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為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提供「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寮屋住戶入住房委會轄下的公屋單位。 房協則提供「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寮屋住戶可毋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到由房協發展和管理的專用安置屋邨。 就新界私人土地和新九龍及港島舊批地段而言,現有制度亦提供了法定補償申索以外的行政替代選擇,即採用 2 個補償分區級別(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特惠補償制度處理收地補償事宜,以簡化補償過程。 有關特惠分區補償率,每隔六個月會因應物業市場的變動而檢討一次,並會於每年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政府憲報》公布生效。 政府是根據香港相關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受影響的註冊土地業權人可按有關條例向政府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相關法例訂明評定補償的基準和原則、所涉及的程序,以及賦予土地審裁處就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的權力。
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已登記非住用寮屋」住戶進行的一次過「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簡介」。 選擇「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構築物連續居住滿最少 2 年,並符合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非住用構築物居住滿最少 7 年 (居住在非住用的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的住戶須在地政總署的「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中成功登記)。 兩個安置選項均須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住宅物業的定義見問 10 ) 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可酌情處理的特殊情況見問 12 ) 的規定。 政府收回合法商業及工業物業時,相關業主可獲提供被收回物業的公開市值作法定補償。 此外,業主或佔用人亦可獲發「商業及工業物業業主/合法佔用人的特惠津貼」,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部分。
寮屋收地賠償: 相關新聞
經營者無視地政處清拆令和「釘契」,不斷擴建劏房,有消息人士形容場面全面失控,批評地政總署執法不力;更有寮屋以收地後可「特快上樓」作招徠,疑似趁新界東北發展收地,與劏房經營者詐騙政府收地賠償。 考慮到安置安排涉及公共房屋資源,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而獲安置的住戶,他們由入住房委會或房協的租住單位 (包括在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經「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入住的過渡單位) 起租日起,受適用的「富戶政策」約束。 如果一個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持牌或已登記寮屋/合法住宅物業中已有不同的核心住戶(核心住戶必須在經濟及社會上獨立),而這些核心住戶欲與同住的家人/其他合法分租戶/其他佔用人分開申請安置 (俗稱「分戶」),可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 此外,當地政總署展開有關寮屋區法定規劃程序時,同步於村內進行凍結登記,以收集發展範圍內現有構築物和佔用人的資料。 根據凍結登記的資料,茶果嶺村內約有750戶共1500名居民,惟在等待清拆前,部分住戶仍居於惡劣的環境中,對前景更是迷惘。
他又指出,以往有寮屋村清拆,當局都可安排原區安置及免入息審查,希望茶果嶺村清拆時,當局亦能體恤居民情況,讓居民原區安置,並可提供免入息及資產審查。 然而,這個既定政策並沒有在地政總署公開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小冊子(下稱指引小冊子)中提及過,所有過去及現時(包括土瓜灣重建項目)受重建影響的店舖租戶均無法得悉相關賠償是如何計算,嚴重危及基本知情權。 【明報專訊】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收回3個市區寮屋區,包括竹園聯合村及牛池灣村,兩村清拆後料可建2700伙公營房屋單位,最快明年開始作凍結登記,展開收地程序。 黃大仙區議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昨討論兩村收地及補償,地政總署表示近來才得知市區亦有原居民居住,會積極研究是否可提供原居民特惠補償。 政府早前修改北區4幅土地用途,用作興建公營房屋,當中粉嶺芬園一帶將改建成公營房屋,提供約8,300個單位,惟項目需要收回附近的寮屋土地。 劉一直協助他們跟進安置賠償,昨安排寮屋戶與地政總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官員會面商討。
寮屋收地賠償: 牌照屋不能轉讓
判詞指,根據普通法,土地上的構築物是屬於土地擁有人,故補償亦應給土地擁有人,而政府毋須向任何不符合政府土地契約條款的土地使用者給予賠償。 陳雖已將其寮屋登記,但該構築物屬霸佔政府土地,在性質上屬非法或違反地契,無土地的合法業權,亦非受《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 經確認農耕/復耕計劃書為可行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此時申請人需就於其自行物色的私人農地上搭建住用構築物一事,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 申請人在獲批短期豁免書後,須依照獲政府接納的農耕/復耕計劃書耕作,否則地政總署會終止該豁免書。 在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及元朗南發展區預留用地,以提供經有序規劃和集中的整合場地支援棕地作業,達致更佳土地使用效益。 寮屋收地賠償 我們已預留合共約 72 公頃的土地作相關用途,包括物流設施、港口後勤、貯存及工場等,發展多層工業樓宇及露天業務用途。
- 即使獲「暫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政府因發展計劃、改善環境或安全理由而被清拆,經一九八二年登記的寮屋以至持牌構築物亦不得改作與記錄不同的用途。
- 泓亮董事總經理張翹楚表示,政府引例收回私有土地須基於公共用途考慮,其中涵蓋四大因素,其一是衛生問題;第二是通風問題;第三是軍事用地;還有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作的決定。
- 被取消牌照的住戶斥責,政府現時行為不合情理,是一種霸權行動。
- 按目前估計,籌劃中的專用安置屋邨預計將於2024年起陸續落成。
- 當專用安置屋邨臨近入伙時,住戶可選擇而非強制調遷至專用安置屋邨。
非原居民鄉村及寮屋區的居住形式尚有牌照屋、補地價永久屋及若干特殊情況出現的建築物,這些情況已另文探討或介紹不作詳述。 偏偏他們卻往往能出示完整的租單或收據,而亦因此當政府收地時,他們分分鐘是更容易證明在此居住。 當然大多數人年期短或住在不足七年非人住屋,都無法進入510方案之內,除了搬遷津貼外,不會有任何保障。 2018年初,芙蓉山村住上約20戶租客地段,業權被銀行收回成為銀主盤,銀行入稟法庭派出執達吏收地,租客只能向NLCDP社工求助,向銀行請願將拆遷時間拖延。 2017年坭圍迫遷事件數十年前,中國大陸大批難民南來香港,適逢新界原居民開始外流,難民來港後,可能在村長、鄉里、甚至理民府的協調下,承租圍村以外由原居民祖堂或私人持有的土地耕種。
寮屋收地賠償: 收地賠償倍增 最高120萬元 寮屋戶可住房協樓
丁屋的規格有限制,都是三層總高不多於27呎,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呎,而露台深度不可多於一米。 在單位建成後就可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後就可以入伙,而不須像私樓般向「屋宇署」作出批核。 如果建屋後的單位,是用丁屋業主用作自住用途,是不用補地價的。 但如果丁屋建成後並在取得「滿意紙」後五年內轉讓,就需要補地價,五年後轉讓才不用。 註一︰在專用安置屋邨最快於二○二四年落成入伙前,房協及房委會將利用其轄下租住屋邨的空置單位,為合資格住戶提供過渡安置安排。
有鄉委會主席支持錦田南發展展開前期交通工程,冀政府對土地持份者收地應按照橫洲、菜園村模式賠償並妥善安置受影響村住戶。 一直以來,《條例》都被稱為特首的「尚方寶劍」,原因是政府只要以「公共用途」為由收地,特首便可會同行政會議拍板通過。 眾所周知,香港的公營房屋申請者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並不是每位市民都能享有租住公屋或購買居屋的權利,所說的「公共用途」,存在一定排他性,所以坊間一直質疑,說不定會觸發土地業權人對《條例》進行司法覆核。 香港樓價和私人住宅租金高企,不少基層市民被迫屈就「貴、細、擠」的劏房,不僅市區劏房有價有市,新界不少寮屋亦被違例改建作劏房。 寮屋收地賠償 香港文匯報日前收到投訴,指上水天平山村的寮屋改裝劏房問題嚴重,有地段劏出超過廿間劏房,租金月入可高達五六萬元。
寮屋收地賠償: 新聞焦點/茶果嶺寮屋待拆 賠償安排欠清晰
待合資格住戶接納安置單位後,房協或房委會會為住戶辦理安置單位的入伙手續(完成後可取得單位鎖匙)。 該項目的合資格住戶自二○二一年八月起已獲編配單位及安排入伙。 此外,地政總署亦已向選擇申領核准特惠津貼及/或住戶搬遷津貼的合資格住戶作出津貼建議,津貼將於住戶離場時(由今年年中起)發放。 政府早前提出加強政府收地的特惠補貼及安置安排,包括放寬寮屋戶的特惠津貼至現時的120萬元,以及允許合資格住戶可免經濟審查,入住房協興建的安置單位。 據本組了解,地政總署於土瓜灣重建項目個別店舖租戶以「佔用面積」計算的賠償金,竟然高於市建局於收地前向有關店舖租戶建議的特惠津貼。 但由於地政署隱瞞了有關「佔用面積」公式的資訊,極有可能令不少受重建影響的店舖租戶被市建局誤導,於收地前接受了較少的賠償金,嚴重危害他們的基本權益。
優化措施的生效日期追溯至宣布當天(即二○二二年五月三日),適用範圍包括生效日期之後展開的收地清拆項目,以及生效日期當天正在進行的收地清拆項目,包括該項目。 作為一次過體恤安排,即使受該項目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已收取補償,仍會按優化措施以收地時適用的甲區水平獲追加補償。 許健河續指,曾持有豬舍牌照寮屋住戶稱,當年政府禁養豬後,曾將空置豬舍改建為租賃屋,政府以違反土地用途而取消牌照,他們這批住戶在今年1月4日前已停止租賃,但不獲政府續牌。 然而,按照香港行政程序,應該根據土地佔用人說明有何種違規後,方可以取消牌照。
寮屋收地賠償: 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接受申請 為期一年 配合新收地賠償方案
受政府清拆影響人士如符合上述入住公屋的資格,可向房屋署申請「綠表資格證明書」,以普通綠表資格申請購買居屋或居屋第二市場的單位以代替安置。 惟他們須符合「出售居屋」計劃或居屋第二市場的申請資格和視乎該計劃有否推出發售。 至於非登記或非持牌構築物的住戶,在新制下仍然不符合領取特惠津貼的安排,發展局建議將「住戶搬遷津貼」涵蓋所有住戶,並調高津貼金額,由現時的5,365元至20,251元,增加至9,410元至28,840元。
- 一份叫「BODY OF LEASE」、而另一份叫「SCHEDULE」(田土一覽表)。
- 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 若住戶佔用的構築物屬於持牌非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非居住用途的構築物,以上特惠津貼安排並不適用。
- 但情況是政府的安置房建設進度未能趕上,若要面對公屋輪候策跟寮屋安置房的大量建屋工程,政府應考慮重新啟動私人發展商參建公營房屋的機制,並以同區非同地塊一併與發展商混合發展公、私營房屋來刺激長遠房屋供應。
- 除法定補償外,政府在收回合法住宅物業時會提供特惠津貼予業主和合法佔用人,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部分。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及有權取得法庭(包括土地審裁處)的收回管有權命令,以追討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即要以交吉方式收回該物業)。 就非住宅物業而言,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26條,即使雙方並未就繳付租金及沒收權作出任何承諾,所有租賃均隱含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 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7(3)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賃,均隱含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 (大公報記者 余風、盛德文 麥潤田)寮屋問題由港英政府年代遺留至今,現時本港仍有近38萬間,分布於港九新界多處,部分住戶的居住環境比劏房更惡劣。 寮屋收地賠償 《大公報》昨日報道居民過着夏天住「熔爐」、冬天住「雪櫃」、雨天「落湯雞」的艱苦生活,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寮屋收地賠償: 公開譴責│地政總署、市建局隱藏收地後賠償計算方式 收地前疑誤導恫嚇土瓜灣店舖租戶接受較低補償
有很多人經常誤解,今日現存的寮屋多數都是「在山邊官地搭間木屋」,當然這個情況亦有存在,但在新界很多活躍農區,以及市區寮屋如牛池灣村,不少寮屋住戶承租私人土地,並在土地上自行搭建寮屋。 而在茶果嶺村,即使有些土地因種種因素變成官地,但由業權分佈圖中缺失地段推敲、對照昔日的丈量約份圖,相信村內最少一半寮屋都曾經位於私人地上。 租賃協議可能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而早期經官地租用牌照搭建的建築物,由於這些牌照在1984年因應政府政策而轉為短期租約。 租金每三年調整一次,如租戶對新租金不滿,可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上訴。
註一:包括近期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聯席會議、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下整體撥款的討論、以及政府與受橫洲公營房屋發展影響居民的會面等。 法官則指申請人已登記的寮屋並沒有土地合法業權,或違反私人土地契約條款而沒有獲得政府批准,性質上屬非法或違反地契,並無合法業權。 根據《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保障的私有財產,並不包括非法或無合法業權的寮屋。 但情況是政府的安置房建設進度未能趕上,若要面對公屋輪候策跟寮屋安置房的大量建屋工程,政府應考慮重新啟動私人發展商參建公營房屋的機制,並以同區非同地塊一併與發展商混合發展公、私營房屋來刺激長遠房屋供應。
寮屋收地賠償: 香港島
我們要尊重《基本法》允許的發展權,同時亦要捍衛持份者的權益,讓大家都能夠分享社會發展得來的成果。 申請人認為政府應視已登記寮屋為有價值的私有財產來作出補償,由於有關加強措施沒有為寮屋提供應得補償,因此有違《基本法》所保護的私有財產。 本刊追查揭露,近年人口暴增的石湖新村,有已登記住屋用途的寮屋,竟狼死到劏出三百個單位出租,形成一條「劏房村」,估計每月收入高達逾百萬元;而天平山村住戶人數亦較四年前暴升十倍,甚至有村民公然提供劏房工程、代放租、收租及管理等一條龍服務。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徐姓住戶聲稱,80年代由錦田地主頂手買下6000呎地,三代同堂十幾口人同住了幾十年,政府收地令家庭拆散。 天平山村居民協會主席廖健文回應查詢表示,天平山村原住村民不到200戶,經過過去數年不斷違法擴建劏房,估計現已超過1,000戶。 寮屋收地賠償 另一劏房大戶位於天平山村中心,外觀是一間藍白色小屋,屋後緊接一系列鐵皮屋和磚屋。 據了解,該處由一姓趙人士租用,藍白色小屋是近年非法擴建,鐵皮屋和磚屋則屬違法改變用途,共劏出20間劏房,月租約3,000元,換言之月入可高達五六萬元。 上水天平山村一帶建有不少寮屋,由上水港鐵站步行前往,只需約20分鐘路程。
寮屋收地賠償: 重建成6幢臨海公營房屋
劉期望立法會復會後,可連同其他發展相關的修例呈上議會審議,精簡相關程序,加快土地房屋供應。 註二:「住戶搬遷津貼」適用於居住在持牌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居住用途的構築物的合資格住戶,或直至緊接清拆前凍結登記日之前持續佔用持牌非住用或經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記作非居住用途的構築物作居住用途兩年或以上的合資格住戶。 合資格申請公屋或申請「持牌住用構築物和已登記住用寮屋的核准佔用人之特惠津貼」的住戶亦可同時申請「住戶搬遷津貼」。 寮屋收地賠償 正如政府過去曾在不同場合(註一)指出,政府是根據一套既定機制處理因公共用途而收回私人土地及清理政府土地的事宜,包括對合資格的業權人和住戶作出安置及補償。
寮屋收地賠償: 發展局加強清拆賠償 料賠償增至5.4億
不少大磡村村民窮畢生積蓄頂下寮屋,財產卻因清拆而付諸流水,安置時更要接受入息審查、無法通過者未能上樓。 2001年村民依然無法接受安排,清場時反鎖屋內與房署及警察對峙,險釀悲劇。 過去收地政策下,住在非住用構築物好像豬欄的住戶是不可獲安置和津貼。 新安排下,在2016年5月或以前住在這些地方最少兩年的人,只要參與地政總署的一次性過自願登記機制,署方會考慮提供安置或賠償。 棕地經營者領取津貼的資格亦會由凍結登記前連續營運10年縮減至7年。
寮屋收地賠償: 香港文匯網
被取消牌照的住戶斥責,政府現時行為不合情理,是一種霸權行動。 不符合特惠補償或安置資格的住戶的情況包括: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所居住的構築物屬於違法搭建(即沒有寮屋登記或土地文書紀錄)、或住戶是現有公屋租戶等。 地政總署稱,合資格的住戶必須遞交申請並符合登記要求,才可於日後政府的發展清拆行動中,被視為符合補償及安置安排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