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員工的薪酬正是如此,每一步都要小心翼翼,若出現薪酬核算出錯等問題,面對的是同事的抱怨,甚至可能引起勞務糾紛,這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都最不想看到的事情,那我們來探討下薪酬計算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文章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只屬於學習參考之用;所描述的每一個案例均有其獨特的地方,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也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 本文章的內容、資料或原則並不適用於個別人士、公司或組織的案件。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無論那一種方式,僱員的權益均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 如被告人只願意支付部分的申索款額,餘下有爭議的申索項目將會進行審訊。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須通知審裁處是否願意於案件開審之前清繳已同意支付的金額。 你必須注意,你有責任確保對方亦有一套你所提交的文件的副本。

年終酬金案例: 勞工法例418/713/解僱 新手創業必知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雖然大部分法律文章都認為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除非是勞僱契約事先約定了(例如:保障每年14個月)。 公司的說法是:服務未滿1年者,年終獎金依365天比例計算,若是正常上班,都會給1個月,一般是第一季3月份以前發,年終獎金是要看考績。 這個調動對田小姐的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不利之變更」。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只可在條例指定的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 如僱主扣除僱員的工資以支付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年終酬金案例: 薪酬計算哪有你想的這麼簡單!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同時,你可能須要隨時檢時各員工是否附合418的條件。 由於不足 18 小時,所以仍未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如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及沒有出席首次提訊,而審裁官信納被告人已獲知申索,審裁官可於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裁決。

(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2) 工資期;(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特別是對於在公司工作有一段時間的員工,代通知金不僅僅是員工的底薪,亦包括佣金、津貼、勤工花紅、年終或約滿酬金等;解僱員工的方式亦會影響員工最終可獲得的強積金、長期服務金等。 而薪金和警告程序都要視乎該公司的政策及僱傭合約或員工手冊。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才能享有長期服務金。

年終酬金案例: 年終獎金跟「公司賺不賺錢」有影響嗎?

如果僱員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超出法例以外年假部分的安排,應視乎僱傭合約的規定及雙方的協議。 如僱員按合約規定享有休息日的工資,他可要求僱主支付休息日薪酬。 僱主如沒有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便不應扣除僱員的病假額。 如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並不包括首 3 年終酬金案例 個月的試用期。

年終酬金案例

對於1997年6月27日之後簽訂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以書面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便推定年終酬金不屬賞贈性質,並且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年終酬金案例 此推定條文不適用於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訂立的僱傭合約。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不過法官於判詞指,「不容反悔」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審裁官亦無錯誤理解該原則。 法官又認同審裁官的裁定,勞資雙方並無對發放酬金的規矩達成共識,資方亦有權在2017年更改政策,將年終酬金改為特惠金形式發放,因此駁回上訴。

年終酬金案例: ‧ 年終領先、新船交船也最多! 貨櫃三雄長榮今年業績法人點讚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並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簽發。 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 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 14 星期產假的打算。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另外,根據JobsDB的引才法則發現,不少千禧世代都準備組織自己的小家庭,所以認為公司提供額外有薪產假或親職假是必需的比率高達34%,較整體平均數多近一成。 如符合以上條件,僱主便可即時解僱,並無須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話雖如此,要是僱員故意「玩嘢」,告上勞工處,指僱主無理解僱,各老闆最好平常有記錄對員工的訓話和對話,如事態嚴重,應以電郵或書信發出通知,避免只以口頭溝通,否則屆時無法證明員工的表現符合以上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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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如沒有指定,年終酬金則為包括(問1)所述項目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一般而言,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均在工資定義之內。

  • 假設合約上的通知期是一個月,你在8月12日辭職,那麼你最快可在9月11日功成身退。
  • 作為一個專業的HR,技術性的技能是必備的,像《僱傭條例》、《最低工資條例》等等都是必須滾瓜爛熟,現在的HR人員也大多是就讀相同的專業出身的,因此在知識層面上的技能是有的,處理行政工作上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 因為根據《僱傭條例》訂明,無論是遣散費還是長期服務金,即使年資爆錶,其所得的上限也是$390,000。
  • 相反,若事前從未宣佈,而是事後突然宣稱是多付的工資,從員工角度看,此舉可視作公司違反過往十多年在一月發放雙糧的「合理期望」。
  •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除非該合約有所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定期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如果無意於約滿後續訂新約,不需要預先通知對方。 僱員因遵守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該缺勤並不構成容許僱主因此作出解僱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勞資審裁處還可裁定僱主須支付不超過港幣15萬元的補償金給僱員。

年終酬金案例: 根據合約,年終酬金要發多少?

還有一種方式便是將這些工作外判給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來處理,這樣便相當於是為公司額外建立了一個專門處理薪酬等行政工作的部門,公司便能讓HR集中在一些更有價值的工作上,像人才招募等等,即使是中小企也能真正的做到「高效」。 拿一些大公司的HR做例子吧,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人力資源以部門為中心而不是少數的個人,系統化的分工可以提高效率。 一個部門可以分開不同的工作,像招募(Head Hunting/Staffing)、薪酬管理(Payroll)、報稅(Taxation)和報銷(Claiming)都是由固定的一部分員工來負責。

  • 換句話說,公司的薪資結構保障每年14個月,這多的2個月可能是以年終獎金的性質來給,已經是雇主和勞工約定工資的一部分,和勞務間有對價關係。
  • 根據香港勞工條例,有關年終酬金的規定,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
  •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
  • 如僱員在酬金期期間 / 酬金期完結前辭職,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年終酬金案例 Workstem為香港餐飲業、零售業、建築業等提供數碼化人力資源管理解決方案,簡化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流程,降低人力資源成本。

年終酬金案例: 辭職常見問題丨通知期、代通知金、年假、雙糧/花紅計法

此外,勞審處可命令僱主支付僱員由於被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被更改而損失的薪金及其他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 另一方面,勞審處亦可命令僱員歸還僱主因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曾經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年終酬金案例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未滿12個月,仍未享有有薪年假,法例並沒有預支有薪年假的條文及規定。

在2012/13課税年度以前,僱員在離職時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僱傭條例》的規定從僱主處收取的代通知金,無須被評定薪俸税。 基於終審庭及原訟庭的最近判決,釐清了有關税例條文,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須課薪俸税。 當確定好未放的年假天數後,假設員工每年享有10日年假,最後工作日是任職後第200天,任職期間未請過大假,離職時剩餘的年假是5.48日,再乘以平均日薪,即為員工離職時可取回的年假薪酬。 收到員工的辭職信,必須清楚列明哪一日是最後工作日,員工須與僱主按僱佣合約好好協商。 假設合約上的通知期是一個月,你在8月12日辭職,那麼你最快可在9月11日功成身退。

年終酬金案例: 公司

另外,不少企業都會關注員工的工作能力和投入程度,有一些員工在面試時的表現和實際工作時的表現會判若兩人,或者工作後才發現對工作的內容有出入而產生退出的念頭。 試用期正是提供了一段「觀察期」讓僱主和僱員互相了解,及早發現問題以避免額外的損失。 在試用期以外的情況下,僱主應和僱員協商,在合約明確列明通知期,以免在解僱程序上出現不必要的勞務糾紛。 但以此為由扣工資,僱主必須證明多出的一個月工資,是屬預支或多付。

年終酬金案例: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在第一部分我們說過了,正常的解僱程序為:1)公司給予員工通知期,在通知期后解僱員工;2)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相當於通知期的薪金),即時終止合約。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員若屬於連續性合約,在首月試用期內可無須提供通知期便即時解約。 而在試用期一個月后、或無試用期、或試用期后,當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則需要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通知期或相應代通知金。

年終酬金案例: 年終酬金的推定

例如公司轉型而業務不再需要某一專業能力或資格的同事擔任,便可合理解僱。 但其實當中的定義較闊(尤其是「僱員行為」),好難一概而論,多數要參考案例。 未經作者的書面許可,本文章之任何部分均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及任何手段翻印、修訂、以電子、機械、圖片翻作等方式發行。 本文章的作者和出版人認為本文章所載的資料,其來源是可靠的,但不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是最新的資料。 本文章的作者、出版人和每一個參與創作本文章的人士,不對本文章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更新性作任何承擔或保證。

於試用期內辭職及過試用期後辭職,兩種情況下的通知期略有不同。 在不設試用期或在連續性合約下已過試用期的情況下辭職,須依照僱傭合約規定的通知期,若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可少於1個月。 年終酬金案例 任何在1997年6月27日或以後訂立的僱傭合約如訂明僱員可享有一筆年度酬金,而並無書面訂明該酬金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給予,則該酬金須被視為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是指僱員根據合約可享有的年度酬金(不論其名稱為何),但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給予的酬金。 應課税的約滿酬金$100,000可扺銷的約滿酬金款額包括在計算遣散費的有關服務年期內僱員所享有的全部約滿酬金總數。

如在當月最後一日辭職,僱員需工作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下個月份並無辭職日的同一日,僱員需工作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你須在報税表中申報所有由僱主提供的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包括現金津貼、僱主為僱員履行個人法律責任、可轉換成為金錢的利益、教育福利及度假旅程利益。 申報收入時,應填寫未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前的入息。 人力資源攻略會持續更新,助你掌握最新最全面的 HR 法規。

年終酬金案例: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也有支付期限,遣散費的支付期限是發出正式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而長期服務金則是合約終止後的七天內。 但如果阿文是一個老臣子,在公司已做了超過四十年,所得到的遣散費豈不是天價? 因為根據《僱傭條例》訂明,無論是遣散費還是長期服務金,即使年資爆錶,其所得的上限也是$390,000。 如果打工仔符合上述條件就有份,然後就可根據你的收入模式去計算應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要注意的是,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是兩者不能兼得,而且有上限。

本指南以淺白的文字,簡述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 辭職 年終酬金案例 是打工仔必經之事,由遞信一刻起,大家與公司的關係已經改變——至少在計糧方式上,尾糧與過去每期糧的計法是不同的。 打工仔最關心的是,未放完的大假、第13個月糧,到底能否折現成錢? 文章目錄 填寫僱主報稅表所需資料僱主報稅表表格僱主可以延期提交申報表嗎? 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

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 6 個月。 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休息日有薪僱員只領取產假薪酬無薪休息日無薪無薪(2)法定假日在產假期間的任何法定假日皆作產假的一部分計算,僱員無權要求另給額外或其他假日。 如僱員已就該假日獲付給產假薪酬,則無權要求付給假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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