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之前已經有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反對,就算獲得土地審裁處頒令召開業主會議,召集人仍須加緊洗樓,以求取得足夠的支持,務求超越反對的聲音,才有機會在該次業主會議中成功成立法團。 在該業主會議上,業主只可通過關於委出管理委員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案,所作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但在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4條發出命令時,土地審裁處可命令申請人或反對申請的人支付申請的訟費,在成立法團後,法團須向申請人付還他所支付的訟費。

業主在置業時,須先了解住宅的開放式廚房是否合法,以免購買了違規建築的單位。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本港大多數的中小型住宅,居住環境都很狹窄,很多業主為求擴闊居室的空間,都將原有圍封式的廚房拆除,改建成開放式廚房。 社會普遍誤解改建工程的做法,以為只要改建部分不屬結構牆,而且轉用非明火的煮食方式便可改建,因而沒有向屋宇署申請。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交代勞工處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最新情況

還有就是《物業管理條例》之外的電子投票方式召開業主大會,如網路投票、微信投票等。 這種方式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千萬不能忽略,那就是目前國內只有深圳等少數城市允許電子投票,並且電子投票也並不是任何人可以操作的。 首先地方要立法,制定電子投票的相應規定、細則和具體操作流程,其次,地方政府要搭建一個權威的、具有公信力的電子投票平臺。 條例第3A或第4條召開,管委會在遞交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或土地審裁處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視屬何情況而定)。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在同一業主會議上,藉決議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從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及司庫各一名。

業主大會投票

如業主是法人團體(即公司 、 社團等),則須蓋上其印章或圖章,並由獲該法人團體就有關業主會議而授權的人簽署。 委任代表的文書可連同業主會議通知一併發給業主,或存放於建築物的管理處(如有的話)讓業主索取。 召集人也可使用有關的申請表格,或按此連結登記,向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業主紀錄。 載有建築物各單位業主紀錄的土地登記冊屬公開資料,召集人可直接前往土地註冊處辦事處或經土地註冊處的網頁,取得有關資料的副本。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第九屆法團管理委員會參選人士不可進行洗樓式宣傳事宜

3.2.19 業主應親自把填妥的委任代表文書連同填妥的表格(見附件B所載的範本)直接送交管委會秘書,或按照管委會秘書所指示的方法送交,並應避免將文書和表格交予第三方。 業主在送交已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及填妥的表格(見附件B所載的範本)予管委會秘書或按其指示送交前,應先複印副本。 2.2.2 如要通過有關⌈大型採購⌋, 的決議,相關各方(如適用)應盡量出席和鼓勵業主出席有關會議並親自投票。 法團手握重權,對大廈財務上的決定有相當的影響力,容易陷入利益輸送之疑。 時有聽聞法團涉及圍標醜聞,與維修工程的投標者互相串通,出賣業主的利益,要業主硬食天價維修。

  • 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 居民及後收集5%業主聯署,要求舉行特別業主大會表決是否使用「招標妥」。
  • 法官裁定該兩個單位的轉讓契並沒有將該分隔牆指明或指定專供答辯人使用,而由於沒有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可以將該分隔牆不包在公用部分之內,該分隔牆必定是該屋苑的公用部分。
  • 答辯人又指他每天把商業廢料放在天井,只是與其他商戶一樣,放在天井的一個垃圾桶內,沒有佔用公用地方。

有拍賣行提醒買家,拍賣物業與一般物業買賣不同,拍賣前買家應先了解合約細節並徵詢法律意見。 法律界指,拍賣合約會列出限制買家利益的條款,故拍賣物業的買家存在風險,隨時須承擔前業主欠交的差餉或管理費等費用,亦不能向原業主追討。 答辯人提出應以用者自付的原則來分攤管理支出,但在結案前,地舖業主放棄這個爭議。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會議舉行前的準備工作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24號個案,申請人是土瓜灣譚公道2至10號8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該大廈於1965年建成,法團於2008年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法團成立之前,大廈的事務由互助委員會管理,當年大廈管理費的數額,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34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道140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樓的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在大廈走廊牆壁開鑿出入口,以及在該單位毗鄰的平台建築僭建物,並在外牆開鑿出入口,把平台的公用部分圍封改作自用,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該大廈公契,法團申請強制令,要求答辯人清拆僭建物並還原受影響部分。

業主大會投票

假如你使用桌上型電腦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近代的瀏覽器可讓用家按著Ctrl鍵(在Macintosh鍵盤上是Command鍵)和+/-鍵來放大或縮小字型,而按著Ctrl鍵和0則可回復預設大小。 就多於20個單位的大廈—不多於業主人數的5%(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或50份(以較少者為準),但下限應為1份。 規定,「為着從事公用的無線電、發射及/或接收中心所設服務的維護及效能起見,與視覺上互相連結的中心或頻道毗連的區域,得受無線電特別的維護。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盛麗閣﹝R座﹞及街市出入口附近牆身張貼宣傳標語字句事宜

如某書面決議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根據第549條妥為提出採用的,則該公司便須遵從該等法定程序。 如決議是採用書面決議形式通過,有關公司須在通過後的15日內,就此事向公司每名成員及公司的核數師送交通知(第559條)。 如有成員提出書面決議,而有關公司收到佔總表決權不少於百分之五,或有關公司的章程細則為此目的而指明的較低百分比的成員提出要求傳閱該決議,則該公司須向全體有權表決的成員傳閱該決議(第 552條)。 如屬周年成員大會,如果全體有權出席並在該成員大會上有權表決的成員都同意,便可以將通知期縮短至少於21日(第571條)。 如屬任何其他成員大會,如果佔有權出席並在該成員大會上有權表決的成員人數的多數成員都同意,而該等成員合共佔全體成員的總表決權最少95%,便可以將通知期縮短至少於14日(就有限公司而言)或7日(就無限公司而言)(第571條及571條)。

  • 持有大廈業權一成份額的郵電局於該大廈之天台安裝了無線電監測站的天線及導綫,其後被大廈的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有關決議,拆除裝設。
  • 保安亦有到場提醒該業主「影咗相唔好放上網,因為最新條款⋯⋯法例話唔可以上網」,並展示已用螢光筆作標記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文件。
  • 答辯人引用的條例及案例與多層建築物的單位使用權不同,多層建築物每個單位的個別業主並不是擁有全部的土地,而只是管有土地的不可分割份數。
  • 根據法團的記錄,自2014年1月開始,無論是答辯人或是其工人、代理人、佔用人等霸佔了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非法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
  • 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答辯人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決議督促管理委員會處理她的投訴,若法團仍拒絕執行職務,答辯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命令法團執行公契或條例的相關條款。

代表法團的黃先生自2003年起一直任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直至2013年業主大會改選未能當選為止。 業主大會投票 這宗申索源起於該大廈一樓洗手間漏水,引致地下後備發電機房天花石屎脫落,因為公契內第11條規定,只有一樓辦公室單位的擁有者或佔用人可以有權使用位於大廈一樓的洗手間,因而引發管理和維修責任的爭議。 按公契的圖則,一樓有一個洗手間,洗手間下層是後備發電機房,一樓的洗手間一直都是由申請人及其租戶使用,只有大廈清潔女工可在該處取水清潔大廈,管理員擁有該洗手間的鎖匙。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天盛苑免收2020年全年管理費事宜

列載於法團登記冊內的資料如有任何變動,管委會秘書須在28天內以土地註冊處處長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法團登記冊,並准許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登記冊。 法團登記冊載列法團名稱、建築物名稱(如有的話)及地址、法團註冊辦事處的地址,以及管委會全體委員的姓名和地址等。

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大廈須在所有通道張貼告示,聲明該大廈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免被指侵犯私隱。 其實,個別業主亦可考慮為自己的單位購買家居保險(合約連同第三者風險保險項目)。 法團應要求清潔服務公司在執行大廈清潔工作時,將清潔流程及工具分類,以不同顏色的標籤貼於清潔工具和器皿上,指示員工以不同顏色的抹布分別清潔地方,及定時執行消毒工作,以確保清潔達到安全標準。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第八屆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法律訴訟最新進展

會議舉行初期未有太大爭議,很快便選出屈奇安當選是次會議主席,並投票鎖定13人為業委會總人數名單,然而當進入候選委員投票環節時, 有居民不滿會議主持取消候選委員30秒自我介紹環節,立即進入投票階段,紛紛上前控訴,惟大會主持堅持繼續投票。 多名業主於本月8日舉行30多年來首個自發業主大會,「黃埔2500」簽名運動召集人、大會司儀陳屯尼表示,是次會議採用業權份數去投票,估計約有1.9萬份業權份數持有人出席,反應比預期好。 執業律師謝天良指,業主利用授權書授權他人投票極為常見,若業主對投票過程有質疑,可提出實際理據,如自己沒有簽過授權書卻被指已授權他人等,以懷疑有人冒簽及行使假文件為由向警方及ICAC投訴。 《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訂明,在提出查閱要求時,須識別所要求查閱的紀錄的類別,以及作出該等紀錄的日期(或該等紀錄涵蓋的期間)。

業主大會投票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業主大會投票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其後,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8日簽訂維修工程合約。 在這情況下,唯有藉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召開業主會議。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2018年1月14日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及第八屆管理委員會選舉結果

樓宇復修工程的規模較為龐大,合約價值一般超過法團年度預算的20%,因此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要求,交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採納收到的投標書。 業主應積極並盡可能親身出席會議投票揀選合適的工程承建商,以保障自身權益。 業主大會投票 管委會涵蓋業委會所有職權,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 (如委出管委會的業主會議是根據︰ 條例第3條召開,而業主是以載列表格紀錄委任召集人的決定,管委會在向土地註冊處遞交申請書時,可以同時提交有關表格,以證明召集人的委任。 召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讓他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其大廈的業主紀錄,以便召開業主會議籌組法團。

廣義的物業管理,是指一切為物業擁有者或經營者提供的專業管理服務,並按照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要求,向委託人提供妥善的物業管理服務,使物業發揮最佳的使用價值及經濟效益。 即使有其他業主使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亦不等於那些業主有權這樣做。 事實上,發展商是有權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那些簷篷和晾衫架,及隨時使用其權利去興建招牌或廣告。 因此,有沒有其他業主使用該大廈外牆並無關係,最重要是發展商本身是否有權利去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如有的話,就須負責外牆的維修費用。

業主大會投票: 香港條例

不過,若管理委員會認為關乎大廈業主權益的合約,諸如管理合約,管理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提交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亦無不可。 業主大會投票 法團則認為顧問公司疏忽之處,在於他應該堅持進行更換該些閘制,而不應該由法團去決定。 雖然法團需要依賴顧問公司的專業意見,但是最終決定者必定是法團,顧問公司當然須要履行合約責任,以及履行其慬慎責任,但是不至於要取代法團去作出顧問公司認為適當的決定。 最後,法庭裁定顧問公司申索得直,不過,法團只須支付顧問公司18,521元及利息。 法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界定大廈的公用部分為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及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而附表1第1段亦界定外牆為公用部分。

業主大會投票: 大廈消防系統維修事宜

如有疑問,業主可參閱有關條文,也可向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聯絡小組)查詢,或徵詢律師的意見。 你不得複製有關軟件及文件,除非是正常使用軟件下附帶及有需要的複製。 你不得改編或修改有關軟件及文件,或分發,出售,租賃,向公眾提供有關軟件及文件,包括其複製品或其改編本。 在你下載本網頁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製作的「點票易」電腦軟件(”有關軟件及文件”)之前,你應先閱讀以下各條款(”本使用條款”)。 4a) 不計第一次會議因選舉主席程序受到挑戰而導致被腰斬外;事隔一個半月,這是第一次所有委員聚首一堂一起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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