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報告不僅指出相關的準據法對於保密義務有一定的關聯,同時研究資料也確立了內國法和仲裁機構規則在保密義務規定之相異。 為呈現此一差異,本文首先論及的即為內國法域就保密義務的規範全貌,爾後就機構規則予以分析,最後以對台灣仲裁法之修正條文提出建議作為結論。 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第三十九條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
- ﹝1﹞依本法成立之調解,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 仲裁機構或法院選定之仲裁人,有第一項情形者,仲裁機構或法院得各自依聲請或職權另行選定。
- 為什麼臺北市政府與法商馬特拉會把案子拿去仲裁呢?
- 第三十五條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 ﹝3﹞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新單位因其單方原因取消錄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給勞動者造成失業期間收入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同時,天藍公司在第二日即向李先生發送不能錄用的通知,未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李先生接到天藍公司關於不能錄用的通知時,尚未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所以李先生的失業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人事部門以文化不匹配、公司更看重短期目標的實現等為由,強迫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 ”張楠告訴記者,被裁後經歷了仲裁和一審,但雙方仍未達成一致,目前正準備申請重新仲裁。 中華民國仲裁法 面對可能的薪資仲裁,浦韋青說自己是新手,中信兄弟領隊劉志威也開玩笑說:「這個問題可以來問我。」浦韋青也笑著回應:「我應該去請教劉領隊。」中職過去3次薪資仲裁申請都由兄弟球員提出。 [周刊王CTWANT] 隋棠反控鄰居夫妻對他們有「歇斯底里、長期騷擾」行為,鄰居夫妻發出7點聲明,駁斥相關說法,認為隋棠已涉及「誹謗、人身攻擊」,不排除對其提告。
中華民國仲裁法: 工程技術鑑定
三、當事人之一方,就仲裁人之選定或仲裁程序應通知之事項未受適當通知,或有其他情事足認仲裁欠缺正當程序者。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雖然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和法商馬特拉公司之間就捷運工程的逾期賠償金已有仲裁判斷,捷運局應賠償約10億元,但捷運局不服仲裁又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最高法院作成確定判決,駁回捷運局之訴。 詳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 猿隊傳出議約卡關,陳禹勳、郭嚴文、賴鴻誠、黃偉晟皆提出薪資仲裁,寫下史上單隊單季最多,龍隊則是捕手蔣少宏申請。
-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 在本份研究中調查的293個仲裁機構中的144個,即49.14%比例的仲裁機構訂定了保密義務,然而149個仲裁機構並未有相關條款;該數據遠高於內國法(25.25%)所調查的數據。
-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 就仲裁庭評議的保密性,在有些內國仲裁法中得以窺見,草擬條款則於第三項做此規範。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建立有主任仲裁人名冊,裡面必須符合嚴格的積極資格要求,且無不符消極資格之仲裁人方可納入。 如果仲裁人作了仲裁判斷,在三年內或五年內曾經被撤銷,依據消極資格之限制,該仲裁人就不能在名冊內出現。 在這樣的制度下,仲裁人就會很小心,為了要被放在主任仲裁人名冊,必須確保仲裁品質。 仲裁協會定期檢討,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可以透過委員會決議的方法把該仲裁人排除。 當然它可以找出比較有經驗的仲裁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常常是法官在選任主任仲裁人時參考的名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做過幾個案例,比如這個案件過去曾經有個判斷,有既判力效力所及,仲裁人明知有既判力,還作了一個違背既判力的判斷,這個會以違背仲裁人倫理認定,因為這是太明顯違背法令的問題。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五章 爭議行為
但在調解,調解人所作建議對當事人並沒有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人所提解決的建議。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為反映對保密重要性的體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將其納入2020年的修法草案中。 該建議條款結合了第一項的隱私和後續項次的保密。 目前1998年台灣仲裁法和台灣的民事訴訟法皆未有任何有關隱私的條文規定。 該草案之條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不公開之。」;既然隱私並未在現行的法律中有所規範,該條款即遵循仲裁隱私的國際實務。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相關裁判全文
在北京工作多年的他,計劃年後在老家武漢發展,因此春節前就面試了當地一家公司,並收到了錄用通知。 中華民國仲裁法 “在武漢的房子都租好了,公司卻突然通知這個崗位不招人了。 “跳槽”不成反失業,是用人單位不誠信還是勞動者太冒失?
中華民國仲裁法: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制度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適用法律、仲裁程序、仲裁地點、公開或不公開等。 也就是說,仲裁過程可以客製化,但同時享有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可以將仲裁判斷聲請法院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週校園演講~郭清寶大律師主講《如何規劃適當的仲裁條款與風險趨避》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條約協定
彼於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間為力世紀的執行董事,並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間擔任力世紀主席。 張先生亦自二零一八年十月起擔任國能集團國際資產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918)的主席兼執行董事。 彼亦於二零一二年八月至二零一四年四月期間為協同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1613)的執行董事。 菲國去年3月將南海主權爭議,正式向海牙國際仲裁法庭遞交書面陳述,海牙國際仲裁法庭10月宣布,對菲律賓提交的15項仲裁申請中的7項擁有管轄權。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
科威特在其1980年民事及商務訴訟程序法裏的程序法或非強制仲裁中,有限度的要求仲裁庭保密義務,亦即;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不得公開判斷書。 在敘利亞2008年仲裁法裏規定,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仲裁程序及評議應予保密。 然而,關於義務的主體、保密資訊的範圍及義務的性質,並未有進一步細節之規定。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資訊公開
在歐洲的仲裁機構,保密義務著重的對象在於當事人、仲裁人和機構本身;共有39個仲裁機構賦予機構本身保密義務,46個機構要求仲裁人受該義務拘束,而44個機構要求當事人不得公開保密資訊。 相較於其它區域,該區域較不注重第三人,即包括證人和專家的保密義務,僅有18.65%比例的機構有所要求。 機構間之規範差距亦顯現於該區域中;於27個規範明確義務的機構中,7個機構對與仲裁程序有關的全體人員,包括機構、當事人、仲裁人、專家及證人等,賦予遵守保密的義務。 另外必須強調的是,並非所有的仲裁機構規則皆賦予保密的義務。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中的证明标准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如果進入仲裁程序,從仲裁庭組成開始六個月內必須作成仲裁判斷,必要時可以依職權延長三個月,如無法作出判斷,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能延長。 一個工程爭議的處理,到法院去,一個審級至少都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假如案件複雜,還會超過一年以上。
中華民國仲裁法: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業內人士認為,“跳槽”需謹慎,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好辭職和再入職的接續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打算“跳槽”後,勞動者應及時與新單位確認是否被錄用,並督促其發送入職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被動失業”風險。 打算“跳槽”後,勞動者應及時與新單位確認是否被錄用,並督促其發送入職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被動失業”風險。 佛光山星雲大師5日圓寂享耆壽97歲,大陸國台辦、國家宗教局、中國佛教協會、江蘇省等有關方面組成弔唁團,申請來台出席13日圓寂讚頌典禮,但遭陸委會否準,國台辦11日痛批罔顧人道主義。 聯盟目前已收到1位球員申請薪資仲裁,楊清瓏表示,由於是以郵戳為憑,所以會再等郵寄過來的信件,才能確定今年有多少人申請薪資仲裁。 總統蔡英文8年任期即將結束,臉書粉專《工程師看政治》發文分析,台灣如今面臨台積電搬遷美國、風光發電造成的能源危機、浮濫舉債造成全國財政負債飆升等災難,2024誰能解決這些問題,誰就有資格當總統。
中華民國仲裁法: 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應聘階段要重點識別招聘單位是否存在惡意磋商、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資訊、違背誠實信用等行為,並留存相關溝通證據,若因此遭受損失,可以主張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而招聘單位調整崗位要求、停止招聘或拒絕錄用時,應及時通知勞動者,避免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勞動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信賴利益損失。 至於收到錄用通知後又被“放鴿子”,吉林正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認為,勞動者可以起訴要求新單位賠償損失。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十一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中華民國仲裁法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中華民國仲裁法 考量調查所顯示,大部分就保密義務有所規範的法域,乃同時強調仲裁人與當事人兩者的義務;為使修正草案具有完整的仲裁保密特性,草擬條款應將當事人涵括於保密義務的範圍內。
根據菲律賓2004年替代紛爭解決法案中第3條,定義所謂的保密資訊包括任何與仲裁程序有關的資訊;例如紀錄、證據、仲裁判斷、口頭或書面陳述、證人陳述、供專家評估而提出之報告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23和33條,對於應負保密義務的對象並未有所規範;然而文獻建議,對象應為所有參與仲裁之人,包括當事人、仲裁人、第三參加人例如證人、專家和機構。 在亞洲33個調查的法域中,寮國和菲律賓之仲裁法就當事人、仲裁人、仲裁機構及第三人的保密義務範圍,有做較為廣泛規範。 在寮國2005年有關經濟爭議解決法中的第7條,明確規範仲裁人、當事人和其它參加者必須就仲裁程序中有關的所有資訊和文件予以保密,及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至於仲裁機構是否也必須遵守此一義務,取決於第7條條文中有關「其它參加者」的定義是否包含仲裁機構。 既然仲裁機構的功能在於促進仲裁程序的進行,那麼將其行為稱之為「參加」似乎有些過於擴大解釋;因此研究學者傾向不將仲裁機構納入此一義務對象。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第四十四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4﹞第一項調解之相關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與前項受託民間團體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庭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與法院所作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3﹞不服第一項不受理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5﹞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 ﹝3﹞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4﹞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