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此一目標,國安公署可考慮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對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要求。 鑑於國安公署人員擁有在港執法的特殊角色和權力,市民期望看到的應是「港區國安法」對國安公署駐港人員作出類似限制,這樣才能相信公署沒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一九八○年及一九八一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她分別於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一年在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及新加坡獲事務律師資格。 一九八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理人選可以當作第三種事項。 上述規定應是指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現任、前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一群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人選,而非直接就個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選擇一位主審法官。 歐陽桂如 而且當時原告的財產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原告根本無權提出此訴訟。 至於原告稱首期來自妻子繼承的遺產及他的積蓄,法官認為錯漏百出,並不可信。 原告稱與被告有口頭協議,物業實質業權屬他們夫婦一事,法官指原告此方面的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包括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支票的過程等均有誤。

歐陽桂如: 司法覆核雖好卻忌濫用

歐陽桂如法官 祥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六名美孚新邨居民,以及一眾不具名示威者的「第七被告」,非法入侵舊油庫地盤。 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聽取祥達及居民陳詞後,認為本案無迫切性,禁制令內容有多處爭議點,加上眾被告需要處理本案法律文件,決定押後聆訊,有待確實聆訊日期再排期處理。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被告其後發信指摘歐陽桂如不公和侮辱她,案件結果轉到另一名聆案官審理,該聆案官認為事態嚴重,再轉交律政司跟進。

歐陽桂如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原告表示出身草根,根本沒有多餘金錢賭博,質疑兩兄弟說謊。 幼子極力否認,再指母親生前擔心被人奪去資產,所以將遺產交託他保管,「信得過我唔會亂咁使、亂咁賭」。 相反,父親「搵幾多賭幾多」,導致三母子從小到大均需由外婆接濟過活。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法官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被告方指陳當年開立該戶口是因為他打算與姜結婚,但開立戶口後卻在1986年8月與另一名為郭碧琪(譯音)結婚,故把聯名戶口的金錢留給姜,作為不與姜結婚的賠償。 原告庭上又指購入物業時兩名兒子剛大學畢業,收入微薄且要向政府償還學生貸款,根本無力支付首期 。

歐陽桂如

何卓彥:香港音樂人; VELOZ 口琴四重奏成員; 世界口琴節榮獲被譽為最高榮譽的「半音階口琴獨奏」冠軍; 十七項國際口琴賽事冠軍得主。 近來與鋼琴家黄家正和薩克管演奏家孫穎麟組成樂 隊Smash。 :前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行政總裁; 前香港紅十字會秘書長; 歐陽桂如 港鐵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方心讓爵士的女兒,前香港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堂姊妹; 立场新闻董事。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

歐陽桂如

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 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歐陽桂如 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同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一年先後晉升為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 他於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二○○○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 司法機構

在入稟本案後,原告又借助傳媒的力量,意圖污衊2名兒子的名聲。 法官認為原告的證詞毫不可信,相反被告的證詞則坦白細緻且有文件支持。 就外祖母餽贈首期方面,雖然外祖母已於2020年去世,但她在2018年曾到律師樓做誓章詳述餽贈經過,法官亦接納該部分的證供。 她於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85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王毅遠:香港大學地球科學系副教授; 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院助理教授兼助理院長 (學術); 麻省理工學院博士。 法官認為,陳其實只是不想面對其專業及社會地位會因顧的仇恨之心崩塌,故選擇逃避,但他違反法庭命令,亦會損害他的聲譽。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三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二○○八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於二○一三年一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任命包括一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六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一年後,即2016年6月14日,原訟庭因丘同學未向法庭全面披露關鍵資料而撤銷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歐陽桂如大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由於丘家寶先生去年向法庭隱瞞關鍵資料,歪曲政府的立場。 倘若他披露相關的資料,原訟法庭是不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顧明均,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時任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於2016年先後提出6宗相關訴訟,分別控告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培正的辦學團體香港浸信會聯會主席莫江庭和總幹事林守光,以及兩間上市公司,並將陳之望列為被告。 有關案件至今仍未有最終裁決,不過陳未有依高院的命令交出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正本,顧因此再入稟控他藐視法庭。 法官於上月裁定陳藐視法庭,今(21日)判處他監禁6星期及支付顧50萬港元訟費,因此陳須在獄中度冬至。

  • 何卓彥:香港音樂人; VELOZ 口琴四重奏成員; 世界口琴節榮獲被譽為最高榮譽的「半音階口琴獨奏」冠軍; 十七項國際口琴賽事冠軍得主。
  • 2020年12月21日,高院法官歐陽桂如裁定陳之望藐視法庭罪成,判即時入獄 6 星期,並要支付懲罰性訟費50萬元。
  • 高院兩名法官昨在他缺席聆訊的情況之下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但因不知他現時身在何處,只好簽發通緝令,命令執法部把他拘捕及帶返法庭,以接受判刑。
  • 況且,法官們所為的裁判,依規定必須上網公布,當事人不想被外界知道的家務事、私事,一旦透過判決對外公開,親族彼此間的人際關係,有時就再也回不去了。
  •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 至於是次的藐視法庭訴訟,源於高院法官今年6月下令陳之望要交出證書正本,但陳從來只呈交一份認證副本。

雖然當時他與妻子均正值破產期,但妻子剛繼承她父親的100萬港元遺產,加上原告給予的20萬港元來支付首期。 2名兒子則反駁指原告早年投資失利,且嗜賭輸光積蓄,更曾因虧空公款入獄。 物業首期是由他們外祖母饋贈100萬港元,加上2人的積蓄支付,與原告無關。 被告方指何文田碧桂閣的物業屬於姜,姜在1997年12月要求陳把該物業轉名給姜,但陳指自己當時正被廉署調查,故需在調查結束後轉名,但陳又要求姜賣出碧佳閣物業,然後把一半的金錢給他。

歐陽桂如: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 判詞又提到約於二○○九年外婆決定饋贈一百萬元予兩兄弟以助「上車」置業,銀行本票經母親轉交兩兄弟,可見外婆支持兩名孫子買樓,不願吳父參與或獲益的心,昭然若揭。 加上兩兄弟的說法和提供的銀行文件,歐陽官信納逾一百三十萬維景灣畔物業的首期及購樓費用,分別來自外婆的饋贈及兩兄弟的積蓄,吳父毫無付出,並裁定父子間根本沒有共同置業的意圖,不存在口頭協議。 歐陽桂如法官 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理性地按照恰當的程序來行使這些權力。 於 2007 年1 月21 日,原告人獲第一被告人邀請往涉案的地盤拆屋。

  • 法官裁定兒子們才是涉案物業的業權擁有人,父親並無任何業權,並需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及要他向兒子賠償地產代理佣金及處理物業的律師費。
  • 審訊結果: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應負上作為主承判商﹑佔用人及違反法定責任的責任。
  • 不過,「港區國安法」裏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官人選的做法,始終會讓人對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產生疑慮。
  • 高院昨在裁決時透露,涉案信件中不但指歐陽桂如為「賤婦」,又指她與政府等合謀勒索被告,而涉案信件曾發給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甚至國家領導人及多間報館。
  •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
  •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複雜的商業詐騙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等。 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原訟法庭可聆訊香港任何的刑事訴訟。 歐陽桂如法官 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在裁定被告人確實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後,歐陽法官進一步審視被告人此舉是否伴以所需的思想狀態,以確立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

歐陽桂如: 疏忽過馬路脫罪的尼泊爾女子索償 高院駁回並須付訟費

一九九○年分別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他於一九九一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已懷孕、但在審判前自然或人工流產的婦女,即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歐陽法官認為法庭的命令很簡單,陳亦明白不遵從會有嚴重後果,但他以一些空心藉口來不遵從命令,即使已被裁定藐視法庭,至今他仍沒交出正本,法官認為其違反命令的程度屬不可原諒及過份,即使他向法庭道歉亦作用不大。 歐陽桂如 至於是次的藐視法庭訴訟,源於高院法官今年6月下令陳之望要交出證書正本,但陳從來只呈交一份認證副本。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而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而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打從香港回歸以後,特區政府一眾官員自己都沒弄清楚作為國務院派出機構的中聯辦既非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亦不是中央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導致歷年說法屢次出現自相矛盾、含糊其辭之處,並且鬧出了兩個月前「三易其稿」的笑話。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

一九八二年在倫敦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專業證書。 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八四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本案並無目擊證人,祇有原告人的工友馮現真(原告第二證人)在聽見聲響後才知原告人墮下受傷。

歐陽桂如: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陸貽信先生與前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先生和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翟紹唐先生兩人,是同一時期被委任為香港回歸後律政司第一批華人資深大律師。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 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2014年起分別提出超過10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對陳有仇恨心理,不過這並非陳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10大著數

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原告是現年73歲的吳國樑,被告是他2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指稱他於2009年以400萬港元購入涉案896呎單位,擬供自己和妻子養老。 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 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 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證據範圍,指案中所涉文件不算繁多,連同一些新聞報道片段,沒有技術詞彙,陪審團應該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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