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住業主或租客來說,物業的使用價值都是相同的。 因此,不論物業是空置、業主自住或已經租出,其應課差餉租值一概相同。 如政府沒有為物業提供食水,應繳差餉額可獲削減 15%;如政府為物業提供未經過濾的淡水,應繳差餉額則可獲削減7.5%。 # 須使用數碼證書,「智方便」/「智方便+」,或上載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此項計劃由「當值律師服務」管理,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免費提供初步法律意見及指導,惟本計劃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

地契賦予前業權人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權利)均會終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政府會成為有關物業的業權人,在法律上有權接管該物業,同時亦可下令任何佔用人(包括前業權人)遷離物業。 不繳納地稅即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可因此收回有關物業。 該收回物業行動,會令物業的業權出現問題,以致影響業權人出售有關物業。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物業資訊/統計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強調,根據《差餉條例》及《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該署不會接納在5月31日後才送達的建議書。 若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需該署協助填寫有關表格,可致電申報表上所印備的電話號碼或前往該署查詢,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 該署的網頁亦有提供資料,解答市民在填寫表格時遇到的常見問題。 若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需該署協助填寫有關表格,可致電申報表上的電話號碼或前往估價署查詢,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

  • 全港物業單位由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有的差餉寬減措施,以及由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享有的額外差餉寬減措施,都是根據這條文而實施。
  • 法庭裁定,火車站範圍內以租契或牌照形式出租的書攤、藥店、小賣亭等,可以獨立估價,因此不能視作鐵路估價物業單位的一部分。
  • 市民如反對新應課差餉租值,可於三月十八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交建議書。
  • 完成登記後,請選擇差餉物業估價署的電子差餉地租單服務,並加入差餉及/或地租帳目。
  • 市民亦可選擇使用本署網頁內提供的「遞交表格電子化」服務提交反對通知書(表格e-R23A/B/C)。
  • 你可於下一個工作天登入電子差餉地租單系統查看有闗的申請是否已成功更新「電子差餉地租單」帳戶。

電子表格簡單易用,方便快捷,讓市民在傳統的郵遞或親身遞交方式之外另作選擇。 差餉估價冊登載的所有物業單位,包括其後以臨時估價評估的物業單位,皆按同一估價依據日期進行估價,以確保估價水平一致,並且公平對待所有差餉繳納人。 這個估價方法適用於一些甚少出租,因而通常沒有租金資料可供參考,且收支法又不適用的物業單位。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徵收通知書及繳費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有關通知書已計算季度的差餉寬減,每個評估差餉物業分別以1,500元和5,000元為上限。 估價須以「業主願意修妥可修復的損毀」作為基礎(Warren Chow案)。 評估非常破落的物業時,必須以該處重新修葺後的狀況作估價基礎,因為涉及的費用並非與物業價值不相稱(Man Sai Cheong案)。

如物業單位為非住宅用途,生效日期則為發出文件日期起計第180日開始,或首次佔用物業的日期,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不過,非住宅物業單位如在發出有關文件之前已被佔用,則以首次佔用物業的日期為準。 上述所指的有關文件,包括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地政總署署長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或由房屋署署長就房屋委員會所建樓宇而簽發的完工證明書等。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市民亦可選擇使用本署網頁內提供的「遞交表格電子化」服務提交建議書(表格e-R20A)。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豁免繳納差餉

全面重估差餉的目的,並非為了增加差餉稅收,而是根據差餉繳納人所佔用物業的市值租金水平,把繳納差餉的整體責任重新公平分配。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本指引所載任何資料可不時更改或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資料册使用者按照本指引行事前,務請自行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最新和適時。 差餉是按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的。 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差餉徵收率將維持在現時百分之五的水平。

倘市民欲就物業的新應課差餉租值提出修改建議,必須在5月31日或之前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以指明表格(R20A)提交建議書,並以郵寄或面交方式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 該表格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民政諮詢中心索取,或從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網頁下載。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為確保應課差餉租值更能反映物業的市值租金,令市民所繳交的差餉貼近現時市面的租值水平,差餉物業估價署會於每年重估租值。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根據《差餉條例》反對應課差餉租值

此外,他們或接獲建議書副本的有關人士,可與估價署署長協議修改差餉估價冊或維持、更改或取消有關臨時估價、刪除或更正事項。 估價署署長發出的協議書或決定通知書,必須採用指明表格。 當1999年推行全面重估差餉後,雖然條例仍保留相關條文,但政府不再引用第19條實施寬減措施。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除第19條所載的條文之外,政府還可透過第35和36條所賦予的權力,向差餉繳納人退還或寬減差餉。

由於登記差餉及地租繳納人可以是物業的業主、業主或住客的代理人、或物業的住客,因此,若物業業權有變動,差餉物業估價署也不會自動更改繳納人的個人資料。 當物業業權有變,或因其他原因須更改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的姓名及郵遞地址,你可於網上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 為進行差餉重估,估價署在接近估價依據日期的時間,向差餉繳納人發出大批物業詳情申報表(表格R1A),以蒐集各類別物業的租金資料。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查詢

1999年之前,差餉物業估價署通常每三年或以上重估差餉一次。 自1999年起,則每年重估差餉,更新差餉估價冊內所有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按最新的市場租金水平公平徵收差餉。 當有關物業或相類似物業的租金資料在公開市場可供參考時,而這些資料符合應課差餉租值的法定定義,又或是無須作出有損其可靠性的重大調整,則依據這些資料進行估價便是最理想的估價方法。 倘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原來當估價署署長在 3 月公布估價冊後,如任何人士反對有關估價冊的記項,可填妥差估署網頁上的表格,向差估署署長提出「建議」或「反對」,讓當局再次審查。 差餉會按四個季度預繳,局方會於季初發出徵收通知書,並需於每季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清繳。 只是近幾年,財政預算案有推出差餉寬免的措施,故業主只需繳付地租、而不需繳付差餉。 以《財政預算案2021》為例,四個季度均有差餉寬減。 假如某幅土地的地稅 / 地價尚未按個別單位分攤,地政總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下稱「本處」)會因應持有該土地不分割份數的業權人提出的申請,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分攤地稅 / 地價。 本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 125 章)的規定,釐定分攤的款額。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服務範圍

請注意,民政處可能會更改時段而不作另行通知,因此市民宜先向有關中心查詢,以確定辦理聲明或宣誓的時間。 一般來說,市民須於指定時段開始前 15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分鐘到達,以辦理相關手續 (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例如填寫表格以及在相關文件上蓋印 ) 。 電子差餉地租單服務適用於每年1月初、4月初、7月初及10月初前後發出的季度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亦適用於連附加費徵收通知書。 已登記用戶可以登入差餉物業估價署的電子差餉地租單系統查閱及下載電子差餉地租單。 當每季的電子差餉地租單發出後,系統會向「我的政府一站通」帳戶發送訊息通知用戶。

從物業資訊網可得到更多物業資訊,包括平均價格、實用面積等,對於租樓買樓有很大用處,即上千居比較各區筍盤。 另外,新建成的建築物或樓宇需要全新的樓宇門牌號數,發展商或認可人士可以在取得施工同意書後,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申請臨時門牌號數,在繳交落成文件後,則會獲發正式的門牌號數。 近日我們《胡.說樓市》也收到不少谷友表示,買樓遇著業主好大咬,部份臨場反價二、三十萬,覺得好氣餒,不知道應否跟追?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香港差餉稅收歷史

如你欠交地租(包括你成為該物業的業主前的欠款),政府有權收回有關物業。 估價署署長須因應刪除、臨時估價或更正事宜採用指明表格作通知書,送達有關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 倘屬臨時估價或更正事宜,則在有關通知書送達之前,估價署署長不得追討該物業單位的差餉。 如因更改門牌號數或街名,或因根據《建築物條例》編配建築物門牌號數而須更正錯誤說明,則差餉繳納人無權提出反對,並須照額繳納差餉。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差餉繳納人必須於21天內,將填妥的申報表交回估價署。 任何人士如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犯罪,有可能被檢控。 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16章),除獲特別豁免之外,香港所有物業均須評估差餉,應繳差餉數額是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指定徵收百分率來計算。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是指物業在某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估計市值租金。

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 使用地址更改服務

1984/85年度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後,1984/85、1985/86和1986/87等各年度的應繳差餉額加幅上限,均定為不得超過上年度的20%。 其後的年度亦見到同類安排,1991/92年度差餉加幅的上限設定為25%,1994/95、1995/96、1997/98和1998/99等各年度的上限則為20%。 自1986年4月1日起,區域市政局管轄範圍(即新界區)內開徵「區域市政局差餉」,以取代一般差餉,並為當時新成立的區域市政局提供主要財政來源。 然而,2000年1月1日《市政(重組)條例》生效之後,兩個市政局隨即解散,所有差餉稅收均成為政府的一般收入。 市民通過投訴提供寶貴的意見,讓我們了解公眾對各項政策與服務效率的看法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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