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 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等待政府徵收,價格一般會低於行情許多,若賣給民間企業,就是依照市場行情,以及當時的供需情況,價格相對會較高。
- 依都市計畫法 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地價稅: 原則上是按0.6%稅率課徵,但是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或者仍作農業使用的話,地價稅是全免的。
- 七期開發逐漸飽和,今(14)日由商仲業者揭露,坐落於文心路二段上,基地雙面臨路,緊臨台中市政府與府會園道,基地面積1044.47坪土地將於4月26日標售,經查該土地為台中老牌建商大城營建機構持有多年,市值增幅有望達6倍,業界推測應是打算獲利了結。
- 政府財政困難沒錢徵收才通過容積移轉,讓建商購買你的道路用地使地主找到一個合法交易的平台,建商取得道路用地,最終目的也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
民國81年後才發現法規條例違反公平招致圖利特定地主之質疑而核示修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是以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房地產專家李奕農指出,內政部成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好處,是在地方政府開發能力不足之際,給予協助,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讓民間資金參與開發,推動公共建設與土地開發。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等政府徵收嗎?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 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 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國產局官員表示,為解決公設保留地長期不徵收的問題,內政部公布「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自去年開始辦理公設地交換國有土地,不過,「這項措施其實沒有太大的意義」。
法律規定,如果公保地是私人所有,則政府應該通過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的方式取得公保地。 法律規定,如果公保地是私人所有,則政府應該通過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的方式取得公保地。 ● 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已在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徵收相關事項及補償種類標準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非都市土地時,擬一併辦理變更編定,如為農業用地,且興辦事業計畫係於93年5月1日後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則應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另94年5月1日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函文內須敘明已踐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後再據以申辦。 安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黃若盈則指出,許多「未被徵收的私人公保地」,像是公園、綠地、廣場及道路等用地,由於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或開發,加上使用上又有限制,最後不是選擇放著養蚊子,遭到鄰居占用,就是地主自己興建與規定不符的建物,因而形成公保地長期有違建或被占用的情形。 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
除了賤賣土地之外,公設保留地另一個出路是「容積移轉」,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公設地的容積率可以移轉30%,以目前市場行情,容積移轉的價碼大約是公告現值的2、3成,比賤賣公設保留地要好,但並不是所有公設保留地都可以進行容積移轉。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過都市計畫劃設保留做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解編」即是解除公設保留地狀態,讓土地可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用地等。 因土地解編後商業價值浮現,依漲價歸公精神,地方政府可取得一定比率土地作回饋。 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外,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所造成後續環境與公共設施需求衝擊,應藉由通盤檢討機會,計算環境容受力,估算土地所能承受之人口上限與開發量,藉此制定都市容積總量管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地都市計畫書中已經規定要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該公保地,那麽該地就不能被用作容積移轉了。 對建商而言,可以通過購買冷門的公保地,捐贈給政府獲得容積獎勵,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實現容積的變現,並獲取可觀的利潤。
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高爾夫球場,以解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劃設前,已存在的高爾夫場經營問題。 此外,政府大力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公園、高架道路、停車場、機關用地的地下層可興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 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中的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依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其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而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屋增值有潛力 桃園人繳房地合一稅額年增95%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1.隨著財政的惡化,面對龐大的徵收經費,政府對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越來越顯的有心無力,眾多的保留地地主在經過漫長的等待後也認清政府無力徵收的事實而將其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售價出脫。 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為建築使用者,除了自用住宅用地依照2/1000計徵地價稅外,其他統按6/1000計徵地價稅,比起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最高累進稅率55/1000之稅率較輕。 民眾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僅部分做使用,但沒有使用的部分,如果未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並不符合減免規定,仍須將土地全部面積按照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涉及法令規章及都市發展、遠景及整體規劃等,難度高。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行情
賣出的道路用地,合約上可以加註買方使用用途為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讓您賣得安心 。 值得慶幸的是,向民間貸款公司申貸仍然可行,對民間貸款公司來說雖然承作公保地貸款的風險高,但考量到當前有很多遲遲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有前述的解套辦法,甚至未來也有機會「還地於民」,因此利用價值並不如想像中低落。 一般來說指建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 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
換句話說,公共設施的基地在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中被指定,只要該筆土地仍屬私人所有,該筆土地即具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性質。 因此,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都各自足以透過其自身之法效產生出公共設施保留地。 按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所載明,用以承載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公共設施之基地,且在由國家機器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前,仍歸屬私人所有之土地。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源自於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而亦僅限於都市計畫地區;相較之下,非都市土地即使有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亦非屬此處觀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部分徵收之土地、建築改良物,如經辦竣分割、拆除,對於未列入徵收範圍之土地仍蓋有徵收註記者,得向本府申請並於查明後予以註銷。 為順利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目前各縣市陸續開放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做容積移轉獎勵,從台北縣實施的成果看來,各建商對此申請的相當踴躍,也使得台北縣的公設保留地價格不斷上漲,相較開放容積移轉之前的價格可說有數倍的漲幅。 由於各縣市辦理進度的差異,目前除了台北縣已辦理數年之外,其他縣市或是剛公佈實施辦法或仍處於籌畫階段,這些縣市的公設保留地的價格仍屬低檔,有心投資的朋友們切不可錯過這個千載難逢的好機會。
依都市計畫法48條、52條與相關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地撥用、設定地役權、聯合開等方式。 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財政部說,公共設施用地一般包括有停車場、公園、體育場所、學校及道路等,經政府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後由私人持有者,仍可自由買賣或移轉,若因此產生收益,因屬有對價或自願移轉形式,自然亦應納入課稅。 因此,經檢討後台中市政府預計將釋出420公頃之私有公設保留地,另外尚有50公頃之私有公設保留地仍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徵收取得。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是真的嗎?
政府為了區域發展常會將一些土地劃為「公設保留地」,但這些私人土地一旦被劃為公保地使用就受到侷限,想移轉也不見得有人要買,甚至有人等了50年卻等不到政府徵收,不過近期高雄市就有約35公頃土地將解編「還地於民」,讓土地可有更多發展,也為市庫省下172億元。 第八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指都市計畫依據未來人口與產業活動需求,而預先劃定作為興闢公共設施使用,留待未來取得之土地。 但由於政府財政困難,造成已劃設而未取得的土地截至目前約有兩萬五千餘公頃,致使地主長期無法利用土地,而形成民怨。
第五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者,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 解編後原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等土地使用,地價勢必上漲,政府應考量變更後衍生人口與開發行為之衝擊影響,制定變更回饋辦法,並藉由實價登錄資料,依據周遭發展現況調整公告現值,以實現漲價歸公之理念。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過去因為沒有能力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已經用賣容積移轉的方式來處理,已經獲得一筆利潤,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面臨這些容積已經轉賣的土地時,要如何合理分配,也是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的重要挑戰。 公共設施保留地 大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張義權指出,在都市計畫變更辦法中,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解編,原則上地主要回饋30%的土地給地方政府,如果改為商業區,回饋要提高到40%。
公共設施保留地: 繼承或贈與案「免稅額、扣除額」不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營業稅、贈與稅等業務,卻因對稅務機關承辦稅目不太瞭解而跑錯機關。 七期開發逐漸飽和,今(14)日由商仲業者揭露,坐落於文心路二段上,基地雙面臨路,緊臨台中市政府與府會園道,基地面積1044.47坪土地將於4月26日標售,經查該土地為台中老牌建商大城營建機構持有多年,市值增幅有望達6倍,業界推測應是打算獲利了結。 例如高雄市都審會就決定解編18個都市計畫區的公保地,「還地於民」保障地主權益。 而解編也代表政府不用再籌錢徵收,估計也能幫高市府省下172億元經費。 土地供給增加,短期可以減緩都市土地可建築用地供需不平衡,舒緩飆高的房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規資訊
台中市的都發局則表示,台中市政府劃設60處整體開發地區,並透過整體開發可取得161公頃公設用地,包括公園、停車場等,協助提升周邊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初估地主領回55%可建築用地。 然而,隨高齡少子化趨勢,人口減少,公共設施使用需求下降,台中市政府清查公用設施用地後認為,近5年內新訂之都市計畫區,包括中科特定區及大坑風景特定區,因考量都市計畫甫經發布實施,不納入檢討範圍。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將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終止,並得規定期限,令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遷移完竣,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熱門問答
目前內政部希望能盡快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還地於民後重新展開土地利用的價值。 簡單來說,不是屬於都市計畫內的土地,也有它所屬的各種分類,且各有不同的容積率與建蔽率,以及各種適用的開發標準。 另外,甲、乙、丙等建築用地,還適用農林畜牧、衛生、教育訓練設備倉儲、無污染性小型工業使用;但標準廠房、企業總部等經營項目,則要在丁種建築用地才能申請。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後列方式取得之:徵收。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2年7月1日以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分割、買賣或交換以逃避贈與稅的行為,將加以輔導補稅,但是凡九92年7月2日以後仍利用此行為逃稅者,除補稅外,還必須按所逃漏稅款處1至2倍的罰鍰。 過去納稅人會以公設地贈與子女後,再以現金或建地等應稅財產買回,以進行節稅的行為。 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君利用公設地與兩筆價值2,000多萬的應稅建地的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其主要就是取巧的安排應稅土地的移轉,進行節稅。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