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稅的申報規定及手續,可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原則上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若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而彼此對於遺產稅繳納或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共識時,繼承人之一仍應單獨申報遺產稅。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就遺產繼承法律事務而言,通常,我們會作為香港律師,向內地機關出具一份有關該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書》,經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後,提供給內地公證處、法院,作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徑。 有關內地動產的繼承,我們仍然要區分是否有遺囑。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死亡登記
1) 大陸的繼承法是,婚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會被視為共同財產(也有例外情況),房子是婚前購入、在自己名下的一般會被視為個人財產,除非另一方有份出資。 我的爸爸都是香港人,在香港和內地都有存款有物業,但不幸沒有立遺孀的情況下過身,我的媽媽是香港人,生前已經與爸爸離婚,我是獨生仔,所以香港法例上,爸爸的存款和物業都是歸我,媽媽無份。 繼承登記大致可以分成4類:「一般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遺囑繼承登記」。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如果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50,000 元且全部是現金,打算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HAEU5)以及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閣下可以委任兩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擔任遺產執行人。 獲委任後,他們必須共同處理關於閣下遺囑的所有事情。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在处理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死者去世时的居籍。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相關文章 :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 大陸客戶現在去香港買的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各種香港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也設計不同的優惠活動,吸引來自大陸「金主」。 王永慶支付的遺產稅超過100億,抵全台2年稅收。 王永慶遺產總額為600多億元新臺幣,扣除各項免稅額之後,遺產淨額為200多億元新臺幣。
- 被繼承人憑繼承權證明書向相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可免契稅,但遺贈則不免契稅)對於營港居民留在內地的銀行存款等動產遺產,適用港法律確定繼承權人。
-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 使用滙豐流動應用程式及網上理財服務,即可安坐家中,輕鬆理財。
-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若被繼承人(即死者)生前立有遺囑且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那麼關於動產的分配,依然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據了解,中國現行繼承法是從198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 在內地發生資產繼承的時候,繼承權公證是必須的。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相關文章
流動版本提供簡單易用的介面,方便市民以流動裝置瀏覽。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緊急救援基金由社署管理的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為面臨經濟困難(如失去供養家庭成員或無法籌措足夠殮葬費)的家屬,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市民在取得食環署的批准後,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指定海域或該署轄下八個紀念花園內。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購買私營骨灰龕位須注意的事項 (pdf 檔案)私營骨灰龕資料至於土葬事宜,市民可參閱食環署以下網頁資料。 A:《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根據歸覆信托原則,假如有兩位或以上的人共同購置不動產,而他們之間並沒有明文訂下信託人或被信託人的關係,除非有其他證據,否則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業權分佈將依照他們各自付出的資金比例劃分 。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其他證據」 可能是付款者有意轉贈物業的實益權益給擁有人的相關文件或證據。 必須留意的是,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之下,父母購買不動產而容許子女成為不動產法律上的擁有人,可能被推定為轉贈不動產給子女。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銀行服務及支付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首先,債權人應往遺產承辦處進行遺產承辦查冊,費用為18 元。 這可協助他們人查明是否有人正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或有關授予承辦書是否已經發出。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 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 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 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包括(一)總則、(二)物權、(三)合同、(四)人格權、(五)婚姻家庭、(六)繼承及(七)侵權責任。 附則第1260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的情况,在办理死者在香港的遗产之继承工作时,对于确认死者的居籍、遗嘱的内容、遗产的类别(动产及/或不动产)、遗产所处的位置等若干事项尤为重要。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若死者的居籍位于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寻找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律师与香港律师一同配合办理遗产继承事物也十分必要。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 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 食環署透過「無盡思念」網站提供網上追思服務,讓市民為曾使用食環署墳場、火化、骨灰龕、紀念花園、海上撒灰等服務的逝者建立紀念網頁,以便隨時隨地透過互聯網悼念摯愛親友。
- 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 3 個月。
- 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 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
- 筆者希望讀者可從本文對中港法律在遺產繼承法例的異同,和處理香港遺產時中可能涉獵的問題,有大概的理解,以便讀者在處理相關業務時會更得心應手。
-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 也就是說,如果是內地人在香港留有遺產,則在香港的房產,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明在網上查找資料,並與朋友商量後,認為自己身為獨子,繼承父母的房產應無什麼爭議,不可能要打官司,於是他到內地一家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繼承順位是?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根据普通法,居籍的定义是”在法律上认为是一个人永久以此为家的地方或区域”。 在香港,法庭会根据《居籍条例》(香港法例第596章)去定断一个人的居籍。 一般来说,如一个人身处在一个地方,并有意图在该地方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他将会取得该地方的居籍。 例如,若死者生前是非香港居民,但在香港拥有一套房产,当死者身故后,如沒有訂下遗嘱,该房产通常会受香港的遗产继承法律所规管。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很多香港本地或是来自内地或海外的人士都在香港拥有不同种类的资产。 而当一位人士去世后,他/她可能会在香港留下一些遗产 (例如银行存款、公司股票、物业或其他资产等)。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 ,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換言之,生前最後住所地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居民逝世後,在香港的動產,例如股票丶現金等等,須按照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分配。 至於在香港的不動產,例如土地丶物業等,則須按照香港適用的法律分配。 對於內地居民在香港遺留的遺產,應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如果是遺囑繼承)或者申請辦理遺產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繼承或雖有遺囑但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III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香港政府解釋說:「包括印度、馬來西亞、紐西蘭以及澳大利亞在內的這一區域的許多國家在過去20年里都廢除了遺產稅,香港不能掉隊。」香港的行動,促使新加坡在2008年也廢除了遺產稅。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繼承遺產順位定義說明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在香港這邊辦理完有關身份關系及事實的公證文件後,接下來需要在中國內地辦理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證明誰是合法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