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 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质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权。 小型屋宇政策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权的丁屋政策,对女性造成歧视。
這種不法行徑愈演愈烈,終於引起審計處關注,於2002年發表有關的第39號報告。 一方面,香港住房问题处于一个道德抉择的两难的萨特式困境:道德本能和道德判断之间的选择。 因为道德本能不会因为历史的发展而轻易改变,是人类延续的基础,与法治保障私权的更不目的相契合,所以本文为解决香港住房问题提供的伦理学主张是,尽可能选择道德本能,也就是从社会绝大部分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出发解决问题。 二是香港处于资本主义制度时期社会的主流价值,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核心价值观是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 核心价值观不只是抽象的话语体系,其为香港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思路,也决定了香港制度变革和调整的基本方向。
小型屋宇政策: 小型工程
29.在这宗案件中,地产发展商(下称”发展商”)的经营者李钦培是其中一名被告人,他找来22名原居村民,以他们的名义申请在沙田大𪨶村兴建丁屋,并向他们每人支付13万至25万港元的丁费作为报酬。 26.根据第39号审计报告,由2001年6月起,除某些特殊情况外(例如在海外升学的村民可委托其近亲作其受权人),地政总署不会接纳以授权书方式委托他人签立小型屋宇批建契约。 21.1997年10月,申请建造小型屋宇的声明书载有以下条款:”本人从未及现时无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以把本人根据小型屋宇政策获得的权利售予其他人士/发展商”。 第39号审计报告亦提出售卖”丁权”的问题,原因是有原居村民很可能申请了建屋牌照在其土地兴建小型屋宇,但有关土地的实益业权属另一人。 在进行检讨期间,政府推出了多项的改善措施,包括简化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程序;在小型屋宇批地的契约条件中订明,申请人不得事先与任何人订定任何安排,以转让或出售其实质权益(将于本文下一部分讨论);以及就小型屋宇引入一套新的消防安全规定。 然而,政府在2007年向政府帐目委员会汇报最新情况,表示由于余下的议题复杂,政府內部必须详加讨论,因此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內完成全面检讨。
然而,乡议局的报告指出,政府于2007年同意取消只可委托近亲作受权人的限制。 根据地政总署的文件,小型屋宇批约文件通常须由申请人亲自签立,但申请人如欲以授权书授权他人签立小型屋宇批约文件,则授权书的使用必须符合地政专员所施加的要求和条件。 2015年11月,區域法院裁定一名發展商及11名原居民於2008年以買賣”丁權”方式串謀詐騙政府的罪名成立。 案件涉及原居村民作出虛假聲明,並利用虛假文書裝成有資格申請小型屋宇契約。 29註釋符號代表在這宗案件中,地產發展商(下稱”發展商”)的經營者李欽培是其中一名被告人,他找來22名原居村民,以他們的名義申請在沙田大輋村興建丁屋,並向他們每人支付13萬至25萬港元的丁費作為報酬。 在李欽培的指示下,發展商一名前職員安排該等原居民與發展商簽訂買賣協議,以顯示他們分別是丁屋興建申請中各個所涉地段的業權人。
小型屋宇政策: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恢復申請 前者截至上月尾收30宗申請
现任特首林郑月娥强调,“不应因为经济的短期波动,或物业价格的升跌,而动摇政府览地造地、建立土地储备的决心”。 丁屋周邊道路有可能涉及使用權,道路由私人或官方擁有並不罕見。 如屬官地,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如屬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付過路費。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小型屋宇政策 小型屋宇政策 然而,为新界女性争取屋权,实惠却是实实在在落在女性身上,同时男性乡民不仅没有利益受损,相反,还会因女性家属连带获利。
鄉村規劃方面,丁屋欠缺規劃、排列無序,嚴重浪費村屋之間的土地。 此外,丁屋建築面積的限制,使新界大片土地無法發展中高密度住宅,未能善用土地資源以配合人口增長及城市發展的需求。 公屋居民同時包括獲徙置者以及低收入家庭,至1980年代,出現公屋「富戶」問題,當局至今仍屢受有關問題困擾。 早於1984年,就已實施強制公屋「富戶」交還單位或支付「雙倍租金」的措施,但是也許是基於必須審慎處理以避免引起爭拗,故未有嚴格執行,以致通常只要求「富戶」支付「雙倍租金」,而不會強制他們遷出。
小型屋宇政策: 香港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香港实行政府公营和市场私营的“双轨制”住房供应制度,政府主导供应的住房为公营永久性房屋,市场主导供应的住房为私人永久性房屋。 被問及會否考慮修訂丁屋政策,合併丁權發展「丁廈」,黃偉綸指,發展「丁廈」的建議將大幅改動小型屋宇政策,從土地使用及發展角度,本來規劃作低層、低密度屋宇發展的土地,未必適合用作發展高層、高密度樓宇發展,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議必須透過技術研究確立。 若丁屋有僭建、危險建築物,視乎其嚴重程度,或需要待清拆後才可進行交易。 當單位因僭建被釘契,下一手買家將「繼承」有關清拆工程責任,而銀行亦有可能因釘契而拒絕提供村屋按揭。 20.为防止任何可能滥用小型屋宇政策的行为,政府建议把适用于”乡村扩展区计划”下兴建的小型屋宇的冻结期限制,扩展至其他所有方式批建的小型屋宇,但乡议局反对有关建议。 14.在1995年制定的《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订明,因小型屋宇政策而产生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待遇差别可获豁免。
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當局將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2015年11月,区域法院裁定一名发展商及11名原居民于2008年以买卖”丁权”方式串谋诈骗政府的罪名成立。 案件涉及原居村民作出虛假声明,并利用虛假文书装成有资格申请小型屋宇契约。 29注释符号代表在这宗案件中,地产发展商(下称”发展商”)的经营者李钦培是其中一名被告人,他找来22名原居村民,以他们的名义申请在沙田大𪨶村兴建丁屋,并向他们每人支付13万至25万港元的丁费作为报酬。 在李钦培的指示下,发展商一名前职员安排该等原居民与发展商签订买卖协议,以显示他们分别是丁屋兴建申请中各个所涉地段的业权人。
小型屋宇政策: 新界鄉村屋宇
在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前建成的任何新界建築物,若在該日期後沒有進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無論是否合乎豁免條件,均不在上述的僭建物定義範圍內。 18.田心村计划是当局于1981年在”乡村扩展区计划”下推出的首个计划,涉及收回认可乡村范围內的私人土地作发展小型屋宇之用。 乡议局在声明中进一步表示,如果地政总署有心严厉防止”套丁”活动,它只须要求申请人就其为有关地段作出”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的声明上加上”及唯一合法实益业权人”。 另一方面,根据报道,被定罪的原居民准备在乡议局的协助下,就区域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而”乡村式发展”地带內的土地主要预留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 在法定规划图则內的”乡村式发展”地带的界线不一定与”认可乡村范围”的界线完全脗合。 政府曾多次重申2注释符号代表举例而言,请参阅Legislative Council 、Finance Committee 及Finance Committee 。 ,小型屋宇政策所涉问题复杂,因此其未能订定完成有关政策检讨的明确时间表。 在2014年2月发表的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帐委会第61号报告”),委员会促请政府加快进行相关政策检讨,并已将有关事宜转交发展事务委员会跟进。
小型屋宇政策: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系統發電運作時逆變流器溫度會漸漸增加,溫度並非到無法觸碰範圍,當溫度超過允許範圍,逆變流器也會自動關機降溫。 主要是以保護太陽能系統(直流電壓)與電力公司電網(交流電壓)連接為目的,並可藉由逆變器取得太陽能發電的最大功率輸出。 太陽能板表面的灰塵或污垢會減低發電量,建議可再生能源系統擁有人定期進行簡單清潔工作。 至於太陽 發電系統電力裝置的檢查、保養及維修等工作,則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 逆變器會把光伏陣列輸出的直流電轉換為交流電,且具備功率調節 能,以控制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諧波電流及輸出功率因數。
小型屋宇批約文件亦載有條款,以禁止在獲發完工證7註釋符號代表完工證是一項行政措施,地政總署藉此確認小型屋宇批建條件所施加的所有強制責任已予履行。 小型屋宇政策 前轉讓小型屋宇(即轉讓物業業權),並列出可在獲發完工證後進行轉讓所須符合的規定。 小型屋宇政策 審計署(前稱核數署)先後發表兩份報告書,即在1987年發表的報告書(“第10號審計報告”)及在2002年發表的報告書(“第39號審計報告”),就改善小型屋宇政策的運作提出多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