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安全帽裝飾法規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第一百零九條(緊急進口之構造)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但零售市場、寄宿舍、集合住宅應為五○○平方公尺以上: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五○○公尺以上者:第九款之其他工作場所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手動報警設備: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三、廣播設備:第六層以上(集合住宅除外),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裝設之。 第一百十六條(標示設備)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七、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應
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說
之管制設施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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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二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二○○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條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第九十七條之一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第九十八條直通樓梯每一座之寬度依本編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其總寬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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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 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系列、CNS18893、國際標準ISO16368、ISO16653系列、ISO18893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 第一百零九條(緊急進口之構造)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 (或防災中心) 內。
-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雇主對於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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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裝設於天花板者,應垂吊於高出樓地板面一‧八公尺之位置,並應標註淺易之操作方法說明。 四、排煙口如裝設排風機,應能隨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其排風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二○立方公尺,並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 五、排煙口、排煙風道(管)及其他與火煙之接觸部份,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排煙風道(管)之構造,應符合本編第五十二條第三、四款之規定,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應以水泥砂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六、需要電源之排煙設備,應有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設置,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辦理。 安全帽裝飾法規 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安全帽裝飾法規: 安全帽 新 法規在安全帽裝「行車紀錄器」恐違法北市議員曝公文怒轟:太離譜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所定使用道路作業,不包括公路主管機關會勘、巡查、救災及事故處
理。 第一項第七款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
,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通維持布設圖。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標準檢驗局已對前述商品之進口或產製業者實施管理措施,並於近期將邀集交通部研商業者提供消費者改裝安全帽之管理方式;另提醒消費者勿一時興起自行安裝或 … 近日有議員拿出交通部一紙公文表示,根據標準檢驗局規定,安全帽表面加裝 … 把安全帽拿回去後進行二次改裝,像是鑽孔、打螺絲這些有可能會損害帽體 … 騎乘電動自行車之前,先來了解相關法規規定,才能平安駕駛、避免 … 近日有議員拿出交通部一紙公文表示,根據標準檢驗局規定,安全帽表面加裝物不得超過5mm,不然將視同未戴安全帽處罰。
安全帽裝飾法規: 安全帽裝行車紀錄器違法在【法規】安全帽不能裝行車記錄器或藍牙耳機?經濟部急澄清 …的討論與評價
交通部今天回應,對於超出安全帽表面5mm「黏貼式」的攝影功能3C產品或其他增加美觀裝飾品是否合規定,將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討論後決定。 〔記者陳心瑜/新北報導〕交通部近日回函警政署一份公文,指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安全帽)加裝行車紀錄器或其他3C產品,不得超出安全帽表面5mm,引發騎士反彈。 機車配件店家「S236 御守OMAMORI部品」老闆「藍董」說,任何一種機車行車紀錄器、藍芽耳機都超過5mm,目前業界都是以雙面膠固定,藍芽耳機再透過魔鬼氈黏貼,而非用螺絲固定,在安全帽遭撞擊時是會脫落,他認為不影響安全帽保護力。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 第九十四條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第九十五條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安全帽裝飾法規: 安全帽 不能 裝 耳機在「安全帽行車記錄器逾5mm」恐違法!機車族批瞎議員諷的討論與評價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 四、乾燥設備內部應為易於清掃之構造;連接於乾燥設備附屬之電熱器、電動機、電燈等應設置專用之配線及開關,並不得產生電氣火花。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六、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氣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後,將氣體軟管自氣體供氣口拆下,或將氣體軟管移放於自然通風、換氣良好之場所。 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橢圓頭形:符合大部份西方人的頭形-也是義大利、美國安全帽廠的主要產形;東方人的正圓頭形跟西方人的橢圓頭形分別很大。
安全帽裝飾法規: 交通安全入口網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
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
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
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應有足夠之馬力及強度,承受其規定之荷重;並應裝置名牌或相等之標示指出空重、載重、額定荷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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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
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
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安全帽裝飾法規 第286-2條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第281條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
安全帽裝飾法規: 安全帽相關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機車屬於「汽車」的一種,而慢車則包含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依人力或獸力行駛的車輛。 自從行車記錄器出現之後,現在幾乎所有車輛都加裝了行車記錄器,也越來越多摩托車騎士會在摩托車上加裝行車紀錄器以保障自身權益,除了裝置在摩托車上的鏡頭之外,不少人會購買配有行車紀錄器的安全帽,或自行加裝於安全帽上。 但各位可能不知道的是,若裝錯地方不僅影響行車安全可能還會觸法喔。 許多民眾會在自己的汽機車上加裝行車紀錄器,確保自身安全與權利,但近日卻有議員拿出一份來自交通部的公文,內容指出加裝在機車安全帽上的行車紀錄器 安全帽裝飾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