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不成,而準備採行法律程序者,應儘早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限期修繕完畢,作為日後之證據。 第二、且王先生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4樓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置理後,始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民事判決參照)。 以上,王先生如能確實舉證,獲得勝訴判決之機會就高。

  • 你可以自己觀察下,滲水的位置通常都是在窗邊、窗台底或冷氣機底。
  • 王先生依前揭民法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等規定,得請求所受損害之賠償,包括:修繕費用及裝潢毀損之賠償,然而請求「價額」多少才合理?
  • 買樓是人生大事之一,不少人窮畢生精力,甚至動用全部積蓄只求上車。
  •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本件損害發生之起因,既係4樓房屋浴室馬桶漏水所致;4樓所有權人,自對該房屋內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
  • 另外,在大廈外牆不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公契可訂明外牆為大廈的公用部分;或訂明發展商保留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甚至可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於外牆安裝如廣告或煙囪等設施,但同時須承擔因此而造成外牆損壞的維修責任。
  • 漏水發生在專有部分:例如鄰居家裡瓷磚地板破裂,導致滲漏到他人住家時,則應由鄰居全額負擔修繕費用。

如懷疑滲水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應盡快與有關住戶商討,要求調查滲水原因和進行維修工程,解決滲水問題。 此外,亦可向大廈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求助。 必要時聘請建築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條文要求負責人士停止滲水,甚至提出索償。 例如,約定專用之露臺因未做好防水工程,造成下雨時滲水至樓下,則該露臺之使用人應負修繕責任。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政府有沒有相關的維修資助?

若發現樓宇外部的渠管有欠妥或因破損而造成滲水及衞生問題,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8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有關業主發出渠管修葺令,着令他們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所須的修葺工程。 若涉及緊急情況,例如渠管因嚴重破損而造成大量滲水或嚴重衞生問題等,屋宇署會即時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緊急修葺工程,然後向有關業主追討費用。 (三)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進行樓宇保養及維修工程,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已推出多項財政及技術支援計劃,包括「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及「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

樓宇業主可向屋宇署提出書面申請,述明延期理由,並提供合理的施工時間表。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 你可以自己觀察下,滲水的位置通常都是在窗邊、窗台底或冷氣機底。 你可以自己試下探頭出外(可以的話)、或用鏡反照望下d窗或冷氣機邊是否膠邊老化。 順便望下外牆牆身有否裂痕,如有,可通知管理公司跟進,外牆應該屬大廈維修 … 順便望下外牆牆身有否裂痕,如有,可通知管理公司跟進,外牆應該屬大廈維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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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除了解釋相關樓上漏水法律條文外,提供幾種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告訴大家樓上漏水樓下如何要求賠償。 若遇上漏水情況,苦主或需付上大筆費用包括裝修費、檢驗費等等,已購買的家居保及火險又會否為此作賠償? 基本上,火險只會保障樓宇結構如牆壁、窗戶、天花、地板及受保業主購買物業時已有的裝修。

舉例如樓上住戶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因施工不慎導致水管破裂,費用就會由樓上住戶負擔。 漏水會導致牆身石屎剝落、出現水潰、金屬老化等等問題,除了會影響住宅的外觀,更甚會出現漏電的情況,如果剝落情況涉及範圍廣泛,更會影響整體樓宇結構,嚴重影響住戶的日常生活,亦十分危險,必須立即進行勘察及維修。 一旦發生單位有滲水漏水情況,千萬不要忽略並及早找出源頭並處理,否則可能會導致財務損失,甚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維修/保養的責任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來釐清外牆漏水責任以及修繕責任。 其中第十條就以專有、約定專有、共用、約定共用等劃分修繕費用責任。 然而最常發生爭議的「外牆面」究竟屬於專有還是共用? 坊間說法不一,就連歷年法院判例都沒有一致的標準。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物業內嚴重漏水),儘管租約沒有對業主規定任何責任,業主亦可行使權利 (如租約有規定的話),在事先預約的情況下進入物業,並進行必要的檢查及維修工程。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約,或該租約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結果都可能是非常不確定和代價高昂的。 若果希望聘請專家進行漏水測試,收費差距同樣十分大,費用會視乎深入程度以及服務內容而定,一般由$800至數千元不等。 價錢不包括維修費用,不同類型的維修工程會有不同的收費。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共有部分篇

但其實這些方法普遍都是「治標不治本」,而且自己「打針」更是頗為危險,有機會令自己受傷,亦有機會引致更嚴重的裂痕,在沒有足夠知識的情況下很容易弄巧成拙,令問題更嚴重。 若果未能與鄰居達成共識又或者鄰居拒絕提供協助和維修,可以向其作出民事索償,從法律途徑進行追究。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不過原告人要先證明滲漏源自被告人的物業以及被告人對其物業滲水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並需自行進行舉證。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管理公司會繼續與聯絡議會溝通,有信心可妥善解決外牆業權事宜。 咁就要搵一間信得過嘅裝修公司黎做,而且好多時依啲工程都係外牆工作,有機會要包外牆搭棚。 如果有需要隨時可以黎威信設計裝飾工程公司問問價, 價錢保證價錢公道,而且唔會有隱藏收費,工程仲會包埋要買嘅第三者責任保險,一條龍服務。 一般水電工程報價一般是連工包料(指定物料),若客人要求換成其他物料,水喉師傅或裝修公司有可能會收取額外費用;除此之外,若需要更換外牆水喉,為了確保裝修師傅安全,需要支付搭棚費用,價錢約$2,000起,離地面愈高,費用則愈貴。 水電工程師傅亦可以提供通渠、維修水箱、維修電力裝罝、檢查漏電跳掣、整水錶等服務。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樓上滴水 ?屋企滲水? 應對方法有3步!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在例行的法律諮詢服務中,經常有類似的問題提出;可見「漏水」問題,確實是公寓大廈建築物逐漸老化、層出不窮之結構性問題;民眾均應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處理類似問題之參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如果管線破裂係因自然老化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情形所造成,修繕責任及費用應按管線位置,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兩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Chia-hui:大家好,之前廚房跟廁所因為樓上滲漏水的關係,加上後來有發現鋼筋外露做了輕質環氧樹脂砂漿的補強,想請問是否還需請泥作幫忙做粉光修整整齊,還是直接可以由油漆批土? 最後當然還是會釘天花,只是覺得坑坑疤疤留著,還有一些舊水漬痕跡跟白樺痕跡,擔心日後潮濕會不會容易滋生黴菌,或是會再掉屑…… PS. 不過即使這兩個體系相對來說有更專業的儀器、知識和經驗,誤判一樣會發生。 我聽聞過鑑定錯誤的案例(漏源為樓上A戶,結果鑑定為樓上B戶,而且是在破壞性維修的過程中才發現),所以這些抓漏公司對這類問題也是小心翼翼。 故此,所以,置業人士在買入物業前查閱大廈公契所列明的義務和責任,只需向土地註冊處繳付指定費用,即可取得公契副本。 然而,此見解恐怕會造成管委會困擾,因「一般修繕」管委會得自行決議為之,根本不需要召開大會;而「重大修繕」(或須動用公共基金),即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大廈外牆排水渠類別

要釐清大廈外牆的維修責任及業權,小業主可翻查大廈公契。 在大廈外牆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可以由發展商首先代小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持有相關業權直至全部單位賣出,才將業權退還法團或管理公司;亦可由發展商擁有外牆的業權份數並獨享外牆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 另外,在大廈外牆不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公契可訂明外牆為大廈的公用部分;或訂明發展商保留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甚至可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於外牆安裝如廣告或煙囪等設施,但同時須承擔因此而造成外牆損壞的維修責任。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如果用戶、樓宇管理處或註冊代理人未能妥善地保養內部的供水喉管,常見的供水問題就會出現。 例如,日久失修的水泵經常導致供水中斷,而銹蝕的水管又會引致水黃或造成淤塞以致水壓減弱,因此,應定時檢查及維修供水系統,以免問題惡化。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二)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如果單位的外牆大條裂紋出現滲漏,則需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 「色水測試」主要針對排水口、浴室、淋浴間或厨房地台、浴缸、企缸及淋浴間牆身,一般來說,這種方式是較便宜的測試方法,會使用食用色素進行測試。 測試時會把色水注入排水口,然後覆檢懷疑漏水單位有沒有水滲出。 但運用這個方法來測試滲漏有可能需時較長,需要一小時至兩星期才能反映。 但濕度高於35%,究竟會用什麼時間的量度作為標準?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有時候最明顯的地方,反而最容易讓人忽略,像是流理臺、洗碗槽的水龍頭開關,常常使用之後就轉身離開,很少去注意水龍頭是不是已經失去原有的緊密性,而導致漏水問題。 平時在關閉水龍頭後可多加留意,若有問題也能馬上換修。 這兩個體系裡的許多抓漏單位都有提供初勘服務,雖然初堪結果不等於民事訴訟程序的鑑定結果,但由於這兩個體系目前和法院的合作關係,我覺得先找他們初勘無論在談判上甚或是未來進入訴訟都較有幫助。 Junning Lee:目前實務上法院的漏水鑑定是交由兩個體系處理:防水技術協進會和土木結構技師公會(這是我的側面瞭解而非親身經歷,有錯請不吝指正)。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房屋如非王先生居住處所,平日係供出租之用,漏水確實造成房客提前解約(終止租約),及日後出租不易之損失,應認王先生受有此部分損害。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因此,如王先生主張其原將房屋出租,月租2萬元,租期尚未屆滿,惟因房屋漏水不適人居,房客乃提前解約,致王先生受有例如8個月之租金損失(共計16萬元)。 此外,前租約租期屆滿後,亦因漏水未能「以原租金月租2萬元」再行出租,此租金損失亦可請求。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王先生可提出提出租賃契約、提前解約證明,必要時並請房客到庭作證以為憑據(臺北地方法院88度訴字第1994號、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 常見鑑定單位,諸如: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等機構,就損害原因、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等項目加以鑑定,作為法院判決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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