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業主,若自己單位剛完成裝修,最好聘請專業人士驗檢。 區載佳在任副署長兩年後,於2008年10月接替張孝威出任屋宇署署長,同時負責建築事務監督事宜。 另外,又曾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建築拓展署和屋宇地政署工作。 即在任何建築物違反該條例加建或改建,一般我們會稱為「僭建」,建築事務監督可書面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間內拆卸違例建築物或對建築物違例部適當改動或復原。
招聘、訓練及督導所有駐守物業之員工或派員工駐守物業,以更有效執行管理工作及安排一切維修事宜,全部駐守物業員工均須穿著整齊制服及佩戴職員証,負責管轄此物業的主任會經常巡視以確保駐守物業員工服務水平。 名門會於每年制定週年管理開支預算表,並呈交法團或業主審閱,提交管理費調整建議。 如遇有特殊支出,所屬經理會先諮詢法團或業主意見,以求穩妥。
建築物條例僭建: 建築測量,僭建物安全視察
由於舊樓樓齡達四、五十年以上,不少範圍出現僭建物,如果新買家買入有僭建單位,需要負上相關法律責任。 屋宇署可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要求改正,如果業主拒絕處理,便有機會被檢控。 除了小心僭建物,舊樓單位內部或公共地方天花剝落及失修難免較多,準買家要有心理準備投放較大的維修費。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9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 士丹頓街88號一樓單位以「唐樓體驗」為主題,團隊復修唐樓樓梯,並在單位內重置傳統木製摺門,以及原址保存紅磚牆,讓訪客近距離認識昔日唐樓內的環境和建造。
- 所有業主有責任確保物業內並無違例建築工程(在未有政府批準前不能進行這些工程),如有的話,應主動拆除所有僭建物。
- 市建局早年收購有關物業後,委聘顧問為樓宇進行初步勘察,結果顯示這些40、50年代建成的樓宇,單位內部份結構已嚴重損毀,多處石屎嚴重剝落,外牆出現裂縫,而部份外露的僭建物亦對公眾構成安全隱患。
-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 如利用結構牆安裝入牆式鋼鐵支架的方式加建閣樓,除屬於結構性建築外,更有可能超出單位承重,影響大廈結構安全。
如上文第三部分所述,地政總署沒有另設帳目記錄有關清拆行動的開支。 屋宇署晚上回覆查詢時表示,華豐大廈、龍華大廈及美城大廈僭建物的清拆令,是於2017至2020年期間發出,當中美城大廈最頂三層的部分單位的狀況與圖則不符,有關單位曾進行違例建築工程,故署方發出清拆令。 所有小型工程,如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呈交文件,或任何未得屋宇署批准的非小型工程(樓宇改建或改動),均屬僭建。 違例者或會收到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規定在指明限期前,將僭建物清走,否則或遭檢控。
建築物條例僭建: 申請表格
自保方法︰向屋宇署取得物業圖則,若對照後發現屋內外間隔與圖則不同,則該單位有可能涉及僭建;若擔心改動不明顯或圖則太複雜,可聘請認可人士代勞。 (四)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在執法和執行土地契約條款的工作上,對所有人士都一視同仁,並不會因為個別人士的身分而有所差異。 故此,不會為處理個別類別人士個案所需人手及資源作出特別估計。 我們必須指出,土地管制及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只是上述人員不同工作範疇的其中一項。
遵從其他規定,例如樓宇的公契,並在進行有關改動工程前,先行徵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的同意。 名門所採用之招標程序皆依據政府條例,如建築物管理條例及防止賄賂條例等均以暗標方式,由公司高級職員及法團代表,共同開標與評估,以維持在公平的情況下甄選委聘。 長遠而言, 我冀盼項目運作暢順,鼓勵更多「區民」建立更深厚的關係,凝聚具規模的社區組織,從參與協作邁向主導,與營運機構一起共同打理社區。
建築物條例僭建: [法律小知識系列 ] 建築物條例篇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相關業主收到法令後,應盡快聘請合資格註冊承建商,於指定限期內拆除僭建物,如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200,000。 相關清拆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田土廳)登記,如物業仍在按揭期內,屋宇署亦會將有關命令通知承辦按揭的財務機構,如業主不還原相關改動,有機會影響日後申請轉按或加按,甚至日後轉售亦會受影響。 例如買家不想承擔還原間隔的費用,而放棄買入單位,又或以需還原間隔為由而壓低出價等。 所有類型的樓宇,不論樓齡,排水系統均會出現不同種類和不同程度的欠妥情況。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橫跨新界北區丈量約份第51約地段其中兩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面積約240平方米。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屋宇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關村屋正在興建,由於有關屋宇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屋宇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如還是決定加建閣樓,業主必須聘請合資格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再就相關改動向屋宇署入則申請,屋宇署會就單位的情況,考慮是否會影響大廈結構、承重、消防走火等等不同條件,再決定是否批准改建。
建築物條例僭建: 樓宇滲水檢測
關於區載佳加入政府和升為高級屋宇測量師和與總屋宇測量師的年份資料出自由政府總部編纂的1992年《香港政府職員名冊》第124頁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編纂的1999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職員名冊》第157頁。 Lee編輯的《Staff List, Hong Kong Government》第93頁。 內容提及在1954年3月29日出生的區載佳於1974年9月2日加入政府,於1986年成為高級屋宇測量師。 及後他於2014年3月退休,由屋宇署副署長許少偉接任署長職位。 退休前曾在2006年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為太平紳士。 書中引例指出,有合約簽署人為文盲,由於經他人錯誤覆述後簽署,那合約可被判無效。
,她稱自己並非認可人士,稱「認可人士是一個專業資格,要熟悉《建築物條例》」,又指「不是隨便一個人就是認可人士」。 至於若在業主有所隱瞞下購買有僭建的單位,新業主是否能「踢契」? 律師梁永鏗指,要視乎個別情況,但指新業主或能以「與購買時現狀不符」為由「踢契」。 然而屋宇署強調,若僭建情況涉及獨立的構築物並且不難移除,例如在天台搭建的僭建物,署方會繼續按機制跟進。 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必須聘請註冊石棉承建商負責清拆含石棉物料,並在工程展開不少於28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環境保護署。 屋宇署的資料詳盡,對於如何處理住宅樓宇問題,很有參考價值;假如你正在搵樓,亦應使用高效率的搵樓平台幫手,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筍盤。
建築物條例僭建: 公司
地政總署一般會參考相關土地契約條款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的規定,以決定可獲重建的新界鄉村屋宇的位置、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 鄭若驊合著的《香港建築法及實務》一書內,有專門章節提及《建築物條例》、屋宇署發出僭建物命令及業主對持有物業的責任。 章節又提及各種命令,如《建築物條例》第24條,要求業主在60日內遵從;第26A條又會要求業主聘請認可人士調查建築物。
業主本月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12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重罰該業主11.4萬元。 為了落實「共居」項目,市建局團隊全面復修建築群外、內的結構,提升樓宇的安全水平。 從上述書本節錄可見,鄭若驊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發出的僭建物命令、及業主對持有物業的責任,有深入理解。 由於目前屋宇署正在調查鄭若驊及其丈夫大宅,相關章節或適合鄭若驊本人參考。 屋宇署指,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該署早於二○一八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近四萬元。 建築物條例僭建 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該署遂於去年再次提出檢控,業主本月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十二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紀錄,重罰該業主十一萬四千元。
建築物條例僭建: 業主應該怎麼做?
另外,凶宅不受買家歡迎,同樣令估價大打折扣,屬於近期發生的自殺或命案對估價影響最大,發生時間愈久估價影響相對較微。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一些欠妥之處的確可能會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但大部分都屬局部及非結構性質。 為免不必要的擔憂,業主應:辨識各種徵狀;了解欠妥之處的可能成因;以及適時進行維修及保養工程,以保持樓宇結構狀況良好。
此外,建築事務監督可對違例者提出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另外《建築物條例》除了有機會令業主負上刑事責任外,如果相關命令在物業查冊上沒有解除,新買家或承按人都需要承擔建築物條例被控告或追討因工程進行費用的風險,會直接影響物業買賣或按揭申請。 針對較嚴重及屬於須優先處理類別的個案,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的規定發出命令,飭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工程。 如果業主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從命令,除了僭建物出現明顯危險須由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外,該署一般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1BA)條向業主提出檢控,藉此促使有關業主自行清拆。 (三)於二○一一年四月加強樓宇安全的一系列新措施生效前,屋宇署會按僭建物的危險程度和當時適用的執法政策,對個別僭建物採取不同的行動。
建築物條例僭建: 物業租賃前/購買前檢查
於 1972 年 11 月獲得行政局(現稱「行政會議」)批准,由 1972 年 12 月起實施,旨在讓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間小型屋宇。 也在2018年至2021年代表香港地產行政師學會獲政府委任為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非官方委員。 目前,他獲邀擔任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屋宇測量學科的校外顧問,負責就該學院的測量學高級文憑課程提供意見。 ),前香港政府官員、曾於2008年至2014年擔任屋宇署署長。 不但自己的寓所被質疑有僭建之嫌,也在處理唐英年與梁振英住所僭建一事上做法不一而備受批評。 區載佳在2014年3月28日之前為止擔任市區重建局非執行董事。
書中解釋,屋宇署會就建築物的非法構築物、危險斜坡、喉管問題等,向業主發出命令要求糾正。 屋宇署指一名業主因一直沒有遵從《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命令,清拆在九龍金馬倫道一幢商住大廈三個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總面積約為二十六平方米,上周二(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十一萬元。 建築物條例僭建 建築物條例僭建 屋宇署方面,若有關僭建物須由政府承建商進行清拆,屋宇署會向有關人士悉數追討清拆工程費,包括有關的監工費用。
建築物條例僭建: 市建局士丹頓街活化項目招營運機構 推「社區客廳」及「共居」新概念 令社區營造更具伸延性
屋宇署今早(9日)公布,2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建築物條例僭建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於上水莆上村四層高及每層樓面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一萬元。 建築物條例僭建 業主應盡快聘請專業人士,及委聘稱職的承建商勘測欠妥的排水渠;以及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所需的維修或更換工程。 就複雜個案,屋宇署或會發出命令要求業主委聘一位認可人士進行勘測,並於展開補救工程前提交補救建議書予屋宇署審批。 各業主可定期自行檢查窗戶,如發現家中窗戶有以下跡象,則窗戶可能已經損壞。
建築物條例僭建: 物業圖則
又或安裝高架組合床,上層用作睡床,下層則可作儲物櫃及辦公桌,因變形家具或組合床被視作傢俱,在沒有觸犯建築物條例下,亦同樣可達到加建閣樓的效果。 尖沙咀一商住大廈業主,拒絕清拆三個總面積約26平方米,並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於上周二(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11萬元。 團隊將營運機構日後如何實踐居民對項目的四項發展願景,加進招標文件中,並提升至評審準則內最重視的要求。 市建局將要求入標機構,提交詳細的社區營造方案建議書,說明如何透過營運建築物的設施,促進「共居」單位的租客,連繫鄰里,與「區民」一同籌辦「社區營造」活動,並善用「社區客廳」和「唐樓體驗」空間等不同共享資源,長遠促進社區「自主更生」。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命令,故遭屋宇署共先後提出三次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五萬元。
建築物條例僭建: 建築群保存唐樓特色 引入「共居」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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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人員於本年7月到上址視察,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提出第7次檢控。 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於10月19日判該名業主監禁8個月。 就已完成的工程,向業主發出 「警告通知」 或 「命令」 ,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間內拆卸違例建築物。
建築物條例僭建: 處理方法?
在收到有關查詢或投訴個案後,地政總署會派員巡視,如出現有政府土地確實被非法佔用,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限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 如該佔用土地情況持續,地政總署會採取進一步的土地管制行動,包括可能清拆有關土地上的構築物等。 如能確定違規者的身分及有足夠證據,地政總署會考慮採取檢控行動。
市區樓宇僭建物屢見不鮮,有報道指屋宇署近日向樓齡逾50年的三幢舊樓「出招」。 其中一棟涉事大廈為位於佐敦的華豐大廈,樓齡57年,據了解該大廈天台有多項僭建物,包括走廊上蓋、圍欄等。 不過有小業主不滿,屋宇署指屬僭建的建築於數十年前已存在,疑為發展商興建。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卻對《香港01》記者透露另一版本,指天台僭建物曾於颱風期間墜落彌敦道,故屋宇署2019年已曾向天台業主發信要求清拆,而法團亦於今年發過律師信。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另一方面,各層住宅單位將重新佈局,改劃成38個不同大小的單人或雙人「共居」單位。 視乎各樓層的實際面積和結構樑柱的位置和分佈,每樓層大約設有兩至三個單位,每個單位的空間足夠擺放床鋪和日常傢俱,而每層設有共用廁所、浴室和廚房,讓該層單位的居民使用。 市建局冀盼營運機構能逐步落實H19項目「社區營造」的目標,將居民的活化社區願景,融入營運方案,促成「區民」與社區硬件和環境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繫,並能自發組織和籌辦活動,以促進社區的自主更新及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