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成受訪者要求設立專責辦事處,提供支援服務;民建聯九龍西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建議,可以提供調解、心理輔導、法律諮詢、訴訟程序等,讓業主不需「左頻右撲」。 民建聯建議政府落實措施前,應加強宣傳,特別是保障少份數小業主的部分,避免「以大壓小」,出現強迫收購的情況。 調查中,有超過五成居民期望政府協助業主集齊業權,作全幢拍賣。 向來為多家大型發展商進行收購活動的田生集團回覆《香港01》表示,該集團目前正進行收購多達511個舊樓地盤,總地盤面積高達約436萬平方呎,若全部成功重建,總可建樓面高達3,723萬平方呎。

物業原定於去年7月舉行強拍,惟遭小業主入稟上訴暫緩,至今年5月被法院駁回後再度強拍。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強拍程序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強拍程序: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不少舊樓居民一直渴望政府可以加快舊區重建,可惜重建步伐未如理想。 該黨認同放寬舊樓強拍申請門檻,可以加快發展商收購步伐,通過公私營雙軌推動市區重建,可帶動房屋供應增加,改善市民的生活環境。 強拍程序 問及未來財團收購價會否進一步降低,周佩賢則透露,放寬強拍門檻料只影響收購項目數量,收購價最終依然由土地審裁處把關,由專業人士進行估價,相信小業主的權益能獲得足夠的保障。 《施政報告》指,為加快業權統一以利老舊市區重建,建議放寬申請強拍門檻,樓齡達50年或以上但少於70年的私人樓宇門檻由八成業權降至七成,樓齡達70年或以上則降至六成。 位於非工業地帶的工廈,如樓齡達30年或以上,門檻降至七成業權;另放寬相連地段強拍申請要求、精簡強拍法律程序,以及透過專責辦事處為受影響小業主提供更多支援。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 政府建議,樓齡達50年或以上、但少於70年的私樓門檻,將由八成業權降至七成;樓齡達70年或以上,則會降至六成。
  • 該集團指,由於政府建議放寬強拍門檻,若措施正式落實,集團收購業權逾七成的40個舊樓項目,將即時符合新強拍門檻。
  • 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也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在樓宇內的任何財物,及就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的命令。
  •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民建聯早前向九龍城區居民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近六成受訪者表示支持降低現時八成的強拍門檻,近七成受訪者要求設立專責辦事處,提供支援服務,讓業主不需「左頻右撲」。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強拍程序: V) 強制土地售賣案件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強拍程序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強拍程序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政府建議,樓齡達50年或以上、但少於70年的私樓門檻,將由八成業權降至七成;樓齡達70年或以上,則會降至六成。

強拍程序: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其次,是放寬業權 / 業權人同意比例門檻,如東京申請重建的門檻為取得三分之二(66.7%)業權人同意。 第三為降低樓齡門檻,如新加坡樓宇樓齡逾十年、並取得80%業權人同意便符合資格申請集體出售業權;在台北,舊樓重建樓齡門檻通常為三十年。 仲量聯行大中華研究部主管黃志輝指,儘管政府於2010年已把申請強拍門檻由擁有地段90%不可分割業權份數調低至80%,但市區重建步伐仍然緩慢。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強拍程序: I) 執行令狀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強拍程序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強拍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 問及未來財團收購價會否進一步降低,周佩賢則透露,放寬強拍門檻料只影響收購項目數量,收購價最終依然由土地審裁處把關,由專業人士進行估價,相信小業主的權益能獲得足夠的保障。
  •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 上述項目預計將會連同毗連的開源道業發工業大廈1期及2期,合併發展為一幢總樓面高達約72萬平方呎、樓高200米的商廈。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隨政府先後推出多幅啟德地皮招標後,市區地皮愈來愈少,收購舊樓重建已成為發展商近年在市區補充土地儲備的主要渠道之一。 惟去年強拍舊樓申請宗數減少,反映政府需要理順舊樓的重建程序。 是次流拍的一列舊樓物業,地盤面積約10,840方呎,包括5幢5層高商住樓宇,現規劃為「商業(6)用途」。

強拍程序: 強制拍賣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強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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