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於2003年以約40萬元購入物業,是次拍賣不提供樓契,並以連佔用人不交吉形式拍賣,前門樓梯底面積約28平方呎,後門樓梯底面積不足10平方呎,該物業拍賣位置屬非住宅用途。 拍賣行於2012年4月公開拍賣該物業前門及後門的樓梯底位置,開價9萬元,其後每口叫價加1萬元,惟無人承價,物業最終被收回。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天台業權

建議由專業人土例如由律師及認可土地測量師查核批地文件,評定花園或天台是否入契,可否連同物業一起出售。 由於同一土地或有多份註冊文件,單憑查冊未必足夠釐清業權,所以最好委託專業人土處理。 然而,連地下層出售的花園,或連頂樓出售的天台,不一定納入地契範圍,沒入契會衍生業權問題,買了未必能使用,甚至有可能變成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被追收地租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為避免買入釘契樓,可透過田土廳查冊查看村屋是否有建築物頒令,及是否已被解除。 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及律師,亦有責任查證並告知準買家,物業是否有任何產權負擔。

天台業權: 裝修及使用天台特色單位注意事項|1. 天台上加建設備

因此,法官認為不論申請人有否欠法團540元及876元,或法團的反申索是否得值,該押記備忘錄也不應繼續存在,必須被解除。 直至2010年,法團提議更換升降機,由於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是地下單位業主,不會使用升降機,所以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查閱公契及補充公契以澄清他們是否與其他樓上業主一樣,須支付更換升降機的分攤費用。 經計算後,第一及第二申請人認為他們每人只須支付154,376.15元,即多付了58,623.85元,所以提出是次申請,要求法團退還多付了的款項。

如申請人在申請按揭時有就其他按揭物業作出借貸或擔保,按揭成數將再下降一成。 要注意的是,購買工商舖的按揭規限較少,例如即使已有物業在手,或外地買家,或持貨不足三年,亦無須繳付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因而吸引不少投資者入市,而印花稅亦只有一套標準,不過稅率比住宅物業AVD(第二標準稅率)為高。 利用業權份數而不是以物業價值去進行收購及強拍的理念是,該地段物業不會因個別小數業主的慾望,而防礙各方面的公平利益,用意是平衡各業主,還有社區重建的得益。 而各種樓宇的業權份數計算方法,其實早在訂立樓契時已經列明,有些天台亦算是1份業權份數,有些則不計算。 又計計數,如果該物業只有4層4個單位,每層有1份,共4份業權份數,那麼大業主要收購多少個單位才可申請強拍呢?

天台業權: 天台特色單位物業按揭注意事項|1. 銀行估價

他續指,工廈劏房與同區其他劏房的租金相若,惟其面積相對較大,而且部分工廈樓底較高,令住戶感覺較寬敞,故成為不少住戶的選擇。 他表示,目前約百多呎的工廈單位月租亦需要約4,000至5,000元,而其過往接觸的市民大多屬基層,即使明知工廈劏房未必符合防火條例等安全措施,仍在「冇得揀」的情況下入住該類劏房。 即使政府已經發出收地通告,不過在業權復歸政府之前,市建局仍會視乎情況,與有意出售物業的業主進行商討,以期在該日之前達成收購協議,並完成所有買賣手續。 市建局在計算收購價時,不會就僭建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批地條款而興建的建築物支付任何價值、補償或特惠津貼。 至於樓底的高低,或許對物業的市場價值有影響;本局委托的測量師會在評估物業的市值時,予以適當的考慮。 天台業權 如物業為聯名業主或以公司名義擁有,個別聯名業主或公司股東所適用的收購準則與個人業主無異,惟個別業主或股東可得的自置居所津貼及補助津貼則按業權或股份比例計算。

儘管我們盡一切努力確保准確性,但Property Properties Limited不承擔由於任何錯誤,不准確性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話說老友在北角英皇道一幢唐樓居住,大部份業主都是老人家老街坊,個個都好敦厚,好包容。 天台原是公家地方,住樓下的業主根本不會上去,所以即使頂樓單位業主佔了個天台用,搭了屋來住(其中一間天台屋更有內置梯落樓下,變成特式複式單位),樓下的業主都無所謂。 他指因該天台的業權人為整幢大廈業主,故希望成立法團,利用法團權力並籌集資金,清拆天台屋。

天台業權: 推薦文章:2.45% 按揭、轉按現金回贈,誰與爭鋒!

缺乏政府財政支持,土發公司市區重建項目屢受拖延,終於 2000 年,《市區重建局條例》獲得通過,獲政府注資的市局重建局(市建局)於翌年成立,頂替土發公司的角色。 兩電表示未來將透過不同渠道,包括網上宣傳和實體活動,繼續推廣可再生能源。 中電發言人回覆時指,目前已有超過四千七百宗申請個案,就不同客戶的需要,將按個別情況和其商討解決的方法。 環境局回覆指,當局會密切留意市場發展,並每年與電力公司檢討有關計劃的安排,以確保投資者有足夠經濟誘因,及平衡上網電價對電費的影響。 對於天台頂樓連天台的物業,本局會向業主提出一個收購價,包括頂樓連天台的業權。 出租天台業主,均可得該天台的市值(其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均不會計算在內),另加該天台市值的百分之十作為特惠津貼。

民政事務處提供放置舊衣回收箱的地點,包括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入口、休憩處、公園、體育中心和圖書館等;如得到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也可將舊衣回收箱設置於私人樓宇及商場的公用地方。 若曾填寫委託書的業主出席會議及要求收回投票權,受委託者便不能取得授權及不能取得該會議的投票書,該會議的投票權需交回該單位的業主手上。 遇上同一單位有兩名或以上的共同擁有業權份數的業主出席大會,若他們之間未能協議由誰代表該單位作出投票,則只可由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內就該份數而記錄排名最先的人取得1份投票書(不論由業主親自投票或委派他人投票)。 買家不會因只購買實用面積而無須為公用部分承擔責任,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同時購買了公用部分的責任,管理費及維修費必須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比例來攤分。

天台業權: 樓花買家如何預測收樓時間 (入伙紙 / 滿意紙 / 關鍵日期 / 申請按揭時間)

對,答案是必須全面收購,因為少了一個業主(25%)的同意,都不能乎合80%的可申請強拍法例,所以這情況就是不能進行強拍了。 私人財團訂立的收購價沒有一個公開統一的公式,發展商只要取得 8 成業權,便能入紙申請「強拍」重新發展土地,小業主未必有「吊高嚟賣」的議價能力,分分鐘未傾好收購價,物業就被強拍,持貨力被大大削弱。 由市建局提供,與樓宇復修相關的資助計劃例子有強制驗樓資助計劃、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家居維修免息貸款,以及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等。 土發公司一向自負盈虧,因長年欠缺政府注資,收購土地和安置居民的過程非常棘手,市區重建進度緩慢。

若採購或承辦工程的總值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標書提交法團業主大會上議決。 在這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不能代替法團業主大會否決收到的任何投標書,亦不可規定業主選取那一間供應商或承辦商,管理委員會只可公開列出各供應商或承辦商的重點資料,比較相關優劣,讓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 全體業主才可稱為法團,凡屬條例規限的範圍內的事宜,例如招標工程的總額超過每年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必須藉法團業主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管理委員會不能跨過條例的規限拒絕召開業主大會,而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決議通過受規限的事項。 (事件1)1996年,嘉利大廈發生五級大火,該大廈為十五層高的商住樓宇,包括住宅、貨倉、商舖、寫字樓、娛樂場所和飯堂等。 在11月20日下午,有燒焊工人報警,指2樓電梯槽的燒焊工程進行時,因火花燃燒雜物引發火警。 由於當時防煙門又沒有關閉,現場環境形成煙窗效應,高熱氣體迅速蔓延至大廈各層,該場火警導致41死80傷,其中一名消防員殉職。

天台業權: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一般會議,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才可通過決議去處理大廈事宜。 遇上緊急事故發生,例如公用部分突然供電系統損壞或爆污水渠之類,須立即進行維修工程,不可能等到7天後,經法團管理委員會開會,通過決議才去進行維修。 因此,管理委員會應預早在日常會議中,為大廈的緊急事故訂定決議機制,在什麼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立即處理,管理委員會受權即日通過決議的方式及維修金額上限等,使緊急工程可以盡快決議處理,並須符合條例要求,及須在下次會議讓業主知悉。 訴訟雙方的分歧,在於上述決議是否只適用於該屆或指定委員,或是適用於以後每一屆的法團管理委員會。 究竟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是否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法官認為須取決於決議的內容,根據會議紀錄,當天的決議是通過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投票結果是大部分出席業主都贊成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

天台業權

如天台上有搭建物並作出租之用,而業主又以不交吉方式出售,有關租戶可獲得的現金補償或安置與樓下單位租客的準則相同。 市建局在落實重建計劃時,會發信予業主查詢其物業是否空置、自用或出租,並進行實地調查。 按物業當時的使用狀況,市建局會正式發出收購建議予業主考慮,並商討收購事宜。 另外,九龍灣德福花園業主權益關注組主席詹順平指出,港鐵擁有外牆及天台業權,但過去一直向業主收取外牆維修費,涉及5000至6000萬元,去年港鐵將之前12年維修外牆費約1000萬元退回屋苑帳戶,並將維修責任轉嫁他們。

天台業權: 大廈公契

這幢由中華電力子公司發展的中嘉閣,九一年落成,地下有五個地鋪,一、二樓分別是停車場及平台,三至十五樓則是住宅,共一百零四伙。 中嘉閣剛落成時,中電就將其中一個二千餘呎的地鋪,以七百萬元售予母公司中華電力,至今一直用作客戶服務中心,其他賣散,但外牆業權仍在中電手中。 而湯君明持有的鋪位,則於○五年以二千七百八十萬經招標買入,當時湯還一併購入該大廈地下天井及一樓的廿三個車位。 根據該廈的業主會議記錄,三年前,中電突向法團提議,「無條件」轉讓外牆及公共面積予對方。

  • 逐步淘汰:每一輪投票完成後,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其中一個方案取得「過半數票」通過為止。
  • 即使政府已經發出收地通告,不過在業權復歸政府之前,市建局仍會視乎情況,與有意出售物業的業主進行商討,以期在該日之前達成收購協議,並完成所有買賣手續。
  • 議員柯創盛形容,涉事者把非法僭建物吊上舊式工廈,如同「無王管」,直言是不能接受,擔心一旦發生火警或其他意外,住客或租戶或會白白斷送生命。
  • 法官認為以1元去計算A4及以2元去計算A3文件的影印費較為合理,故法團應支付顧問公司的影印費是5,021元,加上法團尚未支付顧問合約費用的餘額13,500元,合共18,521元。
  • 美新名廚茶餐廳由2008年開始至2012年期間,佔用商場公用地方作營業用途,在2012年7月15日結束營業。
  • 2009年6月15日的業主大會的部分議程是應不少於5%的業主於2009年4月6日及8日聯署要求而召開的,業主要求召開會議的議程中包括了「改選法團管理委員會」,及要求「撤換現屆法團管理委員會」,和「即時補選法團管理委員會」。
  • 據說,屯門某「居屋屋苑」的公共部份,依公契是由小業主們承擔管理費和維修費的。

為此,千居整合了買賣村屋常見的5大陷阱,助讀者購買前做足準備,同時建議買家入市前先諮詢律師測量師及代理的意見,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呢間天台屋僭建兼無契,即係前前前業主是在一塊公家地上建屋子, 天台業權 拆唔拆都唔屬於你。 之不過,5G最快明年才推出,現在買天台隨時空置一年才有望帶來租金收入,又或者要漫長等待發展商收樓。 但亦有一樣收入可作考慮,林一鳴提到,天台如空間夠大,可出租作天台農場,加上開班教人種植農作物,亦是其中一個收入來源。

天台業權: 天台呎價與天台私人業權淺談

法團要求發展商支付有關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用,總數為313,025元。 法官已於2002年7月16日作出口頭判決,裁定發展商須支付有關維修費用及另加訟費602元。 日,入稟控告法團主席,指主席未經政府許可及受害住戶同意,私自更改原有大廈升降機建築設計運作圖則。

  • 若在決議項目中有多於兩個以上的選擇,很多時會出現低於半數的投票結果,最可行而符合法例的方式,是在首輪投票中篩選剩兩個選擇,才能在第二輪投票中於兩者擇其一。
  • 答辯人提出應以用者自付的原則來分攤管理支出,但在結案前,地舖業主放棄這個爭議。
  • 當市區重建勢在必行,在於小業主們的立場,由市建局提出收購也許是一件好事。
  • 2010年11月29日,廉政公署在都市日報刊載文章,提倡誠信樓宇管理。
  • 至去年四月的會議上,過半數業戶同意接收中電這份「大禮」;至去年尾,雙方簽訂文件把業權轉讓。
  • 由於有個別屋苑公契並未清楚界定出上述樓宇部分位置及權責,以至日後產生諸多爭拗。

召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讓他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其大廈的業主紀錄,以便召開業主會議籌組法團。 不論業主最終是否成立法團,召集人須在證明書發出後的60天內,把有關的業主紀錄歸還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 天台業權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是指整個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業權總份數的比例,用作計算業主在購買該單位物業後,在該屋苑所擁有的業權比例,亦即是業主的權利和責任的分配比例,通常會用作計算管理費和維修費的分擔比例,同時享有在業主大會中的投票權比例。

天台業權: 業主常見問題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2628號個案,原告人是九龍宏冠道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是該大廈10樓某單位業主。 被告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反對法團在2012年2月14日得到聆案官的命令,可在毋須通知法庭下出售其單位。 事因被告人在2009年3月26日的審訊及命令14天內,拒絕支付426,497.09元的欠款,法團於是申請物業扣押令,其後要求聆案官作出2012年2月14日的命令,出售被告人的單位。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答辯人把商業廢料丟棄在天井,構成佔用公用地方,又對其他住戶構成滋擾及阻礙,並違反了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官認為答辯人應自行承擔由他引起的額外清理開支,因此裁定他須向法團支付額外清潔費欠款17,958元及支付法團訟費。

天台業權: 業主欠債或違例遭釘契

法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界定大廈的公用部分為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及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而附表1第1段亦界定外牆為公用部分。 基於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法庭在考慮該石壆是否公用部分時,應先考慮是否有任何註冊文書可作參考。 涉案單位的轉讓契及買賣契約也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但當中並未有任何條文,將石壆的獨有使用權賦予給涉案單位的業主;實用面積只包括地面面積及窗台,石壆上層表面不可能視作地面面積,明顯地在買賣過程中,已明言出售部分不包括石壆,故並非答辯人獨有管有。 答辯人提出的論點是,在計算地舖業主的管理費時,他們只須攤分地舖的公用地方,及與所有業主攤分全大廈的公用地方,他們無須支付屬於1樓商場及住宅的公用部分的支出。

天台業權: 天台住戶申逆權侵佔擁天台業權

該屋苑應否為了減低工程費而放棄「履約保證」是一項價值判斷,見仁見智,沒有絕對答案。 管理委員會最終要向業主負責,倘若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不為大多數業主認同,那麼,業主可考慮按條例附表3第1條的機制,要求法團召開業主大會再進行商討。 法官提醒業主,工程合約一經簽訂,對法團及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倘若有業主仍希望推翻合約,便須留意違約賠償的風險。 天台業權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3084號個案,原告人是海壇街232號某大廈15樓B(頂層單位)業主,被告人是業主立案法團。

天台業權: 大廈外牆及天台是資產還是負累?

近年,地產發展商在興建樓宇時,為了更有效管理大廈,使環境更清潔和寧靜,大多數都在公契中訂立禁止養狗的條款,而愛狗的業主在購置單位前,多數從未了解該大廈公契的內容,及至由管理處通知,才知道大廈禁止養狗,令其進退兩難。 故此,愛狗的業主在置業前,應先向土地註冊處取得公契副本,了解公契是否准許養狗,才決定購置單位。 不過,就算公契沒有禁止養狗的條款,狗主仍須遵守「住戶守則」的規定,關注大廈管理的安排,保持公用地方清潔衛生。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於多年前曾接獲修葺令,被署方要求維修大廈外牆及公用地方,法團雖已遵照修葺令指示,但仍受平台僭建物障阻而無法徹底修葺。

初步甄選:第一輪投票完成後,在所有方案當中甄選出兩個獲得最多票的方案,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在該兩個方案中選出「過半數票」通過的方案。 逐步淘汰:每一輪投票完成後,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其中一個方案取得「過半數票」通過為止。 由於答辯人未能證明他具有合理成功的上訴機會,或案件具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該給予他上訴許可,故此法庭駁回他的上訴申請。 2012年9月,西九龍某豪宅一個高層單位的一塊巨型窗戶玻璃突然爆裂,從高空掉下,玻璃碎片擊傷一名途人。 報道指出,自2007年以來共有超過30塊窗戶玻璃從該屋苑的單位掉下,威脅當區居民及途人的安全,情況令人憂慮。

土地審裁處認為業主於買入該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表,即代表原業主已同意及批准其他業主可使用天台,而且轉易契亦受制於存在的地役權,因此裁定天台業主不能禁止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即使有其他業主使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亦不等於那些業主有權這樣做。 天台業權 天台業權 事實上,發展商是有權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那些簷篷和晾衫架,及隨時使用其權利去興建招牌或廣告。 因此,有沒有其他業主使用該大廈外牆並無關係,最重要是發展商本身是否有權利去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如有的話,就須負責外牆的維修費用。

天台業權: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管理公司曾發出3封警告信給該餐廳,管理員又有作出口頭勸喻,要求該餐廳將檯和椅搬回店內。 法團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出維修工程的要求及條款,在評審承辦商時須揀選符合資格的承辦商,及須審閱承辦商的標書內容是否清晰符合法團的要求及條款,避免純粹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評分標準。 有一些承辦商以低價投標工程,中標後才附加很多工程項目費用,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