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如果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則該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計入工作時間,若超出正常工時,雇主即須發放加班費。 如果勞雇雙方未曾約定應計入工作時間,則針對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之勞工,雇主即無發放加班費之義務。 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桂宏誠認為,依職等、職位規範乘坐的艙等能彰顯對該職位的尊重,與職務相應的待遇,無須更改原本制度的意義。 但如果國家真的預算不夠,或國情希望可以平民化,要修改規範也可以,只是現行制度在實際運作上,也不見得每次都能搭乘到相應艙等。
綠產科長發現後找來張員會談,張員對此坦承不諱,並再供出去年也有3次類似紀錄,總計張員從去年9月至今已有7次申請出差,實際上卻未按規定執行業務,更有兩次領得出差補貼共400元。 這個月初新北市經發局進行內部勾稽,發現綠色產業科一名張姓約聘雇公務員,負責太陽能光電板案場稽查,在5月有兩筆前往三重及五股的出差紀錄,但對比發現雖有出差紀錄,卻沒有出差報告,細查後再發現申請公務車出差卻沒有車輛出勤紀錄,今年前後共4筆出差紀錄無法正確比對。 新北市經發局一名張姓公務員,去年9月被派任太陽能電板稽查人員,負責到案場稽查太陽能板設置等業務,但張員卻謊報出差實際上卻回家休息等,前後7次還領得400元出差費,日前單位勾稽發現詐財一事,遭政風移請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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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民眾指出,為了減少政府支出,避免納稅人的心血被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濫用,應規定公務員出國考察或出公差時,搭乘各項公共運輸皆應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公務員自2020年元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boarding card或高鐵票證,不僅簡化行政程序,更增加對公務員的尊重。 國發會指出,公務員自2020年1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登機證或高鐵票證,簡化行政程序。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公務員出差費 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公務員出差費: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判決等案件中,法院皆曾審酌「勞工完成出差後是否仍須回到辦公室」。 因該等案件之勞工並無上開情形,法院遂認勞工就出差回程之通勤時間不可請求加班費。 由此可知,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是否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將攸關該通勤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之判斷。 律師提醒: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如勞工是因「提供勞務」而非「通勤」延長工時,則需提出確切證明,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 出差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讓企業有效運作及保護員工出差在外的權益和安全,以及企業控管出差旅費的成本,因此規章的完整性是很重要的。
三、人事或總務單位將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參考案例:被告有公務車坐,仍然多次虛報交通費用補貼,一審的法官人很好全部行為只判1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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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新北市經發局表示,月初勾稽員工差勤情形時,發現綠色產業科1名約僱人員有浮報差旅情形,出差地點為板橋、樹林、五股、三重、林口及三芝,其中2筆出差地點林口及三芝有請領出差費共400元。 張員雖表達願意以休假填補謊報出差之日,也願意退回出差所得款項,但新北市經發局為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情事,且公務人員謊報出差、溢領出差費已明顯觸法,經政風處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張員依法送辦。 另有法院判決認為:出差之交通時間只是勞工提供勞務之準備行為,其性質與一般上下班之通勤行程無異,因此勞工因出差所生之通勤時間,甚至是例如因搭機所耗費之時間,仍不應計入工作時間(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依此函釋,有關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 他認為,官員出差不論搭乘何種公共運輸,皆應以經濟艙或普通艙等為主。
- 出差報告單須詳附一切明細,例如住宿旅館單據、機票存根聯、登機證、交通車資收據或當地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向旅行社購買機票或代訂飯店行程等,應請旅行社開立代收轉付單據以資證明。
-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一般企業出差旅費申請流程,因國內與國外出差所涉及的金額和行前準備不一樣,分為國內與國外兩種流程(如下圖)。
前臺北市議員楊實秋早在二○○七年就曾提案,將臺北市議員及官員出差旅費由商務艙改為經濟艙,粗估為市府年省一千萬元,但僅實施一年。 他認為,官員出差不論搭乘何種公共運輸,皆應以經濟艙或普通艙等為主。 如果公務員有升等需求,可自行加價,應讓公務員了解不應浪費民脂民膏。
公務員出差費: Q:公務人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請公差並支領差旅費?
‧搭乘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若不慎遺失以上證明,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行政院111年7月14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爰111年出差請依112年以前規定辦理報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公務員出差費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出差旅費分為:1) 膳雜費、2) 住宿費、3) 交通費,因此除了住宿、交通所產生的費用都歸類在膳雜費中,舉凡像是:餐費、買交通票證產生的手續費等。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3.保險費,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 即出國人員應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5.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公務員出差費: 財政及貿易統計
國外出差天數之計算,以「算頭不算尾」標準法列之,例如 1 月 20 日出差,1 月 27 日返國,出差天數為 7 天。 有數則法院見解即援引行政院勞委會上開函釋,認為勞雇雙方既未約定出差通勤時間為工作時間,則勞工若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自不得據以請求加班費,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判決。 所以公務員偶爾投稿、講演賺點小錢,或假日偶爾做個外送,並不違法。 由上開函釋,我們可以規納出幾個要件,如果全部符合,即屬於合法的兼職:「偶一為之」、「獲利不能太高」、「無損公務員尊嚴」註:←這個條件超級鳥超級爛,根本難以介定什麼是損及公務員尊嚴、「不能有礙本身公職業務也不能有利害衝突」。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臺北市政府在二○一五年考量公務人員應節省開支,市政會議通過,北市府官員因公出國,搭乘飛機不論職等,一律乘坐經濟艙,如果有升等需求,應自行負擔升等差額。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員出差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然而,如果勞工是被雇主要求出差前須先至公司打上班卡再出發,或是出差回來後須先至公司打下班卡再回家,那麼上開情形打卡前後之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勞訴字第1號判決即認為:勞工若先前往工作地點報到後,再一同搭車前往外勤地點,該段通勤時間仍屬受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之。
公務員出差費: 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定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公務員出差費 4) 交通費:機票應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 原則依「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者,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差旅費,指的是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住宿費、膳雜費和交通費等各項費用,而根據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旅費報支時,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因此,以下將分別針對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的要點及注意事項做整理說明。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中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所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之人員,並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公務員出差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此篇集 10 家企業的「員工出差管理辦法」於大成,在出差政策上包含以下 4 大內容,較為制式的部分會提示為“範本”,如下 1. 部分,其他 2 項內容為 10 家企業出差辦法的公約數,企業可依自身的文化和福利做出調整。 出差報告單須詳附一切明細,例如住宿旅館單據、機票存根聯、登機證、交通車資收據或當地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向旅行社購買機票或代訂飯店行程等,應請旅行社開立代收轉付單據以資證明。 集團企業為擴大產業布局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多會利用發給員工股份,作為獎勵及酬勞員工、留任優秀人才之重要工具。
看來這位鄉民頭腦比較清楚, 有時就是這樣,機關沒預算了,事情還是要照做,也只能摸摸鼻子先去做了 (待過地方政府的,絕對有感) 只有搞不清楚狀況的,才在那邊烤焙說 沒有出差費我就不出門. 公務員出差費 2022九合一選舉牽動2024總統大選,藍綠白都想奪得總統寶座,引發各界關注。 日前國民黨政策會副執行長李永萍就認為,國民黨的最強強棒就是新北市長侯友宜,而今(14)日《ETtoday東森新媒體》就公佈了最新的民調指出,從去年12月的相關民調數據指出,有49.3%新北市民支持侯友宜參選2024,且其施政滿意度也已高達73%。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7.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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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至主計室網頁下載)。 一般企業出差旅費申請流程,因國內與國外出差所涉及的金額和行前準備不一樣,分為國內與國外兩種流程(如下圖)。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國內出差搭乘座位有分等之臺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員的出差費錢很少,就以前在xx市府辦理公務的經驗,公務員出差依規定就是按坐公車段數給你交通費,雜費另計。
公務員出差費: 國內外出差旅費如何報支?有哪些費用可以報支?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懶人包
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國發會表示,面對全球化及數位經濟的挑戰,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障礙、保持法規適用的彈性,是改善投資及企業經營環境之首要工作。 國發會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工作,排除法令對效率及程序的阻礙,讓台灣的經商法制環境朝更友善、更便利的方向邁進。 對於返鄉經營導覽、微旅行的創業家來說,常因受限旅行業門檻過高,無法成立旅行業合法經營,而放棄理想。 為鼓勵青年圓夢,參與地方創生投入國內旅遊市場,交通部觀光局已於2019年9月將乙種旅行業之最低資本額,由新臺幣300萬元調降為120萬元。
公務員出差費: 出差範圍定義
2019年4月民眾於國外消費時,已可直接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付款;同年7月民眾至超商繳納水電費、規費、稅捐、罰鍰及大眾運輸票款時,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直接扣款,電子支付使用之方便性將大幅提升。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