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而且,亦要留意誰負責某些維修費用,通常電器損壞由租客負擔,樓宇結構問題則由業主負責。 而且,查册可以知道物業是否有非法僭建等任何釘契問題,因一旦物業出現上述問題,雖然租客不用為此而負上法律責任,但屋宇署可能會發出清拆令,屆時租客有機會被迫走。 答辯人指,他向法團提出的投訴同時包括第30座屋前及屋後的僭建工程,但清拆令並未包括第30座屋後的僭建工程,因此法團採取的行動,並未解除法團在公契下妥當管理屋苑的責任。 違建工程對社會造成莫大問題,包括構成結構或火警危險、有礙衞生、阻礙樓宇管理等。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 公署表示,指截至2021年底,屋宇署發出近5,400張清拆令,當中有約四成,即超過2,000張在期限屆滿仍未獲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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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公署發現,屋宇署截止2021年共發出5,384張清拆令,但有2,016張,即37.3%期限已屆滿但未獲遵從。

考慮到安置安排涉及公共房屋資源,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而獲安置的住戶,他們由入住房委會或房協的租住單位 (包括在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經「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入住的過渡單位) 起租日起,受適用的「富戶政策」約束。 地政總署會先進行初步資格審核,包括到申請者住所進行家訪及檢視有關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明文件、住址證明、居住年期證明等)。 屋宇署清拆令 住戶通過初步資格審核後,地政總署會把「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轉介至房屋署;而「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則會轉介至房協。 政府會根據專業估價另加按照適用的屋地分區補償率計算的特惠補償,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新界農地業主 政府會根據適用的農地分區補償率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公署認為,屋宇署的執法行動未能有效遏止僭建物增長,有個案是在屋宇署發現有正在施工的僭建物,但在視察後9至18個月,才發出清拆令,明顯不符合須採取「即時」執法行動的目標。

屋宇署清拆令: 清拆及安置

公署認為,大量個案未能及時跟進,代表工作量或已超出屋宇署承載能力,建議該署重新檢視執法策略。 I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受政府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合資格業務經營者,倘若其業務運作無違反地契條款,即使運作不足 2 年或不接受政府發放的特惠津貼,仍可以在現行政策下就土地被收回而造成的損失,根據有關條例向當局提出法定補償申索,作為替代選項。

所有私人樓宇 (不包括公營房屋) 的建築工程,無論是新建或改建,都必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始能展開。 公署建議,屋宇署要修訂網頁資料,提醒公眾署方未有向業主發清拆令,不代表物業沒有僭建物,以及在跟進清拆命令時,將尚未「釘契」的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 另外,屋宇署2009年向某住宅單位發出清拆命令,但一直沒有釘契,結果有準業主打算在2015年購入該單位時,雖然委聘律師兩度「查冊」,均沒有發現清拆令存在,最終購入單位後,署方再發出新的清拆令,要求拆除僭建物。 按揭種類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一般沿用屋宇署清拆違例天台構築物的安置準則,處理受其重建項目影響而須清拆的違例天台構築物住戶入住房委會租住公屋單位的安置申請,詳情請參閱房委會網頁的公營房屋政策甲部第二章。 另市建局亦有其他適用於其重建項目的安置及特惠金安排,供適用的住戶考慮,詳情請參閱市建局網頁。

屋宇署清拆令: 業主無視清拆令 屋宇署隻眼閉

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故屋宇署去年再次向該業主提出檢控。 另一方面,按照 1998年发表的《长远房屋策略》,我们开始推行屋邨清拆计划,未纳入整体重建计划的旧型屋邨,均会因应个别情况决定是否须要清拆。 屋邨清拆计划旨在为居于旧式屋邨的住户提供较佳的居住环境,并同时改善社区及善用土地。 《香港01》記者今日到華豐大廈視察,發現天台的單位位於室外,而單位門口上方有約半米的走廊上蓋,由室內樓梯開始伸延出去,並有鐵枝猶地面豎立支撐。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關建築物因某些原因變得危險或有破舊或欠妥之處,他可以藉書面命令要求有關業主在限期內作出維修,拆卸、勘察或補救工程。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有關清拆令,故於二○一九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五萬六千元。

屋宇署清拆令

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源頭,政府會終止介入。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 當合資格住戶向地政總署確認遷出並簽妥地政總署提供的確認書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有關款項。

屋宇署清拆令: 屋宇署主頁

經核實後,受影響人士如有住屋需要,清拆組會將有關個案轉介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以便審核他們的安置資格。 倘若未符合安置資格的受影響人士在清拆行動當日仍無處棲身,在接獲地政總署的轉介後,房屋署會考慮開放臨時收容中心讓他們作短暫居留,為期約三個月。 屋宇署清拆令 正在施工的僭建物,近四分之一清拆令期限已屆滿但仍未獲遵從,其中近68%是2018年或以前發出的;新建僭建物亦有類似情況,反映屋宇署的執法行動未能有效遏止僭建物增長。 對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過去10年共有972宗成功入罪的個案,平均罰款只是約9,500元,被判監的個案只有9宗(涉及3間新界村屋)。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審計署指出,屋宇署發現的目標招牌,卻由2015年的272個減至去年的60個。 因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而未獲安置入住公屋的受影響人士,可申請入住中轉房屋一年,期間需繳付相等於市值的暫准證費。 大埔泮涌村兩名業主收到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後,非但沒有盡快清拆違規僭建的四層高樓房,反而再於毗鄰興建另一幢樓高四層的樓房,無視屋宇署清拆令。 按照政府在1987年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我們推出整體重建計劃,目的是將第三至第六型的舊式公屋樓宇和早期的政府廉租屋邨有秩序地清拆重建。 隨着牛頭角下邨(二區)在2010年1月完成清拆後,整個整體重建計劃已告完成。 屋宇署可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规定拆除须予以取缔的僭建物,或发出法定警告通知,并把通知注册于有关的物业业权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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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政策,可獲考慮發放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必須沒有違契或違反有關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 不過,作為彈性安排,即使部分用地上有「不合資格構築物」(即並非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由相關土地文書所准許業務經營的構築物),就發放特惠津貼而言,他們不會因用地上存有該等不合資格構築物,而失去領取適用於戶外/露天部分的特惠津貼的資格。 如此等「不合資格構築物」於發展清拆進行前已由業務經營者自行拆卸,釋出的面積亦將獲考慮計入有關業務經營者可獲發特惠津貼的戶外/露天部分。 而在信納業務經營者是否已自行拆卸「不合資格構築物」的程度時,地政總署會按實際情況考慮。 計劃接受申請的期限已延長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以容許住戶有更多時間了解登記計劃和進行登記。

  • 業主在沒有合理解釋下,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進行遵從屋宇署發出之命令,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可處第3級罰款(目前為港幣 $10,000)。
  • 屋宇署的資料詳盡,對於如何處理住宅樓宇問題,很有參考價值;假如你正在搵樓,亦應使用高效率的搵樓平台幫手,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筍盤。
  • 【晴報專訊】屋宇署過去10年發出逾27萬個清拆令,不過審計報告發現,去年6月有達6.8萬宗未遵令個案,部分更拖延30年,而署方只檢控當中9,608宗。
  • 新建僭建物亦有類似情況,署方發出的2020張清拆令中,有755張至2021年底仍未獲遵從,當中有47.8%是2018年或以前發出。
  • 任何建築工程,如建造、修葺、拆卸、改動及渠務等工程,均須先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或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方可展開。
  • 報告斥屋宇署延遲發出清拆令,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而由於發出清拆令有所延誤,亦造成連鎖效應,以致要更長時間才能釘契,物業準買家可能因而無從得知物業有僭建物存在,審計署要求屋宇署加強行動,特別是涉及結構或較大消防安全問題的僭建物。

居於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能證明自 2018 年 5 月 屋宇署清拆令 10 日(即政府公布加強特惠補償及安置資格當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該構築物,便可符合計劃的登記資格。 已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尚未獲得補償及安置安排的非住用寮屋住戶,無須就上述計劃另行遞交申請。 然而該些住戶仍須透過證明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有關的非住用寮屋,來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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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八個廢棄支架。 屋宇署清拆令 申請人如 屋宇署清拆令 具備安裝、操作及維修保養大廈或建築物內的屋宇裝備工程系統的相關工作經驗;以及 已接受認可的安全健康督導員訓練,會獲優先考慮。 公署又發現,政府未曾全面調查及統計新界村屋僭建物,因此不掌握整體情況,影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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