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 與此同時,第13條也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委員會就額外職能的履行」。 歐陽桂如法官 在香港現行機制下,行政長官委任個別法官來專門處理某類案件其實不是沒有先例。 以過去一年委任的司法人員為例,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於2019年1月任命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為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又於同年7月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歐陽桂如法官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 同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法官的專業資格),只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為大律師(或法官)最少十年,該人就可以受委任。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陳江耀、陳慶偉和陳美蘭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審訊結果: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應負上作為主承判商﹑佔用人及違反法定責任的責任。 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及司法人員名單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代表申請人要求頒發移審令,根據法律上的錯誤推翻上述判定,並於獲批移審令後,宣告移審令下的所有控告已喪失時效,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該等控告;或要求頒發相應命令,將該事宜發還區域法院,根據法例重新作出裁定。 司法覆核中的裁定重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第120A條中「檢控人發現該罪行」之理解,於法律上是否正確。 高等法院法官推翻區域法院的判定,因該判定於法律上並不正確。 歐陽桂如法官 《競爭條例》(第619章)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相反地,本人卻認為「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特區公民的法律意識與認知不斷增強,法律制度得以進一步。 法庭覆核公共機構有關公共事務的決定,監察其運作並維持其問責性,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當政者則應以民為本,時刻自省,務求施政更臻完善。 首先,司法覆核之目的在於確保行政機構和下級法院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合法合理。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鑑於國安公署人員擁有在港執法的特殊角色和權力,市民期望看到的應是「港區國安法」對國安公署駐港人員作出類似限制,這樣才能相信公署沒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一九八○年及一九八一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她分別於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一年在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及新加坡獲事務律師資格。 一九八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一九九○年分別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一九八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同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一年先後晉升為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 他於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二○○○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於一九八三年及八四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四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五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司法機構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於二○一三年一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任命包括一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六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司法機構於2018年5月2日開始,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綜合調解辦事處,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 綜合調解辦事處為已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或訴訟人提供資訊服務,以利便他們向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團體,或私人執業的調解員,尋求調解服務(包括綜合調解及家事調解)。 其中一份實施的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歐陽桂如法官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

《競爭條例》(《條例》)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我行代表申請人(正面臨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判定,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就該判定(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第120A條「由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屆滿後……不得就該罪行而提出檢控。」)並未有喪失時效提出爭論。

  • 已懷孕、但在審判前自然或人工流產的婦女,即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 有關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
  • 老唐隐約感到夫妻倆争吵跟自己有關,為了不打擾老同學家庭生活,他要辭職回家。
  • 顧明均早於2016年入稟高院,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最初提出6宗相關訴訟,其後又把陳之望加入成為被告。
  •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 歐陽桂如法官 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聰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的判決,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

法官裁定兒子們才是涉案物業的業權擁有人,父親並無任何業權,並需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及要他向兒子賠償地產代理佣金及處理物業的律師費。 法官直指父親「睜眼說瞎話」,連番砌詞歪曲事實,作假證以圖侵吞兒子產業;稱會將判詞交予律政司,以考慮是否需起訴父親在宣誓下作假證。 打從香港回歸以後,特區政府一眾官員自己都沒弄清楚作為國務院派出機構的中聯辦既非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亦不是中央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導致歷年說法屢次出現自相矛盾、含糊其辭之處,並且鬧出了兩個月前「三易其稿」的笑話。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李聰芝盡管很不舍這個左膀右臂,但無奈丈夫整日的叫嚣,隻好給老同學了一筆費用讓他回去了。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2014年起分別提出超過10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對陳有仇恨心理,不過這並非陳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斥何君堯聲稱希望節省訟費而不提出申請,但卻沒有通知法庭或林卓廷,而且法官認為郭榮鏗案批准陪審團審訊,不等於本案必定適合批准陪審團審訊,裁定何君堯故意並沒有充分理由逾時申請,更何況何君堯不能證明現時情況有任何重大改變去推翻限時命令,故駁回何君堯的申請。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若然該聆訊的審訊過程/結果會在社會預期會有重大的迴響而聽審人數亦會預期眾多,該等死因研訊會移師至該法庭舉行。 訟費方面,顧明均稱單就本宗藐視案,他在半年內共花費200萬港元,包括聘請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代表。 但法官認為本案簡單直接,根本毋須聘請資深大律師協助,故考慮後判陳只須向顧支付共50萬港元訟費。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