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基準法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舉例來說,在超商打工的 Nancy 在離職前一天上班 8 小時、日薪新台幣 1,360 元,離職時他尚有 3 天特休還沒休完,老闆應該支付給他 1,360 x 3 = 4,080 元。 ﹝3﹞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規定相比,缺少“每月至少”的字樣。 (二)基準法適用範圍世界各國在基準法適用範圍上,有不同的規定,從總的趨勢上看,是一個逐步擴大的過程。 例如,英國1909通過最低工資法案,規定在裁縫、紙箱、花編、特種鎖索4類產業里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以後又增加了5類產業。 後來,由於1911年至1912年間煤礦工人的罷工,最低工資法令進一步擴大了實施範圍。 法國在1915年開始最低工資立法,規定在各少省設立工資委員會。 主要是最低休息時間的規定,即規定休息時間的下限。
﹝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 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動基準法: (三) 加班費試算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不過這是日本法、德國法均無之台灣法特色,被指出是課予雇主過重之補償責任而有違反憲法之虞。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未將全部勞動關係均列入法律適用範圍。
-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天的特休假。
- 如果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就要用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認定法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 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
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身為雇主,如果員工老是犯錯又不知進取、態度不佳該怎麼辦? 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也有另外說明。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最低工資立法的範圍也由原來的個別產業、職業逐步擴展到所有產業的各種職業。 目前勞動基準法的範圍已擴大到工時、休假,工資保障,勞動安全衛生,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各個方面。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 第十章 勞動爭議
合法例假日加班:在正常狀況下,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40 所述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合法加班,並在事發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3﹞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2﹞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勞動部今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明定勞動契約認定之標準,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25項檢核事項。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切勿認為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即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造成違法情事,影響勞工權益。 放無薪假,公司硬要你接受,我們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要求解除勞雇關係直接走人,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屬於非自願離職(記得白紙黑字留存你不同意的紀錄,或是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同時,請備妥證據向勞工局檢舉慣老闆,讓公司吃上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之G營造公司主管以LINE解僱員工案為例,勞工自民國104年7月29日起受僱,擔任工地主任,負責工地現場之機具操作、保養維護、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 近年來,在勞動安全衛生的立法上,規範化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的橫向比較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 資遣費計算公式大解密!5分鐘快速掌握資遣費怎麼算! – 法律010
各國由於國情不同,在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和“協商空間”上存在著差異。 勞動基準法 這種差異可以體現在四個方面:基準法內容範圍、基準法適用範圍、基準法的實際水平、基準法的文字規範。 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有了包括分配自主權在內的經營自主權。 勞動基準法 集中化決策向分散髮展,企業間只能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市場聯繫起來。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3(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7元。
- ﹝3﹞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逾 8 小時未滿 12 小時,以 12 小時計。
- 按件計酬若是按月結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的薪水也必須符合基本工資的標準,若是以日計算,每小時給予的薪水亦不能低於最低時薪。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勞動基準法: 公司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勞動基準法: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
﹝4﹞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2﹞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 勞動基準法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2﹞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休息日是《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休息日。 【重點!】對月薪制勞工而言,休息日通常指的是「週六」。 但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可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 休息日出勤則須經勞工同意,並且除了出勤當日工資之外,雇主須額外給付勞工每小時不等的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須經勞工同意,除了出勤當日工資之外,雇主須額外加發給勞工一日工資或一日補假(二擇一)。
國定假日原本有 19 天,201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12 天。 特休假是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下,繼續任職滿一定期間,所獲得的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 雇主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應告知勞工排定特休時間。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5﹞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3﹞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勞動基準法 ﹝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含義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3﹞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