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最近完成一項檢討現行消防安全守則的顧問研究,務求有關守則與當代國際標準一致。 屋宇署亦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上述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涉及私人樓宇或私人土地上的建築工程(包括在現有樓宇加建及改建),除非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條有關豁免工程的規定,或已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小型工程,均須要先向本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以進行,否則便屬違例建築工程。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按照本部及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在該制度實施前,除《建築物條例》第41條所規定的豁免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業主可循簡化規定進行指明小型工程,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拆除圍封廚房的牆把廚房改建為開放式廚房,可能會因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
建築物(規劃)規例: 香港房屋委員會
除此公屋及居屋外,房委會亦負責管理中轉房屋(前稱臨時房屋)、政府多層工廠大廈。 建築物(規劃)規例 惟近年香港政府致力推行服務外判制,包括建築設計、工程設計、工料計算、資訊科技系統、物業管理等項目。 現時有不少公共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已交予私人物業管理公司及/或香港房屋協會承辦。 1973年,為配合當時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之十年建屋計劃,將當時隸屬民選議會市政局的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重組為目前的房委會(但英文名稱不變)、徙置事務處及市政總署轄下的屋宇建設科則合併為房屋署;接收了17個政府廉租屋邨、屋建會的10個廉租屋邨和所有徙置大廈,負責管理及規劃公共屋邨。 到了1978年,為了使中產社會提供多一個置業選擇,房委會又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居屋」)。 《修訂規例》旨在回應公眾對擴展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日益殷切的訴求,讓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能涵蓋更多規模較小的建築工程,以進一步方便公眾及便利業界。
如有下列情況,建築事務監督可取消任何建立臨時建築物的准許證 ——持證人違反本規例任何規定;或持證人沒有以令人滿意的方式保養該建築物。 香港曾經歷過不少瘟疫、如19世紀末的鼠疫和始於1968年的香港流感等,使港英政府明白公共衛生的重要性,而1960年代香港剛轉型作轉口港,被列為疫埠會對經濟以至整個社會都會造成衝擊,因此由英國引入街影的建築概念,促成香港街影法的規劃,保持公共空間的日照和通風。 建築物(規劃)規例 香港所有土地均有一個總樓面面積的上限,規管了發展的規模,但發展商仍可用種種方法改變最終建築面積的大小以至體積(改變樓宇樓底高度,改變基座以令樓字更高景觀更好。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2部 建築管制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說,龍鼓灘位處重要策略位置,可與深圳前海發展成沿岸經濟帶,屯門西地區則可與北部都會區,快速連接,有關工程預計2027年動工,期望於2030至2031年度,出現首批在龍鼓灘填海所得的土地。 街影法,是港英政府在1969年香港《建築物(規劃)規例》中加入的街影建築要求,確保街道日照和空氣流通,不過此限制於1987年便取消。 )一般指建築物外牆包圍的樓層(floor)面積,但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
- 不過截至2018年10月,203個公共屋邨中只得13個噴水池仍如常運作。
- 任何建築物的建立方式,不得令已按照本規例建立的任何其他建築物所獲得的光線及空氣減至低於本規例所規定者。
- 此外,房委會也擁有和經營一些分層工廠大廈,以及附屬商業設施和其他非住宅設施。
- (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建築事務監督可向承建商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
- 有家長表示,在人多地方會繼續讓小朋友配戴口罩,但上學時希望他們除口罩。
-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如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在某期間暫時不能行事,可提名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該期間代其行事。
房委會亦根據建築事務監督轉授的權力,規管居者有其屋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領展商場及其他房委會的現有樓宇,以期建立全面的規管制度,把轄下所有樓宇納入監管範圍。 獨立審查組一直與屋宇署緊密合作,並從該署借調三名高層人員,其中兩人擔任顧問,另一人則根據建築事務監督轉授的權力,把屋宇署的規管程序應用於房委會樓宇之上。 有關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期於本年九月一日實施,讓業界及公眾有足夠時間了解有關改變。 建築物(規劃)規例 此外,在處所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前,業主和佔用人亦應遵從其他規定,例如大廈公契。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F條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職責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代替)違反或沒有履行或沒有同意根據本條批予的變通或豁免所附帶的任何條件,會使該項變通或豁免失效,而一經如此,則在任何就不遵從本條例條文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不得以看來獲批予該項變通或豁免作為免責辯護。 建築事務監督於一九九七年發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目的是為建築業界提供指引。 建築物(規劃)規例 為了執行有關的法定規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當時曾作出修訂,以確保新建或大幅度改動的私人建築物在其建築圖則獲批准前已提供規定的設施。
(三)屋宇署在揀選目標大廈時,除了會諮詢相關復康界非政府組織和參考區議會建議,亦會考慮有關樓宇所在之處的位置和過往違規紀錄的數目。 屋宇署在選定目標樓宇後,會實地檢查有關樓宇內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以確定有關設施有否遭違規拆除或改建,或受到僭建物阻礙。 如發現樓宇的無障礙設施有違規之處,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有關業主糾正違規之處。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8A條 地盤分類 (版本日期: 2005年12月31日)
然而,有關舉報一般涉及無障礙通道、暢通易達洗手間和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扶手及斜道的拆除、改動或受僭建物阻礙等。 當接獲舉報,屋宇署會派員視察,並按照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採取執法行動。 香港房屋委員會在1973年成立,接收前身(市政事務署、徙置事務處)屋邨時,大部分前身屋邨均直接將原有的「政府廉租屋邨」/「徙置區」通名改為「邨」;惟部分地區出現原政府廉租屋邨及原徙置事務處屋邨重名的情況,即「石硤尾」、「白田」、「黃大仙」、「牛頭角」及「觀塘」。 大部分情況下,屬於乙類屋邨的徙置事務處屋邨位處下方,而屬甲類屋邨的政府廉租屋邨位於上方,因此在屋邨名字使用「下邨」、「上邨」可反映市民對兩者的期望(葵涌邨一度以大窩口道分隔上下兩邨,惟與重名情況無關)。 為避免不必要的影響,《修訂規例》亦訂定過渡安排,容許已獲委任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繼續進行於上述修訂規例生效前已展開的小型工程。 此外,亦有適當的過渡安排,以確保不會對現有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造成不便。
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符合《殘疾歧視條例》要求的情況下,進一步強制規定食肆須劃出一部分輪椅較易到達的用膳位置。 任何人如果在指定的日期過後仍沒有遵從有關命令,又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 屋宇署可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30條 用作或擬用作居住用途或辦公室或廚房的房間的照明與通風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在住用處所內豎設間隔牆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間隔牆不能令樓宇負荷過重,亦不能影響火警逃生途徑。 他認為可利用轉移地積比,將提出重建樓宇的剩餘地積比,轉移至油旺研究範圍內毗鄰鐵路站並具高密度發展潛力的地盤。 至於「輸出」地積比的舊樓建築,若已屬嚴重失修需拆卸,騰出來的土地亦可因應其面積而作合適的其他用途。 他又指,可應用「街道整合」工具,將提出重建的舊樓群與所在的街道,整合成一個地盤面積較大和界線較完整的項目來發展。 韋志成在文中表示,「需求主導」先導計劃在2011年推行,並在2016年暫停接受申請。 在已進行的5輪申請中,市建局共收到208份申請,當中大約50份申請個案涉及位於油旺研究範圍內的樓宇,但只有3個項目成功能開展及落實推行。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任何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及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註冊檢驗人員。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除規例另有豁免外,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須確保使用的修葺物料 ——並非欠妥,並符合本條例;及以本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的方式,予以混合、預備、應用、使用、豎立、建造、放置或固定;如就某建築物獲委任,以監督訂明修葺,須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71條 建築事務監督准許窗等面對未圍封的外廊等或向未圍封的外廊等通風的權力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建築物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合資格人士進行該項訂明檢驗;及合資格人士監督該項訂明修葺。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合資格人士。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並非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規例所訂明者)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須確保使用的修葺物料 ——並非欠妥,並符合本條例;及以本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方式,予以混合、預備、應用、使用、豎立、建造、放置或固定;如就某窗戶獲委任,以監督訂明修葺,須確保該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 為配合《殘疾歧視條例》,《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訂明需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設計規定,確保有關處所設有合理的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 公眾娛樂場所內的每一樓面或層級,在建造上與水平面形成的坡度,不得大於35度,而任何該等樓面或層級與其上的層級底面或天花板之間的高度,在每一部分均須最少有3米。
-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 惟近年香港政府致力推行服務外判制,包括建築設計、工程設計、工料計算、資訊科技系統、物業管理等項目。
-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任何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及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 房屋署表示自2012年起建成的所有公營房屋,在預製混凝土外牆、鋁窗、木門和鐵閘等安裝具有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的晶片,以記錄構件的生產資料、型號批次、出廠地點、日期及安裝位置等資料。
- 及段所提述的作業為 ——汽車修理工場;汽油站;貨倉或倉庫;工廠或工業經營;學校;幼兒中心;或安老院。
法官黃崇厚在判刑時指,被告2003年與前妻結婚,2008年起與死者發展婚外情,案發時被告向情婦提出分手,對方咒罵他全家,聲稱會故意捏造虛假指控令他身敗名裂。 亦作勢想跳樓,被告一怒之下出手大力按壓對方的口鼻喉嚨,令她窒息而死。 法官指出本案並非有預謀的案件,被告表示不希望死者會死在他手上,他因本案已失去家庭及事業,但只是細小的求情因素,最大的求情因素是在審訊時承認自己是被激怒而殺人,在綜合考慮全部案情及被告背景等,作出有關判刑。 建築物(規劃)規例 2015年首次審訊時,被裁定謀殺罪成,成為本港首宗「無屍、無招認、無法證」但成功入罪的謀殺案件。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56條 建築事務監督可建立屋棚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根據本條發出的准許證可指明臨時建築物可存在的期限,以及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所需的其他條件。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 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 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 除極少數先天異常的雙性人外,生理上性別只有男或女,而少數人雖然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但其生理特徵與常人無異,大家無法單憑外表分辨,他/她們一方面需要社會人士特別關心,另一方面亦需要照顧其他使用廁所人士的感受,不應單憑所謂心理性別而強行進入異性廁所,因此,無障礙廁所可以說是兩全其美。 其實,強調所謂中性基本上是一種性別政治的議程,想強行改變大家對性別的看法,在市民大眾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前,不應魚目混珠,暗渡陳倉。
年內新落成的零售設施總樓面面積約26,500平方米,並增設私家車和貨車泊車位約990個。 2000年天水圍天頌苑短樁醜聞,廉政公署先後控告7人,於2003年經審訊後,只有兩名品質控制工程師及助理工程監督被判串謀訛騙罪成判監7年。 建築物(規劃)規例 兩人上訴得直,案件原發還高院重審,惟兩人最後選擇認罪,於高院同被判囚4年8個月,短樁事件成為主權移交十年公屋工程最大醜聞,部份工程監督卻仍在房署工作,纏繞多年的短樁案亦告一段落。
建築物(規劃)規例: 修訂法例
大埔龍尾村肢解案,女死者的部分殘肢仍未尋回,大批警員到新界東北堆填區搜索,警方說,搜索行動已暫時停止,暫未有發現,搜索行動明天繼續,預計行動維持兩、三日。 另外,死者的家人早上先到富山公眾殮房認屍,之後到案發現場的村屋外進行法事。 至於死者前夫鄺港智,多年前涉及盜竊案棄保潛逃,他早上被押送至區域法院提堂,被控7項盜竊罪,案件押後至5月9日再訊;而涉嫌協助窩藏鄺港智的一名47歲女子,獲准保釋,3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郭玲麗認為,教育局應適時為本港學校防疫措施作出調整,讓師生能掌握上課安排。 郭玲麗說樂見取消口罩令安排,學生能互相看見面容,易於傳達面部表情表達,提升社交能力。 但她說經歷 3年多疫情,大家防疫意識提高,相信口罩令撤銷後,短期內仍會有學生戴口罩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