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押記錯誤及多年後才採取追討欠款不被接受,法官裁定法團須解除押記及不能追討欠款。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6號個案,申請人是嘉和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3號鋪的業主。 案情顯示,根據2010年8月6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進行大維修工程,總工程額為1,874,565元,另收集備用金,總集資金額為2,032,800元,即每一份業權份數分攤600元。 答辯人同意大廈各業主須遵守大廈公契共分為3,388份業權份數,而該公契條文亦有設定管理份數為3,200份,答辯人認為,外牆沒有分配管理份數,即無須負責管理費。 天台僭建定義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34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道140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樓的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在大廈走廊牆壁開鑿出入口,以及在該單位毗鄰的平台建築僭建物,並在外牆開鑿出入口,把平台的公用部分圍封改作自用,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該大廈公契,法團申請強制令,要求答辯人清拆僭建物並還原受影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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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場慣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協議時,買方會向賣方交付一成訂金,餘款則待業主將物業交吉後,方可以取得。 若果業主有特別困難,希望本局在訂金方面作特別安排,本局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最高可將按金增加至樓價的三成。 業主擁有整幢物業者,市建局會按其物業的現行用途加上適用於分層單位的非住宅單位津貼及住宅單位的自置居所津貼╱補助津貼加相關費用津貼,或物業本身的重建值(假設自行單獨重建)另加百分之五的特惠津貼,以兩者之中較高者為收購價。

天台僭建定義: 「兩會」換屆意義重大 香港須跟上步伐把握精神

代表法團的黃先生自2003年起一直任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直至2013年業主大會改選未能當選為止。 這宗申索源起於該大廈一樓洗手間漏水,引致地下後備發電機房天花石屎脫落,因為公契內第11條規定,只有一樓辦公室單位的擁有者或佔用人可以有權使用位於大廈一樓的洗手間,因而引發管理和維修責任的爭議。 按公契的圖則,一樓有一個洗手間,洗手間下層是後備發電機房,一樓的洗手間一直都是由申請人及其租戶使用,只有大廈清潔女工可在該處取水清潔大廈,管理員擁有該洗手間的鎖匙。

  • (個案2)高等法院2002年第389號個案,根據該宗訴訟的屋苑的大廈公契,頂樓的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但上訴庭推翻土地審裁處的判決,裁定共用建築物的業主同時享有地役權,因此低層的業主有權使用天台作緊急逃生或維修的用途。
  •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和新界村屋的僭建物問題是兩個獨立和不同性質的課題,我不認為小型屋宇政策對當局處理新界村屋僭建物會構成任何影響。
  • 例如位於干德道、逾25年歷史的承德山莊,從影片可見,1座38C室的天台,涉僭建出近300呎的玻璃屋,內裡放有一張高桌,向外的一排玻璃窗則以白色窗簾遮蓋,天台外放有2張桌子。
  • (個案1)土地審裁處1999年第392號個案,某業主購買一個連天台的頂層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表,但公契明示天台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該業主因此拒絕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 法團是通過業主大會決議,由全體業主組成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成立的法人團體,就如同一個集團,而在決議組成法團時,同時通過決議委任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代表法團執行日常大廈管理工作,就像集團的董事局一樣。
  • 其實,原告人曾多番作出投訴,法團亦有多人曾對此事作出了解,只是沒有適時採取調查或補救行動。

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是根據2012年6月22日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去信通知獲派招標文件報價的所有承辦商,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及不須為此項作出報價。 因此,法團與中標承辦商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工程合約,是基於第8.6項條款已告取消而達成。 按理,無論法團是否獲得保險賠償,申請人需賠償受害人的責任及數目,不會有絲毫改變或減退,唯一可能改變的,是追討的權益,隨保險公司已賠償的多寡由法團而轉移到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若要追討,亦要以法團名義進行,這個是一般保險法律的原則。

天台僭建定義: 簽訂裝修合同細節-注意事項,常見陷阱,合約條款

申請人在2011年4月13日入稟法院,追討他聲稱替該大廈施工的三項附加工程費用,總數為186,000元。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2628號個案,原告人是九龍宏冠道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是該大廈10樓某單位業主。 被告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反對法團在2012年2月14日得到聆案官的命令,可在毋須通知法庭下出售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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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的首天,審裁處向申請人的代表許先生表示,申請人提出修改申索未經審裁處批准,經過一輪商討後,在審訊的第二天,申請人最終要求審裁處頒令的事宜只餘一項,即法團聘用的承辦商維修後備發電機房內天花石屎脫落工程時,並未獲得法團足夠的授權。 法團指出大廈公契第V部分第13條訂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物件阻塞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亦不可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任何對其他業主及佔用人構成滋擾的行為。 答辯人沒有存檔反對通知書,亦從來沒有出席任何聆訊,審訊進行時答辯人缺席,法官聆聽法團律師的陳述後,滿意法團已把相關通知妥為送達給答辯人,法官相信答辯人應收到相關通知。 法官認為答辯人或獲其授權的使用人是在使用L舖時霸佔了對出的行人管理區,亦即是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作為業主,答辯人在公契下須承擔由他持有的單位所引起的違例事項。 天台僭建定義 根據屋宇署的規定,對於最高樓面層在地面水平以上超逾十三米(一般而言即超過三層高)的單梯樓宇來說,天台是住戶的火警逃生地方。 這些樓宇的非法天台搭建物會阻塞逃生地方,對住戶構成嚴重的火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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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在法團多番要求下,仍未將違規部分修復,在這情況下,頒禁制令是適當的,亦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任何不公。 法官作出裁決,法團有權根據大廈公契,在合理的情況下進入個別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除外)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跟黎先生曾經有口頭協議,包括狗臂架、三角防水線及雞仔網等三項工程。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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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津貼一般為自置居所津貼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七十五,視乎業主擁有多少物業及其佔用狀況。 如業主不在其物業居住而將之空置,市建局會給予該業主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 HK Demolition旗下的團隊縱橫清拆僭建及裝潢清拆領域多年,在施工質量和清拆技術上不斷尋求突破,務求達到最高的服務質量效益,為客戶帶來實惠安心的工程。 有福慶村村屋業主近日以「傭人或單身全港最平」作賣點,出租700呎天台讓人搭帳幕居住,男女不拘,供電供wifi,月租1300元,聲言最多容納7個帳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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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建議修訂法例,讓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法庭申請手令,以便「入屋」執法。 按照市場慣例,市建局與有關業主在簽訂買賣協議時,市建局會向業主支付一成的訂金。 天台僭建定義 一般來說,雙方會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一個月左右,簽署正式物業轉讓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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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引述的方法來回答,因為最近坊間對於我採用「理順」的字眼或許有些疑惑,所以我藉此指出「理順」的出處。 例如報道中的僭建的冷氣機金屬支架,由於沒有構成危險,不會被要求馬上清拆,但因為該大廈是屋宇署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有關的僭建物將會被取締。 而就算不是違例僭建也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的,天台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入則,在天台進行任何建築工程,都不會是「豁免工程」,必須入則屋宇處,待批准後才可進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相信葛議員一定是無心之失而非故意勾結反中亂港人士,但為免愛國人士誤會,葛議員應移除該橫額,並高調要求政府盡快清拆該僭建物,避免支持者認為民建聯包庇社民連的違法行為;地政署及屋宇署更應積極處理這宗已拖延超過7年但至今仍未有實質有效行動的個案。

天台僭建定義: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雖然依《建築法》,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拆除大隊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由於整體違章建築數量太過龐大,地方政府基於選票與居住正義等考量,實際上要等數十年才會拆除,而這也是台灣違建管理行政上的重大問題。 法團若打算繼續僱用現任的承辦商或服務供應商延續合約,而意圖不進行招標方式,及該服務合約的總額超過二十萬,法團必須藉業主大會通過豁免招標的決議案,業主須同時通過接納該公司提交的合約條款。 在進行上述工作時,管委會須依照【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20A條的要求,去進行採購工作。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案都屬無效。 主席可就重要事宜召開業主大會,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在5%的業主人數要求下,主席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及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會議。

過往,由於政府沒有向地產發展商制定一套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劃一規定的地積比率,以致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有很大差距,才出現六成至九成差距不等的實用率。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黃埔花園入伙20年,一直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甚至連代表監察整個屋苑的「大業委會」亦未成立。 黃埔花園共有12期屋苑,合共88座,當中兩期是商場,屋苑管理人屬地產發展商旗下物業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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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期間主要核證所舉報的懷疑僭建物是否屬實,過程中如有合理懷疑亦會檢視其周邊情況。 除了處理舉報,該署亦會透過大規模行動,有秩序和有系統地就目標樓宇的僭建物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天台僭建定義 全體業主才可稱為法團,凡屬條例規限的範圍內的事宜,例如招標工程的總額超過每年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必須藉法團業主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管理委員會不能跨過條例的規限拒絕召開業主大會,而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決議通過受規限的事項。 即使有其他業主使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亦不等於那些業主有權這樣做。

他教路,一旦有屋宇署人員上門巡查,只要將趟門拆卸,就不算「圍封」,坦言「有少少走法律罅」,但「基本上無人理」。 當然市民也不會全面了解這些特徵,一般都應聘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辦理,業主只不過是免卻向政府申請的手續和程序。 任何建築工程未經屋宇署批準都可能被視為「僭建物」,例如加建簷篷。 如果租買兩層或以上單位,為了方便上落一般會內建一條樓梯,打通上下層單位。 位處半山的德信花園,環境自成一隅頗為清幽,部分單位面向司徒拔道,遠眺跑馬地馬場,飽覽開揚靚景。

天台僭建定義: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整體來說,我們的目標是在確保樓宇安全和參考了早前申訴專員提出「理順個案」的大前提下,制訂一個分類規管,務實地處理現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可行方案。 大廈天台未有為額外加建構築物預留承重量,僭建物未經屋宇署批准擅自興建,若遇上颱風等惡劣天氣,未必可承受其風力,後果會不堪設想,所以業主有責任確保處所沒有僭建物,如有就要主動安排清拆所有僭建物。 至於樓宇公用部分的僭建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共同業主應合力清拆。 天台雖然是能夠設計成一個屬於大家的一個私人地方,但是「天台」空間嚴格上來說並不屬於住宅用途,只是樓宇的附設部分,所以大家並不能不跟隨法例去做一個安裝改造。 而僭建也是先在香港常見的天台問題,大多都是空調機/冷卻塔的支架、簷篷、平台構築物、天台搭建物等,因此在設計時應小心避免有機會觸犯到有關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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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業主辯稱,只要依法申請,現時依附在樓宇的未經批准僭建物的性質是很大機會獲屋宇署審批的,故此稱這類僭建物為「非取締類別僭建」,間接把現時非法僭建說成可以合法,法律上這是誤導的說法。 《香港01》於7月中旬開始,向屋宇署查詢上述單位是否涉及僭建,最終於9月6日獲回覆,確認德信花園、地利根德閣、承德山莊、富景花園、光明臺、翰林軒以及華麗閣均有若干僭建物(詳情可見列表)。 但由於調查工作主要是辨識事涉構築物是否屬僭建物,故沒有詳細量度面積及確認其用途。 至於位於薄扶林金栗街的華麗閣,於1978年落成,是7個屋苑之中,樓齡最久的屋苑。 根據屋宇署的紀錄,並非所有涉僭建的單位未就改動入則,但卻有曾申請入則的業主在獲批後,「偷雞」再加建。 例如位於干德道、逾25年歷史的承德山莊,從影片可見,1座38C室的天台,涉僭建出近300呎的玻璃屋,內裡放有一張高桌,向外的一排玻璃窗則以白色窗簾遮蓋,天台外放有2張桌子。

天台僭建定義: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 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本港的所有建築物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和《建築物(規劃)規例》的規定,提供緊急情況的逃生途徑。 屋宇署已發出《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為有關逃生途徑的規定提供指引。 該守則要求,如單梯樓宇的最高樓面層在地面水平以上超逾十三米,樓梯應伸延至天台,而天台是作為住戶的火警逃生地方。 就其他單梯樓宇的非法天台搭建物,屋宇署會按現時清拆非法搭建物的政策處理。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佈置設計

她又認為政府必須小心處理僭建問題,先處理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以及涉及名人的僭建問題,一視同仁,免予人徇私之感。 她指例如議員毛孟靜被揭「將車房變住宅」,僭建10年至今仍未拆卸還原,市民會覺得很不公道。 天台僭建定義 至於在西貢北港新村,不少村屋都擁有私人的天台玻璃屋,亦有露台被玻璃圍封,納入為室內空間。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設計的規格

近年各區區議會及民政事務處在多個社區積極舉辦「優質大廈管理比賽」,目的是向住戶、法團和管理人宣揚大廈管理的重要性,鼓勵居民積極參與大廈管理,提升大廈管理質素及改善居住環境。 比賽的評審範圍包括大堂、平台、花園、休憩處、大廈外觀、違建物、設施保養、斜坡保養、環境衛生、環境保護、保安管理、防火措施及消防設備等。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僭建定義 曾舉辦比賽的地區包括灣仔、觀塘、黃大仙、九龍城、沙田、大埔和荃灣等。 2012年9月,西九龍某豪宅一個高層單位的一塊巨型窗戶玻璃突然爆裂,從高空掉下,玻璃碎片擊傷一名途人。

具體一點來說,在已有的法例框架下,雖然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規管制度與其他受《建築物條例》管制的樓宇有着本質上不同的地方,但我們在保障樓宇安全和維護公眾利益這方面的目標是無分彼此,是一視同仁的。 我亦打算稍後向發展事務委員會詳細交代細節,亦樂意聆聽議員、鄉議局和公眾的意見。 另一方面,針對已經存在的舊有僭建物,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聯同有關部門及鄉議局代表,於二○○六年成立了一個「理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工作小組」,着手研究如何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保障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擬訂一套法、理、情兼容而又切實可行並為公眾接受的理順方案。 該工作小組就如何處理現有僭建物的方法,已初步釐訂了一個方向性的擬議大綱,但所涉法律問題和落實安排仍需進一步討論和研究。 自二○○七年發展局成立後,有關議題已提升至我親自主持與鄉議局舉行的「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定期會議上,不時作出交流和討論。

這是暫准命令,若沒有人於14天內提出訟費更改的申請,這暫准命令則成為絕對命令。 (五)如答案第(二)部分所述,屋宇署的目標是優先清拆全港超過三層高的單梯樓宇的非法天台搭建物。 就其他單梯樓宇的非法天台搭建物,如有關的非法天台搭建物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危險,屋宇署會採取即時取締行動。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 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天台僭建定義: 工程費22萬有交易 3年回本

新界村屋僭建物近日引起社會關注,我多謝李永達議員今日提出口頭質詢,讓我可就這個課題說明政府的看法和消除一些誤解。 我亦在上周的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會在六月的會議全面匯報我們相關的工作和聆聽議員的意見。 由於口頭質詢時間有所限制,若議員今日有未能獲得回應的提問,我也很樂意在預備發展事務委員會文件時一併作答。 [/url]則質疑當局是否有足夠人手工作,林鄭月娥透露,即將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會配合打擊僭建物,重組及增加屋宇署的資源及人手,以便安排更便捷的工作流程和指標。 當局正準備展開點算僭建物總數的計畫,並會建立電腦資料庫,為執法行動提供資料,期望可在一年內完成,整個計畫的成本超過二千萬元。 筆者敦促當局加強執法和監管,消防處及屋宇署短期須加強巡視,取締天台僭建屋及梯間雜物。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貯物櫃、玻璃簷蓬均屬僭建

因此,法官認為不論申請人有否欠法團540元及876元,或法團的反申索是否得值,該押記備忘錄也不應繼續存在,必須被解除。 法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界定大廈的公用部分為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及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而附表1第1段亦界定外牆為公用部分。 基於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法庭在考慮該石壆是否公用部分時,應先考慮是否有任何註冊文書可作參考。 涉案單位的轉讓契及買賣契約也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但當中並未有任何條文,將石壆的獨有使用權賦予給涉案單位的業主;實用面積只包括地面面積及窗台,石壆上層表面不可能視作地面面積,明顯地在買賣過程中,已明言出售部分不包括石壆,故並非答辯人獨有管有。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8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西營盤第三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某座33樓B及C單位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天台僭建定義: 香港

平台推3年以來,已成功配對超過2000宗裝修,幫客戶減低爛尾風險及海鮮價。 漏水問題屋齡比較舊的村屋比較容易有漏水問題,因此應在裝修天台前用打針灌漿,重作防水層等方法先把漏水問題處理好才開始進行裝修。 露天的天台一定會遇上狂風暴雨的情況,排水口一定要在天台適當的位置安裝好,有部分會鋪砌戶外磚的用戶,緊記要留意預留一個”生口位”方便排水和維修清潔。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裝修法律問題

法官認為,發展商在公契上留給自己一個權利,去使用外牆來興建招牌或廣告,但卻要求其他業主一起負責維修外牆的費用,明顯不公平。 其實【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作用,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用來保障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裁定發展商敗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1121號個案,申請人為禾塘咀街85號某大廈地下某單位之業權人,他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宣布他可以在大廈地下外牆開設一道新的門口,並宣布被告人(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就該工程提出的反對無效。 法團則反對申請人的申請,並要求法庭頒禁制令,強制申請人拆除他私建的門口及恢復外牆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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