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設立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航政機關除不定期派員前往了解訓練情形外,並依據其提報之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 (一)符合前款資格之一或曾任二等遊艇助手、動力小船助手二百四十小時以上,並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領有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證明(件)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領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遊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助手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一),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等辦理。

動力小船

目前涉案官員及民眾已遭台中地檢署起訴,航港局航務中心1人、民眾49人,合計有50人,起訴後駕照遭撤銷者計有18人,其餘涉案人士刻依行政程序法受理民眾陳訴意見,如無正當理由也將依程序辦理撤銷。 根據《聯合報》報導,花錢買動力小船駕照的歪風行之有年,其中不乏政商名流、網紅,也有不識字的老船長,販售駕照價位從2萬5000元至5萬元不等,背後竟是1名5職等技佐隻手遮天。 動力小船 交通部航港局爆出離譜弊案,1名宋姓技佐收賄發放遊艇駕照,時間恐超過10年,直到有人向調查局檢舉才曝光,一查之下不法所得竟上看千萬元。 航港局回應,已將涉案同仁調離現職,處以記大過之行政處分並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此外也已針對歷任督導主管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四、遺失或毀損者,檢具補發或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或毀損之執照,申請補發或換發,原遺失之執照作廢。 原則上4~5次/年,台灣3個航務中心(北、中、南)輪流舉辦,考試地點由主辦航務中心決定。

動力小船: 動力小船考照

年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換發營業用駕駛執照,應檢查是否使用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之藥物,經判定無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致不堪勝任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其體格檢查始為合格。 (五) 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 因此,有意願取得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的民眾,只要熟悉題庫及練習操船,應該都可以順利通過考試。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檢具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換發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申請補測不及格之項目。

  •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 但年逾六十五歲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 二、換發駕駛執照申請書及體格檢查證明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原領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及服務船舶小船執照影本。
  • (四) 疾病:無患有傳染病防制條例所定傳染病且無心臟病、癲癇、精神疾病、語言機能障礙、運動機能障礙等足以影響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之疾病。
  • (五) 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
  • 原則上4~5次/年,台灣3個航務中心(北、中、南)輪流舉辦,考試地點由主辦航務中心決定。

二、申請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應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或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並由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施以一等遊艇駕駛之學科訓練及實作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明文件。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現職服務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並擔任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航行員者,得檢送服務該輪證明及有效期限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 依交通部訂定『小船管理規則』規定,領有有效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得駕駛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50噸之非動力船舶。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准後,由航政機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五日前,將載明預計開班之日期及課程、教材、師資、設備、訓練水域管理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使用場地、含成本分析之收費基準之計畫報航政機關備查後,始得開班訓練。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取得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營業許可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二項規定修正招生簡章,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動力小船: 遊艇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如附表二、附表三),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 二、姓名或其他身分事項變更者,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身分證影本、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申請換發執照。

黃鈺婷 一身牛仔裝,梳著馬尾辮,在教練的指導下,黃鈺婷已經可以熟練地完成離港、直行、轉彎、靠岸等駕駛動作,她將在今年10月參加“動力小船營業執照”的考試,如果通過,…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6歲以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等體格檢查合格。 (一)學科: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四) 疾病:無患有傳染病防制條例所定傳染病且無心臟病、癲癇、精神疾病、語言機能障礙、運動機能障礙等足以影響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之疾病。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動力小船: 十二、 遊艇(帆船)維修費用大致多少?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 但年逾六十五歲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依客戶需求可申請英文結業證書,但要依據當地國家法令是否可允許使用,在台灣就必須通過考試經交通部所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申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在有效期間內逾六十五歲者,以其滿六十五歲之日為效期屆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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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船員應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1、請逕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右上角輸入關鍵字「測驗題庫」查詢,或於下載專區船員類下載第46號文件即可。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限至年滿七十五歲之日,屆滿得換發有效期間為五年之駕駛執照;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前項第一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依學科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 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可資證明者。

動力小船: 自傳 動力小船

航港局指出,目前已完成小船駕照全面逐一檢視及清查作業,掌握歷年持有駕照但查無考照或測驗及格資料之異常狀況,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法撤銷。 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動力小船 動力小船 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遊艇本身並不見得非常昂貴,但在大型豪華遊艇成為一股趨勢的現在,冠上遊艇一詞的也愈來愈局限在競賽與巡航的類型。 動力小船 小型遊艇的造價可能和私家車相當或更高,固定開支可能又更高,包括牌照費、泊船隻的碼頭費、清潔費、修理費、更換零件、船長費、保全、保險等,因而常被視為有錢人的娛樂工具,私人持有遊艇亦被視為生活品味和社會階級的象徵。 而負擔不起其高昂售價的一般人,也有按月租借或者分期付款以享受其樂趣的。

動力小船: 相關法規

申請籌設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及其附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曾在主管機關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動力小船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測驗辦理情形及研究發展等。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年齡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換發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動力小船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技測驗,各科成績其及格錄取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筆試範圍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六項。

動力小船: 十五、 動力小船駕照補考文件準備須知?

二、換發駕駛執照申請書及體格檢查證明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原領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及服務船舶小船執照影本。 (四)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航海人員測驗合格或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合格,且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學習駕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應由持有二等遊艇駕駛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人,在船指導監護學習駕駛。 1、曾在主管機關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及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申請換發新照。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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