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收到業主交來該樓鐵閘,大門,房門及住箱匙共 條。 之用,租客不得在該樓貯存違禁品或幹一切觸犯本港政府法例之事,倘經發覺,即報有關當局究辦。 租客不得有喧嘩或干擾鄰居安寧之舉動,倘經別戶投訴,租客仍喧擾如前,業主有權勒令租客遷出。 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租務問題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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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租約樣本: 業主及租客之個人資料
資料册內含一套住宅租約範本及一份有關加蓋印花、註冊和提交表格CR109的指引。 市民大衆可以自行修改及使用租約範本,以切合實際租賃需求。 指引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指南,述明在簽署住宅租賃協議後,市民須採取何等步驟,以符合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等的法例規定。 租約期滿,租客如繼續租賃或退租,須於一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續租則另訂新租約方生效力),否則租客須補償一個月租金給業主。 標準租約樣本 (九)該樓內之一切原來設備及間隔,租客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方可更改或增減。
(十五)租客收到出租人交來該樓大門及房門信箱鎖匙共 條,將來租客遷出時,必須全部交回出租人,如有遺失,必須照樣配妥不得異議。 標準租約樣本 (十四)租客需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由租客之間平攤費用。 如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或多次催促而仍未繳交水電費等,出租人有權拒絕供應食水及電力給租客。
標準租約樣本: 終止租賃
(八)租客涼晒衣物祇能在指定租賃及晒衣架範圍內,如有損壞或丟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租客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在該樓宇任何地方標貼或懸掛個人或團體之招牌,或具有宣傳性質之廣告。 租客不得在該屋宇外裝置晒衣架、花架、霓虹光管招牌等,如租客不依約遵守,出租人得僱人拆除之,一切費用租客必須負責。 即港幣 萬 仟 佰 拾 標準租約樣本 圓正與出租人(收條附在入住條約後面)。
租客不得有喧嘩或擾亂鄰居或合租住客安寧之舉動,倘經別戶投訴,租客仍喧擾如前,出租人有權立令租客遷出。 另外,如果合租住客之間發生任何爭拗,出租人保留最終裁決的權利,並有權立令滋事者立即遷出,按金不予退回。 我們亦有付費服務,只需HKD600,為你及業主或租客提供整個租務流程;我們精通英語,國語,廣東話,能為不同人士解釋整個合約內容及為雙方翻譯。 「住宅租約不求人:電子資料册」(下稱「資料册」)旨為協助市民大衆在無需聘用律師的情況下仍能自行草擬及簽訂有效住宅租賃協議。 如睇樓時租戶未有時間檢查電器運作,業主可提供為期 1-2 星期的「保證期」,如電器在期內出現問題,就由業主負責維修。
標準租約樣本: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如得業主同意,租客方可拆回但必須將該樓完整修理。 如租客故意損壞該等設備,可被控告惡意破壞物品罪並須負責賠償。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合約將於租期屆滿後終止,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如租客在租用期內要求退租,出租人有權扣除 個月按金以彌補損失。 租客住滿 個月後,如要退租,租客須給退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否則出租人有權沒收按金。 租客遷出時,必須在租期內將屋內傢俬雜物全部搬走以清手續,業主所屬物品除外。 如租客藉故取巧不交回門匙或留下任何物品不予搬走故意阻延時間,遷出後三天以內仍不來取作放棄權利論。 業主有權不經警務處及租務法庭等手續而聯同兩名見證人將該些物品出售,所賣之款項作為彌補欠租,如有不足之數,租客仍須負責,不得異議。 租客不得拒絕業主派遣之人員,在適當時間入屋檢視該樓宇近況或進行任何修理工程。
標準租約樣本: 住宅租約不求人:電子資料册
即租戶能租住單位的時間,一般租約為「一年生約、一年死約」,合共 2 年。 註:如果是經代理租屋,一般代理公司已有制定一份租約範本,而和你睇樓的該位代理,普遍亦會主動就單位的個別情況,為租約作出修訂或添加備註。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在期限過後才提交通知書須繳付費用港幣310元。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業主或房東須按有關課稅年度內的實際租金收入課稅。
標準租約樣本: 出租住宅物業
(六)該樓之物業稅由出租人支付,差餉、地稅、地租、管理費均由出租人支付,其他水、電、泵、電話等雜費均由租客支付。 退租日又稱「交吉日」,意思是一般業主會要求租戶於退租當日要還原單位,如果單位本身是「吉」的,租戶就要「交吉」。 經代理租屋,一般要向業主支付「兩按一上」,即是相等於 2 個月租的按金,和 1 個月的上期(即預先交租)。 (十六)本租約正副本共兩份,出租人及租客各執一份存證。 本租約如有未盡善之處,一切均依照本港新樓租例辦理。
- 如業主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書面通知要清拆該單位,租客須在限期內遷出,業主不作任何賠償。
-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
- (二)租客不得分租或轉租與別人,除所租用之樓宇外,租客不得佔用其他地方。
- (十三)租客搬進該樓宇時,裝修入牆間格窗花等,遷出時不得拆回以維持該樓原有之齊整。
- 規定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
- 業主有權不經警務處及租務法庭等手續而聯同兩名見證人將該些物品出售,所賣之款項作為彌補欠租,如有不足之數,租客仍須負責,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