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一成。 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根據民政署資料,截至現時為止, 全港約15個各擁有超過30座大廈的大型私人屋苑,當中9個仍未成立法團,分別分佈在東區、南區、九龍城、觀塘、沙田、屯門及元朗。
雖然小業主們推翻了工程,但有業主認為應更換管理公司,才能杜絕類似問題再發生。 有業主曾欲成立法團,但於臨召開成立法團的業主大會前收到民政事務總署通知,指因有逾兩成業權人反對,業主大會需取消。 莊榮輝指出,由於置富花園沒有法團,管理公司是受公契約束而非法例,業主的投票結果沒有法律效力。 管理公司最終肯採納業主的投票結果,只是因事件已經傳媒曝光,怕激起民怨;然而同時有業主很信任管理公司,覺得讓它管好過讓不明人士成立法團管,可見在同一公契綑綁下,因牽涉太多業戶、意見太易分歧,成立法團不易。 因應此一修改,答辯人亦在2015年2月25日修改了反對通知書。 本席同意答辯人代表的要求,因為雙方都沒有爭論的是2月27日的出席業主人數不符合最低法定人數的要求,當日的業主大會無效,所有當日通過的議案當然也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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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告沒有透過公開廣告招標,而是邀請8間公司投標,結果只有富城投標,原告第2度發出邀請,但其餘7間公司仍沒回應。 按照大廈公契,物業管理公司擔當產業經理的角色,是代理人,代表業主立案法團執行日常的物業管理及保養工作。 而業主立案法團則決定和監察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 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當有業主長期欠交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向土地註冊處對該業主的業權申請押記令,以強制變賣單位抵償欠款。 法團中央監察的角色,能確保每位業主也會共同分擔物業管理大廈所需的財務費用。 法團係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344」成立嘅業主組織,當公契經理人辭任後,法團就擁有管理屋苑嘅最大權力,例如聘用管理公司、採購等。 權力大,責任自然大;例如法團嘅管理委員會成員做錯嘢,可能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開啟業權註冊的子選單
如在21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此命令作實。 第5條顯示公分契的訂立是用以規範有關寶靈中心的管理事宜 以及界定大廈和寶靈中心業主之間的權利和責任。 《條例》第21條是關於第20條設立並維持的基金款額繳付的條文。 第20條授權法團可設立並維持一項備用基金以供用作任何屬未有預計或緊急性質的開支。 申請人就大廈維修工程所收集的款項是屬於這類基金的款項,因此《條例》第22條適用於本案,所以維修分攤費須以業主各自所佔的份數來確定。 林婉濱指,屋苑現時有兩批業主正就有關問題收集居民簽名,其中一批業主向她求助,而在過去三天,她已收集到約800個單位的簽名,反對加管理費之餘,亦要求法團清楚交待財政預算。
寶盈花園現任法團昨日張貼通告,內容指原定今日舉行的業主大會,基於部份業主上周五(14日)阻撓法團委員開啟授權票收集箱,要求核實每一張授權票,以致無法完全核實程序,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取消今日下午2時半在尚德社區會堂舉行的業主大會,日子將會另行通告。 就 2016年管理費的判決,法庭批准答辯人提出覆核申請,覆核聆訊排期在 2017年8月9日上午 10 時在第 2 庭進行 (預留一小時的聆訊時間) 。 答辯人基於覆核申請 §§5-16 的內容支持此一覆核理據,鑑於上文就這些覆核理據的裁斷,答辯人此一理據不能成立。 答辯人基於覆核申請 §§21-53 的內容,支持此一覆核理據,鑑於上文就這些覆核理據的裁斷,答辯人此一理據不能成立。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在覆核申請 §26中羅列了他就此一論據,曾在其呈上的信件、結案陳詞中提出了不同的指控,而指稱本席在該判案書 §§ 67、73、75、80及82 的裁斷出錯,因在這些段落中,法庭也裁斷答辯人未能提出證據支持。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法團最低門檻:10%業權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有人調侃道「中國憲法直接把美國包含進去不是更讚」,也有人指出中國大陸和台灣是「一邊一國,互不從屬」。 黑暴攬炒法團,罔顧業主染疫和誤墜法網風險,堅持召開集會。 近一段時間,黑暴攬炒派區議員慣用「某某屋苑關注組」名義,以所謂「開明派」的包裝,打着「自己屋苑自己救」的旗號,假扮正義,其真實目的是搶奪社區屋苑法團、業主會控制權,為一旦區議員身份被DQ後在社區基層仍有「播毒」攬炒的平台和尋找斂財生存的空間。 原告現指,法團逕自物色新的供應商是違反屋苑公契,剝奪原告挑選供應商的權力,而法團與蜆殼和特爾高更是非法侵佔其對石油氣倉地段與設施的業權。 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被告繼續佔用,將之交回原告,並作出金錢賠償。
業主立案法團 (英文:Owners’ Corporation) 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團體,代表所有業主負責樓宇公用部份的控制、物業管理及行政工作,例如維修及保養、財務管理、購買保險等。 申請人是九龍吳松街 號寶樂大樓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寶樂大樓的寶靈商業中心2樓S5室及3樓11室的業當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上述兩個單位的大廈維修款額的餘數、其利息、collection charge及訟費。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甚麼是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有何職責?
涉案大厦樓高17層,1973年大厦落成,由两部份組成,地下至3字樓為商用,4字樓以上為住宅用。 两部份沒有通道連接,各有獨立進出口。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商用部份為單一業主擁有,直至轉為商場為止。
- 順欣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余智成發現,這種收費模式可能使物業管理公司傾向不為屋苑節省開支。
- 另一方面;有關條例的附表3(“法團會議及其程序”)第5條規定,法團一般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全部業主的10%的人數。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的公用部份,保障業主的利益及承擔有關的責任,具備訴訟權。
- 申請人所提出的抗辯理由,即法團根據一貫做法行事,或答辯人代表譚先生當日也沒有遞交有效的委任文書等,都不能被接納為可以不符合最少出席人數規定的理由。
- 再有大廈屋苑就召開業主大會出現爭坳。
- 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 如發現不合理開支,可以向管委會查詢,並且出席法團業主周年大會,參與屋苑的財政討論。
寶明大廈共有14層樓,地下有13個商舖,每一個商舖有一個業權份數。 1字樓至13字樓共有173個住戶單位,每一個住戶單位也是有1個業權份數,故此全棟14層樓共有186個業權份數。 上述所有答辯人都是由譚潤田先生代表出席聆訊。 上述四宗申請,在1999年8月17日聆訊時,審裁處已經頒令,可以在同一時間聆訊,但並不是合併在一起。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對於邪教一事,他則表示不知道有關部門有否介入事件。 近年大部分專才和中產都睇淡本港前景,萌生移民念頭,棄香江一去不返,變相人才、資金都相繼移離本港。 有移民機構的調查顯示,逾八成受訪者計劃兩年內離港,而約42%收入低於家庭月入5萬元的受訪者亦有意移民,反映移民未必一定是來自富裕家庭。 移民潮亦衍生遺留老弱長者在港的問題,有移民顧問指出,絕大部分家庭不會與年長父母一起移居海外,獨留長者在港受苦,增加社會負擔。 業主立案法團索引中文版是按業主立案法團名稱首字的筆劃數目由少至多排列。 如名稱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為首,請參閱 ‘其他’。
涉案大厦成立法團(即申請人,下稱“法團”)後由法團管理,但商場一直以來是商場業主自行管理,由根據分公契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名為”寳靈商業中心業主委員會”, 下稱“寶靈業委會”)負責,並聘用管理公司協助。 第8答辯人正是現時受聘管理商場的管理公司。 西貢區議員謝正楓以及寶盈花園關注組成員,今日如常在尚德社區會堂門外近尚廉樓對開街頭召開會議,大批藍帽子警員接報到場戒備,謝正楓開咪發言解釋,上周五欲到場監視每張有效票數而非阻撓點票。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至昨午法團突貼通告取消業主大會,民政事務處同晚接獲法團通知,取消社區會堂訂場,故今日只能在街頭召開業主大會,強調根據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除非紅雨或黑雨,否則法團主席無權單方面取消業主大會。 答辯人指稱,他在結案陳詞中曾提出了LDBM 472/2001 一案例,並在覆核申請(§§44 – 45)中引述了案例的 §§10及17,並指稱基於管理費必須根據公契計算攤分,及無權要求支付不依公契計算的管理費,答辯人認為法團的申索不成立。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縱然法團兩度提議加管理費,李先生認為現時管理公司的服務欠佳,形容該公司上場以來,居民惡夢連連。 答辯人指稱,在審訊過程中他並未被問及管理人角色及職責的問題,但本席卻在該判案書 §189 中判斷他誤解了管理人的角色及職責,而該條例也沒有管理人職責的規定,故此裁斷是錯的 (覆核申請 §65) 。 本席並不認同答辯人此一說法,該判決書 §189 中的事實根據,全是答辯人在被盤問下的證供,答辯人在盤問時可能並不察覺這些問題的相關性,但他確曾被問過這些問題卻是鐵一般的事實。 而該條例不可能將管理人的職責逐一詳細說明,只因該條例沒有明言,等同被委任為管理人的可以擅自妄為,這說法實在難以成立。 且答辯人就違反公契的指控成立 (覆核申請 §§5-16、21-54 及59-61) (該判案書 §§180、184、186 及188) ,這些也屬嚴重違反的錯失,該判案書的裁斷錯了 (覆核申請 §64) 。 在上文 §44 的裁斷下,答辯人就解散管委會的其他指控根本無需處理,但本席在該判案書中也作處理,因而衍生了答辯人此一指控理據,但答辯人指稱本席未有理會該條例的違反,實在無的放矢,從該判案書 §§ 可見,本席在考慮公契條文的同時,也考慮了就違反該條例的指控。
答辯人同樣依據上文所述新文件五的案例,指出法團應盡早按公契分攤管理費,法團未能盡早作出補救行動而導致法團或其他已繳付管理費的業主有所損失,應由法團自行承擔,而不應剝奪答辯人可按公契繳付管理費的權利。 本席採納上文 §39 的裁斷。 案例中的裁斷,已在該判案書中 §52 提述 ,當中的判決正正涉及會議主持者未有核證會議紀錄及秘書未有在會後 28 天張貼會議的情況,本席完全不明白為何答辯人強指案例不適用。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物業管理經理人酬金事件
居民亦有質疑法團招標現任管理公司的程序不妥,但荃威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秘書趙恩來指,有關言論涉誹謗,法團已入稟控告有關人士,故不便評論。 對於有居民指,舊法團的資產淨值有約1,299萬元,惟現屆法團的盈餘為280多萬元,認為法團亂花錢的質疑,趙恩來解釋,資產淨值計算屋苑的折舊率、管理費按金、又未計應繳未繳的款項,故不應以此為標準,應看法團的儲備基金。 他指,去屆法團於2015年9月剩下的儲備金約為666萬元,而非千多萬,加上舊法團當時正打官司,有資產被凍結,有入無出,才令資產淨值上升。
警方先向謝正楓查問及搜身,會議中途再透過廣播表示根據香港法例,各人已違反四人街頭限聚令,要求盡快離開,並向謝等人作出口頭警告,會議被迫腰斬。 答辯人指稱 ,本席未有就該條例附表7第1段及該條例第21 及 條作整體考慮,亦未有考慮相關的第20條及附表5 (該判案書 §§21-63) 。 答辯人指稱 ,本席在該判案書中 (§200), 頒令答辯人須付申請人2010年至2016年7個年度的管理費 ,但案件的證供只涵蓋2010至2015年度,故申請人只能申索至2015年12月,頒令有錯。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港鐵公司 – 物業管理 (MTR CORPORATION-PROPERTY MANAGEMENT)
管理處報告於月初,「盈春」已安排全苑「打草」及在第八座及第四座與第五座之勒杜鵑進行修剪;本月尾,李先生亦會運送時花到屋苑更換枯萎植物。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 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香港首個律師搜尋及配對平台,讓您足不出户都能隨時隨地比較律師的個人檔案、評分及價錢,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專業律師零距離,助您擺脱煩惱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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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少人飛咗去英國生活,亦因此有唔少歌手將會去英國開show,3月底周國賢本來安排喺英國舉行3場個唱,但係喺倫敦O2 Forum Kentish Town舉行嘅第二場,場地網頁列出演出已經取消嘅通知。 而香港嘅協助單位就喺facebook出post指「已經購票的觀眾可以選擇免費轉換場次至 3月29號於O2 Shepherd’s Bush Empire 的演唱會, 或者得到全額退款」。 會議舉行前夕,大約有百多人響應號召到場及發問。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置富花園疑圍標 管理公司聆聽民意推翻工程只是「義務」非「責任」
現時業主如有意成立法團,只要上網搜尋便可找到相關資料,政府亦定期於各區舉辦講座,教育業主法團的重要性,故多數相對較新的屋苑都會有法團。 如果有時間……又有興趣……可以參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可以講管理法團真是……吃力不討好……想做又做不到……自己做得到……亦都冇人話你好。 因為申請人只要求答辯人繳付5,913.77元及5,431.72元,因此本席頒令答辯人繳付這兩筆費用。 申請人進行的工程是對建築物的外牆、排水渠及水箱的維修及更換工程,因此這都是公契第3條所涵蓋的工程。 本案爭議之點是計算維修費分攤的辦法。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物業管理
而答辯人純粹不同意本席就是否嚴重違反的判斷,並不是覆核的理據。 本席並不認同三年屬合理時間,誠如本席在該判案書中 §127 指出,議決後三年的時間內,法團及業戶依據受爭議的相關議決,已作出了一定的行動,故此合理時間應是在發生事故後的短時間內提出,以期減低對法團或其他業戶的影響,答辯人此一理據不能成立。 答辯人此一說法,與該判案書 §68 所提述公契條文的規定不符,此一理據不能成立。 而答辯人指稱法團在其提出質疑後,已在 2012 預算中包含了此項目,這是法團選擇的做法,與本席的判決無關。 至於該筆法律及專業費用的使費,在該判案書 §§67-68 段的判決理由中,也不是以此理由否決,答辯人曾否提出詳細證供根本與判決理由無關。
2001年10月28日,在申請人召開的業主大會,與會者通過對大廈進行維修及翻新工程(包括上述工程)的決議。 該些工程包括符合上述命令的工程、更換大廈排水渠,以及大廈天台水箱的維修的工程。 上述工程於2003年1月完成。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黃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香港仔中心 (WHAMPOA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 ABERDEEN CENTRE)
至於(c)款,法團律師沒有提及(c)款,只說大厦是根據公契管理,不是根據分公契管理。 如果是這麼簡單,法團就沒有權管理有關公用地方,因為在公契上這些不是公用地方,是單一業主擁有。 這些在商業中心內的地方,只因為分公契才變成建築物管理條例所定義的公用地方。 (a)款賦予法團的職責及權力管理商業中心的公用部份,但其範圍是局限於(a)款所述的,即是“維持良好合用狀况,並保持清潔”。 (c)款要求法團“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執行公契(如有的話)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的責任。
可惜各方合作不成,恢復聆訊時,只有法團申請修改申請書上的濟助,而答辯人更提出反對。 反對理由不外乎是一般老掉牙的理由,由於本案環境特殊,本席批准申請。 理由有三,(一)各方就同一問題糾纏不休,再不嘗試在此案解決,只會浪費訟費,各方敵意徒增,對管理整幢大厦不利;(二)若批淮修改,對答辯人的損害,可以從訟費方面彌補,(三)批淮修改,不須重召証人,也不影響答辯策畧。 可惜的是,儘管本席批淮修改,所要求的濟助仍然不妥當,或字眼、內容含糊,或舉証不足、或不能徹底解決爭端。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截至發稿,管理處已傳真及電郵致當區民政事務處及民政專員,告知因故取消今日法團會議,無須借用會議場地及派員參會的決定。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開啟關於我們的子選單
再者,無可置疑寶靈業委會是根據分公契條款成立,而各寶靈商業中心業主也受分公契約束,成立寶靈業委會不須法團的允許,法團也沒有權力把它解散。 本審裁處無權禁止寶靈商業中心業主根據分公契成立業主委員會(下稱“業委會”),明顯地這是他們的合法的結社權利和自由。 業委會若是濫權或在某些事務上行為不當,受害人士可向其追究,但不能因為它經常濫權,而禁止寶靈商業中心業主成立業委會。 若對應屆業委會不滿,只有寶靈商業中心業主們能根據分公契開大會解散業委會,重選委員會會員。
更重要的是,本席在考量雙方證供時,也依賴了文件證供的佐證,才接納任何一方的證供。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的公用部份,保障業主的利益及承擔有關的責任,具備訴訟權。 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委任或監察物業管理或終止其服務合約。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於 2023 年 3 月 8 日 更 新)
就案件轉介的指控,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已作處理,根本不存在法律程序重新開展或追溯授權的情況。 而答辯人在審訊中,從沒就 15/7/2013及 9/2/2015管委會議的有效性提出質疑,不能在覆核中才提出。 而在15/7/2013管委會議中的議決,是由管理處追討,這不能等同須由管理處提出訴訟,無論如何,答辯人也從未在審訊中提出此一論據。 LDBM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173/2000 一案例,對本席而言完全沒有約束力,本席無須跟從。 就答辯人在上文 §8 所提及的將此案例套用的情況 寶盈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全屬程序上的不合常規情況,本席在該判案書 §§31-32 中已清晰交代,本席認為該案例絕對適用於這些情況內。 而違反的情況及嚴重性,所有的違反也只是程序上的錯誤,誠如該判案書 §32 所指,即使存在了這些違反 ,『但會議的意向非常清晰,會議的召開或議決不容受質疑,尤其在本案中,並沒有任何證供顯示,若有關人士遵守正確的會議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士會作出不同的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