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 年租務條例》原訂於 1922 年 6 月 30 日失效,及後被延至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926 年 6 月 30 日。 而由於經濟環境轉差,空置率上升,因此港英政府認為有關管制已非必要,故容許《1921 年租務條例》自動失效。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陳帆稱,理解有議員關注草案並無設起始租金,也擔心有業主在條例通過前先加租,抗衡劏房租管。 他指出,設立起始租金須考慮不同劏房的特徵,個別劏房的租金水平受不同因素影響,在同一劏房內的不同分間房,也因一籃子因素有差異。

因此,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會包括所有可能引起爭端的範圍,並就此清晰釐定雙方的責任。 由律師草擬的租賃文件可能長達數十頁,而坊間所見的標準租約則只需一至兩頁,也正是這個原因。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此扣押令屬於單方面的申請,租客無法為自己抗辯或作出陳述,目的是避免租客獲悉業主申請扣押令後,立即撤走屋內財物。 要找到合適的住宅物業,你可直接與物業業主接洽,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幫忙。 於香港房屋協會的「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下稱「出租計劃」)轄下處所的租賃已獲加入《修訂條例》附表6的「獲豁除租賃」中,以豁除於第IVA部的適用範圍之外。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條例

取得財物扣押令後,法庭執達主任便可進入相關物業,抄封屬於租客的財物,並將之售賣,以抵償欠租。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租約及租契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金、租期、起租日期、按金等等。 租契的業主及租客必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本港劏房問題嚴重,政府早前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即《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並於本月22日生效。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 另外,只涉及金錢瓜葛的租務問題,就需要依靠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索償,申索上限為 $75,000。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 業主終止租賃, 原本須於租賃終止前6 – 7 個月內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 即表格CR101 ) , 現修訂為租賃終止前3 – 4 個月內。
  •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 謝偉銓指,在規管劏房租金加幅上,政府以私人住宅租金指數作標準,但在制訂起始租金上,政府以劏房類型五花八門、無數據為由,拒絕制訂起始租金,他斥有關做法自相矛盾、自打嘴巴和道理太牽強。
  • 故此一般業主出於善意及長遠與租客的關係,都會同意支付全部或部分此類保修費用。
  •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 如果一再發生欠租情況,除非違約租客有正當理由,否則法庭將拒絕給予任何濟助。

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 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李慧琼促請政府盡快研究設劏房起始租金,「唔好今天(通過劏房租管)之後就停止工作當交差」。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 – 香港房屋協會

業主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用以扣押及售賣租客在出租物業內的財物,抵償欠租。 但出租物業內的財物通常都不值錢,所以作出申請前,業主必須考慮清楚。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你在物色住宅時及簽訂租賃協議之前,也須注意若干事項,以下文章給你一些承租住宅物業的提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當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政府早前建議將加幅上限由15%下調至10%「封頂」。 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VI) 上訴案件

政府提出將續租租金加幅上限收緊至10%等修正案亦獲通過。 工聯會的麥美娟認為要真正幫助劏房居民,必須加快興建公營房屋。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指出,應訂立政策及目標,達致「告別劏房」。 實政圓桌的田北辰不滿政府未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將可自由訂價,加上政府會為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津貼,形容業主將「開心死」。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政府未掌握劏房市場租金數據就要制訂客觀、公平和合理的機制去決定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陳帆又形容通過草案只是第一步,預料新法例2022年1月下旬實施,政府會適時檢討成效,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措施。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放盤

按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於202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94%受訪者是按用量收取電費,而每度電費中位數為1.5元。 按中華電力於2022年公布的平均淨電價為每度電1.29元,顯示大部分劏房戶很大機會被濫收。 另有88%受訪者的電費於租務管制條例實施後仍維持不變,可見條例未能有效規管濫收水電費,租客亦難以監察業主是否濫收。 聯盟促請當局進一步完善法例,或為劏房戶安裝政府合資格的獨立水電錶,以減低管制濫收水電的難度。 有業主在疫情放緩後開始加租,即使管制條例有限制加租幅度,但由於本身租金定價高,對基層租客而言難以負擔。 60歲的黃先生從事麵包生產,租住荃灣一間位於單棟樓內的70呎劏房,月租4,100港元,呎租約58.5港元,租金已佔他收入息接近一半,生活壓力沉重。

直至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陳帆說,當局主要考慮到居於這類劏房的租客可能較居於一般住宅大廈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有關推廣《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 部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 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提出。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欠租收樓程序 |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如遇上具體法律問題, 從業員宜建議客戶徵詢法律意見。 表格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批署後,業主有權採取法律行動,追討租賃訂明的租金。 如表格CR109已遞交予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無須遞交表格R1A。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獲賦權為施行《差餉條例》、《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條文,要求收集租務詳情。 表格R1A是要收集最新的租賃詳情,讓差餉物業估價署可每年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以及編製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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