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註冊檢驗人員。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除規例另有豁免外,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由2012年第24號第12條修訂)根據第款獲委任監督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將在監督該訂明修葺期間發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批評,唐樓建築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記者查閱圖則作的新聞用途很清楚,要考慮新聞內容才考慮批不批,完全是干預新聞。 而根據屋宇署文件,按建築物條例呈交的是公共記錄,如果版權擁有人沒有特別提出反對,公眾繳付規定費用後就可以查閱圖則。 建築物條例123章 如涉及的建築工程並非豁免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項目,相關業主或租客應委聘認可人士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進行。

建築物條例123章: 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有關服務提供者的名單,不應視為已獲屋宇署或香港特區政府認許或推薦,亦不應視為香港特區政府意味推廣其專門知識或其商業服務。 聯辦處會根據相關法例賦與的權力調查有關滲水個案有否違反法例的規定。 倘若沒有確實證據顯示該個案違反相關法例的規定,聯辦處便無法律依據採取執法行動。

  • 施工時還應確保有足夠的臨時支撐,以免在建造中的結構物倒塌。
  • 不過,如果安裝設施構成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1982年寮屋登記記錄不符的物料,一經發現,當局會對有關已 登記寮屋採取執法行動,如證實違規,有關的已登記寮屋會喪失登記資格,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亦會被取消。
  • 香港特區政府沒有參與編製有關名單,亦不會對有關名單的不準確之處,或超連結產生的錯誤或不完整資料,或因有關名單所載的服務提供者的資料或其表現而引致或所涉及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 如發現私人樓宇的排水系統欠妥、不足或不衞生,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向有關業主送達命令,要求業主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勘測及/或修葺工程。
  •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 訂明檢驗 (修葺) 的範圍包括:結構構件 (例如:樑柱)、消防安全構件 (例如:防煙門)、排水系統 (例如:渠管) 及指出現有僭建物。
  • 如窗戶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更須聘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及在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第 30C條)。
  •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提出的每項豁免申請,須以指明的表格提出,建築事務監督須按申請的實況予以考慮,而無須顧及過去曾批予的豁免。

在選擇玻璃窗時,應考慮建築物所處位置的氣候坐向、遮陽裝置及室內空間的運用,以達致較低的導熱性和輻射能傳熱性,以及較高的透光度。 第二宗個案涉及兩名業主位於九龍城城南道的地鋪的若干僭建物,包括一個面積約10平方米的後院搭建物、兩個金屬支架,以及一個簷篷。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教資會) 資助大學、非教資會資助大學和專上院校 (例如職業訓練局) 都可以申請參加「 上網電價計劃 」 。 若以連續覆蓋方式在屋頂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其覆蓋範圍不得多於所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有蓋面積的一半。 若以群組方式在屋頂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每個群組的覆蓋面積不得多於5平方米,而每個群組之間相 距不得少於1米。 此外,安裝在屋頂上的系統的平均荷載不得超過每平方米15公斤;安裝在樓梯頂篷上裝置的平均荷載不得超過每平方米75公斤。

建築物條例123章: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並非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規例所訂明者)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擔任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將在該訂明檢驗或監督該訂明修葺(視乎情況所需而定)期間發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有關工程須聘用合資格人士負責,以確保有關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如涉及的建築工程並非豁免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項,相關業主或租客應委聘認可人士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進行。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一般為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53G條 上訴權利的保留以及待決申請的裁定

就簡單容易處理的個案並且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及測試工作通常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以及將結果通知舉報人。 如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辦處會書面告知舉報人有關調查進展。 滲水大多是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 業主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滲水原因,迅速加以修理。

而除了節能之外,採用天然光還可為用戶創造一個舒適的視覺環境,從而增加他們的生產力。 香港位於北半球,因此北面外殼和南面外殼可以接受最多的日照,這可減少照明負荷。 為了充分利用北-南面的日光,建築物的座向應該沿東-西軸線設計。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8B條 註冊為承建商的申請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22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監4星期,緩刑24個月。 5.同意在下列土地展開建築工程——緊連或臨向一條新私家街道的土地;或須由一條新通路或一條須予改動的通路通往的土地。 窗戶是一個重要的建築元件,它為建築物內部提供了天然採光和通風。

建築物條例123章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另外,根據香港建築物條例的第2條第1款,屋宇署署長將會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一職。 如在私人樓宇天台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可以根據屋宇署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中的簡化規定聘用合資格人士負責有關工程,以確保有關小型工程符《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建築物條例123章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三日)重申,任何人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 屋宇署會因應市民舉報或進行小型工程呈交文件的抽樣查核時,就有關人士的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條 街道的出入口

根據地政總署及屋宇署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政策,在符合特定的規定下,住戶可無須 先取得地政總署或屋宇署的批准,在村屋的天台及樓梯頂篷 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如發現私人樓宇的排水系統欠妥、不足或不衞生,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向有關業主送達命令,要求業主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勘測及/或修葺工程。 由於該承建商明知而就工程展開及完成日期作出失實陳述及進行不屬於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遂向該承建商提出檢控。 有關單位位於香港德輔道西一幢8層高及樓齡70年的住宅大廈。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上訴審裁小組就上訴作出裁定時,可作出命令,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以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決定取代該決定,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顧問公司職員到有關處所調查時均會帶備其職員證,以資識別及供公眾核實其身分。 該職員證由聯辦處簽發,並列出聯辦處及合約顧問公司的聯絡電話,以便公眾查詢。 業主須負責自行評估名單所載的一切資料;如對有關名單相關事宜有疑問,應聯絡香港測量師學會。 香港特區政府沒有參與編製有關名單,亦不會對有關名單的不準確之處,或超連結產生的錯誤或不完整資料,或因有關名單所載的服務提供者的資料或其表現而引致或所涉及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8E條 建築事務監督須述明理由

下列連結登載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網站所收載部分自2004年起由該審裁小組頒布的書面裁定,只供參考之用。 4.批准涉及任何通往任何街道的通道或出入口的建造、平整、鋪設或任何改動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圖則。 那些組成的部件層包括供植物生長的媒介、排水設施和根部保護系統。

准許證的批予不得有損於不時由規例訂立的結構穩定性標準及公眾衞生標準。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代替)違反或沒有履行或沒有同意根據本條批予的變通或豁免所附帶的任何條件,會使該項變通或豁免失效,而一經如此,則在任何就不遵從本條例條文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不得以看來獲批予該項變通或豁免作為免責辯護。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建築物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合資格人士進行該項訂明檢驗;及合資格人士監督該項訂明修葺。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合資格人士。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附表7 罰款通知書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如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在某期間暫時不能行事,可提名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該期間代其行事。 在本條中,提述建築物的檢驗或修葺,不包括對該建築物窗戶的檢驗或修葺。 建築事務監督在接獲有關申請和獲付訂明的費用後,如認為因情況特殊而適宜藉書面通知准許對本條例的條文作出變通,則可如此變通。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提出的每項豁免申請,須以指明的表格提出,建築事務監督須按申請的實況予以考慮,而無須顧及過去曾批予的豁免。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批予的准許證,可載列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必需的條件。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僭建物包括違例進行地盤平整工程以建造約120平方米的花園,及在屋宇各層興建五個面積共約55平方米的僭建物。 為准許用途供電而裝設的太陽能發電系統,例如為「農業」地帶內的農場、溫室/農場構築物裝設主要用作農業用途的太陽能發電系統,會被視作附屬用途,無需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 至於參加「上網電價計劃 」而在空置土地上裝設的獨立太陽能發電系統,則被視為「公用事業設施裝置」,須視乎相關法定圖則的規定,可能需要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 太陽能板表面的灰塵或污垢會減低發電量,建議可再生能源系統擁有人定期進行簡單清潔工作。 至於太陽 發電系統電力裝置的檢查、保養及維修等工作,則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 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資本成本會視乎系統的發電容量、可再生能源技術等而有所不同。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13條 承建商的紀律處分程序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該人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 鰂魚涌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中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5800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25條 建築物用途的更改

接獲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窗令) 的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如窗戶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更須聘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及在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第 30C條)。 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49或50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建築物條例123章 凡上訴人多於一名,上訴審裁小組可規定已命令他們繳付的訟費(如有的話)如何由各人分攤。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50條 上訴的裁定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由1982年第41號第5條代替。由1990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6. 第一宗個案的業主曾遭屋宇署先後五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十五萬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六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

在根據第或款送達的通知中,建築事務監督可就建築物窗戶指明——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的最後日期;對該窗戶的訂明檢驗須完成的最後日期;及對該窗戶的訂明修葺(如第款規定須進行)須完成的最後日期。 如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顯示該窗戶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則獲送達通知的擁有人須按照本條例,對該窗戶進行訂明修葺,使該窗戶變得安全。 建築事務監督可安排將根據第或款送達的通知,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通知所關乎的建築物而註冊。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或款所指的通知獲遵從後,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5年期屆滿前,不得根據該款,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建築物條例123章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任何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及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有關單位位於將軍澳寶琳北路一幢31層高及樓齡32年的住宅大廈。 有關單位位於鰂魚涌英皇道一幢38層高及樓齡30年的商住大廈。 2020年11月,有線新聞有意跟進該月發生造成 8 死的油麻地大火,去屋宇署樓宇資料中心,以新聞採訪為由查閱屬公共記錄的涉事大廈圖則,但被屋宇署拒絕。 一星期後屋宇署回覆未能處理,因為要考慮記者獲得圖則後用來做甚麼,署方想知道背後原因。

“屋頂綠化”的應用非常廣泛,它可以用於工業設施、住宅、辦公室和其他商業大廈。 綠色屋頂可以帶來很多益處,例如可減少空調系統的熱負荷和冷負荷、減少空調設備規模,並且可以隔聲、減少暴雨氾濫、創造自然棲息地、過濾空氣污染物、減少空氣中的二氧化碳、以及美化屋頂等。 進入建築物內部的太陽光會以不同方式影響建築的能源消耗,而這些影響在不同季節又會有差異。 在夏季,建築物吸入過多的太陽熱能增加了空調系統的負荷,從而增加了電力消耗;但在冬季,照射到建築物南面外牆的太陽光可以為建築物提供熱能;而不管什麼季節,陽光總是能增加天然光的應用。 設計得宜的遮陽裝置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築物的空調系統負荷和相應的能源消耗,並且增加日照在建築內的應用。 對外的窗戶可以利用自然景觀,例如樹木和小山、或者利用懸掛遮擋、遮陽篷、鰭狀遮擋和格子棚等建築設施來遮擋陽光。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9C條 建築事務監督不得根據第24條送達命令或根據第24C條送達通知

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行事。 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聯辦處會終止介入。 環保署可發出通告,要求樓宇的公共設施或工商業單位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不遲於某一日期將其所發出的噪音控制在合規格的級別。

修補時要特別確保不同物料之間有穩固的接合,包括舊牆身和新英泥沙漿之間,以及新飾面如瓷磚或紙皮石與英泥沙漿之間的接合面,避免新造飾面因接合不良而下隨。 新界西北部,即經規劃環境地政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S-SP/714-1圖則(日期為1990年6月8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如在本部或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中並無就某事宜的程序訂定條文,則主席可就個別聆訊決定關於該事宜的程序。

處理有關個案時,建築事務監督會衡量業主因聲稱的特赦而產生的合理期望和公 眾利益,比較之下,如認為公眾利益較有凌駕性,便會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他進行工程,然後向他收回工程的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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