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已不合適時,應即變更該施工計畫,並依變更之新施工計畫施工。 四、第一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 二、對於第十四條及前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 在新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创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中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

  • 二、對於第十四條及前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
  • 二、水、電、通訊或其他因施工需要而設置之管、線路,應沿隧道適當距離標示其用途,並應懸掛於隧道壁顯明易見之場所。
  •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 第八十七條 建築物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區劃或分隔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平面桁架的深度,也就是平面桁架上方及下方的上弦杆及下弦杆之間的距離,是桁架之所以成為經濟耐用的結構的原因。
  •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 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臺,為直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為轉折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樓梯寬度。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五十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四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棧橋式施工架: 第 十一 章 構造物之拆除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五、進風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開口位置應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之牆壁上。 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棧橋式施工架

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第二百七十五條 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 棧橋式施工架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 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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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录》中列出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临时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二)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备注:(一)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五、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以保持穩定狀態。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 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棧橋式施工架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棧橋式施工架: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五、外周區:指空間之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且不包括未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共同使用梯廳。 第二項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使用執照。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 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 一、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面荷載現況,妥為設計,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及擬訂施工計畫,並據以構築之。
  •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 第八條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一、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 但設有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以上有效通風之開口面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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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 第二百五十二條 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倘超過該層地震力矩之百分之十,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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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條 高層建築物之升降設備應依居住人口、集中率、動線等三者計算交通量,以決定適當之電梯數量及載容量。 第二百四十六條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 第二百四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 第二百三十四條 高層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理論分析,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棧橋式施工架

二、構築圖樣及施工計畫應包括樁或擋土壁體及其他襯板、橫檔、支撐及支柱等構材之材質、尺寸配置、安裝時期、順序、降低水位之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一、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棧橋式施工架 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如依統一土壤分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得依其方式施工。 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四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公尺。

棧橋式施工架: ▍ 施工架拆除流程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一.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四、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棧橋式施工架: 鋼管鷹架、施工架、框式施工架

第一百十五條 (警報設備)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設置警報設備。 棧橋式施工架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第八十七條 建築物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區劃或分隔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一項之區劃牆壁上需設開口者,其寬度及高度不得大於二. 五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棧橋式施工架

第 二百八十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棧橋式施工架: 施工便梯

二十六、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十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 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故對於鑽機組動力能源系統之計算與籌備,應視為重要之工作項目之一,以免造成工作效率之折減及工作之延遲。 由此可知,施工機具之結構,除非該機組已有完成比所欲施工工程更艱困之實績案例,始可確定其可行性,否則需經歷機械性之改善歷程。

棧橋式施工架: 水平踏板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棧橋式施工架 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棧橋式施工架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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