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處長是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同時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官方委員。 根據《基本法》規定,由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國籍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由行政長官提名或建議,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才可任命和罷免。 2004年,入境事務處在香港國際機場及各口岸主要反恐據點引入容貌辨認系統,加強堵截包括恐怖分子在內的黑名單人士,該系統利用三維技術,根據入境人士的面貌、輪廓及特徵,與黑名單資料庫核對後,再確定目標人物。 1975年後至1980年代中期後,香港收容20萬名越南難民,對經濟、治安和社會產生影響,港府研究善後問題。

由於出現技術問題,「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須暫停提供電子查冊服務。 本處現正進行緊急調查,務求盡快恢復系統的運作。 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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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醫師原屬一致。 亦復需要由團結而互為業務上道德之砥勵。 似未能使令喪失入會資格。 證以醫師法規定醫師應先行加入公會。 自未可視入會即為兼營業務之確證。 或有引用法官不得加入律師公會之例。

所以,如果你辦理了聲明書,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話,你必須小心保管這份聲明書的正本。 因假如你日後想重做一份聲明書,無論是同原本那位,還是同另一位對象在內地結婚,你都需要出示從前那份聲明書,証明你未曾用過去辦理婚姻登記。 然後找一位中國委托公証人為您辦理一份無配偶以及與結婚對像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書。 當然,您去找委托公証人的時候,應該已經清楚知道結婚對像的姓名、出生日期、藉貫、居住地址同戶口地址的正確資料。 委托公証人有可能要求您提供結婚對像的身份証影印本核實資料。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指,現時不清楚入境處指傳媒查冊後公開個人資料,是指涉新聞活動,還是以其他私人渠道散播資料,認為處方有必要有關說法作出澄清,否則會誤導公眾,以為媒體刻意公開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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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甲於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布後未到達前,犯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條例處斷。 (三)第一審誤認自訴人為非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諭知不受理,既屬不當,檢察官自得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獨立上訴以資救濟。 (一)出典人於其得回贖典物之期間內,向典權人提出原典價為回贖之意思表示者,典權人雖拒絕受領典價返還典物,其典權亦於回贖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時消滅,嗣後出典人既無所謂回贖權,即不生回贖權除斥期間屆滿與否之問題。 至出典人之典物返還請求權,自典權消滅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滅時效,如出典人起訴請求返還典物時消滅時效尚未完成,或雖已完成而典權人不以此拒絕返還者,法院自應判令典權人返還典物。 (一)非常時期民事訟訴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受訴法院,包含第二審法院在內,其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謂調解前已起訴,非專指第一審法院為調解前該事件已起訴者而言,第二審法院為調解時,該事件之起訴亦未嘗不在調解之前,同條例所稱之調解,自非不許在第二審法院行之。

為該條例第十六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第十一兩條所規定。 凡屬認為應准獎勵案件之予以公告。 原在使他人辨別與其有無利害關係。 亦祇可謂提交社會公眾審查。 婚姻註冊處查冊 則對於異議案再審查之結果。 要祇可認為施行獎勵之一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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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應否視為行政處分。 又查對於依照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 再該判決僅得命犯罪人履行契約,不得命其賠償損害如欲為賠償損害之強制執行,仍須得有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 呈准獎勵案件舉發其有該條例第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為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兩條所規定。 良以對於工業技術加以獎勵。

由實施日期起,公司註冊處處長不得提供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及某些其他人士的身分證或護照的完整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讓公眾查閱。 答:在擬結婚日期的三個月前,先填妥結婚申報用的規定表格–結婚通知書,然後遞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 如果使用網上排期服務,更可再提早14天預約擬交結婚通知書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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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變通解釋以資救濟。 復由本院於同年六月三十日以一七一號呈文轉請鈞院鑒核在卷。 茲查該高等第二分院所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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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刑法上之強盜罪,以合於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為限,方與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上之搶劫罪相當,其僅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竊盜搶奪,因防護贓物等而當場施暴行者,均不包括在內。 (四)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設定之典權未定期限,而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定期限者,得於出典滿三十年後三年內回贖(參照院字第一四一三號、第一九七六號解釋)。 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始以契約訂定期限者,除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滿三十年者不得回贖外(參照院字第二四五二號解釋),得於所定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回贖,但所定之期限與該典權已經過之時間合併計算逾三十年者,自出典後滿三十年時期限即為屆滿。 (三)前須人犯於調撥後,實際并未服役,或因退役逃役,或以馬代丁而歸家者,其應執行之刑,并不因而消滅,如經人告發,除行政處理上仍應通知原服軍役之機關接洽外,該檢察官應即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分別該犯傳拘或通緝到案,繼續執行其刑,但依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第五條,准予抵算刑期之日數應仍予以抵算。 (一)原代電第一問題所舉各例,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除請求移交所管理之財產者以請求移交之財產價額為準外,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所管理之財產價額定之;如其價額祗能約計其最高最低之限度,不能核定其確數者,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一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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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在何處舉行婚禮,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下舉行。 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以及結婚雙方和兩名年滿18歲的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婚姻註冊處查冊 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為結婚雙方監禮之前,一對新人必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認一夫一妻制及婚姻的合法性。

  • 其前身為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部(俗稱移民局)。
  • 似未能使令喪失入會資格。
  • 并祈司法院行知各級法院。
  • 假如你註冊禮成就無下一場,就毋須專登租借婚紗。
  • 《土地註冊條例》於1844年2月28日通過,同年成立土地登記所。
  • (二)來問所稱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無論上級法院之裁定有無錯誤,在該裁定未經依法廢棄以前,下級法院自應受其拘束。
  • 所請依照新規定辦理契稅一節。
  • 尤應督促合格醫藥師應先加入公會。

向債權人某乙借洋一百元。 月息若干(此項利息。多超過法定。)并以某甲土地若干畝為擔保抵押物。 某乙即承種其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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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分別為BDR40 (翻查香港出生登記紀錄申請書),BDR41 (翻查香港死亡登記紀錄申請書) 及MR10 (翻查香港結婚紀錄/ 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申請書)。 這些申請表格可在入境事務處網頁下載。 你亦可前往本處的查詢及聯絡組或各生死及婚姻登記處索取有關表格。 填妥的表格,可寄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生死登記總處; 或親身交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生死登記總處或各區的生死或婚姻登記處辦理有關申請。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應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 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有關人士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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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入境事務處處長為區嘉宏,領導7376名軍裝人員及1708名文職人員。 把有關查冊資料(即如姓名、身分證號碼、公司或商號名稱)輸入字段。 每次遞交申請最多可以進行5項查冊。 完成程序後按‘下一步’。 《蘋果日報》曾就入境處收緊查冊安排,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當時引述入境處為只該處尊重新聞自由,傳媒可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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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森著作甚豐,已譯成中文者有《約翰福音註釋》、《再思解經錯謬》等。 卡森從事多年教牧工作,並於世界各地講學。 穆爾(Douglas J. Moo),蘇格蘭聖安德魯斯大學哲學博士。 現任美國惠頓大垜研究院教授,著有羅馬書(NICNT)、彼得後書及猶大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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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時,將債務人之典權拍賣,自無不可,徵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條、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尤無疑義,院字第一七六六號之解釋,應予變更。 (一)提存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之訴訟保證金,既係概括規定,則凡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及破產程序所繳納之保證金,無論由法院命為提供或自行提出,均屬之。 (一)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受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不受處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既有特別規定,應不包括於同法前條所謂枉法裁判之內,亦非一行為而觸犯兩罪名,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七十一條之違法判決,或民、刑事一事再理之裁判,如非出於枉法故意,即不屬於枉法裁。 (一)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同時被害之個人,如瀆職罪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被凌虐人,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被燒燬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被害人資格提起自訴,與刑法章次無關。 至妨害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被詐欺人,來呈未敘明其被詐事實,無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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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更批評有傳媒翻查社會知名人士或其家人的出生登記、結婚紀錄,並公開紀錄中的個人資料,令相關人士的私隱受到嚴重侵犯,形容情況極不理想。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共同申請書 共同申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 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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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局長會把該等資料用於稅務用途,亦可能將資料向法例授權接收的其他人士披露。 (一)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於地方官署公告後,仍復大量囤積食鹽,其鹽之來源不能證實為私鹽,而係平日零星囤存者,為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囤積行為,不包含抬價出售在內,其併有抬價出售情形時,依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應成立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囤積居奇之罪。 至鹽專賣條例第四十五條(已失效之鹽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處罰,係以未經政府許可而擅自經營銷鹽業務為條件,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若無上述情形,僅係私自囤積居奇,即不能遽依該條處罰。 (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違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行補正者,經法院通知補正而不為補正時,即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於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移送檢察官偵查。 (一)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惟於出征抗敵軍人或其家屬與其出租人間適用之,甲以耕地出租於乙,乙轉租於出征抗敵軍人之家屬丙時,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無從認甲為丙之出租人,甲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耕地,自無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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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土地登記之地方,土地權利人因已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登記,不肯依土地法再為登記之聲請,以致未再登記,其以前已經取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仍繼續不變。 (一)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所謂擄人勒贖,與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所謂意圖勒贖而擄人,法意相同,擄人苟係意在勒贖,雖被擄人逃回起回或未知生死,而并未接洽贖款,亦成立擄人勒贖之既遂罪。 至擄人強賣,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定有處罰明文。 婚姻註冊處查冊 (二)耕地租用,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不得收取押租,其出租人已收取押租者,於有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款情形終止契約時,自應於其已收取之押租抵充積欠地租外尚達二年之總額,始得終止。 (一)非公用水面,本得為私人所有,其與公用水面連成一體者,亦得就非公用部分劃分界限,依土地法關於土地所有權登記之規定,請求登記。

(一)修正非常時期重慶市房屋租賃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社會局之許可,僅為出租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要件,並非命承租人返還房產之處分,自不適於執行,出租人基於終止契約之結果請求返還房屋時,如承租人不肯返還,仍須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 (一)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凡典權定有同條第一項所稱之期限者,除有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之反面解釋所許之特約外,皆適用之,當事人雖曾約定出典人得於典期屆滿後不拘年限隨時回贖,亦不得排斥其適用。 (二)上訴狀不能送達於被上訴人時,審判長得定期限命上訴人補陳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或為公示送達之合法聲請,不遵行者,法院應認上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婚姻註冊處查冊: 註冊社團及豁免註冊社團更改資料申請表 (《社團條例》(第 151 …

通知書將最少公開展示15整天。 想了解更多關於擬結婚通知書的展示,可參閱頁面上方選擇欄目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婚姻註冊處查冊 如擬結婚人士計劃於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並已預約遞交通知書及登記預留禮堂之優先籌號,可在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揀選婚禮的舉行時段。

客戶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索取土地文件副本。 如使用桌面版,用戶可選擇下述方法收取土地紀錄副本:以瀏覽器閱覽、下載、電郵、傳真、郵遞及櫃位領取。 如使用流動版,用戶可選擇以瀏覽器閱覽及電郵來收取土地紀錄副本。

而他方則享受過分之利益。 應分別活頂與杜頂以為適用法律之標準者。 並應認其支付之頂價為押租性質。 因頂價在習慣上原許和抵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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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對此有不同解釋,本書作者接受「未實現觀」的解釋方法,並認為這書卷不獨宣告了神的主權,也宣告了神的信實──一切到現在還未應驗的預言,皆會在啟示錄所載的時期一一應驗,信徒不可不讀。 「生命信息系列」嘗試為讀者築起從聽道到行道中間的橋梁,使他們在踐行真理時有所依循,生命得.. [內容簡介]自古以來,基督徒都嘗試尋找聖經對當代信眾的時代意義;而到了近三十年,聖經研究更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開展出多元的解讀取向。

他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清楚列明,任何新聞工作活動皆受豁免:「如入境處指的公開,是在新聞報導中公開,就沒有所謂的不理想。」楊健興又指,現時各部門對傳媒報導及收集資料的用途,有不同的理解,或因此造成混亂。 處方指,鑑於濫用公共登記冊的情況日益嚴重,在徵詢律政司後推出新安排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障,以防止出生登記紀錄及香港結婚紀錄內的個人資料遭到濫用或不法使用,而私隱專員公署亦認同有關安排有助保障出生登記紀錄及香港結婚紀錄內的個人資料免受濫用。 處方回覆表明,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及《婚姻條例》翻查登記紀錄,原意是讓申請人尋找失散親屬的資料或追查自身家族的歷史,或防止重婚,並非為了公開披露該等個人資料,亦非讓申請人任意翻查他人的個人資料而設。 處方同時特別點名批評傳媒,指留意到曾有傳媒機構翻查社會知名人士、藝人或其家人的出生登記、結婚紀錄,並將所得內容及個人資料公開,令相關人士的私隱受到嚴重侵犯,形容情況極不理想。 入境處於去年10月已收緊「出生登記紀錄」及「香港結婚紀錄」 查冊安排,《香港01》向入境處查詢收緊查冊事宜,入境處回覆時指推出新安排已諮詢律政司,加強保障個人私隱,防止查冊內容的個人資料遭到濫用或不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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