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租客世間少有,萬一轉租後新租客更麻煩,可謂得不償失。 若能力許可,且對租客有信心的話,業主宜得饒人處且饒人,盡量和租客共渡時艱。 一般租約有寫上租客應於每月何日交租、有多少天的寬限期。 業主應以文字記載所有追租對話,譬如留低 WhatsApp 記錄,既是提醒對方,亦作租戶欠租證據。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在編定聆訊日期後,排期主任會把聆訊通知書送達雙方。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欠租收樓程序: 表格
審裁處約兩個星期內會批出封樓令,收到封樓票後,業主需再安排與執達吏及警衛陪同下進行封屋,如遇到租客反抗,應由執達吏報警,請警方協助,勸喻租客離開單位,封屋後,處理方法有三個。 收樓令批出,業主需在單位外貼通知信通知租客 ,業主需連續貼紙3天.收樓會有4星期通融期,期間租客需交回欠租(如租客交回欠租需收回)。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租客欠租超過7日,業主便可到審裁處提交收樓及追收租金的申請,如果另有欠水、電、煤或管理費等等都可以一拼提交。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向區域法院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歡迎市民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本審裁處的服務更臻完善,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欠租收樓程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閱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
欠租收樓程序: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V條清楚列明,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第一,二兩階段,如果租客補交所有欠租,收樓申請會即時終止。 但如果是沒有價值的物品,如舊傢俬、舊衣物等,也不可以直接扔掉。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請注意,執達主任不能扣押土地固定附着物(例如冷氣機及某些內置電器)、使用中的物件、工具和用具,或明顯屬於租客以外人士所擁有的貨物。 欠租收樓程序 被扣押的貨物將由執達主任扣押,直至繳清欠租,或由法庭指示的拍賣官出售。 始終入稟追租的代價大,轉租又會有空置期,或失去租金收入,若以金錢角度衡量,減租或不及終止租約般損失慘重。
欠租收樓程序: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 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也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在樓宇內的任何財物,及就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的命令。 通知書內一般會列明通融期,即租戶於指定期限內清還租金,業主就不收回單位。 貼出 3 天後,業主須於 3 天內向審裁處提交《送達確認書》(表格30)。 租戶可於 7 日內作出答辯,如無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於無須審訊下判決。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但要注意如果租客是在租期內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所有欠款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後,即可挽回該租賃。 但當租客是在租期內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後續,即可挽回該租賃。
欠租收樓程序: 追討欠租, 收樓服務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入稟前,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通知已將物業出租。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自行重新進入出租物業的業主也可能面對刑事檢控。
- 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或租契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 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該權利是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6條 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 無論收樓是否成功,每次所花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收樓後業主可要求取回所剩按金。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如租戶不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審裁處批出判決書,後再向審裁處申請發出收樓令狀。
欠租收樓程序: 追討欠租要等7日定14日?
但出租物業內的財物通常都不值錢,所以作出申請前,業主必須考慮清楚。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欠租收樓程序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但要注意小額錢債只處理申索數額不超過 欠租收樓程序 $7.5 萬的案件,超逾限額則須入稟區域法院。 於審裁處提出申索花費只須幾百元,雙方均不用聘請律師,程序也較寬鬆,業主可以親自到審裁處提交表格。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欠租收樓程序: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無可否認,經濟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受到打擊,是會影響到租客的家庭收入。 若果雙方在減租退租的事宜上未能得到共識的話,筆者還是建議需狠下心腸,儘快向土地審裁處追討欠租。 最近接到關於欠租個案的查詢持續上升,租客大多以經濟差、工作收入減少等原因「拖租」。
- 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 如未有呈交 CR109,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
-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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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收樓程序: 追討欠租及收樓:
第二步是申請判決書,大約二至三日,但前題是租客在收到申請通知書七日內沒有作出反對。 業主便要將一份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給租客,另外需連續3日在物業大門貼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即貼門口紙。 貼完3日門口紙後,需要在3日內到審裁處宣誓,表示自己已經盡力通知租客。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執達吏收到你的令狀後便安排時間,一般1至2星期內便會第1次上門通知租客離開,若租客在7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客收樓日期。 正式收樓當日,執達吏便會與申請人上門,有需要時可以破門入屋,正式收回單位。 收到判決書後,便要申請收樓令狀,大約1星期後便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向法庭提出申請簡易判決或取得中期付款前,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據作出有關申請。 第二步是申請判決書,如果租客在收到申請通知書七日內沒有作出反對,申請過程需時大約兩至三日。
欠租收樓程序: VI) 上訴案件
誓章內容大致包括租客姓名及地址、欠租情況和所欠金額等等。 取得財物扣押令後,法庭執達主任便可進入相關物業,抄封屬於租客的財物,並將之售賣,以抵償欠租。 簽署租約或租契之後,都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稅務局打釐印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打釐印的租約或租契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而租契亦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另外,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 答案取決於業主的收樓申請程序進行到哪一個部份,因為整個收樓法律程序分為三個部份。 提交申請通知書、申請判決書及上門收回單位三個部份。
欠租收樓程序: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記者翻查涉事公司網站,發現除了大圍名城,還提供全港多個屋苑大廈供「港漂」租住,因而獲得相關服務獎項,記者日前走訪其位於觀塘開源道的辦公室,發現人去樓空,電話無人接聽。 首先為大家簡介正確合法的收樓程序,主要分為三個步驟,時間亦會因每個個案而定,但每個程序都需要一定時間。 兩星期後業主與執達吏須作第二次探訪,以確定租客是否已遷出,如租客已遷出,業主可完成收樓,如租客仍不肯遷出,業主可申請封樓票。 租約通常訂明,除得租客同意外,業主不得踏足單位內。 更重要的是,業主單獨面對租客絕不安全,雙方氣憤難平時,易起口角,繼而動武,因為追租而受傷絕不值得。
欠租收樓程序: III. 追討欠租及收樓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業主認為租客沒有爭議空間的抗辯理由就收回管有權/繳交欠租命令的申請中作出抗辯,業主可透過更快的程序來收回管有權/欠租,即「簡易判決」或「中期付款」。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如果追討的租金金額較小,業主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租金。
欠租收樓程序: 欠租收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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