花棚)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天台構築物不能令樓宇負荷過重,亦不能影響火警逃生途徑。 如天台在設計上是用作火警庇護處,這類構築物亦不可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也不得對同一樓宇的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施加的條件規定,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要在不被圍封的情況下,其面積才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 如以窗、玻璃嵌板、格柵、實心牆或類似裝置把該等設施從護牆高度以上圍封,便會違反豁免的條件,並可導致違反《建築物條例》。 現時法例規定,業主如對公契存有意見,必須獲屋苑 100% 業主同意,方可通過更改。

  • 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會記載每個物業的「前世今生」資料,是銀行審批按揭的重要參考資料,如果物業條件不夠「靚仔」,大有機會影響按揭申請結果。
  • 因應有關結果及議員的意見,民政事務總署現正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包括探討不同規管模式的優點和缺點,以及有關運作安排。
  • 當時法例並未要求屋苑成立法團,大廈公契亦未寫明相關細節。
  •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 陳屯尼卻對物監局缺乏信心,指對方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主要負責發牌制度,三分之一的收入來源將來自牌照收費,變相管理公司及從業員將會成為物監局的「金主」,難以監察。
  • 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短片:買一手樓,要做好準備做個精明一手樓買家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 (pdf檔案)地產代理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一手住宅物業 (pdf檔案)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留意有關物業買賣交易所包括的裝置、裝修物料和設備,須在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上列明。 大廈公契 留意夾附於買賣合約的圖則,該圖則會顯示所有售予你的物業面積。 訂立臨時買賣合約時,你須向擁有人(即賣方)支付樓價5%的臨時訂金。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 物 業 資 料 」 欄 、 政 府 租 契 / 批 地 條 件 均 載 有 上 述 資 料 , 你 亦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詢 。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具法律約束力

為了加強保障消費者,預售樓花同意書施加了多項發展商必須遵從的條件。 不過,為了保障本身利益,買家應先全面了解發展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並且細閱相關的法律文件,然後才作決定。 學會叮囑,小業主在購買物業前,可先了解大廈公契,知悉大廈的公共地方範圍及公共設施,因日後須負上維修責任,另亦可避免對將來的大廈管理運作及費用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香港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

大廈公契: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除發展商代表、第一名業主外,公契還會列載首任的物業經理人和部分公眾地方或外牆權益的持有人(如有)。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如你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日之內,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有關臨時訂金(即樓價的5%)會被沒收,而擁有人(即賣方)不得因你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對你提出進一步申索。 有關的訂金,應付予負責為所涉物業擔任保證金保存人的律師事務所。 「 全 部 」 查 詢 類 別 則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的 物 業 資 料 , 即 物 業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交 易 。

  • 市民花盡半生積蓄當上業主,但管理費年年飆升、「天價」維修費、帳目不清等問題,始終未能「安居」。
  • 你應詳閱政府租契(又稱「地契」)及大廈公契,兩者包含很多實用資料。
  • 他又指,寵物主人在物色租盤時,可主動將寵物資料,包括照片、晶片、接受過的訓練和接種疫苗等,給予業主,或願意多付一個月按金,有助業主放心將單位出租。
  •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 現 時 」 查 詢 類 別 只 載 錄 物 業 現 時 的 資 料 , 即 「 業 主 資 料 」 欄 內 的 最 新 交 易 及 現 存 ( 現 時 ) 物 業 涉 及 的 轇 轕 。
  • 類似糾紛往往發生於未成立法團的屋苑,它們通常由發展商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惟基於業權份數、公契等問題,小業主難以撤換管理公司。
  • 如擬進行的工程涉及樓宇的公用部分,應在進行工程前,先行徵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視乎何者適用)同意。

親臨發展項目的所在地實地視察,以了解有關物業的四周環境(包括交通和社區設施);亦應查詢有否任何城市規劃方案和議決,會對有關的物業造成影響;參閱載於售樓說明書內的物業位置圖、鳥瞰照片、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及橫截面圖。 此 欄 載 有 關 於 該 物 業 已 送 交 註 冊 的 文 件 資 料 。 這 些 文 件 因 為 某 些 原 因 , 暫 時 未 能 完 成 註 冊 。 如 文 件 遭 「 中 止 註 冊 」 , 並 大廈公契 退 回 遞 交 該 文 件 的 人 士 澄 清 , 有 關 的 記 項 會 加 上 備 註 ” ( 中 止 註 冊 REGISTRATION WITHHELD ) ” 。 載 於 本 欄 的 文 件 最 終 可 能 會 或 不 會 被 接 受 註 冊 ,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會 為 能 符 合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所 有 要 求 的 文 件 完 成 註 冊 。

大廈公契: 發展商握關鍵業權 難換物管公司

若 該 欄 載 有 法 庭 命 令 的 話 , 可 查 閱 該 指 令 的 內 容 。 若 要 了 解 有 關 法 庭 指 令 的 內 容 , 可 請 教 你 的 法 律 代 表 。 樓 宇 的 入 伙 紙 或 滿 意 紙 ( 如 已 註 冊 ) 一 般 都 載 有 樓 宇 落 成 日 期 , 你 可 索 取 相 關 文 件 的 副 本 。

大廈公契

在第一階段的研究中,我們就本港物業管理行業的運作和概況、海外當局和內地規管物業管理行業的方式,以及本港規管其他行業的經驗這三個範疇,進行資料收集和分析,並且已經於二○○八年七月向民政事務委員會報研究結果。 因應有關結果及議員的意見,民政事務總署現正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包括探討不同規管模式的優點和缺點,以及有關運作安排。 我們希望在本年內完成有關研究,並向立法會報結果及諮詢議員的意見。 土瓜灣樓宇倒塌事件之後,議員及公眾對大廈管理都作出深入討論。 無論在二月三日立法會的休會辯論或透過媒體發表的論述,主流意見仍然認為,管理及維修私人大廈是業主應盡的責任,不應該用納稅人的錢去資助業主,否則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對於自己出錢交管理費的市民便十分不公平。

大廈公契: 我們的服務

可 申 請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查 閱 登 記 冊 上 的 註 冊 文 件 有 否 附 連 平 面 圖 。 但亦有意見認為一旦全面推行發牌制度,可能會使管理費大幅度提高,增加業主的負擔。 一些規模較小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牌制度下,更可能會無法在業內立足。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而即使管理公司調撥「特別基金」及「維修基金」補貼恆常開支,仍難以「填氹」,2017年的年度虧損高達445.8 萬元。 截至去年10月,二期住宅的虧損累積至1,511.2萬元。 大廈公契 當一幢物業發展商與該物業的第一位買家簽訂大廈公契,之後開始,第二位業主及其他買家,權限也會受該份《公契》約束。

大廈公契: 條款

土瓜灣樓宇倒塌事件發生之後,政務司司長已手統籌改善舊樓安全的有關工作,並委派發展局作為牽頭的政策局,成立跨部門的專責小組,與相關政策局及部門一起研究改善舊樓失修的問題,民政事務局會一如既往,全力配合。 李慧議員提到的「一廈多法團」以及「多廈一法團」的樓宇管理效率欠佳的問題。 大廈公契 法團是根據一份大廈公契一個法團的法例規定成立的,「一廈多法團」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個別比較舊的大廈有多份大廈公契,對於這些大廈,可以由各個法團委派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起管理大廈內的公用部分。

你應詳閱政府租契(又稱「地契」)及大廈公契,兩者包含很多實用資料。 大廈公契包含的條文主要有:公用地方、釐訂管理費的準則、天台及外牆業權的擁有權及發展商的保留權利等。 賣方會在售樓處提供政府批地文件和公契(或公契擬稿)的複本,供準買家免費閱覽。 留意載於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內的物業面積資料,以及載於價單內的每平方呎/每平方米售價。 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下稱「條例」),賣方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住宅物業的面積和價格。

大廈公契: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它記載樓宇所處土地的地段編號、物業用途、各業主的業權份數和管理費分攤方法、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公用地方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本處審批公契時,會確保公契沒有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以及遵從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通函第 79 號載述的公契指引及其任何修訂本(適用部分)的規定。 買家在簽約前,必須委託律師或地產代理查冊確定物業是否有釘契。 買家也可以在買賣合約中註明業主須要先清還債項及解除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的釘契事項;至於訂金方面,就可以交由賣方律師暫時託管直至確定該物業沒有被釘契。 其實被釘契樓仍可自由買賣,但新買家購入被釘契樓後,要負上有關法律責任。 兩者是大廈管理人之權力來源;由於公契之不公平條款,條例引入了強制性條款及增訂條款,以補充公契之不足。 正如議員也提到的,要有效解決舊樓維修及管理的問題,不是一個政策局或部門可以單獨處理的,而是需要相關的政策局及部門通力合作。

大廈公契: 違反公契後果

對於買入住宅單位的人士,最重要了解業主的基本資料,在業主資料中能夠顯示業主的全名、物業的成交價及註冊日期。 成交價及註冊日期極具參考價值,例如原來發現單位由業主不久前買入,現時的放售價與買入價相差無幾,對業主而言再議價的空間有限。 相反地,如果單位由業主多年前以低價買入,議價空間一般相對較大。 物業資料提供該單位的基本資料如物業的官方地址、參考編號、地段編號、地契及地稅等資料。

大廈公契

因 此 , 與 私 人 物 業 一 樣 , 土 地 註 冊 處 也 為 這 類 公 共 屋 邨 提 供 土 地 登 記 冊 。 市民花盡半生積蓄當上業主,但管理費年年飆升、「天價」維修費、帳目不清等問題,始終未能「安居」。 規管業界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早前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就訂立物業管理發牌制度展開公眾諮詢,業界與物監局成員均預料,實施發牌制有助減少業主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糾紛。 就有關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與《建築物管理條例》要求不一致,楊岳橋指,若公契與該條例有衝突,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的34C規定,以該條例為依歸,即該條例可凌駕大廈公契。 除上述內容,大廈管理規章亦記載於大廈公契上,如不得作其他用途、避免對其他單位構成損害或滋擾,如飼養寵物的限制等。 各物業公契內容不盡相同,經理人必須按照公契內有關條例管理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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