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常的維修保養,業主和租客均需負上下述的隱含法律責任。 租客則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該處所(即以合理及恰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 很明顯這些隱含法律責任相當含糊,對有關的問題未能提供很大幫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由於按揭契都必定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故租客已被視作知悉有關其租用物業的按揭契及其內容。 當銀行依據按揭契行使其收回物業的權利時,租客不能以不知情為藉口作拖延。

不過也有網民質疑事主隱瞞部分事實,認為如真有其事應已一早尋求法律意見,毋須待事件拖至兩年仍未解決。 其後,政府不時以「標準租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作為業主放租樓盤,又或者租客租樓,當然不希望干犯任何違法租務條例,導致自己被申訴,所以必需多加熟讀以上最常見的租務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如何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機會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 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被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欠租收樓程序 |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除了上述提及的物業「正常損耗」,另一項較常見的租約條文亦會列明,「外部及結構性維修」由業主負責。

這通常被稱為「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管限。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及有權取得法庭(包括土地審裁處)的收回管有權命令,以追討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即要以交吉方式收回該物業)。 租賃協議可能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c. 財物扣押令

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估價署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 此外,政府亦委託一間非政府機構(樂群社會服務處),設立及管理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網上資訊平台,以分享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資訊作宣傳及教育用途。
  •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 工聯會的麥美娟認為要真正幫助劏房居民,必須加快興建公營房屋。
  •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 外牆乃一垂直的平面,所以不是土地,因此也無從產生土地權益。
  • 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提出。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租客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上訴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現時劏房市場的所謂「市場租金」,是在公私營房屋供應嚴重不足,劏房租戶在處於劣勢、資訊不足、沒有其他選擇下才被迫支付的租金,未能反映真正自由市場的租金水平。 當局應按單位的位置和質素等客觀條件,參考一般私樓租金,再扣除劏房居住環境及設施欠佳等因素,為劏房制訂「合理租金(呎租)」,而不是將公認為不合理的所謂「市場租金」合理化。 根據估價署的數據,新的私人住宅供應由 1966 年的約 31,000 個單位下跌至 1969 年的約 7,700個單位。

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構成危險的建築物,並不適用於日常的維修保養。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賦予某類公職人員權力,要求物業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清潔該物業。 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與衛生狀況有關的事項,對一般的維修保養沒有太大關係。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VI) 上訴案件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香港首個律師搜尋及配對平台,讓您足不出户都能隨時隨地比較律師的個人檔案、評分及價錢,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事主又補充,指自己無法親身上門處理,家人雖曾協助上門追租,不過對方一直以種種藉口拖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例如處理土地審裁處案件的法官和出席的律師均毋須穿著法庭服飾,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7章)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噩夢 ︳租霸欠租兩年拒搬走藉口多 業主:身處外國追唔到租

這類買家都應知道將會在無權查看及檢視的情況下購買有關物業。 在日常用語中,「裝修」一詞,含有裝璜及美化的含意,未必會包括因使用物業而引致的維修及保養問題,例如修補出現裂縫的牆壁或天花板。 除此之外,一般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物業乃以現有的狀況「現狀」出租,即租客在租賃期開始時已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故除非租賃文件另有所指,D 先生並無權利要求業主裝修物業。 相信任何看過一份普通租賃文件的人士,都會發覺雙方所需遵守的責任,完全不成比例。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務管制條例實施一年後,不少劏房戶反映業主未有向他們提供電費及水費單副本,遂無法得知帳單總額。 按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於202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94%受訪者是按用量收取電費,而每度電費中位數為1.5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若 然 雙 方 已 同 意 不 同 的 通 知 期 限 , 或 修 改 現 存 的 租 約 , 便 無 需 發 出 『 過 渡 性 終 止 通 知 書 』 。 如 住 客 將 租 約 轉 讓 給 新 租 客 , 亦 無 需 發 出 通 知 書 。 但 如 果 業 主 要 收 回 樓 宇 自 用 或 供 其 直 系 親 屬 居 住 , 則 業 主 可 隨 時 向 土 地 審 裁 署 申 請 收 樓 令 。 當 然 , 業 主 需 要 証 明 他 真 的 有 需 要 收 回 樓 宇 。 若 然 雙 方 已 同 意 不 同 的 通 知 期 限 , 或 修 改 現 存 的 租 約 , 便 也 無 需 發 出 『 過 渡 性 終 止 通 知 書 』 。 但 如 業 主 要 收 回 樓 宇 自 用 或 供 其 直 系 親 屬 居 住 , 則 業 主 可 隨 時 向 土 地 審 裁 署 申 請 收 樓 令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 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也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在樓宇內的任何財物,及就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的命令。 假若租客嚴重拖欠租金或業主認為租客已搬離有關物業,或不會就餘下租期繳付租金,業主除有意追討欠租外,亦會想收回該物業,業主可到土地審裁處申請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 業主勝訴後,就可向審裁處或法庭申請管有令狀,在發出管有令狀後,執達主任就會代表業主收回物業。 而為應付 1960 年代初租金水平急升的情況,立法局在 1962 年 4 月通過《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簡稱《1962 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嚴格來說,這根本不是租賃,因為「業主」根本沒有明確同意把該物業出租;「租客」也不過是佔用人。 在法律上來說,容受性租賃的性質含糊不清,因為雙方皆對其權利和責任不清不楚。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盡早簽立新的租賃文件,詳列彼此的權利和責任。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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