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世紀沒有延續羅馬的法律原則,但基於宗教原則仍然可以主張普世權利。 1549年英國Rebellion叛亂的首領認為:「人人皆可自由,因為上帝以其寶血使人人自由」。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 公民權利 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2)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 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要以恰當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公民權利的案件,以同樣的法律標準給與同樣的裁判。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衞生事業。
公民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英國公民
《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滅特權。 特權是公民平等權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現。
- 修正案第1條規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權和請願權五項自由權利。
- 英國下議院對英國民權運動的支持分裂了,很多著名政治家支持歧視天主教徒,而獨立議員對大黨派施壓,要求通過1920年代的民權法案。
- 這兩條規定較為獨特,既不屬於實體也不屬於程序,而是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特別聲明,以使整個《權利法案》嚴密完整。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 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是人身自由權或稱被告的權利,即被告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人身權利。 修正案第4條至第8條規定了被告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享有12項程序權,這五條規定的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程序權。 公民權利一詞源於拉丁語ius civis(公民的權利)。 在313年米蘭敕令之後,公民權利包括了宗教自由。
公民權利: 個人工具
英國下議院對英國民權運動的支持分裂了,很多著名政治家支持歧視天主教徒,而獨立議員對大黨派施壓,要求通過1920年代的民權法案。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在現階段,我國的權利主體包括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即社會主義的勞動者、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三是權利的保留,修正案第9條規定人民保留以上所列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第10條規定各州或人民保留未授予聯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權力。 這兩條規定較為獨特,既不屬於實體也不屬於程序,而是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特別聲明,以使整個《權利法案》嚴密完整。 有的婦女在家庭關係上不能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而處於男尊婦卑的地位,她們在家庭重大事項中沒有發言權,經濟上沒有掌管和使用權。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權利法案對公民權利的規定有着顯著的特點:主要體現在通過對國家權力的的限制性規定來反向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通過規定公民程序權利的方式確認其實體權利兩個方面。 此外,對公民權利的規定也較為原則簡單。 修正案第1條規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權和請願權五項自由權利。 公民權利 這兩條規定的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實體權。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公民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
中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權利 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設專章詳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設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人身自由,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美國國會在1957年、1964年分別通過了民權法案以保障不同種族及性別的平等公民權利,包括投票權、禁止學校種族隔離等。 在所有公立學校,公民權利教育都是必修課。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公民權利: Meaning of 公民权利
有的幹部自視為不受法律的約束的“特殊公民”,他們不但不守法,而且還以權謀私,徇情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者。 由於他們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誤認為他們有些特權,不敢問,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權益也誤認為應該如此。 一個人無論職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第四十三條 公民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憲法在確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 在19世紀初期的英國,公民權利一詞通常指對天主教徒的法律歧視問題。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公民權利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公民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中國公民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