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資訊透明度,也是提高業委會信用和信任度的一個重要保障。 本次辦法修訂,對業委會工作資訊和業委會委員個人資訊公示都有了明確要求。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表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如果有其他影響同一物業的文件已經註冊,此租契便會失去優先權。 在日常用語中,「裝修」一詞,含有裝璜及美化的含意,未必會包括因使用物業而引致的維修及保養問題,例如修補出現裂縫的牆壁或天花板。 除此之外,一般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物業乃以現有的狀況「現狀」出租,即租客在租賃期開始時已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故除非租賃文件另有所指,D 先生並無權利要求業主裝修物業。 一項在租賃文件內常見的條款,就是租客維修保養的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出租放售要等承辦書

若有機會要在較短時間內離開香港的人士,應留意在香港典型的住宅物業租約為期兩年,部份沒有中斷租期條款,有些則容許其中一方在第一年後作出通知提早終止租約。 土地審裁處乃負責處理有關租賃糾紛的主要機構,尤其是涉及收回出租物業。 審裁處與高級法庭不同,審裁處處理一般人之間的糾紛,審訊過程比較簡單/不拘形式,法律費用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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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另一個常見問題是租約沒有明確規定在租賃終止或到期時將物業交回業主的物業狀況。 租客是否有責任及有多少責任承擔將物業恢復到「原始」狀態的開支,這通想引起業主與租客之間的訴訟。 在合約中的「續租權」條款通常規定,租客需要在某指定日期之前給予業主書面通知以行使該權利,而有關條款亦可能提及新租約的條文(例如與現有租約相同的條文或輕微增加續租期內的應付租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然而,如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訴訟,或就分租客在以上程序中作出反申索的訟費,此規定並不適用。 然而在賠償以外,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根據普通法規則或衡平法原則,針對分租客、分租客的保證人或擔保人、及其他佔用人提出進一步申索的權利,則予廢止。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在緊接次期租賃的首期租賃完結,而租客已清繳根據租賃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業主亦須在不遲於首期租期屆滿前,退回租賃按金予租客。

在沒有獲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當局不可能劃定「單位」的界線,因此無法確定有關租賃的處所是否屬分間單位。 但是,「強制履行」性質上是酌情行使和衡平法(而不是當然權利)的補救措施。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不被說服市場上沒有合適的替代物業(特別是大型地產項目的住宅物業)。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約訂明須在每月1日預繳租金。租期即將在1月15日終止。租客須在1月1日繳交整個月的租金嗎?如要的話,業主要在之後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嗎?

一般來說,大廈公契所包含的條款對租客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地產代理或業主是否有特別提醒租客有關大廈公契的內容。 為了鼓勵重建破舊大廈,《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於1999年6月7日生效。 條例旨在容許在地段擁有一定業權份數的大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為重建該地段而作出命令,強制售賣該地段。 為計算補償和津貼額,以及確定何人符合資格領取該等款項或獲得安置,政府會在刊憲當日,委托市建局派員到尚未成功收購的物業單位進行登記調查,以確定各住戶所佔用的面積及搜集資料。

正確的授權方式是,你的授權書必須在律師樓處理,有第三方的見證之下,授權某一個人代表業主本人去簽署租約。 Y雖沒有在購入物業時付出金錢,但她亦為單位貢獻良多,例如料理家務,她便可以「法律構成信託」方式攤分物業的權益。 「法律構成信託」構成與否,與雙方的意圖無關,著眼點是「公平」。 換言之,X是否有意將物業權益分給Y,並不重要,重點是Y的付出是否「足夠」讓他以衡平法原則爭取自己的物業權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 否則,業主將要面對風險被租客指控把該些財物據為己有甚至是盜竊。 充作遵從署長發出的要求,而知道或罔顧所提供的詳情或參考文件、說出的言語或陳述等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HK$10,000)及監禁3個月。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首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3年)。 業主重收處所權:任何供業主行使重收處所權之條件,不屬條例附表7第4部所列者,均屬作廢及無效(參閱第120AAZF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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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屋有繼承權,對於持牌人和其直系親屬來說,這似乎是一種較為保障的方式,可以確保佔用權不斷承傳下去。 但是,因為該牌照繼承制度的存在,持牌人難以放售建築物,未能從枱底交易中獲得利潤。 根據發牌時的標準,持有牌照的建築物必須符合實際規格,不得私自改變材料、面積、用途等,如被發現違規,地政總署將要求恢復原狀。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金調整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包含更詳盡的條款。 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而這些特別條款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有所牴觸。 如在土地註冊處查冊,送契樓會有贈契 (Deed of gift)的註明。 如身故者持有海外物業,其遺產繼承則受當地法例規管,或需依法繳交遺產印花稅(香港現已取消徵收遺產印花稅)。 遺產物業承辦手續繁瑣,業權形式、物業所在地、有沒有相關債務或按揭欠款,均會影響繼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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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盡早簽立新的租賃文件,詳列彼此的權利和責任。 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不涉及訪客也不涉及儲存貨物。 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的確在技術上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法庭大概也會對有關租客網開一面。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 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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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都是技術性質的文件,如果沒有專業人員的幫助,可能不易閱讀和正確理解。 任何對處所持有權益的人士,包括該處所的業主與租客,均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該處所的租賃是否屬條例第IVA所指的規管租賃。 續租權(亦稱為「生約」)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以新的租約繼續租用同一物業的權利,即是延續原有的租賃。 因為續租權的關係,租客變相獲得了另一個租期,業主也在某程度上得以保證能享有已協議的租金收入。 由於續租權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所以即使原有租賃的租期不超過三年,包含續租權的有關租約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甩名後 物業一開二攻略

不過,若業主純粹倚賴此方法,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一般來說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總是存在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不當地重新進入物業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的風險。 假設大廈公契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滋擾的事項,租客的另一選擇就是依據侵權法去控告那位鄰居,從而獲得禁制令和干擾的賠償。 在署長就任何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之前,署長須為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目的,對該處所進行視察。 如處長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反之,處長須發出通知書,表明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

  • 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須與首期租賃相同,租賃時期及租金款額除外。
  • 一般來說,該等樓宇的業主應舉行業主大會,以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並授權最少兩名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 申請按揭需要如實申報,否則會負上虛假聲明的法律責任。
  • 換句話說,條例予以分租客63天寛限期遷出被重收的分間單位。
  •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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