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因該浴室牆壁為房屋所有人專有部分,自應由該房屋所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若因其疏於維護,造成樓下房屋裝潢毀損,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室內裝修過程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天花板漏水樓上不處理,即使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上漏水也不願理會,只能寄出樓上漏水存證信函限期改善。

八、管理委員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1﹞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社區網站滿意度調查

任期部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藉此案例,律師為大家說明管委會容易犯的小錯誤,避免會議無效白白耗費時間與心力。 召集人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具有身分限制,除了在房屋剛完工、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時期,是由「起造人」擔任召集人之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唯有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才可擔任會議召集人。 為使社區得以順利運作,有些社區規約會規定:非區分所有權人也可擔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此項規定是符合法規。

綜觀先進國家如日本及德國皆有相同規定,此種嚴厲強制遷離及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制度,對制裁違反義務之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甚為有效,故有此一規定。 之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約定之。 管理委員會對本社區住戶逾兩期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用者,得先由各棟委員會代表進行訪談,掌握問題重點,並由管理委員會專函通知限期繳納。 四、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准核撥,如遇緊急狀況得先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辦理,惟事後仍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一、公共基金,採不定期方式由管理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辦理時,應同時決定該次收取期程,一次或分次收取完成。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停車位: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新召集人選出為止。 所明文,為保障絕大多數住戶之應有權益,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本條例訂有強制遷離及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之規定。

  •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2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4樓房屋修繕漏水,並應給付原告修復費用79,228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 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例如,製造儲存危險品或經營公害性行業以及其他法令禁止之行為。
  • 另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4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1種基金來源,如果是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造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
  • 第二十八條 (召開會議之通知方法)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答: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具有停車位建號及土地持分,才得視為專有部分,其餘獎勵停車位,因無土地持分,不合區分所有與專有部分之定義,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應屬住戶。 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能否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視其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而定。 第 九 條 未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 五 條 本市六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日起,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於一個月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備文件向其所在轄區之區公所報備。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三、漏水誰負責?因「漏水原因」而異

但為期保護佔有比例較少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規定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同時顧及區分所有權人因事不克參加會議,故允許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四項已有規定。 第二、三項之規定,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準此,管理費之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之義務,雖然向現住之承租人收繳較為方便但承租人拒絕繳納時,所有權人仍應承負繳納之義務,至承租人及所有權人間之清償關係,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若住戶有發生前述重大違規情事者,其處理程序是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住戶視其違反程度及惡劣情形,採行下列二階段之處置:第一階段為勸解。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當事人經勸解無效,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多數決同意始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因此,本條例實施後,除原建物使用限制外,並受規約約束,以維護全體住戶之生活品質。 第十五條 (依使用執照及規約使用之義務)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1﹞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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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樓上下漏水問題,信義居家提醒,一定要確定漏水位置、日期、時間,最好照相存證。 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所以,除規約另有限制外,承租人依法可以參加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規約之效力,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繼受人亦應遵守,有別於一般之契約。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雇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但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依第29條第6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規約保管之義務人應為管理委員會;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是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亦未推舉時,則會議召集人應保管該規約。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應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而不可以擅自對住戶斷水斷電。 …惟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巷道、防火巷弄。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準此,公寓大廈之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均有權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使用。 又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設施之使用,區分所有人或其管理委員會固得為必要之限制,但其限制必需合於平等、比例原則,不得妨害區分所有權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之通常使用。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後來再仔細看一下報紙及找到本案法院判例瞭解,發現到並不是保全人員應該賠,而是保全公司被判賠,理由整理如下,… 人,難認有符合妨害公眾安寧之要件等語,容有誤會,亦非可採。 綜上所述,本院認異議人確有放任其女兒製造足以影響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且已妨害公眾安寧,堪以認定。 至異議人辯稱均有按大樓規定時間讓女兒練琴彈奏是否符合社區公約之規定,核與本件是否違序之認定無關,附此敘明。 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之上開行為,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而對異議人處以上開罰鍰,應屬有據,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不論是透天厝、公寓大樓或是中古屋,住久了多少都會遇到房屋漏水問題。 不過一樣問題兩樣情,透天厝居民的漏水問題簡單很多,儘快請抓漏師傅處理,當作是花錢消災即可;住在公寓大廈的民眾可就傷腦筋了,漏水多是管線問題,大樓水管錯綜複雜,雖然「看起來」是樓上漏水到樓下,也不能完全肯定是樓上住戶的問題,因此公寓樓上漏水、大樓樓上漏水責任如何歸屬,是常引發爭議的情況。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委會如何約束住戶的裝修行為?住戶規約宜規定哪些事項?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擔任管委會的主委及各委員,最近為了自聘管理員、清潔員比較好,或者交給管理顧問公司難以抉擇,筆者近者為此問題特別詳加瞭解,並將評估結果的方法分享各位,讓有意自治的公寓大廈的住戶參考。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者,得禁止停車一個月或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並得沒收影印之停車證及拷貝之遙控器。 凡進入本停車場修理之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依會客手續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登記,並於工作完成後立即離去。 ﹝3﹞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2﹞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個人停車位能否堆放私人雜物?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三、管理費收取標準:住戶及地下商場每坪50元,店面每坪25元。 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負責向管理委員會呈報上月份之會計收支報表及專屬存款餘額紀錄,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之。 第四十八條 (規約範本)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催告時,建築物之評定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 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日起算。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住戶之間漏水問題,簡易法庭判決全文(請參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規約之效力,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繼受人亦應遵守,有別於一般之契約。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樓上漏水如何處理?責任歸屬、解決方法一次告訴你! – 法律010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由合法的召集人,也就是管委會的主任委員來發布通知請求召開大會,但是,假設我的社區原先就沒有管委會,就需要先確認在社區規約內有沒有提到推選召集人的程序,但是普遍沒有管委會的社區也沒有規約,召開大會的管道就會採用「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一般來說,停車格除了停放汽車,最常見另外兩種情形,也就是擺放私人雜物,或是停放除汽車外的機車、腳踏車。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第三十一條規定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由此可知,除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基本上是可以飼養寵物,不過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是建商自行增設,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若是有獨立出入口,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的專用部分並單獨出售;「獎勵停車位」則是政府鼓勵建商增加樓地板面積所增設的停車位,同樣擁有獨立產權。 快速導讀 有網友在Mobile01上PO文詢問,自家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有鄰居將私人物品擺在停車格內,包含書桌、書、紙箱等,儼然當成私人倉庫,堆得太多甚至像垃圾堆,還會長蟲,但向管委會反應後,管委會卻說私人停車格無法可管? 專家指出,使用執照規定停車位就是停車之用,如果擺放雜物,恐有違法之虞。 地下停車場車位使用費,汽車每月新台幣800元整,機車每月100元整。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社區位置: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且須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內修繕,始能阻絕漏水之事實,已如前述,參諸前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為有理由。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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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 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管理組織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一、既有公寓大廈: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委會未經報備核准者,台北市目前仍依產權登記範圍認定修繕責任,故建築物外牆剝落位置若屬私有產權範圍,建物所有權人仍應負有修繕之責任,故請市民仍應隨時注意自家外牆之維護及修繕。 找出漏水原因後,最重要的就是確認漏水起點是屬於共用還是專有,就可以進一步釐清修繕責任。 如果需要請專業師傅檢測,鄰居又不願意配合的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依法對該戶罰款,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不過北市以外縣市區域,還是得和管委會和住戶協調,避免引起爭議。 如該負有修繕責任之人仍拒絕修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其盡修繕義務,如在起訴前已修繕完成,則可請求賠償修繕費用,如因漏水而受有其他損失,亦得一併請求賠償。 還是找不到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樓上住戶的建物謄本,當中有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 有些民眾會認為樓上漏水報警是可行的辦法,但這類民事糾紛,警察不會受理,若仍執意找人、提告樓上漏水,投入的成本將遠高於自行處理,建議先將漏水問題修好,其他的問題暫且擱置,未來再處理樓上漏水賠償。 「道理大家都懂,但扯到錢都裝傻」,責任歸屬的問題能被客觀解決,只是想到要花錢,還要找地方住,還是能拖則拖吧!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答: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在此意義下,區分所有權實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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