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業主如果知道漏水源頭為自己單位,都應及早解決問題,與受影響鄰居達成共識,免去額外的訟費或檢測。 日久失修的舊式樓宇,不時會因為外牆出現裂縫、破損而引致漏水,雨水可能經由大廈外牆直接滲入屋內,或經牆身、縫隙流至不同地方。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外牆問題需要搭棚維修,維修責任由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應向相關人士求助。 值得留意的是,不論是火險,還是家居保,保險公司只會賠償因意外引致的損失,例如樓上住戶爆水管、甚至忘記關水喉等原因,但若為大廈日久失修等人為原因導致的,則不屬火險及家居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如懷疑鄰居為滲水源頭,政府主張住戶先向管業處求助,由管業處從中協調,安排苦主上門到鄰居單位做色水測試。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對於部份住在頂層連天台單位的戶主,要檢測天台防水層有沒有滲漏,睇樓時可去後樓梯望望。 如果上方防水層出現問題,下雨後有大量雨水出現就會導致如此情況。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情況2:如上層戶主合作,程序又應如何走?

如有需要,亦會轉介個案予屋宇署或水務署,作出相應行動。 例如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針對樓宇及排水渠失修問題;而水務署則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聯辦處會根據相關法例賦與的權力調查有關滲水個案有否違反法例的規定。 倘若沒有確實證據顯示該個案違反相關法例的規定,聯辦處便無法律依據採取執法行動。

  • 如果苦主單位天花未經裝修,而天花滲水為不可預見的意外,而該意外又在火險保障範圍內,保險公司便會支付重新裝修天花的費用。
  • 一般透天厝或是公寓頂樓會有幾種防水隔熱材質(PU彈性防水隔熱塗料或彈性隔熱水泥),如果有這些舊有的防水層。
  • 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一般來說,如果樓下漏水原因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過失所致,修繕費用應由樓上住戶負擔。 但為了鄰居間相處和諧問題,實務上多半都由上下兩戶分攤費用為多。 假如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你可致電「1823」求助。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聯辦處會就滲水投訴作出初步調查;若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便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處理。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滲水辦優勢:

最近在網上討論區有戶主說下層戶主投訴他漏水,找食環署滲水辦上去檢查漏水,檢查完一次沒有問題,下年再檢查,重複這個循環幾次,上層戶主就問是否每次都一定要招待他呢? 不過,如果涉及供水喉的滲漏問題,更換明喉的費用會由$8000起,如要更換供水藏地暗喉,費用則由$2,5000起跳。 此外,亦有其他漏水維修工程,例如地台防漏層,屋頂防漏工程,灌漿,打防水針等,視乎滲漏的情況而定。 不過,一旦法庭判決漏水單位業主需向受影響單位賠償,一般索償例子有維修費用、因漏水造成物件毁壞的賠償、專家及律師費等。

視乎滲水情況,可能需要作出多次測試及收集樣本進行化驗。 對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聯辦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以致整個調查所需的時間可能延長。 按當事人一方房屋廚房天花板之滲水現象,確係因他方人房屋廚房排水管滲漏所致;當事人一方房屋前陽台天花板所以滲漏,亦係因他方房屋前陽台地坪防水不足所致。 當事人一方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項第 2 款、第 2 項及民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他方容許進入房屋內,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且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由他方負擔。 共同壁、樓地板及其內管線之修繕費用,原則上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採取①先行修繕,那將來訴訟中如果對方爭執「漏水的發生原因」,被害住戶就要證明漏水原因,此時就可請當初修繕的水電專業人員出庭作證或其他證據方法。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這個問題無法一概而論,因為會隨著住戶的樓層、漏水發生的位置、原因不同,而有不同。 隨著都市化發展、少子化下,人口逐漸往都市遷移,不論是本地人、北漂、南漂、東漂或西漂民眾,住在公寓大廈非常普遍,而建物時間一久,難免發生 天花板漏水糾紛 此時住戶有哪些權利,就讓人非常頭痛。 一般來說,阿明建議民眾可先請大樓管委會或是鄰里長居中協調,如協調結果不順利,這時候可以麻煩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樓上住戶,然後報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局處理。 如果浴室地面滲水,可以把地面敲除施作防水層,完成後要放水、試水,確定沒有滲漏後才算成功能。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由於「來水」滲漏往往是持續、水量較大,濕度較高,甚至會看見水錶會見到郁動,故可採用「反向壓力測試」,也就是俗稱「谷磅」來檢查懷疑供水喉管滲漏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記錄滲漏滴水次數或濕度後,會關上總掣及開啟水龍頭釋放管內壓力,再記錄滴水次數或濕度變化。 之後恢復管內水壓後再作作記錄,藉以確定漏水源頭才作補救。 「微波濕度計」有助量度牆身濕度,可以設定比例由百分之1-9。 牆身愈乾,所顯示的數值愈低;反觀如果牆身愈濕,數值就會愈高。 這部儀器還會細分兩款,一款可探測牆身深度七公分的濕度、另一款則探測十一公分,測量師多數兩款也會採用,只因如果數據反映牆色七公分濕過十一公分的話,這有可能並非出現漏水,而純粹倒汗水也不一定。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樓上滴水 ?屋企滲水? 應對方法有3步!

但是若果懷疑與鄰居單位有關,應該先與鄰居商討,並要求對方安排合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檢查及維修。 亦可向大廈的管理公司又或者業主立案法團求助,根據大廈公契條文要求相關人士負責,在必要時可聘請法律人士或建築相關專業人士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提出民事索償。 一旦業主漠視滲水辦的命令,更可招致法律責任,更甚至被樓下鄰居起訴。 訴訟過程長而繁瑣、又要付出額外訴訟費用,對鄰里關係亦百害而無一利。

但濕度高於35%,究竟會用什麼時間的量度作為標準?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聯辦處職員表示不知道食環署做什麼檢查,也不知道量度多少次。 至於如果滲水地方是自己入契天台,而並非由「其他單位」所引致又如何處理? 翻查屋宇署網頁,署方表示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所引致滲漏,皆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滋擾問題,聯合辦事處不會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服務承諾規定,「聯合辦事處」在接獲舉報後六個工作天內聯絡調查。 第一階段,會由「聯辦處」職員負責做第一次入屋檢查,發現滲漏地方濕度高於或等於35%、以及需確定滲水問題由「其他單位」引致,才會進行第二階段調查。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滲水辦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見到有顏色後,苦主可與管業處及源頭鄰居三方商討解決方案,以及賠償事宜。 屋宇署資料顯示,滲水一般成因為供水管損毀、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破損所造成,維修工程並不複雜,可託管業處介紹可信的水喉匠修理。 面對樓下投訴漏水,樓上單位應盡可能配合調查,而非一味拖延或阻撓,因為訟費一般由敗訴一方承擔,所以如果最終法庭最終判你敗訴,而過程中你又故意拖延或阻撓導致對方衍生了不必要的開支,這些訟費和雜項費用最終可能由你自食其果。 現時很多業主被樓下投訴漏水後都願意配合調查,甚至分擔部分或全部檢測費用,一來可以確保雙方不用鬧上法庭,二來可以買個安心,檢查清楚自己有無滲漏。

  • 原則上,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在於投訴一方,所以除非投訴一方有充份證據證明漏水責任(譬如專家報告),否則被投訴一方原則上是無必要主動去證明自己無漏。
  • 請參考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編印的「家居滲水簡易測試」小冊子內的檢測方法。
  • 另外,實務上常見買方透過「房屋仲介」去傳達要求賣方負責修繕或「出來處理漏水問題」的作法。
  •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同意用甚麼方式後,不需馬上去檢測,因檢測完,對方可能不認數。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樓上漏水了!一定是樓上的錯?住戶能拒絕查驗嗎?

若遇上漏水情況,苦主或需付上大筆費用包括裝修費、檢驗費等等,已購買的家居保及火險又會否為此作賠償? 基本上,火險只會保障樓宇結構如牆壁、窗戶、天花、地板及受保業主購買物業時已有的裝修。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如果苦主單位天花未經裝修,而天花滲水為不可預見的意外,而該意外又在火險保障範圍內,保險公司便會支付重新裝修天花的費用。

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 應當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賠償損失。 孫銘德:對,7-8%要注意,用粉筆標註出來,但可以先不處理。 9-10%則用熱像儀複驗,經驗上,會有很高的比例是出現明顯溫差漏水,那就最好請樓上處理了。 我找的是防水技術協進會體系的千里達,初勘不進行破壞性檢查,只以儀器(水分計和紅外線攝影機)和傳統的試水來測試,費用6000,包含檢測報告。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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