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讓他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其大廈的業主紀錄,以便召開業主會議籌組法團。 不論業主最終是否成立法團,召集人須在證明書發出後的60天內,把有關的業主紀錄歸還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是指整個屋苑的業主共同擁有業權總份數的比例,用作計算業主在購買該單位物業後,在該屋苑所擁有的業權比例,亦即是業主的權利和責任的分配比例,通常會用作計算管理費和維修費的分擔比例,同時享有在業主大會中的投票權比例。 法團若打算繼續僱用現任的承辦商或服務供應商延續合約,而意圖不進行招標方式,及該服務合約的總額超過二十萬,法團必須藉業主大會通過豁免招標的議決案,業主須同時通過接納該公司提交的合約條款。
而該棚架在稍後時間亦會有其他用途,或者會用來掛上橫幅,亦可能會用來拆去上述三個招牌,確實情況需視乎他在2022年1月7日就上述三個招牌是否違例這問題向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上訴的結果而定。 所謂不可分割份數是指一塊土地的業權分佈,是以「不可分割份數」計算的,是香港多層大廈獨特性。 香港的多層大廈,業主擁有某單位,例如:5樓C室的獨佔使用權,但與此同時業主亦擁有該地段的一部份權益,可是他不可將其部份權益分割出售,所以他擁有的只能是不可分割份數。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涉及23個單位 部分由小業主自住或出租
:在新加坡,樓宇樓齡逾10 年並取得80%業權人同意便符合資格申請集體出售業權;在台北,舊樓重建樓齡門檻通常為30 年。 給予地積比率(容積)獎勵:在台北,當地政府針對更新土地給予容積獎勵,進行更新發展的建築地盤可最多申請以法定容積的1.5 倍為新容積或以原建築容積加上法定容積0.3 倍的額外容積為新容積。 檢討委員會近日發表了中期報告,匯報工作進度,亦對多項受關注的問題提出了初步看法和分析。 美國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發言人柯比表示,被擊落物體的體積像一輛小汽車,美國當局在星期四晚發現這個來源不明的物體,在1萬2千多米的空中,有理由會對民用航空帶來威脅,總統拜登下令擊落這個物體,物體在阿拉斯加北部接近加拿大邊境墜落,落在冰凍的湖上,相信能檢走碎片。 柯比表示,這個物體與之前被擊落的中國氣球有不同之處,這個物體看似沒有機動性,只靠風向支配,目前不清楚這個物體從何而來,亦不知道是誰擁有這個物體。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而房委會決定不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在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原告人在庭上確認,自去年12月防漏工程完成以來,15B單位再無滲水問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在舊樓收購、或有大業主申請強拍時,經常看到「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字眼,現在就拆解一下甚麼是業權份數吧! 如一幢約50、60年的舊樓有50個單位,通常一個單位就佔了1/50的業權份數了,在被收購時所得的賠償,就是以1個業權份數計算。 醒目的業主,如果不想被人強拍,就必須確保大廈業主齊心,妥善維修大廈,符合安全結構便沒有理由要重建。
環保觸覺建議,港鐵應透過其擁有的業權份數,協助居民成立法團,並在日常管理上,減少干預業主已有共識的決定。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此外,在未來推出新港鐵住宅項目時,必須在公契上分開住宅及非住宅兩部份的條文,使屋苑的管理權責更加清晰。 以德福花園為例,居民擁有的住宅部份只佔24%,而港鐡擁有的車站(51%)及商場(25%)已共有該地段的76%。 由於港鐵持有大部份的業權份數,所以基本上亦得到了屋苑的管理「話事權」。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答辯人也許可以使用該分隔牆兩邊的表面,但該分隔牆本身座落的位置不會是答辯人可以獨自享用的位置,該分隔牆本身的結構亦不會屬於答辯人。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答辯人引用的條例及案例與多層建築物的單位使用權不同,多層建築物每個單位的個別業主並不是擁有全部的土地,而只是管有土地的不可分割份數。 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當收入是由專屬部分,如住宅、停車場、商場等地方及設施而獲得(例如出租商場內的攤位),即屬專用部分收入。 倘若大廈公契有條文清楚列明,大型屋苑需為住宅、停車場、商場或其他部分設立獨立帳戶,所有收入及支出項目亦需分為公用部分及專用部分,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而在大業主的收購過程中,必先給予小業主至少2次的合理收購價,如果沒法證明曾向小業主作出2次收購價,即使已取得8成或9成以上業權份數,都不可申請強拍。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環保觸覺調查5個已建成的鐵路上蓋屋苑,包括新葵芳花園、德福花園、綠楊新邨、蔚藍灣畔及盈翠半島,翻查各屋苑之公契,分析各個屋苑的港鐵及業主所佔業權份數比例。 調查發現,公契計算業權份數的時候,是把整個地段的建築物及設施,即包括車站、商場及公用地方等計算在內。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另外,港鐵亦擁有地段內的商場業權份數,例如荃灣站的綠楊坊(佔業權24%)及九龍灣站的德福廣場(佔25%)。 而「三無大廈」方面,顧問服務計劃下委聘的物管公司一直有協助法團申請各類維修資助和貸款計劃,包括「樓宇更新大行動2.0」及「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藉此鼓勵「三無大廈」成立法團。
- 根據法團的證供,申請人的工人不小心讓水泥從6樓跌落該大廈的裝飾牆線上,破壞了該大廈外觀,法團於是要求申請人清除牆線上已乾硬的水泥和加補白漆,申請人當時一口答應。
- 而各種樓宇的業權份數計算方法,其實早在訂立樓契時已經列明,有些天台亦算是1份業權份數,有些則不計算。
- 作業備考訂定,安裝玻璃幕牆的生產商及供應商須提供一切有關安裝玻璃幕牆系統的資料給建築物的業主。
- 另一項申索涉及管理公司,雙方並無爭議,就管理公司的聘用只在413業主大會上提及,而崔女士指稱在413業主大會上,只是提及原則上贊成由該管理公司負責而並非正式的議決。
- 根據該公契,有關發展連同土地被分割為5,411份不可分割的業權份數,住宅部分(包括第1及第2座)佔3,880份,商業部分(包括地下及地下高層)佔573份,車場佔225份,公用地方佔733份。
- 從D1舖的轉讓契可見,該側巷並未包括在答辯人獨有佔用的業權上,但按該公契條文第3條規定,該側巷是所有業戶也有權使用的,而不屬於任何業主獨有擁有。
曾舉辦比賽的地區包括灣仔、觀塘、黃大仙、九龍城、沙田、大埔和荃灣等。 作業備考訂定,安裝玻璃幕牆的生產商及供應商須提供一切有關安裝玻璃幕牆系統的資料給建築物的業主。 在安裝玻璃幕牆後,須定期檢查,建築物的業主應安排每年最少兩次檢查,尤其在颱風前後。 一般正常的廁所及浴室都有安裝一道窗門及一部抽氣扇,讓室內空氣流通,減少霉菌滋生。 由於建築設計通常都會將浴室和廚房的位置編排於兩座大廈後巷之間相對窗戶的位置,很多時住戶為免看到對方單位,在使用浴室時很少打開窗門,就算不使用時都長期關閉窗門,忽略浴室通風的重要性。 根據1986年1月16日簽發的入伙紙,該大廈地下有7個商舖,當中6號地舖註明有一個通行權。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號個案,申請人是雲景道某大廈車位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二答辯人是該大廈管理公司。 法團的責任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故管理委員會須認真處理違法問題,若法團因以上情況引起訴訟,應僱用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過往,法例規定在改建工程展開前,須透過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而改建的廚房亦須符合消防條例的規定。
而顧問公司的張先生認為9.1.6項的工程屬天台地台表面,與防水層無關。 關於答辯人提出大廈公契第17條的論點,認為法團沒有權管理私人地方,審裁處亦不認同,即使答辯人根據公契第17條內所提及的權限,法團仍然有權管理大廈外牆,因為這等同管理任何大廈內私人地方的使用限制一樣,並沒有分別,認為答辯人提出的說法並不合常理。 審裁處認為法團在4項訴訟中是有合法身分提出訴訟的權利,答辯人所提出的反對論點並不成立,申請人身為業主立案法團,是有責任及權利去執行有關涉嫌違反公契的行為。 至於成立法團方面,現時,業主可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業主大會以成立法團。 在大多數情況下,業主是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是因應大廈本身的情況而訂立的私人合約,由於大廈有其各自的公契,不同大廈的公契所訂明的業主責任及權利亦有所不同。 香港的多層大廈業權分佈,是以「不可分割份數」(undivided shares)計算的。 業主除擁有其單位獨佔使用權外,同時亦擁有該地段的公共部份權益,只是他不可將其部份權益分割出售,所以業主實際擁有的,只是不可分割份數。
- 法官認為,雖然在生活上,樓上的業主會有更多機會使用樓上的公用部分,地舖業主進入樓上某公用部分會有限制,但根據大廈公契,它們仍是公用部分,業權屬於所有業主。
- 主要權利包括:業主享有其單位的使用權;共同享用大廈的行使權;共同享用公用地方及設施;業主大會上享有投票權。
-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經法庭解釋禁制令的性質,原告人不再堅持此項申索,故法庭無須向法團發出禁制令,只須命令法團就滲水問題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包括本申請的訟費。 根據法團的記錄,自2014年1月開始,無論是答辯人或是其工人、代理人、佔用人等霸佔了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 法團已多次口頭及書面勸喻及警告答辯人,但答辯人仍然一直非法佔用該大廈公用部分。 的土地絕對不適合栽種榕樹,因為榕樹的強根可穿破石層及防水層,根部分泌的酸性物質會損壞大廈結構部分,絕對不宜種植。 大廈結構被損壞會造成塌樓危險,又需要進行大型維修,就會加重業主的負擔。 申請人指出匡倫在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上裝置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服務台,固定展銷車位,逐漸擴大佔用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 。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份數英文
一些業主(包括申請人)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當時的法團管理委員會及委任申請人作為臨時管理人。 土地審裁處於2006年1月21日批准申請,35號和37號兩個業主立案法團最終順利產生。 如果管委會的空缺數目多於委員人數的50%,管委會便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進行任何會議。 在這情況下,可以由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填補空缺,若主席同時離職,可於餘下的委員中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
雖然法官裁定該鐵棚表面上違反大廈公契,但基於以上原因,法官決定不作出實質命令。 法官認為該鐵棚可被視為一個豎立或安裝在天台上的籠子、凸出物或結構物,表面上違反該大廈公契第19段的規定。 據屋宇署的勸喻提到,倘若他不遵行命令,有可能會被檢控,並須負上刑責。 法官認為訴訟雙方都沒有考究屋宇署是否已發出命令,要求該單位的業主拆除該鐵棚。 無論如何,妥善處理該鐵棚涉及清拆鐵棚和修復原狀的工程,須在該私人部分進行,亦涉及私人財產,法官認為由相關業主進行工程應較為恰當。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既然法團已有初步跟進行動,現階段無須命令法團去拆除鐵棚,但法團有責任繼續跟進事件。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天台防水層的維修責任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 即是坊間說的「強拍」,打從1999年起開始實行, 目的是即使發展商收不足百分百的業權,只要該大廈符合某些條件,都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對餘下小業主作出強制售賣命令,而商鋪買賣的方式一般會透過公開拍賣,即是強制拍賣, 俗稱「強拍」。 但於2010年4月起, 政府希望進一步加速舊樓重建 ,發展商申請門檻就由九成降至八成。 建築物由發展商在其單獨擁有的地皮上興建,其後轉售圖利,當中涉及業權改變,由獨家擁有轉變成由幾十伙,幾百伙甚至幾仟伙單位共同擁有。 爲了釐清共同擁有該發展項目的業權人,經理人及發展商的權益及責任,發展商往往與第一位買家簽署轉易契時,會同時簽署大廈公契,將每一個單位按比例估算出土地若干「不可分割的份數」及「單位的獨有管有權」賣給第一位買家及其後的個别買家。 而管理大廈的權力,主要來自這份公共契諾(Deed of Mutual Convenant),簡稱公契。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是大廈保安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它具備24小時的保安功能,能監視大廈的所有通道出入口,令訪客出入大廈時被攝錄存檔,當發生盜竊或搶劫後,可以用作翻查紀錄及作為法庭的呈堂証據,所以凡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住戶都比較安心。 此外,安裝閉路電視系統可以減少保安員的人數,減少管理開支及增強保安效能。 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須在所有通道張貼告示,聲明該大廈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免被指侵犯私隱。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港鐵物業管理霸權 擁屋苑業權份數逾半 業主處於弱勢 難換管理公司
審裁處完全同意法團的論點及提出4項訴訟申請的理據,全部牽涉關於違反有關大廈公契。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條清晰表示,法團是主要的公契執行人,而法團的權力並不限於只是管理公用部分,簡單來說,如有業主在自己私人擁有部分,進行一些違反公契事宜,甚至非法行為,法團不單止有權力,而且有責任執行有關公契,提出適當行動。 就管理費的詮釋,根據該條例第20條規定,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一項常用基金,以支付法團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費用,及支付其他支出,包括與保養及修理有關的支出,這就是每月所收管理費的作用。 而法團在發現了上文所述的錯誤後,在2008年4月13日再召開業主大會(413業主大會),重選管委會成員,唯選出的管委會成員,還是未有在21天內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交該聲明書,在這情況下,法團沒有有效的管委會,但法團也沒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委任管理人及重開管委會。 崔女士認為113業主大會選出的委員無效,再召開413業主大會也屬無效。 但由於大廈的公用部分及會所設施等,均佔用了部分樓面面積,所以會被按比例獲分配業權份數。
在本案中,該公契內沒有任何圖則可協助法庭了解該大廈內的各個部分,而公契附表2指明僑發擁有整個地下樓層的業權,故此該通道也不可能屬於公用部分。 根據公契的條文,整個地下樓層包括該通道,在屋宇署審批時,也屬僑發獨有使用、管有及享用的部分,屋宇署審批「更改圖則」也不可能改變事實。 審裁處頒下臨時訟費命令,所有答辯人(包括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4項訴訟申請中須要向申請人支付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議定,則依區域法院基準作評定,除非訴訟任何一方在本命令發出 14 天內提出申請修改或取消本訟費命令,本訟費命令將成為最終訟費命令。 法官信納有關建築工程沒有得到監督的事先批准,故此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條,而且進行該建築工程是為了出租,及該建築工程的地點是在多人共用的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該建築工程的存在嚴重損害鄰近的舒適環境。 基於上述原因,法官裁定在該地舖內安裝的消防裝置並非公用設施,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並頒下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的訟費。
該計劃反應不錯,直至2012年2月底,已招募了550位居民聯絡大使。 長遠目標是通過這個平台,協助大廈組織業主立案法團,以便有效推行樓宇管理工作。 法官認為,該大廈公契第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3條指明須按個別業主在該大廈所佔份數的比例來攤分。 法官認為現屆管委會應盡快開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公契的要求,取消第二屆管委會2011年1月14日的決定,並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份數的比例來確定需繳付的款額,並訂定繳付的時間和方式。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239號個案,申請人是薄扶林道35號某大廈C座的業主,申請解散薄扶林道35號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及委任他作為管理人。 申請人已按法官指示,將經修改的申請通知書及排期審訊的命令張貼在大廈地下大堂顯眼處,沒有業主出庭反對申請。 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217號個案,元朗天盛苑有業主違規養狗,業主立案法團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業主遷走狗隻及支付訟費,答辯人沒有出席所有聆訊,結果法團獲判勝訴,但該業主一直未支付欠款。 法團於2016年1月再次入稟,申請拍賣該欠款單位,獲法庭頒令,要求該業主在28天內支付欠款23,939元及訟費15,400元,共約4萬元。 其後,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刊登通告,指業主在法庭頒令的限期過後仍未支付欠款,法團已通知律師行安排執達吏收樓,稍後再進行拍賣以支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