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府強行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勢必引發連場訴訟,拖慢發展。 對所謂政府可以輕易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新界土地的講法,前地政總署署長劉勵超反駁,稱該把「尚方寶劍」已經用得很鈍,收地困難,時間亦長,屆時「近水」變成「遠水」。 上世紀80年代政府收地在英國樞密院敗訴,才引起棕地問題。

深圳提出的「香港只享有對河套的管轄權」,並非完全無理。 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回歸後,「香港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 對原先屬於香港的土地,但沒有批給私人的土地,香港政府自然可以擁有業權。 但對河套地區這樣,原先有公司擁有業權的土地,轉移給香港之後,業權是否自然而然地也一併轉讓,在內地和香港之間沒有先例,難以斷定。

業權爭議: 管理費糾紛 循公契可解

本所的專長涵蓋逆權侵佔,新界土地業權和習慣法。 業權爭議 本所律師親自處理案件,如無需要,不會交由沒有律師執照的員工處理。 「打官司」絕非如同電視電影劇情般,只要聘得「金牙大狀」便無一往無前。 與訟雙方除了考慮律師費和法律理據外,還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對方是否有能力賠償,以及會否有非法律的影響(如訴訟影響公司形象)等。 本行律師會就案件作全面分析,務求有效地為客人解決問題。

  • 適當地運用有限公司,可以有效地減低或避免個人法律責任。
  • 所以,我們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上月已召開第一次會議,手就《條例》進行檢討工作。
  • 中介人以及所有協助中介人的律師事務所正在盡最大努力,有效率地處理相關程序。
  • 申請人必須是利益悠關並受公共機構的決定所影響的人士。
  • 答:你應該立刻通知僱主及儘快尋求醫治,如有需要你亦應報警求助。

除了清拆令外,違反大廈公契都會被登記在土地註冊處。 例如長期拖欠交管理費等,都會被「釘契」,業主需要清還有關欠款。 在債務引致的釘契問題上,若業主破產或出售物業,會按權益種類(如政府的稅項必定排第一)及登記的先後而決定分錢的先後次序。 會議上或書面上提供法律意見, 或草擬法庭文件等, 律師一般是按時間收費的。

業權爭議: 時間:2017-01-11 03:15:53來源:大公網

若欠款低於5萬元,物管公司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向有關業主追討;若高於5萬元,則可入稟地區法院向業主追討。 這封題為「大廈外牆及天台維修問題」的信件,由港鐵物業於上月廿六日,發給約五千戶德福花園業主,提出解決維修責任方案,同意向業主退回十二年共一千零六十七萬元維修開支,又謂已於上月廿二日直接轉賬給屋苑的管理費賬戶。 【明報專訊】太古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就外牆業權及維修費用的爭拗仍未了結,業主表示,多年來從未授權管理公司代為買入外牆的業權及交予管理公司託管,堅持對方要賠償多年來億元計外牆維修費。

這指一八九八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規定,大鵬灣和深圳灣的所有水面都屬於港英(而在大嶼山西岸則相反,中國的水域直接貼着大澳的海岸線),但回歸後,《221號令》對此作出調整。 案中上訴人卓樹賢,與丈夫婚後居於粉嶺昌盛苑,單位是家翁及家姑,羅競輝與葉素雲於1999年透過綠表申請買入,卓指稱她與丈夫有份夾錢供樓,業權應屬他們,其丈夫已於2010年病逝。 自知理虧的港鐵,上月底陸續向兩個屋苑「回水」,但只退回二千萬,並夾硬將外牆及天台業權歸還小業主,小業主不滿被屈,表示會抗爭到底。 港元拆息全線上升,與樓按相關的1個月拆息連升4日,最新報2.60911厘,較上日升0.26649厘。

業權爭議: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釘契英文:encumbrances,釘契樓是指物業的業主違反物業法團條例或正牽涉法律訴訟事項,或者業主欠債等問題,相關事項登記在土地註冊處,這樣令物業難以買賣。 七旬退休警長聲稱1994年購買深水埗一單位時,當時退休在即,擔心未能向銀行申請按揭,遂與長子聯名購買,他支付置業費用,惟後來他要求兒子轉名不果,遂入稟興訟。 夫婦決定離婚的話,瓜分婚姻居所的權益不一定與兩人在買樓是的首期比例有關。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 香港的物業產權形式多樣,主要分為三種: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聯權共有」。
  • 當其中一人身故,該名人士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 立法會2007年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規範業主立案法團及其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 港元拆息全線上升,與樓按相關的1個月拆息連升4日,最新報2.60911厘,較上日升0.26649厘。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 比較常見的是50/50,也有60%/20%/20%等的組合。 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 【結婚買樓】年輕夫婦聯名買樓VS單名持有… 自從政府放寬按揭保險成數,1,000萬元以下住宅可借八成按揭,800萬元以下更可借足九成,令越來越多年青人開始買樓上車。 買物業除了可以單人全權擁有,亦可與其他人「夾份」買入,而夾份的名額以及人數並沒有限制,可以是3人、4人一同買入單位,而且亦不限是近親,可以是與祖父母或是朋友一起買。

業權爭議: 公司註冊

你應妥善保存一切與索償有關的文件,包括病假紙、醫藥費單據等。 《華爾街日報》昨天引述消息人士指,匯豐控股與中國平安保險關係出現裂痕始於數年前,包括平保曾提出派代表加入匯控董事局遭拒,以及平保建議共同開展新業務,但計劃最後沒取得太大進展。 就是以有限公司持有物業,這樣便能透過股份買賣來達到資產轉讓的效果。 若以分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由不同業主根據他們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業權。 比較常見的業權分配有50/50,也有60%/20%/20%等的組合。 如果聯權共有要轉名作內部交易的話,要先改為分權共有,將物業業權平均分配,再出售其中一方的業權予另一方。

對他們這種荒謬的政治化操作,香港市民一定要認清真相,明辨是非,堅定捍衛自己的福祉和香港長遠利益。 至於發展新界農地、郊野公園邊陲地帶等開發土地方式,同樣涉及土地業權、環保問題,還涉及修改郊野公園條例等複雜法律問題,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進展,更遑論取得大量可以集中發展的土地,而且當中所牽涉的發展成本亦十分高昂。 本港土地珍貴,開發各種現有土地牽涉眾多持份者的利益,問題糾結複雜。 現時本港有540公頃棕地已納入發展計劃,但由於涉及複雜的收地、清拆及補償、諮詢、改變規劃過程,至今未有太大進展。 棕地較為集中的「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由2008年開始規劃,至今已有10年,政府連一幅地都未收到。 在制訂公契時,分配較大比例的土地業權約份 予以大業主所能掌握的公共部份,使大業主保有對該物業有舉足興重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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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其後曾跟馮生到他的單位視察,剛巧發現有兩位身穿「雅賢公司」制服的人士,正搬運貨物進入單位,Jan終於一睹單位的廬山真面目。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上述兩個項目位於臨海及地勢較高地段,前方更未有建築物阻擋,預計兩地的建築物高度上呈現梯級式的輪廓,較接近海港的建築物高度會較低,有望成為坐擁維港海景房屋。 現時評估亦建議在項目間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如建築物間距(至少15米闊)及進行綠化,優化景觀及視覺的效果。 業權爭議 據部門初步評估,茶果嶺村的3公頃的「未決定用途」地帶及附近「綠化地帶」和顯示為「道路」的地方改劃為「住宅(甲類)8」地帶,並以總地積比率9倍作發展。

業權爭議: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莊錦輝指,物業違反建築物條例,如不涉及嚴重僭建,一般銀行都只是要求申請人承諾自行履行責任,按揭便可獲批。 物業的業主因遺產或婚姻等問題容易跟別人有業權糾紛,引發業權法律爭議,令物業被釘契,有可能需要透過法庭解決。 若理事會認為一名律師或外地律師可能不適宜執業,並認為有需要調查有關事項,則可要求該名律師、外地律師或其律師事務所向理事會出示或交付相關文件。 理事會亦可根據第159章第8AA(1)(a)條委任調查員查閱律師行的相關檔案、文件和會計文件,以核實有關律師行是否符合第159章、其附屬條例及其他專業守則的要求。

一名於2005年離婚的警員,被指涉嫌在不合資格的情況下,一直居住在綠楊新邨宿舍長達15年。 及後,該警員於2020年被捕,並於同年10月8日首次提訊。 至2021年2月初,全案審結,該警員最後以「心理問題」為由獲判緩刑(本身為監禁4個月)。 「呢度六間屋,你哋隔籬嗰間係業主,後面花園可以種嘢,水電費睇錶計。」惟該「平房」牆身沒有登記號碼,疑為僭建寮屋。 衞星地圖顯示,該處於一六年七月仍未見一列構築物,至一七年起周邊出現疑似僭建物。

業權爭議: 申請知識產權註冊

所有釘契均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才有效,否則對善良、不知情的買家不具約束力。 在買賣交易中,業主承諾於交易前會清除所有產權負担。 因此,只是簽臨時買賣合約或正式買賣合約,未到交易一刻,出現釘契時,業主未算違約,買家未可以立即取消交易。 他建議,遇上此類糾紛的小業主積極應訴,並聘請專業律師了解清楚特定停車場的車位業權的性質和狀況,因為每座分層建築物的情況會有不同。 業權爭議 在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講授澳門物權法的趙崇明介紹,本澳現時大廈停車位主要有三種,即“無契車位”、“份額車位”及“獨立契車位”。

業權爭議

至於,如果分權共有的其中一名業主身故,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會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 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香港的物業產權形式多樣,主要分為三種: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聯權共有」。 文件中亦顯示,當局已為兩個頂目進行發展,對當地交通、環境、景觀、視覺、空氣流通和基建等方面影響的檢視工作,表示發展項目為可行。 業權爭議 此外,規劃署、土拓署和地政總署三個部門亦曾在今年5月時,就茶果嶺村發展項目舉行聯合簡介會,向受發展項目影響人士,如土地業權人、住戶及業務經營者等,簡介茶果嶺村發展項目的推展程序,以及相關的補償和安置安排。 前高嶺土礦場則早在2015年落實作房屋發展,第一期發展項目的相關的基礎建設工程正由私人發展商進行。

業權爭議: 物業是否存在租客?

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業權爭議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A:如物業出售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土地註冊處提出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並諮詢主要持份者,以回應他們對《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下的轉換機制和更正及彌償安排的分歧意見和關注。

業權爭議: 糾紛解決

三兄弟以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方式,各持有三分一業權,單位於1999年左右已供斷,沒有再申請樓按。 根據註冊資料顯示,16年5月,新買家Wong Fung Chu以184萬元買入三分二業權,以所佔的1,364方呎計,呎價約為1,349元,較當年市價1,750元呎,折讓23%。 (三)大廈管理涉及眾多不同的持份者,包括業主、租客、法團(或其他居民組織),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等。

業權爭議: 聯名物業的長命契 Joint Tenancy

最常見的不滿,一般在於管理費的問題上,尤其樓齡較舊的物業,大廈公契未及現時清晰。 如面積不同的單位繳交劃一金額的管理費,與現時以單位面積計算管理費的模式不同,單位面積較小的業主或會認為計算不公平而拒絕繳交管理費。 其實,大廈公契一般會列明計算管理費方法,並會以業權份數計算,因此劃一管理費只因以往計算方法不清晰及習慣使然,只要專業物管人員向雙方釐清定義,糾紛自然迎刃而解。 如遇有業主欠交管理費,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首先會向有關業主發出欠費單據,如業主未有合作,物管人員將每隔兩至三星期發出通知書,若至第三封仍未獲受理,物管人員或業主立案法團將有權向欠款業主採取法律行動。

業權爭議: 業權爭議、維修令 會影響銀行審批按揭

而第二期發展項目的1.39公頃亦會作為興建公營房屋,並預計把地積比率由現時3.3至5倍增加至9倍,及建議由「住宅(乙類)」改劃成「住宅(甲類)」以配合發展。 業權爭議 現時預計在上址興建3幢,樓高135及140米公營房屋,提供2,250伙,可供6,400人入住,預計最快於2030年落成。 兩者用地均有預留地方作社區發展,如幼稚園, 安老、幼兒及康復及零售設施等配套予日後居民使用。 在有些情況下,如果賣家連同租約一併轉讓予買家,便需要多加小心有關租約和按金轉讓事宜。

業權爭議: 外牆業權爭議

本所有充分資源代表客戶、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和董事接受有關證劵和商業合規事宜的監管機構調查和白領罪行的刑事調查。 本所的律師能夠處理源於跨境交易的複雜和鉅額爭議。 本所與全球仲裁執業者有穩固的專業關係,因此我們能協助客戶處理任何仲裁地的仲裁。 如果雙方都不想保留物業,又或想保留的一方根本無法通過按揭的壓力測試。 於扣除有關賣樓的費用後,餘額雙方平分或按協議分配。

業權爭議: 【半契樓.專題】夾份買樓埋計時炸彈 二哥「被賣樓」 單位被霸佔

律師會表示理事會在決定是否行使法定權力介入涉事律師行的業務時,已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和客戶款項被挪用的風險,才行使法定權力介入,以保存客戶的款項和保護客戶的利益。 律師會表示,中介人及提供協助的律師事務所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從大量的檔案中找出相關檔案和地契,將具迫切性的檔案交還有關客戶;同時為所有檔案編製索引。 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涉事律師行位於太子、荃灣及元朗的三間分行已騰空。 就問題提及的個案,律師會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介入涉事律師事務所(涉事律師行)的業務。

司法覆核須在公共機構正式做出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時法庭可以不受理;除非有合理的解釋,法庭將不會批准逾時提出的申請。 在誹謗案,原告人要確立誹謗並不困難,只須證明被告人向第三者發布了一些誹謗性的陳述 。 而誹謗性的陳述,是會眨低原告人在社會人士眼中的地位或其專業地位,或使人憎恨、迴避、恥笑、鄙視原告人。 然而,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的是,原告人一旦確立了被告人有作出誹謗性的陳述,舉證責任便轉移到被告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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