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在申請“驅逐令/重返令”時,除非給予通知是不切實際或危險的,否則你應該給予另一方通知。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法庭經衡量相對的可能性後,認為如不即時發出命令,你或指明未成年人會受到傷害的話,法庭就可以在另一方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應單方面傳票的申請而發出“驅逐令/重返令”。 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命令,可能只 在極短的期限(例如一、兩天)內有效。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准許指明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他們的共同居所內,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如夫婦購入婚姻居所時,涉及第三方付款,不管是全部或部分款項,情況會變得複雜。 為家庭作財政以外的付出是一項重要因素,夫婦二人在婚姻關係中擁有相同地位亦是分配財產的原則,因此,出發點將會是把財產幾乎平均分給兩人。
舉行婚禮儀式時,結婚雙方、兩名見證人,以及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會在婚禮結束後交予結婚雙方,副本將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在聘用婚姻監禮人前,應向婚姻監禮人索取《擬結婚人士須知》資料單張及《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並留意有關內容。
婚姻居所: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而放售及放租所得的收入都會由律師樓託管,直至官司完結為止。 不少人以為批評對方的不合理行為,會令法庭懲罰對方,令自己爭到更多財產,但這是極大的誤解。 香港法庭均早已表明立場,除非有關行為極為嚴重,否則法庭均不會介入,仲裁夫妻雙方的對錯。 所謂「嚴重」,確實要非常嚴重,一般通姦、毆打配偶、不理家庭等,法庭均不歸類為「嚴重」,不會對離婚時的分產有任何影響。 調解範疇可包括分居安排、子女生活安排、撫養權、子女生活費、子女探訪、配偶贍養費、婚姻居所及財產分配安排等。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應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婚姻居所 ],總數為975,000元。 鑑於每宗個案情況有別,上文僅供參考,如有相關疑問,應向專業法律人士尋求意見。 因此,即使你和你的伴侶多年來一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香港法院也不會承認你和你的伴侶是已婚夫婦或一些國際司法管轄區所承認的“普通法”夫婦。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 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
婚姻居所: 離婚協議書費用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一個日期,到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你們須帶備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並攜同兩位年滿18歲的成年人出席擔任婚禮見證人及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您亦可以尋求社會保障辦事處協助、職員會在您的同意下,將您轉介予法援署就執行贍養費命令尋求法律支援 。
婚姻居所: 物業「偷雞出租」爆恐慌 業主自保手冊【星之谷專欄 – 東方日報】
如果你不仔細考慮你需要和伴侶協議一致,那麼在申請離婚後,你很可能會和他們有很多爭論。 離婚後,雙方不僅不能成為夫妻,而且將成為終身的敵人。 因此,在簽訂香港离婚協議書PDF或範本時,必須與對方仔細討論離婚證書每一條條款,財產分配,避免事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就堅決不肯,還開出極不合理的條款才肯同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唯有無奈接受。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筆者早前接獲讀者的電郵,詢問以分居兩年的事實申請離婚,應如何計算分居的時間?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無論是市場情況、企業管治守則等都不斷演變,因此,我們緊貼中港兩地的監管發展,努力不懈地提升我們的前瞻能力,並評估障礙,同時尋找機會,致力協助客戶取得生意上和個人的成功。 離婚雖然不是唯一選擇,但大家一起勉強下去也不會快樂。 婚姻居所 多謝你們提供了完滿的方法,為我和前妻可以共同撫養小朋友。
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 – 法庭在離婚案件中怎樣作出分配?
受虐配偶或子女亦可就《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向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騷擾、毆打或干擾申請人,內容可亦可包括禁止對方進入/或留在某居所或某地方。 受虐人可向律師、法律援助署或家事法庭索取申請強制令的表格。 至於,涉及刑事成分的家庭暴力個案主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處理;《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則為兒童和少年提供保護。
- 2008年首7個月,法院根據舊有的《家暴條例》發出的強制令共13宗,但在8月份修訂法例實施後兩個月內,已發出7宗強制令。
-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 大多數情況下,土地註冊處備存的文件會顯示物業的權益擁有人,這些文件包括法院或審裁處正在處理與土地相關的案件、土地權益、法定押記及破產申請等。
「法律構成信託」構成與否,與雙方的意圖無關,著眼點是「公平」。 換言之,X是否有意將物業權益分給Y,並不重要,重點是Y的付出是否「足夠」讓他以衡平法原則爭取自己的物業權益。 婚姻居所 夫妻共同財產有:[列明],該等共同財產暫歸[男方/女方]管理。 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對方同意下出租、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自行處置。
婚姻居所: 離婚是否必須聘請律師?
事務所會提供一切的諮詢服務,包括會審視兩個人現有的資產、財政狀況。 亦會按照平均分配原則,亦即是一半一半去衡量到底怎樣爭取最大得益。 除非對方就分居的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經分居了兩年。 若對方爭議的話(即不同意分居的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則舉證的責任就落在申請離婚的一方。 由於要法庭審理是否已分居足夠兩年是需要向法庭存檔誓章、提交證明文件、又要排期審訊,有些人寧願選擇等待夠兩年再辦理離婚手續。 通過查冊會看到物業相關的登記,意味除非雙方簽名同意,否則物業不能放售或放租。
自此,如案中的離婚夫婦沒有協議,法庭便會以公平原則決定如何分配財產。 婚姻居所 如果法庭认为转让物业的价值超过妻子有权获得的总额,那么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笔款额作为补偿。 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补偿,则物业仍可转归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类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业的部分业权,他的权益可以按一笔款额或业权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而有关业权可于日后套现。
婚姻居所: 配偶失蹤或不知去向怎辦?
如果遺囑沒有上述條款,B女士便無權以應得遺產去換取婚姻居所。 法律界人士稱,若受益人一致同意,可以簽署家庭協議書(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同意選取一個業權方法。 不過,他補充這個協議書是要於相關業權持有人身故後才能簽署,並要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否則業權便要打散,所以以遺囑處理,可能是較穩妥的方法。 婚姻居所的「紙上業主」可以夫婦二人的名字註冊,或由兩人的其中一方註冊,而他們可以共同支付樓價,又或只由單方支付。 Y雖沒有在購入物業時付出金錢,但她亦為單位貢獻良多,例如料理家務,她便可以「法律構成信託」方式攤分物業的權益。
由於把「同性同居者」列入家暴保障範圍之內,猶如將同性同居者界定為家庭看待,所以引來了基督教團激烈的抗議。 1993年6月19日之後訂立的遺囑,如使用「給我的子女」等字眼,非婚生子女亦包括在內。 如果立遺囑的人不想任何非婚生子女 / 婚姻居所 私生子女受益,他們應該在遺囑上逐一寫明其婚生子女的姓名。 就非婚生子女而言,如果他們的父母於1993年6月19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由於A先生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其家人在分發遺產時,面對以下問題。 除以上各點外,基本上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其實並無太大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